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一)在芙蓉镇城中、城北、城南三个居委会所辖范围区域居住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县城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农业户口不可以合并计算家庭人口);2、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3、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标准;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1)家庭常住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
(2)收入证明;(3)住房情况证明;(4)婚姻证明;(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参加过房改购房的)的;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5、2009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已中签,但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的;6、已申请或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按以上规定,只要具有芙蓉镇(城中、城北、城南三个居委会)县城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且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需提供材料:1、家庭常住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2、收入证明材料;
3、住房情况证明材料;4、婚姻证明材料;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材料;6、其他应提交材料。
三、申购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一级审核)→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二级审核)→县经建办牵头,会同县直单位调查核实→政府网站和媒体公示→县人民政府审批(三级审核)→公布符合购买条件名单→核发摇号通知单→参加摇号确定购买资格和选房顺序→核发购买通知单→按选购顺序,依次选购住房→办理购买相关手续→业主入住。
万安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1年9月1日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一)在芙蓉镇城中、城北、城南三个居委会所辖范围区域居住的一对夫妇及其同住的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县城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农业户口不可以合并计算家庭人口);2、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3、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标准;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1)家庭常住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
(2)收入证明;(3)住房情况证明;(4)婚姻证明;(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参加过房改购房的)的;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5、2009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已中签,但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的;6、已申请或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按以上规定,只要具有芙蓉镇(城中、城北、城南三个居委会)县城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且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需提供材料:1、家庭常住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2、收入证明材料;
3、住房情况证明材料;4、婚姻证明材料;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材料;6、其他应提交材料。
三、申购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一级审核)→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二级审核)→县经建办牵头,会同县直单位调查核实→政府网站和媒体公示→县人民政府审批(三级审核)→公布符合购买条件名单→核发摇号通知单→参加摇号确定购买资格和选房顺序→核发购买通知单→按选购顺序,依次选购住房→办理购买相关手续→业主入住。
万安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