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合作经营合同

营运客车合作经营承包合同

编 号: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规范运输行为,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经营承包车辆

1、车辆湘KY 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提供 至 客运线路牌给乙方使用,

2、汽车牌证及其它营运手续齐全,符合车辆行驶、运营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壹年。

第三条 合作经营承包方式

1、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购车上户和办理营运手续,由乙方承包、甲方所经营管理的公路旅客运输,但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省、市交管部门核发的客运线路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必要时甲方可根据经营状况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运线路作出调整)。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公路客运的全过程中,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承包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单车费用

1、每月向甲方交纳企业管理费200元。

2、每月交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税费、规费、保险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收 取,代收代缴。

3、有关费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5000元整(大写:伍千元),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的前提下,无息退还乙方。

(2)各种费用的计算期以该车上户日或转入日算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不间断。因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提高收费标准和新增收费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则作相应调整。

(3)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承包车辆进行及时足额的办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值不低于 20万元整,承运人责任险保值不低于50万元整,其保费由乙方承担。重大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未及时按甲方规定续保,乙方必须停止车辆运行,否则,乙方要承担事故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经营权。

(4)交纳费用的时间为每月的26至28日,所交费用为次月的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甲方为办理承包车辆的交通肇事、治安、违章、临时性事务等所需支出及有关部门应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享有对合作经营车辆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合同终止,车辆户籍权及经营证照归甲方所有。

(2)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上交各种费用。

(3)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和修改;有权监督乙方及其聘用人员遵章守纪,依法经营;有权对乙方及其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规定,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提出整改并按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制裁等处罚。因乙方的行为,损害甲方利益或信誉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因交通肇事、违章扣车(证)、脱班、治安处罚等造成车辆停运、罚款、经济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

权向乙方追偿,并加收5%的信誉赔偿金。

(5)承包期间如政策或经营需要,由甲方按需添臵车辆附属设施,乙方必须支付添臵的设施费用和安装费用,乙方不得自行添臵。

2.甲方的义务:

(1)传达贯彻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精神,组织评先创优活动。

(2)组织交通法规、安全技术学习。

(3)建立驾驶员、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

(4)协助乙方调处交通事故和营运纠纷。

(5)安排车辆、驾驶员年度检审。

(6)组织办理合同期内客运车辆的营运手续。

(7)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选择有利于营运车辆利益的险种,统一办理车辆的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取得其合法经营收入。

(2)自觉遵守营运线路和各站点、所在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信誉,做到安全生产、优质服务、依法经营。

(3)乙方须确保车辆行车安全,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妥善保管各类营运证件(牌、照),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相关损失费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4)除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外,乙方无违约行为,不得终止本合同或转让承包经营车辆。

(5)甲方应提供车辆经营、调度、安全管理、站点协调、营收结算等多方位服务,协助乙方作好车辆年检、证照年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等工作。

2、乙方的义务

(1)驾驶人必须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学习,获得《从业资格证》方能上岗。

(2)在承包期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政府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每月向甲方交清各项费用,并承担其它相关费用。

(4)必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维护甲 方和乘客的利益。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包经营车辆转让、租赁、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另行发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需要转包的,乙方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交纳2000元的安全服务转包费,办理有关手续之后,方可转包。

(6)乙方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不得擅自在车身上乱贴异物。

第六条:车辆事故营运的处理

1、发生事故或营运纠纷,由乙方负责垫付医疗费、维修费等所需预支的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所需的全部费用。

2、发生事故或营运纠纷,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甲方应积极主动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做好协助处理工作。

3、如因事故或营运纠纷酿成诉讼,致甲方应诉时,乙方需负担甲方的诉讼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履行全部义务。如因上诉原因法院或仲裁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依此向乙方追偿相应的损失。

4、乙方不得因事故、营运纠纷或交通管制而少缴、缓缴应上缴的所有费用。

5.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乙方应及时把索赔材料交甲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不及时交索赔材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不得拖欠应交甲方费用,如逾期未缴纳,甲方按拖欠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3、不论何种理由和原因,罢运、停运、聚众上访等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4、如因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甲方线路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的后果,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车辆残值归甲方所有。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出租车转包给他人经营,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收回车辆和牌证。未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 责。

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请人代营,第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第二次支付违约金400元,第三次支付违约金800元,第四次则解除合 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和牌证。乙方所请代营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7、乙方将承包车辆私自用于抵押、质押、变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和牌证,造成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元给甲方。

8、乙方不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每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

9、乙方擅自改变车身颜色、车身标识、车身广告,应立即改正,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和牌证。

10、乙方不按时交纳合同中规定的费用或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时,甲方立即收回车辆,每次收取500元扣车费。停运期间和各项费用不减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1、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在关经济责任可依法处理,但当事人必须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未尽力的要对放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乙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车辆牌照和营运证件,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因违法或其他原因被吊扣驾驶证执照一个月以上;

2、因违法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处罚的;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4、经催缴连续三个月未缴清当月费用;

5、累计欠费金额达到当月应缴纳的费用;

6、经查证确实给甲方信誉造成重大损害,如中央、省级有关新闻单位点名批评一次或市级以上新闻单位点名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

7、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或集结上访停运;

8、不服从甲方管理,采取谩骂、欧打、威胁、恐吓甲方管理人员;

9、私自调整票价,违反物价规定擅自提价的;

10、乙方不如实提供其身份证明等真实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前终止;

3、承包车辆报废(或不符合营运条件)、灭失,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他事项的约定

1、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

2、若国家税金、规费增加,其增加部分应由乙方承担并如数缴纳。

3、合同期满,甲、乙的权利和义务均完全履行完毕后,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日的次日将车辆及其附属设施与营运牌证上交甲方。到期车辆由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处臵,处臵所需费用从车辆残值中支付,剩余部分归乙方。如果乙方不按政府和甲方的规定处理到期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4、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调不果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经营指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营运客车合作经营承包合同

编 号: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企业管理和规范运输行为,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经营承包车辆

1、车辆湘KY 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提供 至 客运线路牌给乙方使用,

2、汽车牌证及其它营运手续齐全,符合车辆行驶、运营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壹年。

第三条 合作经营承包方式

1、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购车上户和办理营运手续,由乙方承包、甲方所经营管理的公路旅客运输,但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省、市交管部门核发的客运线路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必要时甲方可根据经营状况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运线路作出调整)。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公路客运的全过程中,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承包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单车费用

1、每月向甲方交纳企业管理费200元。

2、每月交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税费、规费、保险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收 取,代收代缴。

3、有关费用的其他约定: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5000元整(大写:伍千元),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在无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的前提下,无息退还乙方。

(2)各种费用的计算期以该车上户日或转入日算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不间断。因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提高收费标准和新增收费项目,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费用则作相应调整。

(3)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承包车辆进行及时足额的办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值不低于 20万元整,承运人责任险保值不低于50万元整,其保费由乙方承担。重大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未及时按甲方规定续保,乙方必须停止车辆运行,否则,乙方要承担事故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包经营权。

(4)交纳费用的时间为每月的26至28日,所交费用为次月的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甲方为办理承包车辆的交通肇事、治安、违章、临时性事务等所需支出及有关部门应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享有对合作经营车辆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合同终止,车辆户籍权及经营证照归甲方所有。

(2)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上交各种费用。

(3)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调整和修改;有权监督乙方及其聘用人员遵章守纪,依法经营;有权对乙方及其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规定,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提出整改并按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制裁等处罚。因乙方的行为,损害甲方利益或信誉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因交通肇事、违章扣车(证)、脱班、治安处罚等造成车辆停运、罚款、经济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外承担责任后,有

权向乙方追偿,并加收5%的信誉赔偿金。

(5)承包期间如政策或经营需要,由甲方按需添臵车辆附属设施,乙方必须支付添臵的设施费用和安装费用,乙方不得自行添臵。

2.甲方的义务:

(1)传达贯彻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精神,组织评先创优活动。

(2)组织交通法规、安全技术学习。

(3)建立驾驶员、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

(4)协助乙方调处交通事故和营运纠纷。

(5)安排车辆、驾驶员年度检审。

(6)组织办理合同期内客运车辆的营运手续。

(7)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选择有利于营运车辆利益的险种,统一办理车辆的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取得其合法经营收入。

(2)自觉遵守营运线路和各站点、所在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信誉,做到安全生产、优质服务、依法经营。

(3)乙方须确保车辆行车安全,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妥善保管各类营运证件(牌、照),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相关损失费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4)除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外,乙方无违约行为,不得终止本合同或转让承包经营车辆。

(5)甲方应提供车辆经营、调度、安全管理、站点协调、营收结算等多方位服务,协助乙方作好车辆年检、证照年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等工作。

2、乙方的义务

(1)驾驶人必须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学习,获得《从业资格证》方能上岗。

(2)在承包期内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政府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热情服务,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每月向甲方交清各项费用,并承担其它相关费用。

(4)必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维护甲 方和乘客的利益。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包经营车辆转让、租赁、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另行发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需要转包的,乙方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交纳2000元的安全服务转包费,办理有关手续之后,方可转包。

(6)乙方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不得擅自在车身上乱贴异物。

第六条:车辆事故营运的处理

1、发生事故或营运纠纷,由乙方负责垫付医疗费、维修费等所需预支的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所需的全部费用。

2、发生事故或营运纠纷,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甲方应积极主动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做好协助处理工作。

3、如因事故或营运纠纷酿成诉讼,致甲方应诉时,乙方需负担甲方的诉讼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履行全部义务。如因上诉原因法院或仲裁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依此向乙方追偿相应的损失。

4、乙方不得因事故、营运纠纷或交通管制而少缴、缓缴应上缴的所有费用。

5.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由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乙方应及时把索赔材料交甲方,由甲方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不及时交索赔材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不得拖欠应交甲方费用,如逾期未缴纳,甲方按拖欠额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

3、不论何种理由和原因,罢运、停运、聚众上访等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4、如因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甲方线路牌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的后果,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车辆残值归甲方所有。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出租车转包给他人经营,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收回车辆和牌证。未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 责。

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请人代营,第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第二次支付违约金400元,第三次支付违约金800元,第四次则解除合 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和牌证。乙方所请代营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7、乙方将承包车辆私自用于抵押、质押、变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和牌证,造成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元给甲方。

8、乙方不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每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

9、乙方擅自改变车身颜色、车身标识、车身广告,应立即改正,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和牌证。

10、乙方不按时交纳合同中规定的费用或违反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时,甲方立即收回车辆,每次收取500元扣车费。停运期间和各项费用不减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1、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在关经济责任可依法处理,但当事人必须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未尽力的要对放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乙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车辆牌照和营运证件,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因违法或其他原因被吊扣驾驶证执照一个月以上;

2、因违法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处罚的;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4、经催缴连续三个月未缴清当月费用;

5、累计欠费金额达到当月应缴纳的费用;

6、经查证确实给甲方信誉造成重大损害,如中央、省级有关新闻单位点名批评一次或市级以上新闻单位点名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

7、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或集结上访停运;

8、不服从甲方管理,采取谩骂、欧打、威胁、恐吓甲方管理人员;

9、私自调整票价,违反物价规定擅自提价的;

10、乙方不如实提供其身份证明等真实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前终止;

3、承包车辆报废(或不符合营运条件)、灭失,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他事项的约定

1、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

2、若国家税金、规费增加,其增加部分应由乙方承担并如数缴纳。

3、合同期满,甲、乙的权利和义务均完全履行完毕后,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日的次日将车辆及其附属设施与营运牌证上交甲方。到期车辆由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处臵,处臵所需费用从车辆残值中支付,剩余部分归乙方。如果乙方不按政府和甲方的规定处理到期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4、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调不果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经营指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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