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两种“错误认识”的存在,使县域金融机构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潜在“土壤”      一是监督检查权“最小化”错误认识,致使基层行缺乏反洗钱监管主动性和能动性。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基层人行认为其监管职能逐步弱化,监督检查权发挥乏力。二是对法律赋予的反洗钱监管权限的“局限性”错误认识,致使基层人行反洗钱监管工作被动应付,为县域洗钱埋下潜在隐患。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条款不能正确理解,片面认为削弱了支行处罚权,体现在反洗钱监管中,能不查的就不查,非查不可的应付查。查出问题不反映,符合处罚条款不报告。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县域成为反洗钱工作的“盲区”。      二、反洗钱岗位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忽略反洗钱执法风险      一方面,部分反洗钱岗位人员对反洗钱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方法没有转变,工作中仍以业务办理为主,忽视了程序上的要求,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另一方面责任和风险意识不够。对自身在行政管理中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够,在执法程序上存在缺陷。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人民银行颁发的执法证件”。在现场检查时,普遍认为检查人员有执法证就可以,或者认为与被查单位的当事人熟悉,既使不出示执法证被查单位照样接受检查,所以在进场时只出示单位书面公函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没有依法向被查单位和当事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三是反洗钱监管工作“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不合规现象突出,面临行政执法潜在风险。具体表现为:反洗钱现场检查立项手续不完善:反洗钱现场检查档案整理欠规范;重要检查文书资料签字或盖章不规范:取证手续不合规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工作程序的问题,更是面临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      三、对金融机构新兴业务掌握不够,难以及时发现洗钱可疑交易线索或金融机构反洗 钱义务履行中的问题      反洗钱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业务,具有覆盖面大、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这就要求反洗钱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金融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核算管理系统的掌控能力,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而目前基层人行反洗钱岗位人员知识更新却滞后于被监管对象业务发展,不能发现被查机构业务办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从而引发行政履职风险。   (责任编辑 刘 洋)

     一、两种“错误认识”的存在,使县域金融机构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潜在“土壤”      一是监督检查权“最小化”错误认识,致使基层行缺乏反洗钱监管主动性和能动性。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基层人行认为其监管职能逐步弱化,监督检查权发挥乏力。二是对法律赋予的反洗钱监管权限的“局限性”错误认识,致使基层人行反洗钱监管工作被动应付,为县域洗钱埋下潜在隐患。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条款不能正确理解,片面认为削弱了支行处罚权,体现在反洗钱监管中,能不查的就不查,非查不可的应付查。查出问题不反映,符合处罚条款不报告。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县域成为反洗钱工作的“盲区”。      二、反洗钱岗位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忽略反洗钱执法风险      一方面,部分反洗钱岗位人员对反洗钱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方法没有转变,工作中仍以业务办理为主,忽视了程序上的要求,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另一方面责任和风险意识不够。对自身在行政管理中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够,在执法程序上存在缺陷。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人民银行颁发的执法证件”。在现场检查时,普遍认为检查人员有执法证就可以,或者认为与被查单位的当事人熟悉,既使不出示执法证被查单位照样接受检查,所以在进场时只出示单位书面公函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没有依法向被查单位和当事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三是反洗钱监管工作“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不合规现象突出,面临行政执法潜在风险。具体表现为:反洗钱现场检查立项手续不完善:反洗钱现场检查档案整理欠规范;重要检查文书资料签字或盖章不规范:取证手续不合规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工作程序的问题,更是面临是否依法行政的问题。      三、对金融机构新兴业务掌握不够,难以及时发现洗钱可疑交易线索或金融机构反洗 钱义务履行中的问题      反洗钱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业务,具有覆盖面大、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这就要求反洗钱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金融知识和对先进金融科技核算管理系统的掌控能力,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而目前基层人行反洗钱岗位人员知识更新却滞后于被监管对象业务发展,不能发现被查机构业务办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从而引发行政履职风险。   (责任编辑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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