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并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购交易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合并行为,防范并购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并购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公司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本制度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并购交易行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下属分公司未经授权不得从事公司并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规范并购交易行为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并购交易的下列风险:
(一)并购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并购交易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审慎性调查不全面、不科学,可能导致公司战略失败或者股东权益遭受损失。
(四)并购交易合同协议未恰当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违约损失。
(五)并购交易财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失真。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并购交易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并购交易应归口管理。
(二)并购前期准备应充分合理,并购意向书和项目草案的编制应规范并适当保存。
(三)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应规范,调查内容应充分,调查报告应科学合理,
合同协议的签订应有充分依据。
(四)并购交易的会计处理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合并成本的分配应科学准确。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并购交易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并购交易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一)并购交易的申请与审批。
(二)并购交易的审批与执行。
(三)并购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四)并购交易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并购交易。办理并购交易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审核制度。预计发生的并购交易应及时提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对潜在并购交易进行审核,并签署初步审核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审批制度。公司发生的每一笔并购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归口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未设立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的公司,可以成立专门的并购交易项目领导小组,对并购交易的全过程实施归口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 并购交易前期准备及其控制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防范商业机密泄露机制。公司在与被并购对象签订并购意向书和正式并购合同协议文本前,应首先与被并购对象签订保密协议,避免机密商业信息泄漏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编制并购意向书,以便为随后的并购活动提供合作框架,确保后续活动的顺利开展。并购意向书一般包括保密条款、排他协商条款、费用分摊条款、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终止条款、并购标的条款、对价条款、进度安排条款等。
公司草拟(或委托外部咨询机构草拟)的并购意向书,应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邮件、电话等形式反馈给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意见进行整理,并修订完善并购意向书。
第十二条 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等部门编制并购交易项目草案,并与修订后的并购意向书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项目草案一般包括项目总览、主要财务数据和执行摘要。董事会应对项目草案的合理性以及并购交易对公司的潜在影响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前期文档保存制度。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并购交易前期形成的所有文档资料,包括保密协议、并购意向书、项目草案等加以归档和保存。
第四章 审慎性调查及其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和规范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制度。应在并购交易实施之前,对并购目标、公司供应商或其他潜在业务伙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慎性调查,以确保并购交易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审慎性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的财务状况、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潜亏因素、法律遵循情况以及并购交易启动后,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五条 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应自行编制或从外部法律咨询机构获取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表。审慎性调查表应包括需要调研的所有重要内容,是公司进行审慎性调查工作的依据。财务负责人应对审慎性调查表进行审核,确保审慎性调查表涉及内容可以为调研工作提供合理保证。
第十六条 公司应依据审慎性调查表所列项目开展调研工作。对于小额并购交易,可以出于成本效益考虑,适当减少审慎性调查的内容。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审核每一笔并购交易的调研记录,并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大额并购交易,公司可以将审慎性调研工作委托外部会计和法律咨询机构执行。公司应在外包合同协议中约定调研工作的范围,一般至少应包括并购风险控制和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公司并购团队或外部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慎性调查报告,应及时提
交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将审慎性调查报告提交总经理、董事会等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与并购目标签订并购合同协议。并购合同协议的订立、履行流程及其控制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并购交易财务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置并购交易备查簿,记录公司合并中取得的并购目标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对于大额并购交易,公司应委托外部咨询机构对并购目标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咨询报告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对于小额并购交易,公司可以根据对并购目标的审慎性调查结果,合理分配公司合并成本,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购目标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确认并购交易的发生。财务人员据此编制并购交易会计分录,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审核并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与并购交易的文件记录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并购交易,公司财务部门应编制并购交易会计处理分析报告,包括:并购交易的背景和现状、《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要求、管理层对并购交易的分析结论以及并购交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等。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对并购交易会计处理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购买日将并购目标评估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成本进行比较。
对于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商誉的确认应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公司应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并购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其编制流程及相关控制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控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购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前,审核并购交易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并购交易信息披露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和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各分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并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购交易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合并行为,防范并购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并购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公司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本制度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并购交易行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下属分公司未经授权不得从事公司并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规范并购交易行为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并购交易的下列风险:
(一)并购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并购交易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审慎性调查不全面、不科学,可能导致公司战略失败或者股东权益遭受损失。
(四)并购交易合同协议未恰当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违约损失。
(五)并购交易财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失真。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并购交易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并购交易应归口管理。
(二)并购前期准备应充分合理,并购意向书和项目草案的编制应规范并适当保存。
(三)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应规范,调查内容应充分,调查报告应科学合理,
合同协议的签订应有充分依据。
(四)并购交易的会计处理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合并成本的分配应科学准确。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并购交易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并购交易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一)并购交易的申请与审批。
(二)并购交易的审批与执行。
(三)并购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四)并购交易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并购交易。办理并购交易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审核制度。预计发生的并购交易应及时提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对潜在并购交易进行审核,并签署初步审核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审批制度。公司发生的每一笔并购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归口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未设立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的公司,可以成立专门的并购交易项目领导小组,对并购交易的全过程实施归口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 并购交易前期准备及其控制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防范商业机密泄露机制。公司在与被并购对象签订并购意向书和正式并购合同协议文本前,应首先与被并购对象签订保密协议,避免机密商业信息泄漏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编制并购意向书,以便为随后的并购活动提供合作框架,确保后续活动的顺利开展。并购意向书一般包括保密条款、排他协商条款、费用分摊条款、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终止条款、并购标的条款、对价条款、进度安排条款等。
公司草拟(或委托外部咨询机构草拟)的并购意向书,应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以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以邮件、电话等形式反馈给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意见进行整理,并修订完善并购意向书。
第十二条 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等部门编制并购交易项目草案,并与修订后的并购意向书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项目草案一般包括项目总览、主要财务数据和执行摘要。董事会应对项目草案的合理性以及并购交易对公司的潜在影响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并购交易前期文档保存制度。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并购交易前期形成的所有文档资料,包括保密协议、并购意向书、项目草案等加以归档和保存。
第四章 审慎性调查及其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和规范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制度。应在并购交易实施之前,对并购目标、公司供应商或其他潜在业务伙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慎性调查,以确保并购交易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审慎性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的财务状况、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潜亏因素、法律遵循情况以及并购交易启动后,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五条 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应自行编制或从外部法律咨询机构获取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表。审慎性调查表应包括需要调研的所有重要内容,是公司进行审慎性调查工作的依据。财务负责人应对审慎性调查表进行审核,确保审慎性调查表涉及内容可以为调研工作提供合理保证。
第十六条 公司应依据审慎性调查表所列项目开展调研工作。对于小额并购交易,可以出于成本效益考虑,适当减少审慎性调查的内容。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审核每一笔并购交易的调研记录,并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大额并购交易,公司可以将审慎性调研工作委托外部会计和法律咨询机构执行。公司应在外包合同协议中约定调研工作的范围,一般至少应包括并购风险控制和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公司并购团队或外部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慎性调查报告,应及时提
交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将审慎性调查报告提交总经理、董事会等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与并购目标签订并购合同协议。并购合同协议的订立、履行流程及其控制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并购交易财务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置并购交易备查簿,记录公司合并中取得的并购目标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对于大额并购交易,公司应委托外部咨询机构对并购目标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咨询报告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对于小额并购交易,公司可以根据对并购目标的审慎性调查结果,合理分配公司合并成本,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购目标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并购交易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确认并购交易的发生。财务人员据此编制并购交易会计分录,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审核并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与并购交易的文件记录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并购交易,公司财务部门应编制并购交易会计处理分析报告,包括:并购交易的背景和现状、《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要求、管理层对并购交易的分析结论以及并购交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等。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对并购交易会计处理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购买日将并购目标评估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成本进行比较。
对于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商誉的确认应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公司应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并购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其编制流程及相关控制应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控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购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前,审核并购交易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并购交易信息披露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和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各分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