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联社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帮助我县境内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本联社向我县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在校学习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被中国境内普通高校招收,户籍在XX的家庭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父母或本联社认可的个人(学生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 借款人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为学生的,须年满18周岁。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四)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本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还本宽限期、利率、额度和贷款方式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本联社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最长为3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攻读学位的,与本联社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攻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七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

总额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确定。

第九条 贷款方式。贷款原则上采用信用的方式发放,监护人作为共同还款人。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贷款申请。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和经营所在地辖所营业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学生原则上在校园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证件复印件;

(二)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XX县普通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表;

(四)高校缴费通知书;

(五)就读高校账户名称和资金账号;

(六)本联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与调查。客户经理接到客户借款申请

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客户经理将完整的贷款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审批。但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 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二)贷款审批。借款申请经过调查分析和审查后,应按贷款审批权限经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必须实行面谈面签,确保所签合同真实、有效和完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分次发放贷款方法。

第十四条 贷款的发放。会计人员接到信贷人员办理信贷业务出账的相关文本凭证后,应按相关审核要求对相关文本凭证和签名、盖章、抵质押品核算保管手续等进行详细审核。若手续不齐全或各类文本要素填写不符合要求,会计人员应及时退还给信贷人员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经会计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贷款出账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高校学费缴纳账户。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按《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相关档案。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经办客户经理要对借款人定期开展贷后检查,有效控制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电话访谈、见面约谈、实地检查、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或向其单位、第三方获取借款人信息等。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网点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在贷后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重大风险事项,经办网点或客户经理应立即按规定上报,必要时应依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或追加相应担保等方式保护债权。

(一)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三)参与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结息方式和贴息管理

第二十条 结息方式。贷款原则上采用按月结息的方式计收利息。未按时结息不得参与当期贴息申报。

第二十一条 贴息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全额补贴。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应提供书面证明。学生在校

期间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提供书面证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贷款发放网点要及时上报《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由联社统一向县财政申报贴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上级管理部门文件及国家相关政策相冲突,以上级管理部门文件及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帮助我县境内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本联社向我县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在校学习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被中国境内普通高校招收,户籍在XX的家庭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父母或本联社认可的个人(学生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 借款人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为学生的,须年满18周岁。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四)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本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还本宽限期、利率、额度和贷款方式

第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本联社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最长为3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攻读学位的,与本联社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攻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七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

总额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确定。

第九条 贷款方式。贷款原则上采用信用的方式发放,监护人作为共同还款人。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贷款申请。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和经营所在地辖所营业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学生原则上在校园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证件复印件;

(二)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XX县普通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表;

(四)高校缴费通知书;

(五)就读高校账户名称和资金账号;

(六)本联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与调查。客户经理接到客户借款申请

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客户经理将完整的贷款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审批。但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 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二)贷款审批。借款申请经过调查分析和审查后,应按贷款审批权限经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必须实行面谈面签,确保所签合同真实、有效和完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分次发放贷款方法。

第十四条 贷款的发放。会计人员接到信贷人员办理信贷业务出账的相关文本凭证后,应按相关审核要求对相关文本凭证和签名、盖章、抵质押品核算保管手续等进行详细审核。若手续不齐全或各类文本要素填写不符合要求,会计人员应及时退还给信贷人员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经会计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贷款出账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高校学费缴纳账户。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按《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相关档案。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经办客户经理要对借款人定期开展贷后检查,有效控制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电话访谈、见面约谈、实地检查、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或向其单位、第三方获取借款人信息等。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网点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在贷后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重大风险事项,经办网点或客户经理应立即按规定上报,必要时应依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或追加相应担保等方式保护债权。

(一)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三)参与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结息方式和贴息管理

第二十条 结息方式。贷款原则上采用按月结息的方式计收利息。未按时结息不得参与当期贴息申报。

第二十一条 贴息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全额补贴。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应提供书面证明。学生在校

期间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提供书面证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贷款发放网点要及时上报《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由联社统一向县财政申报贴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上级管理部门文件及国家相关政策相冲突,以上级管理部门文件及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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