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财务部文件(发票管理办法)

某集团财务部文件

欣集财(2016)6号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暂行)由集团财务部起草,经总经理签发,现予以发布实施,望各部门(单位)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某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发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纳税义务及时履行,以及成本、费用的完整、合规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现行税收相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规范公司日常经济业务中对发票的取得、开具、领购、保管和支领的管理;

(二)防范因发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税务稽查及处罚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集团财务部

负责制定并完善本办法,负责对各公司进行发票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修订并建立本公司发票管理制度;负责对业务经办部门进行发票知识培训;负责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复核,对不合规的发票退回经办部门进行更换;负责领购、保管和对外开具发票。

第七条 各公司业务经办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指具体的业务承办部门,比如采购部、办公室、固定资产采购部门等,负责保证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

业务经办部门须建立有效的台账管理制度,跟踪货物的入库管理,登记货物的暂估入库,并及时索取发票,并按月同财务部进行对账确认未达发票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发票的种类

第八条 按照是否可抵扣增值税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九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十条 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发票内容

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 名称(章) 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税务机关登记的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三条 各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按规定索取发票。

第十四条 各公司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应建立必要的业务管理流程,加强从外部取得发票的管理,严禁虚构业务取得发票。

(一)各公司物资、设备采购部门,劳务接受部门在业务发生前应对供应商(包括服务提供方)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供应商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以及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资料,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对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2次及以上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重点审核,在不合规发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结算款。

(二)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注明取得发票的类型和税率等信息,并将合规发票的提供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三)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不得取得伪制、变造发票;财务人员收到发票时,应对票面信息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报销和付款,并要求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更换。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1. 单位名称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完整公司名称;

2. 发票套印税务机关监制章是否与实际业务类型相符;

3. 发票开具内容、发票种类、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开票单位是否与收款单位、供货单位、合同签订主体一致;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是否正确;

5. 取得发票所有联次应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外还应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个人代开及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公司取得大额发票应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真伪验证。大额发票指定额发票单次500元(含)以上,非定额发票单张1,000元(含)以上,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规模大小及业务种类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 发生同一项采购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服务等增值税经济业务,交易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必须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交易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如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只取得收条的,应书面汇报(内容至少包括业务内容、发票金额、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整改措施等内容),并经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总经理和集团财务总监批准,方可接受。

收款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要求对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商业企业购买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等消费品,以及直接用于职工福利的用品可开具普通发票。

第十六条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通过税务系统工具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增值税款,所以取得的上述发票必须符合下

列要求:

(一)专用发票必须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机打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要齐全;

(二)项目齐全、填写规范,与实际交易业务相符;

(三)不得随意勾划,不得褶皱,特别是密码区内,严禁签字与盖章;

(四)开具的专用发票,文字和数字都不得过格压线,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不得盖在数字金额上;

(五)购买商品的品种、规格及型号必须填写清楚,货物名称必须为全称,成套设备或备件的采购以及成批购买的办公用品、劳保专用用品、发生的维修费用,必须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清单;

(六)各公司业务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后,要求在该专用发票开具的当月交到财务部门,非免税业务的要认证抵扣,特殊原因,可延迟至下月认证抵扣,超过180天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各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开具内容无论是否在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内,均要求进行认证,防止产生滞留票。

第十七条 各公司采购的用于在建工程的材料及备件等,同生产用材料统一先抵扣进项税额,待工程领用出库时,做进项税额转出。采购的用于在建工程的设备,应于按合同付款达到90%时,取得全额发票,并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用于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时必须取得进度款全额发票。

第十八条 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是指在支付款项时,按照合同约定及业务内容应取得发票,而取得各类收据,自制协议、说明、证明文件,内部转账单、收据及白条等票据的行为。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

1. 已过期作废的发票;

2. 只取得发票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专用发票;

3. 发票开具方、合同签订方、收款方、货物劳务提供方不一致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发票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如:变更品名、金额等。

(四)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不合规发票问题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和付款。

第十九条 凡涉及到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项目,发生商品采购或接受劳务时可只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章 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条 各公司对外发生经济业务需开具发票时,业务经办部门需向财务部门提交经济合同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业务部门依据销售台账,向财务部门签发发票开具通知单),由财务部门依据销售部门通知单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业务经办部门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流程,对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销售业务的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

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发票开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压线、错格;

(三)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上、下联次内容、金额一致;

(四)合同签订方、受票方、付款方、货物(劳务)承受方一致,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由经办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受票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等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二)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作废发票的,必须收回已开具发票的所有联次后,在公司未抄税并且未记账的情况下,方可按作废处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向受票方确认尚未进行认证抵扣后,收回发票联、抵扣联,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

废。

作废发票须在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空白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程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经发现,按公司规章严肃处理。

(一)不应开具而开具发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三)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五)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六)涂改发票的;

(七)转借、转让、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的;

(八)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九)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十)开具作废发票的;

(十一)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十二)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十三)未按规定设臵发票登记簿的;

(十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六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和支领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发票领用及使用登记簿,并指定专人作为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领购的空白发票,应在发票登记簿上记录,放入保险柜中妥善保管。使用后的发票存根联,用统一的封面,按照发票编号顺序装订成册,经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统一管理。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可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每月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中的认证结果进行打印,并与已经认证相符的抵扣联装订成册,按照上一条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公司业务人员领取已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并及时将已领取的发票传递给客户;如由于发票传递不及时造成发票过期和丢失的,按公司规定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已支领发票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更换。

第三十一条 保管发票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玩忽职守;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财务部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失。

第三十二条 下列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发生时或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后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五)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发票管理办法针对集团下发,各子公司可依据公司业务进行修订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主题词: 子公司 发票 管理办法

某集团财务部2016年11月4日 印发

某集团财务部文件

欣集财(2016)6号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发票管理办法》(暂行)由集团财务部起草,经总经理签发,现予以发布实施,望各部门(单位)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某集团(以下简称“公司”)发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纳税义务及时履行,以及成本、费用的完整、合规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现行税收相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规范公司日常经济业务中对发票的取得、开具、领购、保管和支领的管理;

(二)防范因发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税务稽查及处罚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集团财务部

负责制定并完善本办法,负责对各公司进行发票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修订并建立本公司发票管理制度;负责对业务经办部门进行发票知识培训;负责对取得的发票进行复核,对不合规的发票退回经办部门进行更换;负责领购、保管和对外开具发票。

第七条 各公司业务经办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指具体的业务承办部门,比如采购部、办公室、固定资产采购部门等,负责保证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

业务经办部门须建立有效的台账管理制度,跟踪货物的入库管理,登记货物的暂估入库,并及时索取发票,并按月同财务部进行对账确认未达发票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发票的种类

第八条 按照是否可抵扣增值税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九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十条 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发票内容

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 名称(章) 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税务机关登记的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章 发票的取得

第十三条 各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按规定索取发票。

第十四条 各公司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应建立必要的业务管理流程,加强从外部取得发票的管理,严禁虚构业务取得发票。

(一)各公司物资、设备采购部门,劳务接受部门在业务发生前应对供应商(包括服务提供方)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供应商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以及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资料,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对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2次及以上的供应商,应列入黑名单重点审核,在不合规发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结算款。

(二)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注明取得发票的类型和税率等信息,并将合规发票的提供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

(三)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不得取得伪制、变造发票;财务人员收到发票时,应对票面信息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报销和付款,并要求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更换。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1. 单位名称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完整公司名称;

2. 发票套印税务机关监制章是否与实际业务类型相符;

3. 发票开具内容、发票种类、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开票单位是否与收款单位、供货单位、合同签订主体一致;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是否正确;

5. 取得发票所有联次应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外还应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个人代开及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公司取得大额发票应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真伪验证。大额发票指定额发票单次500元(含)以上,非定额发票单张1,000元(含)以上,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规模大小及业务种类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 发生同一项采购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服务等增值税经济业务,交易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必须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交易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如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只取得收条的,应书面汇报(内容至少包括业务内容、发票金额、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整改措施等内容),并经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总经理和集团财务总监批准,方可接受。

收款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要求对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商业企业购买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等消费品,以及直接用于职工福利的用品可开具普通发票。

第十六条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通过税务系统工具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增值税款,所以取得的上述发票必须符合下

列要求:

(一)专用发票必须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机打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要齐全;

(二)项目齐全、填写规范,与实际交易业务相符;

(三)不得随意勾划,不得褶皱,特别是密码区内,严禁签字与盖章;

(四)开具的专用发票,文字和数字都不得过格压线,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不得盖在数字金额上;

(五)购买商品的品种、规格及型号必须填写清楚,货物名称必须为全称,成套设备或备件的采购以及成批购买的办公用品、劳保专用用品、发生的维修费用,必须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清单;

(六)各公司业务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后,要求在该专用发票开具的当月交到财务部门,非免税业务的要认证抵扣,特殊原因,可延迟至下月认证抵扣,超过180天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各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开具内容无论是否在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内,均要求进行认证,防止产生滞留票。

第十七条 各公司采购的用于在建工程的材料及备件等,同生产用材料统一先抵扣进项税额,待工程领用出库时,做进项税额转出。采购的用于在建工程的设备,应于按合同付款达到90%时,取得全额发票,并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用于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时必须取得进度款全额发票。

第十八条 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是指在支付款项时,按照合同约定及业务内容应取得发票,而取得各类收据,自制协议、说明、证明文件,内部转账单、收据及白条等票据的行为。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

1. 已过期作废的发票;

2. 只取得发票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专用发票;

3. 发票开具方、合同签订方、收款方、货物劳务提供方不一致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发票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如:变更品名、金额等。

(四)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不合规发票问题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和付款。

第十九条 凡涉及到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项目,发生商品采购或接受劳务时可只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章 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条 各公司对外发生经济业务需开具发票时,业务经办部门需向财务部门提交经济合同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业务部门依据销售台账,向财务部门签发发票开具通知单),由财务部门依据销售部门通知单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业务经办部门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流程,对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销售业务的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

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 发票开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压线、错格;

(三)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上、下联次内容、金额一致;

(四)合同签订方、受票方、付款方、货物(劳务)承受方一致,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由经办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受票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等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二)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作废发票的,必须收回已开具发票的所有联次后,在公司未抄税并且未记账的情况下,方可按作废处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向受票方确认尚未进行认证抵扣后,收回发票联、抵扣联,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

废。

作废发票须在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空白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程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经发现,按公司规章严肃处理。

(一)不应开具而开具发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三)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五)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六)涂改发票的;

(七)转借、转让、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的;

(八)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九)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十)开具作废发票的;

(十一)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十二)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十三)未按规定设臵发票登记簿的;

(十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六章 发票的领购、保管和支领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发票领用及使用登记簿,并指定专人作为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领购的空白发票,应在发票登记簿上记录,放入保险柜中妥善保管。使用后的发票存根联,用统一的封面,按照发票编号顺序装订成册,经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统一管理。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可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每月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中的认证结果进行打印,并与已经认证相符的抵扣联装订成册,按照上一条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公司业务人员领取已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并及时将已领取的发票传递给客户;如由于发票传递不及时造成发票过期和丢失的,按公司规定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已支领发票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更换。

第三十一条 保管发票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玩忽职守;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财务部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失。

第三十二条 下列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发生时或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后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五)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发票管理办法针对集团下发,各子公司可依据公司业务进行修订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主题词: 子公司 发票 管理办法

某集团财务部2016年11月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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