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房产与注资的区别(中税网)

出售土地,房产与注资的区别

老师好:我公司账上分别有1000万元土地(净值),2000万元房产(净值),有一全资子公司,问题1:将账上房产,土地,按账面净值出售给子公司,涉及哪些税?税率多少?问题2:将账上房产,土地,注资给子公司涉及哪些税??

回复如下:问题1:将账上房产,土地,按账面净值出售给子公司,涉及哪些税?税率多少?

母子公司为独立纳税人,母公司将资产(含动产与不动产)销售给子公司,应依法缴纳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1、营业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按5%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如果上述大楼是子公司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同时按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贵公司房产坐落地域而定)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按5%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如果上述大楼是子公司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同时按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贵公司房产坐落地域而定)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根据《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 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这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 税率为百分之六十.(3)房产销售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应就产权转移书据上所载金额0.5‰计算印花税。

2、企业所得税:

转让财产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上述行为一不属于改制重组,二不属于无偿划转,我们理解不适用免征契税的规定。契税应由子公司交纳。

问题2:将账上房产,土地,注资给子公司涉及哪些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将账上房产,土地,注资给子公司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凡所投资的企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关于以资金投资入股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出售土地,房产与注资的区别

老师好:我公司账上分别有1000万元土地(净值),2000万元房产(净值),有一全资子公司,问题1:将账上房产,土地,按账面净值出售给子公司,涉及哪些税?税率多少?问题2:将账上房产,土地,注资给子公司涉及哪些税??

回复如下:问题1:将账上房产,土地,按账面净值出售给子公司,涉及哪些税?税率多少?

母子公司为独立纳税人,母公司将资产(含动产与不动产)销售给子公司,应依法缴纳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1、营业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按5%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如果上述大楼是子公司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同时按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贵公司房产坐落地域而定)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按5%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如果上述大楼是子公司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同时按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贵公司房产坐落地域而定)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根据《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 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这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 税率为百分之六十.(3)房产销售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应就产权转移书据上所载金额0.5‰计算印花税。

2、企业所得税:

转让财产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上述行为一不属于改制重组,二不属于无偿划转,我们理解不适用免征契税的规定。契税应由子公司交纳。

问题2:将账上房产,土地,注资给子公司涉及哪些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将账上房产,土地,注资给子公司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凡所投资的企业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关于以资金投资入股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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