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
发表于2008-9-9 16:46:07 点击数:4389 [加入我的收藏]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
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
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
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
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东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村光明大道6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1**********]34
企业资质证书号: 粤房开证字第1000537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雪梅 联系电话: 22332627
邮政编码: 523000
委托代理人: X
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 X
委托代理机构: X
注册地址: X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X
邮政编码: X
买受人:张三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三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1**********]25
地址: 东城西路18号
邮政编码: 523000 联系电话:1235464879
【委托代理人】【 】姓名: X 国籍: X
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 X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 、
编号为 X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号为东府国用(2004)第特139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7280.4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商住 ,土地使用权
年限自2005 年8月 4 日至2074 年3 月 23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万盛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A2006286,施工许可证号为[***********]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东莞市建设局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东莞市 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必填) 【幢】(必填)
【座】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结构,层高为(必填)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个,非封闭式的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
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
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根据方式选
定方式填写,其余不填)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套】出售,按【】【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人民_币)每平方米__ __元,总金额为___
___仟佰拾万_____仟元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___ X 仟× 佰× 拾×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____币)___仟佰拾万仟___
佰____ X__拾___ X__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
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
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 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 0.6%以上(不含本数)至 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
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 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
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 ×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全部房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
第一期房款(含定金)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房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三期房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四期房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余
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
银行按揭付款: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当日自行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 元则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除与出卖人另行协商一致外,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相关的贷款合同,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应由买受人提供的全部证件资料;买受人申请贷款的年限及金额最终由银行决定,非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银行拒绝发放贷款或发放的贷款不足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自行付清剩余的全部房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 ,专用帐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买受人应在签署有关银行抵押贷款文件的同时,向出卖人或有关代理服务机构提交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必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已支付首期款项凭证、个人财力证明及相关手续费用等。如买受人在签约当日欠缺提交上述任一文件的,均视
为买受人逾期付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07 年 12 月 28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
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X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
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出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有关意外因素而引致的延误;
3
3、致的延误;
4、时间的延误;
5、费;买受人未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出卖人已经或可能承担
担保责任;
6、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
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
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或其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或其代理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或其代理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
人或其代理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的最后收楼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了买受人,有关风险亦相应移转给了买受人,买受人即应承担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及有关物
业维修资金等)。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
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出卖人有权以同等质素材料替代本合同附件三之约定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
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用水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接通;
2、用电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接通;
3、道路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通行;
4、 X
5、 X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X
3、X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
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X 天内将
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 X _%赔偿买受人损
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X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尽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逾期两年后买受人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人尚拖欠有关购房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款、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物业维修基金或有关办证税费等)、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不统一办证等原因造成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办证时间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
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该幢楼全体业主共有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
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园、人防工程、小区内露天停车位等均属出卖人或此部分财产的受让人所有,不属于买受人所有或全部买受人共同所有。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按下述第_2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X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
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17__页,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 壹 份,买受人_ 壹 份,东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_ 壹 份,_共
叁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签于
(签章) 年 月 签于 【委托代理人】: 日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按测绘单位提供的图件粘贴)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电表间、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
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附件三:交付标准
1、 外墙:高级外墙涂料(氟碳漆)
2、 内墙:厅、卧室墙身涂高级乳胶漆;卫生间墙身贴高级墙面砖;
公共楼梯间采用高级内墙漆;走廊墙面涂高级乳胶漆。
3、 顶棚:厅、卧室涂高级乳胶漆,灯具到位,卫生间顶棚采用塑
胶板饰面;公共楼梯间高级内墙漆;走廊装饰吊顶、配高级灯
具。
4、 地面:厅、卧室复合木地板;卫生间采用高级地砖;公共楼梯
间采用高级梯级砖,走廊采用高级抛光砖;厨房采用高级复合
木地板;露台采用高级地砖。
5、 门窗:入户门采用木质防火门,配高级门锁,猫眼;卫生间门
采用仿木塑胶门;外墙门窗采用豪华铝合金门窗,不锈钢栏杆;
公共楼梯间窗采用铝合金窗,外悬窗、铁栏杆。
6、 厨房:每户独立水表,每户独立气表,每户变压式成品烟道,
配橱柜、洗菜盘。
7、 卫生间:高级座便器、洗手盘、淋浴喷头、毛巾架、厕纸盒、
镜子。
8、 阳台:客厅与阳台处装落地玻璃门连窗
9、 电梯:高级名牌高速升降电梯
10、 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五:共有人信息
附件六:其他补充 一、 对买卖合同第三条补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委托“东莞市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同意在该物业交付使用时,与“东莞市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物业无法按时办理交接手续的,则有关《 万盛广场业主临时公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仍自收楼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对买受人自然生效。
二、对买卖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
该房屋/铺位售价并不包括房价以外的一切费用,所有与该商品房买卖及办理有关手续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等,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由出卖人负
担的外,一概由买受人承担。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未计入该住宅房价,在买受人收楼时,由“东莞市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另行代为预收,此项费用属“万盛广场”全体业主共有,并按
国家相关规定使用。
三、对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双方一致同意以东莞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认
可的计量机构所出具的面积测绘结论为准。
四、对买卖合同第七条的补充约定:
如买受人选择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种方式来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应严格按照该条所约定的期限来办理有关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违反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自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终止本合同,收回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出卖人办妥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手续(若本合同因该商品房所属项目已确权或因买受人已办理权属证书而无法解除/终止,则买受人应协助将该商品房过户登记回出卖人名下),由此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据前述约定收回该商品房时,如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了装修,则有关装修全部归出卖人无偿所有。)如买受人支付之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如再次出售价格低于本次出售价格的
差额)的,出卖人还有权就该损失部分再次向买受人进行追索。
如买受人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时间准时付款或不准时与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而违约在先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相应延迟交房时间且
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对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补充:1、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范围仅及于万盛广场 之建筑规划和该商品房套内结构。2、如确需变更的,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买卖合同的要求,否则即视为买受人认可该变更方案并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因此而导致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发生变动的,双方按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单价,在15天内重新结算并支付房
款。
六、对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买受人行使商品房的屋面使用权及外墙面使用权时必须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未经物业管理处的批准,不得加建、
改建或设立广告牌、广告条幅。
七、对买卖合同附件三的补充:供电:每户独立电表,有线电视预留电视插座,电话线预留插座,宽带网络预留宽带网络插座。智能化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黑白可视对讲系统,一卡通门禁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智能化消防火
灾报警系统,安全报警系统。
八、本小区规划的最终方案应以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为准。
九、根据东莞市地税局的规定,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房价
的万分之三交纳印花税,现约定由出卖人代收代缴。
十、买受人保证在买卖合同第1页所登记之地址和联系电话均为真实有效之联系方式,出卖人按该联系方式发给买受人的各类电报或挂号邮件均为有效送达之文件。送达时间确定为出卖人以电报发出或挂号邮件寄出后7天(境内)或1
5天(境外)。
十一、本买卖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如另一方同意配合
办理终止手续的,则提出方除应承担全部终止手续费用外,还应按照总房价的1
0%向另一方作经济补偿。
十二、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是双方买卖该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已取代
了双方之前有关该物业的任何讨论、声明、广告宣传、认购书或其他协议。如
仍有其它未尽或变更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三、本补充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之一,与买卖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其它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买卖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其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的《花样年华公寓认购书》)的内容与本协议的内容相抵触,则以本协议的
约定为准。
十四、关于明示事项:
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
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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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
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
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
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
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东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光明村光明大道6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1**********]34
企业资质证书号: 粤房开证字第1000537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雪梅 联系电话: 22332627
邮政编码: 523000
委托代理人: X
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 X
委托代理机构: X
注册地址: X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X
邮政编码: X
买受人:张三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三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1**********]25
地址: 东城西路18号
邮政编码: 523000 联系电话:1235464879
【委托代理人】【 】姓名: X 国籍: X
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 X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 、
编号为 X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号为东府国用(2004)第特139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7280.40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商住 ,土地使用权
年限自2005 年8月 4 日至2074 年3 月 23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万盛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A2006286,施工许可证号为[***********]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东莞市建设局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东莞市 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必填) 【幢】(必填)
【座】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结构,层高为(必填)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 个,非封闭式的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
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
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根据方式选
定方式填写,其余不填)
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套】出售,按【】【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人民_币)每平方米__ __元,总金额为___
___仟佰拾万_____仟元整。
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___ X 仟× 佰× 拾×
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____币)___仟佰拾万仟___
佰____ X__拾___ X__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
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
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差异值为 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差异值为 0.6%以上(不含本数)至 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
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差异值超过 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
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 ×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全部房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
第一期房款(含定金)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房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三期房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四期房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余
款人民币 元(¥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
银行按揭付款: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当日自行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 元则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除与出卖人另行协商一致外,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相关的贷款合同,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应由买受人提供的全部证件资料;买受人申请贷款的年限及金额最终由银行决定,非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银行拒绝发放贷款或发放的贷款不足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自行付清剩余的全部房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 ,专用帐户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买受人应在签署有关银行抵押贷款文件的同时,向出卖人或有关代理服务机构提交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必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已支付首期款项凭证、个人财力证明及相关手续费用等。如买受人在签约当日欠缺提交上述任一文件的,均视
为买受人逾期付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07 年 12 月 28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
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X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
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出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有关意外因素而引致的延误;
3
3、致的延误;
4、时间的延误;
5、费;买受人未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出卖人已经或可能承担
担保责任;
6、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
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
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或其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或其代理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或其代理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
人或其代理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确定的最后收楼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了买受人,有关风险亦相应移转给了买受人,买受人即应承担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及有关物
业维修资金等)。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
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出卖人有权以同等质素材料替代本合同附件三之约定
3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
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用水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接通;
2、用电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接通;
3、道路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通行;
4、 X
5、 X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X
3、X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
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X 天内将
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 X _%赔偿买受人损
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X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尽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逾期两年后买受人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如因买受人尚拖欠有关购房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款、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物业维修基金或有关办证税费等)、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不统一办证等原因造成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办证时间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
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该幢楼全体业主共有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
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园、人防工程、小区内露天停车位等均属出卖人或此部分财产的受让人所有,不属于买受人所有或全部买受人共同所有。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按下述第_2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X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
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17__页,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 壹 份,买受人_ 壹 份,东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_ 壹 份,_共
叁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签于
(签章) 年 月 签于 【委托代理人】: 日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按测绘单位提供的图件粘贴)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电表间、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
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附件三:交付标准
1、 外墙:高级外墙涂料(氟碳漆)
2、 内墙:厅、卧室墙身涂高级乳胶漆;卫生间墙身贴高级墙面砖;
公共楼梯间采用高级内墙漆;走廊墙面涂高级乳胶漆。
3、 顶棚:厅、卧室涂高级乳胶漆,灯具到位,卫生间顶棚采用塑
胶板饰面;公共楼梯间高级内墙漆;走廊装饰吊顶、配高级灯
具。
4、 地面:厅、卧室复合木地板;卫生间采用高级地砖;公共楼梯
间采用高级梯级砖,走廊采用高级抛光砖;厨房采用高级复合
木地板;露台采用高级地砖。
5、 门窗:入户门采用木质防火门,配高级门锁,猫眼;卫生间门
采用仿木塑胶门;外墙门窗采用豪华铝合金门窗,不锈钢栏杆;
公共楼梯间窗采用铝合金窗,外悬窗、铁栏杆。
6、 厨房:每户独立水表,每户独立气表,每户变压式成品烟道,
配橱柜、洗菜盘。
7、 卫生间:高级座便器、洗手盘、淋浴喷头、毛巾架、厕纸盒、
镜子。
8、 阳台:客厅与阳台处装落地玻璃门连窗
9、 电梯:高级名牌高速升降电梯
10、 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五:共有人信息
附件六:其他补充 一、 对买卖合同第三条补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委托“东莞市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同意在该物业交付使用时,与“东莞市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有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物业无法按时办理交接手续的,则有关《 万盛广场业主临时公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仍自收楼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对买受人自然生效。
二、对买卖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
该房屋/铺位售价并不包括房价以外的一切费用,所有与该商品房买卖及办理有关手续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等,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由出卖人负
担的外,一概由买受人承担。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未计入该住宅房价,在买受人收楼时,由“东莞市富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另行代为预收,此项费用属“万盛广场”全体业主共有,并按
国家相关规定使用。
三、对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双方一致同意以东莞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认
可的计量机构所出具的面积测绘结论为准。
四、对买卖合同第七条的补充约定:
如买受人选择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种方式来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应严格按照该条所约定的期限来办理有关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违反按揭贷款合同的义务,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出卖人自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终止本合同,收回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出卖人办妥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手续(若本合同因该商品房所属项目已确权或因买受人已办理权属证书而无法解除/终止,则买受人应协助将该商品房过户登记回出卖人名下),由此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据前述约定收回该商品房时,如买受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了装修,则有关装修全部归出卖人无偿所有。)如买受人支付之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如再次出售价格低于本次出售价格的
差额)的,出卖人还有权就该损失部分再次向买受人进行追索。
如买受人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时间准时付款或不准时与按揭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而违约在先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相应延迟交房时间且
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对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补充:1、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范围仅及于万盛广场 之建筑规划和该商品房套内结构。2、如确需变更的,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买卖合同的要求,否则即视为买受人认可该变更方案并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因此而导致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发生变动的,双方按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单价,在15天内重新结算并支付房
款。
六、对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买受人行使商品房的屋面使用权及外墙面使用权时必须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未经物业管理处的批准,不得加建、
改建或设立广告牌、广告条幅。
七、对买卖合同附件三的补充:供电:每户独立电表,有线电视预留电视插座,电话线预留插座,宽带网络预留宽带网络插座。智能化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黑白可视对讲系统,一卡通门禁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智能化消防火
灾报警系统,安全报警系统。
八、本小区规划的最终方案应以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为准。
九、根据东莞市地税局的规定,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房价
的万分之三交纳印花税,现约定由出卖人代收代缴。
十、买受人保证在买卖合同第1页所登记之地址和联系电话均为真实有效之联系方式,出卖人按该联系方式发给买受人的各类电报或挂号邮件均为有效送达之文件。送达时间确定为出卖人以电报发出或挂号邮件寄出后7天(境内)或1
5天(境外)。
十一、本买卖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如另一方同意配合
办理终止手续的,则提出方除应承担全部终止手续费用外,还应按照总房价的1
0%向另一方作经济补偿。
十二、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是双方买卖该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已取代
了双方之前有关该物业的任何讨论、声明、广告宣传、认购书或其他协议。如
仍有其它未尽或变更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三、本补充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之一,与买卖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其它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买卖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其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的《花样年华公寓认购书》)的内容与本协议的内容相抵触,则以本协议的
约定为准。
十四、关于明示事项:
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
对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