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钢结构工程验收
12.1 验收内容
12.1.1 钢结构安装工程验收
12.1.2 桅杆斜拉索系统安装工程验收
12.2基本规定
12.2.1 本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统一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12.2.2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2.2.2.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等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验;
12.2.2.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12.2.3 本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本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吊装分区和构件类型进行划分。
12.2.4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4.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2.2.4.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 倍;
12.2.4.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12.2.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5.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标准;
12.2.5.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2.2.6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2.2.6.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12.2.6.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12.2.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12.2.8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12.3 检验批的划分
12.3.1 本钢结构工程的主楼部分按照施工流水段的划分,每一施工安装流水段作为一个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验收。
12.3.2 本钢结构工程的裙房部分按照每两榀形成的刚度单元,作为一个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验收。
12.4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12.4.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的规定,本工程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按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2.4.2本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验应在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2.4.3 本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验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2.4.4本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4.1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12.4.4.2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12.4.4.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2.4.4.4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2.4.5本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2.4.5.1本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12.4.5.2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12.4.5.3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12.4.5.4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4.5.5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4.5.6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12.4.5.7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2.4.5.8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2.4.5.9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2.4.6本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12.5 资料的管理
12.5.1资料管理基本规定
12.5.1.1本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我公司ISO9001程序文件。
12.5.1.2本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要与项目施工进度同步,从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资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12.5.1.3为便于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在本项目将设立专职资料员,负责收集、分发、保管、整理工作,项目资料员要求熟悉各种表格填写的质量要求及有关规范、标准,对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12.5.1.4项目资料员负责对甲方技术文件及与总包往来技术文件的整理、分发工作。 12.5.1.5在本工程中,项目资料员同时负责与其余相关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的汇总工作,并对分包单位技术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查。
12.5.1.6在本工程中,技术资料主要由工程技术组、工长、材料员、试验员、测量组、质检组依据我公司项目管理文件要求提供。
12.5.2资料管理措施
12.5.2.1文字资料的管理
(1)工程开工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地档案管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合同要求,对资料填写人员进行交底。
(2)为保证资料的填写及时准确,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具体的资料管理办法,使资料填写人员责任明确。
(3)及时了解当地档案管理的最新规定,保证施工过程中资料填写的正确性。
(4)对于工程技术资料需报甲方监理审核的,由项目资料填写人员及时填写,项目资料员核查无误后,统一报甲方监理。
(5)资料的移交要办理好交接移交手续,以保证其资料的可追述性。
(6)资料填写人员在完成一分部分项工程时,需质检员审查合格后,移交项目资料员,资料要求与施工进度同步。
(7)资料填写人员在资料的填写时,要求字迹端正,手续完整,并对填写资料的正确
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8)对于材料合格证等质保资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红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并及时抽样送检、注名代表批量、使用部位,以便与试验报告核对。
(9)试验报告必须按材料规格、代表批量送检,使用部位、出厂日期、产地等需填写清楚。评定结果准确无误。
(10)工程竣工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指导、项目资料员负责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各部门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
12.5.2.2声像资料的管理
(1)根据工程评优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工程重点部位的施工进行声像资料的准备。
(2)声像资料的提供由项目质检部门及项目施工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交项目资料员统一保存。
第十二章 钢结构工程验收
12.1 验收内容
12.1.1 钢结构安装工程验收
12.1.2 桅杆斜拉索系统安装工程验收
12.2基本规定
12.2.1 本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统一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12.2.2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2.2.2.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等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验;
12.2.2.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12.2.3 本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本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吊装分区和构件类型进行划分。
12.2.4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4.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2.2.4.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 倍;
12.2.4.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12.2.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5.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标准;
12.2.5.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2.2.6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2.2.6.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12.2.6.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12.2.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12.2.8 安装偏差的检测,应在结构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并连接固定后进行。
12.3 检验批的划分
12.3.1 本钢结构工程的主楼部分按照施工流水段的划分,每一施工安装流水段作为一个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验收。
12.3.2 本钢结构工程的裙房部分按照每两榀形成的刚度单元,作为一个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验收。
12.4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12.4.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的规定,本工程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按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12.4.2本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验应在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12.4.3 本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验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2.4.4本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4.1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12.4.4.2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12.4.4.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2.4.4.4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2.4.5本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2.4.5.1本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12.4.5.2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12.4.5.3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12.4.5.4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4.5.5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4.5.6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12.4.5.7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2.4.5.8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2.4.5.9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2.4.6本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12.5 资料的管理
12.5.1资料管理基本规定
12.5.1.1本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我公司ISO9001程序文件。
12.5.1.2本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要与项目施工进度同步,从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资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12.5.1.3为便于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在本项目将设立专职资料员,负责收集、分发、保管、整理工作,项目资料员要求熟悉各种表格填写的质量要求及有关规范、标准,对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12.5.1.4项目资料员负责对甲方技术文件及与总包往来技术文件的整理、分发工作。 12.5.1.5在本工程中,项目资料员同时负责与其余相关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的汇总工作,并对分包单位技术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查。
12.5.1.6在本工程中,技术资料主要由工程技术组、工长、材料员、试验员、测量组、质检组依据我公司项目管理文件要求提供。
12.5.2资料管理措施
12.5.2.1文字资料的管理
(1)工程开工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地档案管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合同要求,对资料填写人员进行交底。
(2)为保证资料的填写及时准确,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具体的资料管理办法,使资料填写人员责任明确。
(3)及时了解当地档案管理的最新规定,保证施工过程中资料填写的正确性。
(4)对于工程技术资料需报甲方监理审核的,由项目资料填写人员及时填写,项目资料员核查无误后,统一报甲方监理。
(5)资料的移交要办理好交接移交手续,以保证其资料的可追述性。
(6)资料填写人员在完成一分部分项工程时,需质检员审查合格后,移交项目资料员,资料要求与施工进度同步。
(7)资料填写人员在资料的填写时,要求字迹端正,手续完整,并对填写资料的正确
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8)对于材料合格证等质保资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红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并及时抽样送检、注名代表批量、使用部位,以便与试验报告核对。
(9)试验报告必须按材料规格、代表批量送检,使用部位、出厂日期、产地等需填写清楚。评定结果准确无误。
(10)工程竣工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指导、项目资料员负责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各部门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
12.5.2.2声像资料的管理
(1)根据工程评优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工程重点部位的施工进行声像资料的准备。
(2)声像资料的提供由项目质检部门及项目施工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交项目资料员统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