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坛政办发〔2011〕142号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现就完善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确定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指导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50亩以下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50亩以上的,控制在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进行规模化种植,100亩以下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100亩以上的,控制在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多种类型兼有的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其主要类型按最严控制比例执行。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城乡规划,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农林部门应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农业产业项目发展规划,有序安排农业产业项目。各镇、开发区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严禁审批设施农用地。其中,生活引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附近,严禁审批建设畜禽养殖场相配套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设施农业用地建(构)筑物建造要求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执行以下要求:
(一)不得破坏土地耕作层,符合条件的场地硬化需采取相应的耕作层保护措施;
(二)建(构)筑物原则上控制在一层以内;
(三)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应采用简易结构,鼓励使用临时活动用房;
(四)生产生活等附属设施建造,原则上不得建造砖混结构建(构)筑物,鼓励使用临时活动用房;
(五)围墙采用简易设施搭建,原则上不得使用砖混结构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六)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
四、建立设施农用地审核机构
为提高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水平,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国土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的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委农工办、农林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设施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受理审批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农林局。
五、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一)项目咨询。设施农业经营者在确定选址和土地流转前,先向市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办公室咨询。国土、农林、住建、环保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咨询无疑义后经营者方可办理申请手续。
(二)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申请审核表和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材料向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同时就建设方案事项征求市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办公室意见。
(三)镇级申报。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镇(开发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公室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镇(开发区)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四)市级审核。市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办公室在现场踏勘和初步审核后,提请设施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农工办重点审核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性;农林局重点审核设施建设的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国土资源局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规性,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环保局重点审核项目环评情况;住建局重点审核建(构)物建设方案和工程结构安全。每月10日前市集中受理并定期研究一次。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在接受镇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市级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意见。对审核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确定。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执行,农经部门做好土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国有农场(林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申请,农场和农场主管单位初审后,报设施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六、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项目实施主体必须签订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并缴纳复垦保证金;附属设施用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项目终止后,项目经营主体必须按照复垦保证书约定,及时恢复耕种。各有关部门和所在镇(开发区)要随时跟踪检查。一经发现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破坏耕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由国土部门进行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应按照本《意见》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附件:1.金坛市设施农用地审核材料清单
2.金坛市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金坛市设施农用地审核材料清单
1.经营者对设施农用地的申请
2.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3.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4.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合同
5.补充耕地方案或耕地开垦费收缴凭证
6.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7.附属用地红线图
8.附属用地现状图,按照1:1000比例上报
9.附属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按照1:10000比例上报
10.附属用地平面布置图
附件2:
金坛市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用地情况:该 设施农业项目位于 镇
村 组,用地总规模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林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住建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设施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施农用地△ 实施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坛政办发〔2011〕142号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现就完善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确定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指导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50亩以下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50亩以上的,控制在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进行规模化种植,100亩以下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100亩以上的,控制在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多种类型兼有的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其主要类型按最严控制比例执行。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城乡规划,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农林部门应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农业产业项目发展规划,有序安排农业产业项目。各镇、开发区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严禁审批设施农用地。其中,生活引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附近,严禁审批建设畜禽养殖场相配套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设施农业用地建(构)筑物建造要求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执行以下要求:
(一)不得破坏土地耕作层,符合条件的场地硬化需采取相应的耕作层保护措施;
(二)建(构)筑物原则上控制在一层以内;
(三)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应采用简易结构,鼓励使用临时活动用房;
(四)生产生活等附属设施建造,原则上不得建造砖混结构建(构)筑物,鼓励使用临时活动用房;
(五)围墙采用简易设施搭建,原则上不得使用砖混结构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六)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
四、建立设施农用地审核机构
为提高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水平,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国土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农业的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委农工办、农林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设施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受理审批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农林局。
五、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一)项目咨询。设施农业经营者在确定选址和土地流转前,先向市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办公室咨询。国土、农林、住建、环保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咨询无疑义后经营者方可办理申请手续。
(二)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申请审核表和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材料向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同时就建设方案事项征求市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办公室意见。
(三)镇级申报。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镇(开发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公室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镇(开发区)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四)市级审核。市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办公室在现场踏勘和初步审核后,提请设施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农工办重点审核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性;农林局重点审核设施建设的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国土资源局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规性,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环保局重点审核项目环评情况;住建局重点审核建(构)物建设方案和工程结构安全。每月10日前市集中受理并定期研究一次。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在接受镇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市级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意见。对审核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确定。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执行,农经部门做好土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国有农场(林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申请,农场和农场主管单位初审后,报设施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六、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项目实施主体必须签订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并缴纳复垦保证金;附属设施用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项目终止后,项目经营主体必须按照复垦保证书约定,及时恢复耕种。各有关部门和所在镇(开发区)要随时跟踪检查。一经发现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破坏耕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由国土部门进行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应按照本《意见》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附件:1.金坛市设施农用地审核材料清单
2.金坛市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金坛市设施农用地审核材料清单
1.经营者对设施农用地的申请
2.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3.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4.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合同
5.补充耕地方案或耕地开垦费收缴凭证
6.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7.附属用地红线图
8.附属用地现状图,按照1:1000比例上报
9.附属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按照1:10000比例上报
10.附属用地平面布置图
附件2:
金坛市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用地情况:该 设施农业项目位于 镇
村 组,用地总规模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林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住建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设施农用地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施农用地△ 实施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