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省

政府3号令)的精神,切实保护好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规范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

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各类用工单位(包括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行业、

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要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布。

二、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四)工资扣除事项;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三、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

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

间等内容。并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十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按季上报

备案制度。即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

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并于每季度末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和拖欠情况,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

督检查。用工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

《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并在五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

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应付工资凭证(工票)》中

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用工单位要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用工

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书面记

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

以上备查。

六、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

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

支付的工资相符。

七、针对我县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矛盾突

出的实际,为确保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

有效监控, 建设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监制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

样式。建设单位未使用统一样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

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工票和工资支付名册无效的,后

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八、结合建筑工程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建议主

管县领导在每年年初工程建设开工前,召开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

参加的协调会,明确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并与建设单位(或

开发商)签订责任状,要求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领取施

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及时足额交纳工资保障金。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或开发商)

在拨款时,一定要预留出农民工工资,并依据农民工所持有

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认真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

名册》,经农民工本人、五项分包负责人、五项总包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四方

签字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开发商)直接将工资支付给

农民工本人(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当书面委托他

人代为领取),否则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

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投拆案

件,在对《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

册》的有效性进行核对确认后,即可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

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会同建设、公安、工商、信访、

工会等部门,针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于每季度

末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

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农民工遇有工资被克扣、拖欠等问题,应当采取正

当合法的途径追讨工资。对以拖欠工资为由 , 趁机欺诈、

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

册》样式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省

政府3号令)的精神,切实保护好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规范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

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各类用工单位(包括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行业、

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要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布。

二、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四)工资扣除事项;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三、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

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

间等内容。并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十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按季上报

备案制度。即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

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并于每季度末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和拖欠情况,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

督检查。用工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

《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并在五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

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应付工资凭证(工票)》中

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用工单位要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用工

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书面记

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

以上备查。

六、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用人

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

支付的工资相符。

七、针对我县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矛盾突

出的实际,为确保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

有效监控, 建设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监制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

样式。建设单位未使用统一样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

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工票和工资支付名册无效的,后

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八、结合建筑工程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建议主

管县领导在每年年初工程建设开工前,召开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

参加的协调会,明确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并与建设单位(或

开发商)签订责任状,要求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领取施

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及时足额交纳工资保障金。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或开发商)

在拨款时,一定要预留出农民工工资,并依据农民工所持有

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认真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

名册》,经农民工本人、五项分包负责人、五项总包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四方

签字后,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开发商)直接将工资支付给

农民工本人(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当书面委托他

人代为领取),否则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

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投拆案

件,在对《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

册》的有效性进行核对确认后,即可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

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会同建设、公安、工商、信访、

工会等部门,针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于每季度

末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

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十、农民工遇有工资被克扣、拖欠等问题,应当采取正

当合法的途径追讨工资。对以拖欠工资为由 , 趁机欺诈、

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附:《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名

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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