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思考题

宪法第一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学: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3、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4、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一般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5、宪法类型: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5、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6、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7、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9、长宪法和短宪法;

10、有标题的宪法和无标题的宪法;11、至上性的宪法和非至上性的宪法;12、纲领性的宪法和实用主义宪法;13、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14、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5、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6、违宪: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的国家;在具有柔性宪法的国家,宪法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并不存在违宪问题。

7、违宪审查: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1、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2、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3、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4、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5、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8、三权分立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认为三权彼此相对独立,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才能互相钳制,并协调地前进。

9、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的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即所谓“造法”。在不成文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二是先例约束原则。

10、宪法解释:1、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2、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1、宪政: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政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4、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

13、宪法关系: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简答题

1、宪法有哪些社会作用

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公民与国家)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主要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其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组织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

2、四种宪法分类

1)形式分类(传统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宪法的表现形式,即是否有明文规定的法典;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的规定,修改的程序不同;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

2)新的宪法分类

3)马克思主义的分类(实质的分类) :宪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政权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表现资产阶级意志,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

3、了解美国违宪审查制度x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在此之前存在的法国元老院制度相比较,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由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者对法律、行政命令等进行违宪审查。这一做法对后世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影响巨大,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一些国家模仿美国的做法,建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建立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但由原来的立法机关自我监督制或者法律拒绝任何审查,改而建立了由具有独立地位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审查制。

4、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以后的历部宪法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均为代表机关审查制。(注:其中,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对违宪审查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因此,我国确立的实际上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现行宪法仍然保留了这一体制,但与前两部宪法相比较,具体内容有所发展:(1)确立了违宪审查的总的原则。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

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增加了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现行宪法在原规定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实施。(3)增加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全

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在现行宪法上,全国人大之下成立了若干委员会,包括专门委员会和根据需要设立的临时性调查委员会,并规定这些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5、什么是宪法,主要规定哪些内容

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6、宪法规范主要有哪些特点

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3)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7、简述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政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4) 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

8、如何理解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1)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最高活动准则

9、简述英国宪法的组成

1)宪法性法律

2)宪法惯例

3)宪法判例

10、我国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1、我国宪法的结构

形式结构:宪法规范用某种顺序、方式进行排列,篇、章节、条款、项、目来编排组合 内容结构:具有同类性质的宪法规范安排在宪法典的某一部分(序言、附则、正文)

1) 宪法序言:国家的斗争历史;20世纪以来的四件大事;今后的根本任务;肯定四项基本原则;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2) 宪法正文:

A. 基本原则(总纲、总则) :国家基本制度、重要原则、重要方针、基本国策

B.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准则(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宪法修改和保障)

C. 国家机构:各国宪法共同的基本内容,也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D. 国家标志:国旗、国徽、国歌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E. 宪法修改和保障

3)附则:对于特定事项而做出的附加条款

12、宪法的渊源有哪些

A. 宪法典及其宪法修正案:如美国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B. 宪法性法律: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C. 宪法惯例: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习惯或传统

D. 宪法判例: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条件:普通法院的解释权;先例约束原则

E. 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

F.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13、宪法修改的方式

1) 全面修改: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 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2) 部分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的,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3) 无形修改: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三、论述题

1、怎样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处在最高的法律地位

表现: 1)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最高活动准则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难于普通法律:

表现:宪法的制定一般要由专门机构进行

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修改相比,有三点严格要求:a. 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主体有特殊规定;b. 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c. 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2、论述马列主义关于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总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统治阶级在制定宪法时,首要的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形式: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即由资本主义宪法变为社会主义宪法或者由社会主义宪法变为资本主义宪法;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

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情况:在同一个国家,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而只是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虽然不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但在内容上也要作相应变化;在相同性质的国家,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其宪法内容也有不同。

3、论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A. 人民主权原则

体现:

1. 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 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 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来保障人民主权

B. 基本人权原则

C. 权利制约原则(三权分立)

D. 法治原则

第二章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共同纲领

时间:1949年9月29日

内容:《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共7章、60条。它肯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它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我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规定了新中国将要实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各项基本政策;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意义:《共同纲领》所规定内容的根本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代表社会利益的广泛性,使得《共同纲领》能够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动员人民起来迅速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也为我国正式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2、《中国民国临时约法》

时间:1914年5月1日

内容:它取消了《临时约法》中规定的近似于责任责任内阁制的政权体制和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性条款,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统率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有权宣战、媾和、宣布戒严;有权召集、解散立法院,否决立法院议决的无上的权力,为袁世凯以后登基称帝奠定了基础。

意义:它虽然也规定人民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又规定要将其严格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使之成为空文。

3、英国宪法

产生:英国是制定宪法最早的国家,资产阶级同贵族的斗争不彻底,英国革命的特点:不彻底性,没有制定统一完整的成文宪法,即不成文宪法。

构成:

1、宪法性法律(与国家权力义务、公民权利义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

A.1215年《自由大宪章》

B.1628年《权利请愿书》

C.1679年国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

D.1689年《权利法案》

E.1701年《王位继位法》

F.1832年《选举改革法》

G.1918年《人民代表法》

H.192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

2、宪法惯例

构成:

A. 英王为虚位的国家元首,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超出党派,象征国家的统一,不参加内阁会议,王权实际由大臣行使;

B. 对大臣作出的决定和建议,英王总是接受,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是同意;

C. 首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而不由上院议员出任;

D. 下院大选后,英王必须提名下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组阁执政;

E. 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

F. 内阁成员在议会内外均不得表示不赞成内阁的决策,在议会内必须为内阁的政策辩护,并投票支持内阁;

G. 内阁成员在组阁时集体上台,倒阁时集体辞职;

H. 英王不得拒绝首相呈请解散任期届满前的下院而重选的要求。

3、宪法判例: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由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4. 美国宪法

1776年《独立宣言》

原则:政治结合是可以解散又可以重新缔结的

精髓:上帝造人时是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民组织政府,权利来自人民;

人民可以解散政府;

人民对暴政息事宁人,可忍则忍,走投无路揭竿而起。

1777年11月《联邦条例》

基本精神:人民主权或受限制的政府以及以此相联系的法制代议制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联邦与州的分权;

文职控制军队。

5. 《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时间:1954年9月20日

内容:1954年宪法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1)它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我国实

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在我国实行单一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2)它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规定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3)它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规定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4)它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特点:1)它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的方法、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反映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2)它既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产生,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3)它既确认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实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的基本路线,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又规定要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反映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

意义:1954年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无论是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其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并为我国以后几部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这部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人为的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二、简答题

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一)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二)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三)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

(四)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经济上对生产资料占有的高度集中和不平等、政治上统治方式的专制化和等级制等特点,决定了在这一时期不可能产生以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观念 为主要内容的宪政思想,也更不能产生宪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为宪政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以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权力分立”等一系列民主、自由与人权的宪政观念。这些思想观念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革命中的实际应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成为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

3)简述英国宪法的组成

1、宪法性法律(与国家权力义务、公民权利义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

A.1215年《自由大宪章》

B.1628年《权利请愿书》

C.1679年国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

D.1689年《权利法案》

E.1701年《王位继位法》

F.1832年《选举改革法》

G.1918年《人民代表法》

H.192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

2、宪法惯例

构成:

I. 英王为虚位的国家元首,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超出党派,象征国家的统一,不参加内阁会议,王权实际由大臣行使;

J. 对大臣作出的决定和建议,英王总是接受,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是同意;

K. 首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而不由上院议员出任;

L. 下院大选后,英王必须提名下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组阁执政;

M. 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

N. 内阁成员在议会内外均不得表示不赞成内阁的决策,在议会内必须为内阁的政策辩护,并投票支持内阁;

O. 内阁成员在组阁时集体上台,倒阁时集体辞职;

P. 英王不得拒绝首相呈请解散任期届满前的下院而重选的要求。

3、宪法判例: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由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4)分别简述1982年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第三:在序言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南,把我国的建设目标有“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内容:1954年宪法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1)它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在我国实行单一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2)它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规定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3)它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规定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4)它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特点:1)它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的方法、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反映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2)它既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产生,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3)它既确认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实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的基本路线,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又规定要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反映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

三、论述题

1) 《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思想、根本任务)

A.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B.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C.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D. 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2)《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修宪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人权入宪的意义

内容: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因此,将人权载入宪法是水到渠成,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一个总结。再次,宪法关于人权原则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的里程碑。人权原则入宪为人权法治化提供了宪政基础,宪法是国家制定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规范的基本法依据,人权原则入宪对其他法律法规更充分地规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从人权原则入宪的司法意义来讲,以宪法原则的高度来规定人权,对司法者可以起到一个深化人权理念的作用,促使他们将保障人权与正确实施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使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前进。

3)论述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A. 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资本主义宪法在短时期内不会灭亡,还会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社会主义宪法必将摆脱目前所面临的挫折与困境,并不断发展与完善;两种类型的宪法还将长期共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借鉴。

B. 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以成文宪法逐步取代不成文宪法

C. 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2、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

3、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4、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宪法第三章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

1)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阶级属性,在我国宪法中称为“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国情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它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基础。

3)爱国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4)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范围:国有企业,国家控股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等,以及宪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地位: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石。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公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5)个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6)私营经济: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用一定人数工人的营利性经济形式。

7)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对农业和手工业等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从性质上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种形式。

8)政治文明: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内容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基本要求:依宪治国、有良好的法律、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公民普遍地守法)

9)精神文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人的思想同时得到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其成果就是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可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

面。

二、简答题

1)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A. 在领导权上,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B. 在阶级基础上,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C. 在国家职能上,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都是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对少数敌对人实行专政,组织国内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思想道德建设,防止外部敌人的颠覆和侵略;

D. 在历史使命上,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使命都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极大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最终使政权本身走向消亡。

2)国家对各种经济形式的政策(国有、集体、非公)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全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现行宪法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我国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

A.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它们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根据现行宪法第一条的规定,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可靠地同盟军。

B.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是指: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

C. 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

D.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两个范围的联盟: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大陆范围外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

4)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

A.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是国家性质的主要决定因素,它反映国家中各阶级、阶层的地位。

B.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曾指出,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国家性质离不开经济基础。统治者想维持国家政权必须要依赖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且要适应其变化,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基础。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最根本的决定因素。

C.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精神文明是使人类社会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所获得的精神成果,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等内容;和谐社会构建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对国家性质和国家活动的方向,乃至整个国家政权的巩固、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5)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A.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

发展起主导作用);

B.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经济体制。

6)《1982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A. 培养“四有”公民。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B. 提倡“五爱”的社会公德。宪法明确提出,“国家提倡爱国家、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C. 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宪法规定,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D.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7)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意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有着密切的关系。物质文明的发展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提供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政治保障;精神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基础;和谐社会构建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论述题

1)论述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A.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B. 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主要体现在人民民主专政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在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参加政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在现阶段,工农联盟主要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宪法序言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C.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存在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现行宪法的序言宣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人民民主专政中民主与专政的辨证统一关系

民主与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区别在于:对象、方法不同,民主的对象时人民,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用民主的方法;专政的对象是敌人,解决敌我矛盾用专政的方法。他们又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总之,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民主越发展,专政越巩固;专政越有力,民主就越有保障。

附:

1)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八个参政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3)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室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5)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四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 政权组织形式:一国政权机构的设臵、产生和工作原则、职能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2. 共和政体:君主制的对称,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由选举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手中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

3. 君主立宪制:国家最高权力在名义上或实际上属于君主一人的政体(君主虽然名义上掌握最高国家权力,但实际上不再有专制政体的无限权力,其权力行使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限制。)

4. 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

5. 总统制: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

6. 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7. 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省、县、乡等)或同时包括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特点: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议事机关及执行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对外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公民有统一的国籍(法国、日本、挪威、瑞典)。

8. 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特点: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联邦的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各州或成员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各成员国内行使,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印度、俄罗斯、加拿大、瑞士、巴西)。 9. 邦联制: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特点:邦联是根据各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而组成的。成员国除了根

据条约而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邦联既无宪法,无统一的行政机关,亦无统一的国籍、军队和赋税,因面它不是国家主体;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的事务由邦联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按条约的规定共同决定。由上可见,邦联仅是一种国家联盟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实体,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1777——1787的美国,1815——1845的瑞士联盟)

10. 特别行政区: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1.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12.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它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

13.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任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和平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在与中国大陆政治环境不同的地区以特别行政区作为具体政府建制,对于这些地方原有的社会体系则不予干涉。

二、简答题

1.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有什么区别?

联系:

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特别行政区选举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区别:

1)地方政权体系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还设有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单位,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特别行政区本身即直接联系群众的政权组织。

2)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省、直辖市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一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但它们都不能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某些自治权,例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中各州或各成员国所能行使的权力。

3)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除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负责以外,其他事务均有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并自行制定政策,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而一般的行政区域则必须遵守、执行和服从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命令和指示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4)实施的法律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除极少数由基本法附件明确列举的全国性法律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以外,特别行政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它有利于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有助于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特别是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少数民族人民在自治地方的当家作主权利,从而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政治地位和平等权利。

3)民主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它便于发挥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创造性、智慧和才能,促进本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为消灭民族差别打下物质基础。

4)民主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巩固国家统一,确保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实现中央统一领导,反对分裂祖国的活动,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全部活动都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

3. 为什么要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从理论上说。马列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确立国家结构形式时,首先要考虑到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根据马列主义这一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从历史关系上看。我国从秦、汉以来一直是中央集权国家,各民族始终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生活着,互相交往,共同斗争,彼此结下深厚的情谊,共同创造了伟大祖国的光辉历史和灿烂文化。几千年间,虽有民族压迫和分裂的历史,但主流是彼此合作。近百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在反帝、反封建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各民族共同的命运使他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按照各族人民的意愿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历史的发展趋势。

3)从民族分布的情况看,也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人口少而分布面积广的状况,必然产生一种民族大杂居和聚居的局面,从而使各民族之间发生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互相影响,互相融合,建立了团结互助的关系。这样一种局面,必须建立统一的国家。

4)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宪法确认的我国国家的根本任务,只有在统一的国家里,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5)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阶级斗争形势来看,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仍然威胁着我国。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加强祖国的统一、各民族人民的团结,才能巩固与发展革命和建设的成果。因此,在我国,煽动、挑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都是不能允许的。

4. 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自治权

1)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保留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以外的原有法律。

2)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香港还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3)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4)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5)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6)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5. 行政区划的原则?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原则:

1)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划分行政区域是为了建立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作用,以利于人民群众分级管理国家。这就要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的原则。划分行政区域首要的是如何解决民族问题。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划分行政区域就要考虑各民族成分、居住状况等。这有利于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3)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我国地大物博,但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划分行政区域既要考虑各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又要考虑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这有利于各地经

济的发展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

4)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

5)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行政区划由来已久,经历代变更已形成了不同的格局,不同的风俗习惯、民族的风格和传统。进行新的行政区划时,必须照顾到这一历史状况。

法律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6.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本质形式的关系(政体与国体)

都是国家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政体与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没有国体,政体就无从存在;没有政体,国体就无从表现)

2) 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性质的变化往往要引起政权组织形式的变化

3) 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应,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情况: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质的需要,对国家性质表现为保护作用,国家政权得到巩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能够达到统治目的;当政体不适应国家性质的时候,则表现为破坏、阻碍的作用,必须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某些环节进行改革,否则会发生动乱,甚至爆发革命,通过政权更迭来达到目的)。

7.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分类)

1) “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 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1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解析)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11.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

历史因素:特定国家的形成与历史构成

民族因素: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及具体情况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及其内容

概念:

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都受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自治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4)各民族一律平等。

5)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的财政、经济

2.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1)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3)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在以下三个方面得以说明: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是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它的产生不以其他任何制度为依据,也不依靠既有的任何法律规定,而是人民革命政治斗争的直接产物。

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确立,即成为国家其它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还是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无一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物。

C. 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外交制度还是立法制度、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检察

制度,都只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把我国的一切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都包括在内,涵盖我国政治生活各个主要方面的政治制度。

3. 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2)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3)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保障国家权力的顺利实现

4)保障各民族团结互助的平等关系

4. 论述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一种原则。民主与集中这种有机结合的辨证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从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按民主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经成立,便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们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关系,既表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意志的执行机关,又表明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者和集中体现者,是国家权力的集中行使者。

2)从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一方面,在国家政权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全权的前提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领导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又依照职能分工,各自行使自己法定的职权。

3)从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我国幅员辽阔,行政区域划分层次及国家机关设臵层次都比较复杂。为了正确处理国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关系,是全国各地和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组合成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做到全国一盘棋。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例:在处理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时,既要保证中央和上级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又要充分照顾地方和下级的特点,使它们能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4)从国家机关的领导体制上看,一方面,根据国家机关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有的国家机关实行集体负责制领导体制,有的国家机关实行首长责任制领导体制,使国家政权机关从总体的领导体制上体现出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特点;而另一方面,在同一国家机关内部,实行集体负责制领导体制的机关必须同时也依法实行一定范围的民主,同样体现出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特点。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从总体上把握国家政权机关体系的组织与运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关键。只有认真贯彻这一原则,才能在我们的国家生活中造成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五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法律概念,古希腊、古罗马专指奴隶主、自由职业者和少数的外来者的市民。

2. 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3.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力自由的先决条件。

4. 宗教信仰自由: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绝对者、至高的存在,其中尤其是神、佛、先灵)的确信、畏敬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主要包括内心的信仰自由、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自由。

5.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6. 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7. 平等权: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权的价值观念必然推出权利义务一致性。

8. 劳动权:又称劳动保障权,指的是获得的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9. 受教育权: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 10. 人格尊严: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11. 财产权: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12. 休息权: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13. 基本权利:国家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是普通权利的核心和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宪法权利)。

14. 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最基本的义务,其中个别内容的履行

带有政治条件。

二、简答题

1. 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本范围?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2. 我国公民应尽哪些基本义务?

劳动;受教育;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3. 简述公民的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监督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4.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 范畴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不掺杂任何个人和感情色彩,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区别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人民是政治概念,相对敌人而言,是民主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

2) 范围不同:(人民都是公民,有些公民不是人民)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只要具有国籍,无论阶级内容、敌人与否,都是我国公民,而人民是依据阶级内容来划分的,其范围小于公民。

3) 后果不同: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履行所有义务,公民则不是。

4) 概念不同:公民表达的是个体概念,如: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属于人民。

5) 公民的含义是稳定的,只看是否具有国籍;人民的含义是变化的,随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时期内容不同。

5. 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宪法意义?

1)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的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

2)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

3)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最终又反过来为宪法自身的安定性提供条件,促使中国宪法走向“规范宪法”的阶段。

6.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或劳动保障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或生存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等多项内容;现代资本主义宪法中的社会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劳动者的结社自由以及劳动者的团体交涉和争议权等权利。

三、论述题

1. 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

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2. 评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7、受教育的义务。 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 宪法规定了公民在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方面的基本义务,如何理解和认识,自己如何去做?

4. 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并加以论述?

第六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选举制度:选举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等一系列的规则、制度的总称,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内容由国家选举法加以规定。

2、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3、选举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二、简答题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6)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原则;

7)实行差额选举原则

2、了解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直接选举程序:选举组织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介绍、组织投票、确定当选、补选

间接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当选 组织:

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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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合。国家机构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反映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形式的延伸,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国家任务的直观形态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

2、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辩证,即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

3、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4、国家元首: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5、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二、简答题

1、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2)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法律解释权;

4)监督权;

5)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

6)人事任免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四级是指: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注意:不得再上诉并不等于不得再申诉。

3、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

1) 独立审判原则;

2)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 公开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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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 合议制;

7) 两审终审制;

8) 审判监督制度;

9) 回避制度。

4、国务院的性质,有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制定权;

2)提出议案权;

3)全国性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权;

4)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正当和合法权益保护权;

6)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三、论述题

1、论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

1)独立审判原则;

2)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 公开审判原则;

5)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 合议制;

7) 两审终审制;

8) 审判监督制度;

9) 回避制度。

2、我国国家结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2)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3)法治原则;4)权责统一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6)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7)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2)依法治国原则;3) 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4)群众路线原则;5)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原则

3、我国国家结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具体表现: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经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两个方面:1)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机构对国家重大问题的立法和决定,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2)国家机构又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形成正确的国家意志。

4、国务院的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 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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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1)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总理,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担负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表明总理对国务院的责任和在国务院中的领导地位;3)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凡属重大会议,都由这两种会议充分讨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作出决定,体现总理的领导作用;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均由总理签署;5) 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实行总理负责制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从而可以保证责任明确,行为果断迅速,也有利于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并符合现代行政效率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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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学: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3、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4、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一般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5、宪法类型: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5、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6、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7、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9、长宪法和短宪法;

10、有标题的宪法和无标题的宪法;11、至上性的宪法和非至上性的宪法;12、纲领性的宪法和实用主义宪法;13、单一制宪法和联邦制宪法;14、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5、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6、违宪: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的国家;在具有柔性宪法的国家,宪法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并不存在违宪问题。

7、违宪审查: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1、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2、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3、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4、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5、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则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8、三权分立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认为三权彼此相对独立,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才能互相钳制,并协调地前进。

9、宪法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的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即所谓“造法”。在不成文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它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二是先例约束原则。

10、宪法解释:1、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2、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1、宪政: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政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4、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

13、宪法关系: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简答题

1、宪法有哪些社会作用

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公民与国家)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主要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其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组织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

2、四种宪法分类

1)形式分类(传统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宪法的表现形式,即是否有明文规定的法典;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的规定,修改的程序不同;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

2)新的宪法分类

3)马克思主义的分类(实质的分类) :宪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政权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表现资产阶级意志,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

3、了解美国违宪审查制度x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在此之前存在的法国元老院制度相比较,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由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者对法律、行政命令等进行违宪审查。这一做法对后世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影响巨大,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一些国家模仿美国的做法,建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建立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但由原来的立法机关自我监督制或者法律拒绝任何审查,改而建立了由具有独立地位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审查制。

4、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以后的历部宪法所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均为代表机关审查制。(注:其中,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对违宪审查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因此,我国确立的实际上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现行宪法仍然保留了这一体制,但与前两部宪法相比较,具体内容有所发展:(1)确立了违宪审查的总的原则。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

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增加了违宪审查的组织机构。现行宪法在原规定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实施。(3)增加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全

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在现行宪法上,全国人大之下成立了若干委员会,包括专门委员会和根据需要设立的临时性调查委员会,并规定这些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5、什么是宪法,主要规定哪些内容

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6、宪法规范主要有哪些特点

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3)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7、简述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政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4) 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

8、如何理解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1)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最高活动准则

9、简述英国宪法的组成

1)宪法性法律

2)宪法惯例

3)宪法判例

10、我国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1、我国宪法的结构

形式结构:宪法规范用某种顺序、方式进行排列,篇、章节、条款、项、目来编排组合 内容结构:具有同类性质的宪法规范安排在宪法典的某一部分(序言、附则、正文)

1) 宪法序言:国家的斗争历史;20世纪以来的四件大事;今后的根本任务;肯定四项基本原则;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2) 宪法正文:

A. 基本原则(总纲、总则) :国家基本制度、重要原则、重要方针、基本国策

B.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准则(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宪法修改和保障)

C. 国家机构:各国宪法共同的基本内容,也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D. 国家标志:国旗、国徽、国歌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E. 宪法修改和保障

3)附则:对于特定事项而做出的附加条款

12、宪法的渊源有哪些

A. 宪法典及其宪法修正案:如美国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B. 宪法性法律: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C. 宪法惯例: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习惯或传统

D. 宪法判例: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条件:普通法院的解释权;先例约束原则

E. 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

F.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13、宪法修改的方式

1) 全面修改: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 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2) 部分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的,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3) 无形修改: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三、论述题

1、怎样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法律效力、法律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处在最高的法律地位

表现: 1)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2)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最高活动准则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难于普通法律:

表现:宪法的制定一般要由专门机构进行

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修改相比,有三点严格要求:a. 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主体有特殊规定;b. 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c. 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2、论述马列主义关于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总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统治阶级在制定宪法时,首要的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形式: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即由资本主义宪法变为社会主义宪法或者由社会主义宪法变为资本主义宪法;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

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情况:在同一个国家,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而只是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虽然不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但在内容上也要作相应变化;在相同性质的国家,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其宪法内容也有不同。

3、论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A. 人民主权原则

体现:

1. 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 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 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来保障人民主权

B. 基本人权原则

C. 权利制约原则(三权分立)

D. 法治原则

第二章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共同纲领

时间:1949年9月29日

内容:《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共7章、60条。它肯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它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我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规定了新中国将要实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各项基本政策;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意义:《共同纲领》所规定内容的根本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代表社会利益的广泛性,使得《共同纲领》能够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动员人民起来迅速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也为我国正式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2、《中国民国临时约法》

时间:1914年5月1日

内容:它取消了《临时约法》中规定的近似于责任责任内阁制的政权体制和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性条款,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统率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有权宣战、媾和、宣布戒严;有权召集、解散立法院,否决立法院议决的无上的权力,为袁世凯以后登基称帝奠定了基础。

意义:它虽然也规定人民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又规定要将其严格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使之成为空文。

3、英国宪法

产生:英国是制定宪法最早的国家,资产阶级同贵族的斗争不彻底,英国革命的特点:不彻底性,没有制定统一完整的成文宪法,即不成文宪法。

构成:

1、宪法性法律(与国家权力义务、公民权利义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

A.1215年《自由大宪章》

B.1628年《权利请愿书》

C.1679年国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

D.1689年《权利法案》

E.1701年《王位继位法》

F.1832年《选举改革法》

G.1918年《人民代表法》

H.192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

2、宪法惯例

构成:

A. 英王为虚位的国家元首,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超出党派,象征国家的统一,不参加内阁会议,王权实际由大臣行使;

B. 对大臣作出的决定和建议,英王总是接受,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是同意;

C. 首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而不由上院议员出任;

D. 下院大选后,英王必须提名下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组阁执政;

E. 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

F. 内阁成员在议会内外均不得表示不赞成内阁的决策,在议会内必须为内阁的政策辩护,并投票支持内阁;

G. 内阁成员在组阁时集体上台,倒阁时集体辞职;

H. 英王不得拒绝首相呈请解散任期届满前的下院而重选的要求。

3、宪法判例: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由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4. 美国宪法

1776年《独立宣言》

原则:政治结合是可以解散又可以重新缔结的

精髓:上帝造人时是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民组织政府,权利来自人民;

人民可以解散政府;

人民对暴政息事宁人,可忍则忍,走投无路揭竿而起。

1777年11月《联邦条例》

基本精神:人民主权或受限制的政府以及以此相联系的法制代议制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联邦与州的分权;

文职控制军队。

5. 《1954年宪法》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时间:1954年9月20日

内容:1954年宪法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1)它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我国实

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在我国实行单一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2)它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规定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3)它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规定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4)它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特点:1)它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的方法、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反映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2)它既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产生,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3)它既确认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实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的基本路线,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又规定要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反映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

意义:1954年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无论是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其制定和实施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并为我国以后几部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这部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人为的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二、简答题

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一)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

(二)政治条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三)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

(四)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经济上对生产资料占有的高度集中和不平等、政治上统治方式的专制化和等级制等特点,决定了在这一时期不可能产生以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观念 为主要内容的宪政思想,也更不能产生宪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为宪政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以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权力分立”等一系列民主、自由与人权的宪政观念。这些思想观念经过广泛的宣传和革命中的实际应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成为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

3)简述英国宪法的组成

1、宪法性法律(与国家权力义务、公民权利义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

A.1215年《自由大宪章》

B.1628年《权利请愿书》

C.1679年国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

D.1689年《权利法案》

E.1701年《王位继位法》

F.1832年《选举改革法》

G.1918年《人民代表法》

H.192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

2、宪法惯例

构成:

I. 英王为虚位的国家元首,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超出党派,象征国家的统一,不参加内阁会议,王权实际由大臣行使;

J. 对大臣作出的决定和建议,英王总是接受,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是同意;

K. 首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而不由上院议员出任;

L. 下院大选后,英王必须提名下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组阁执政;

M. 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

N. 内阁成员在议会内外均不得表示不赞成内阁的决策,在议会内必须为内阁的政策辩护,并投票支持内阁;

O. 内阁成员在组阁时集体上台,倒阁时集体辞职;

P. 英王不得拒绝首相呈请解散任期届满前的下院而重选的要求。

3、宪法判例: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由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4)分别简述1982年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第三:在序言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南,把我国的建设目标有“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内容:1954年宪法在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1)它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在我国实行单一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2)它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规定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3)它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规定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4)它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特点:1)它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的方法、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反映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2)它既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产生,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3)它既确认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实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的基本路线,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又规定要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反映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

三、论述题

1) 《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思想、根本任务)

A.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B.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C.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D. 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2)《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修宪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人权入宪的意义

内容: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因此,将人权载入宪法是水到渠成,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一个总结。再次,宪法关于人权原则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的里程碑。人权原则入宪为人权法治化提供了宪政基础,宪法是国家制定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规范的基本法依据,人权原则入宪对其他法律法规更充分地规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从人权原则入宪的司法意义来讲,以宪法原则的高度来规定人权,对司法者可以起到一个深化人权理念的作用,促使他们将保障人权与正确实施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使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前进。

3)论述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A. 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资本主义宪法在短时期内不会灭亡,还会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社会主义宪法必将摆脱目前所面临的挫折与困境,并不断发展与完善;两种类型的宪法还将长期共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借鉴。

B. 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以成文宪法逐步取代不成文宪法

C. 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2、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

3、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4、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宪法第三章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

1)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阶级属性,在我国宪法中称为“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国情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它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基础。

3)爱国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4)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范围:国有企业,国家控股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等,以及宪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地位: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石。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公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5)个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6)私营经济: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用一定人数工人的营利性经济形式。

7)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对农业和手工业等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从性质上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种形式。

8)政治文明: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内容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基本要求:依宪治国、有良好的法律、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公民普遍地守法)

9)精神文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人的思想同时得到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其成果就是精神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可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

面。

二、简答题

1)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A. 在领导权上,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B. 在阶级基础上,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C. 在国家职能上,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都是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对少数敌对人实行专政,组织国内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思想道德建设,防止外部敌人的颠覆和侵略;

D. 在历史使命上,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使命都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极大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最终使政权本身走向消亡。

2)国家对各种经济形式的政策(国有、集体、非公)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全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现行宪法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我国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

A.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它们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根据现行宪法第一条的规定,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可靠地同盟军。

B.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是指: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

C. 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爱国者。

D.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两个范围的联盟: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大陆范围外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

4)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

A.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是国家性质的主要决定因素,它反映国家中各阶级、阶层的地位。

B.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曾指出,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国家性质离不开经济基础。统治者想维持国家政权必须要依赖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且要适应其变化,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基础。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最根本的决定因素。

C.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精神文明是使人类社会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所获得的精神成果,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等内容;和谐社会构建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对国家性质和国家活动的方向,乃至整个国家政权的巩固、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5)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A.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

发展起主导作用);

B.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经济体制。

6)《1982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A. 培养“四有”公民。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B. 提倡“五爱”的社会公德。宪法明确提出,“国家提倡爱国家、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C. 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宪法规定,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D.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7)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意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有着密切的关系。物质文明的发展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提供物质基础;政治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政治保障;精神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基础;和谐社会构建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论述题

1)论述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A.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B. 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主要体现在人民民主专政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在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参加政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在现阶段,工农联盟主要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宪法序言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C.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存在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现行宪法的序言宣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人民民主专政中民主与专政的辨证统一关系

民主与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区别在于:对象、方法不同,民主的对象时人民,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用民主的方法;专政的对象是敌人,解决敌我矛盾用专政的方法。他们又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总之,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民主越发展,专政越巩固;专政越有力,民主就越有保障。

附:

1)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八个参政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3)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室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5)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四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 政权组织形式:一国政权机构的设臵、产生和工作原则、职能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2. 共和政体:君主制的对称,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由选举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手中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

3. 君主立宪制:国家最高权力在名义上或实际上属于君主一人的政体(君主虽然名义上掌握最高国家权力,但实际上不再有专制政体的无限权力,其权力行使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限制。)

4. 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

5. 总统制: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

6. 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7. 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省、县、乡等)或同时包括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特点: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议事机关及执行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对外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公民有统一的国籍(法国、日本、挪威、瑞典)。

8. 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特点: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联邦的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各州或成员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各成员国内行使,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印度、俄罗斯、加拿大、瑞士、巴西)。 9. 邦联制: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特点:邦联是根据各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而组成的。成员国除了根

据条约而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邦联既无宪法,无统一的行政机关,亦无统一的国籍、军队和赋税,因面它不是国家主体;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的事务由邦联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按条约的规定共同决定。由上可见,邦联仅是一种国家联盟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实体,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1777——1787的美国,1815——1845的瑞士联盟)

10. 特别行政区: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1.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12.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它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

13.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任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和平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在与中国大陆政治环境不同的地区以特别行政区作为具体政府建制,对于这些地方原有的社会体系则不予干涉。

二、简答题

1.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有什么区别?

联系:

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特别行政区选举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区别:

1)地方政权体系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还设有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单位,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特别行政区本身即直接联系群众的政权组织。

2)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省、直辖市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一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但它们都不能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某些自治权,例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中各州或各成员国所能行使的权力。

3)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除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负责以外,其他事务均有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并自行制定政策,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而一般的行政区域则必须遵守、执行和服从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命令和指示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4)实施的法律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除极少数由基本法附件明确列举的全国性法律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以外,特别行政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它有利于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有助于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特别是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少数民族人民在自治地方的当家作主权利,从而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政治地位和平等权利。

3)民主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它便于发挥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创造性、智慧和才能,促进本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为消灭民族差别打下物质基础。

4)民主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巩固国家统一,确保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实现中央统一领导,反对分裂祖国的活动,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全部活动都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

3. 为什么要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从理论上说。马列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确立国家结构形式时,首先要考虑到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根据马列主义这一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从历史关系上看。我国从秦、汉以来一直是中央集权国家,各民族始终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生活着,互相交往,共同斗争,彼此结下深厚的情谊,共同创造了伟大祖国的光辉历史和灿烂文化。几千年间,虽有民族压迫和分裂的历史,但主流是彼此合作。近百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在反帝、反封建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各民族共同的命运使他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按照各族人民的意愿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历史的发展趋势。

3)从民族分布的情况看,也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人口少而分布面积广的状况,必然产生一种民族大杂居和聚居的局面,从而使各民族之间发生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互相影响,互相融合,建立了团结互助的关系。这样一种局面,必须建立统一的国家。

4)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宪法确认的我国国家的根本任务,只有在统一的国家里,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5)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阶级斗争形势来看,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仍然威胁着我国。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加强祖国的统一、各民族人民的团结,才能巩固与发展革命和建设的成果。因此,在我国,煽动、挑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都是不能允许的。

4. 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自治权

1)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保留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以外的原有法律。

2)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香港还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3)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4)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5)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6)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5. 行政区划的原则?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原则:

1)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划分行政区域是为了建立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作用,以利于人民群众分级管理国家。这就要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的原则。划分行政区域首要的是如何解决民族问题。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划分行政区域就要考虑各民族成分、居住状况等。这有利于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3)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我国地大物博,但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划分行政区域既要考虑各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又要考虑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这有利于各地经

济的发展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

4)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

5)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行政区划由来已久,经历代变更已形成了不同的格局,不同的风俗习惯、民族的风格和传统。进行新的行政区划时,必须照顾到这一历史状况。

法律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6.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本质形式的关系(政体与国体)

都是国家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政体与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没有国体,政体就无从存在;没有政体,国体就无从表现)

2) 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性质的变化往往要引起政权组织形式的变化

3) 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应,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情况: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质的需要,对国家性质表现为保护作用,国家政权得到巩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能够达到统治目的;当政体不适应国家性质的时候,则表现为破坏、阻碍的作用,必须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某些环节进行改革,否则会发生动乱,甚至爆发革命,通过政权更迭来达到目的)。

7.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分类)

1) “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民族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 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1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解析)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11.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

历史因素:特定国家的形成与历史构成

民族因素: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及具体情况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及其内容

概念:

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都受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自治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4)各民族一律平等。

5)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的财政、经济

2.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1)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3)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在以下三个方面得以说明: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是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它的产生不以其他任何制度为依据,也不依靠既有的任何法律规定,而是人民革命政治斗争的直接产物。

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确立,即成为国家其它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还是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无一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物。

C. 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外交制度还是立法制度、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检察

制度,都只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把我国的一切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都包括在内,涵盖我国政治生活各个主要方面的政治制度。

3. 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2)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3)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保障国家权力的顺利实现

4)保障各民族团结互助的平等关系

4. 论述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一种原则。民主与集中这种有机结合的辨证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从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按民主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经成立,便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们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关系,既表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意志的执行机关,又表明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者和集中体现者,是国家权力的集中行使者。

2)从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一方面,在国家政权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全权的前提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领导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又依照职能分工,各自行使自己法定的职权。

3)从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我国幅员辽阔,行政区域划分层次及国家机关设臵层次都比较复杂。为了正确处理国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关系,是全国各地和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组合成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做到全国一盘棋。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例:在处理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时,既要保证中央和上级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又要充分照顾地方和下级的特点,使它们能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4)从国家机关的领导体制上看,一方面,根据国家机关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有的国家机关实行集体负责制领导体制,有的国家机关实行首长责任制领导体制,使国家政权机关从总体的领导体制上体现出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特点;而另一方面,在同一国家机关内部,实行集体负责制领导体制的机关必须同时也依法实行一定范围的民主,同样体现出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特点。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从总体上把握国家政权机关体系的组织与运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关键。只有认真贯彻这一原则,才能在我们的国家生活中造成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五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 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法律概念,古希腊、古罗马专指奴隶主、自由职业者和少数的外来者的市民。

2. 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3.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力自由的先决条件。

4. 宗教信仰自由: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绝对者、至高的存在,其中尤其是神、佛、先灵)的确信、畏敬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主要包括内心的信仰自由、宗教上的行为的自由、宗教上的结社自由。

5.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6. 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7. 平等权: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权的价值观念必然推出权利义务一致性。

8. 劳动权:又称劳动保障权,指的是获得的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9. 受教育权: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 10. 人格尊严: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11. 财产权: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的权利。

12. 休息权: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13. 基本权利:国家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是普通权利的核心和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宪法权利)。

14. 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的最基本的义务,其中个别内容的履行

带有政治条件。

二、简答题

1. 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本范围?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2. 我国公民应尽哪些基本义务?

劳动;受教育;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3. 简述公民的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监督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4.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 范畴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不掺杂任何个人和感情色彩,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区别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人民是政治概念,相对敌人而言,是民主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

2) 范围不同:(人民都是公民,有些公民不是人民)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只要具有国籍,无论阶级内容、敌人与否,都是我国公民,而人民是依据阶级内容来划分的,其范围小于公民。

3) 后果不同: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履行所有义务,公民则不是。

4) 概念不同:公民表达的是个体概念,如: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属于人民。

5) 公民的含义是稳定的,只看是否具有国籍;人民的含义是变化的,随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时期内容不同。

5. 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宪法意义?

1)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的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

2)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

3)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最终又反过来为宪法自身的安定性提供条件,促使中国宪法走向“规范宪法”的阶段。

6.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或劳动保障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或生存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等多项内容;现代资本主义宪法中的社会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劳动者的结社自由以及劳动者的团体交涉和争议权等权利。

三、论述题

1. 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

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2. 评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7、受教育的义务。 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9、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 宪法规定了公民在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方面的基本义务,如何理解和认识,自己如何去做?

4. 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并加以论述?

第六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选举制度:选举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等一系列的规则、制度的总称,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内容由国家选举法加以规定。

2、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3、选举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二、简答题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6)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原则;

7)实行差额选举原则

2、了解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直接选举程序:选举组织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候选人的介绍、组织投票、确定当选、补选

间接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当选 组织:

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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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合。国家机构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反映国家性质,是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形式的延伸,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国家任务的直观形态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

2、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辩证,即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

3、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4、国家元首: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5、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二、简答题

1、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2)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法律解释权;

4)监督权;

5)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

6)人事任免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四级是指: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注意:不得再上诉并不等于不得再申诉。

3、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

1) 独立审判原则;

2)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 公开审判原则;

22

5)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 合议制;

7) 两审终审制;

8) 审判监督制度;

9) 回避制度。

4、国务院的性质,有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制定权;

2)提出议案权;

3)全国性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权;

4)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正当和合法权益保护权;

6)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国务院的其他职权。 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三、论述题

1、论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

1)独立审判原则;

2)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 公开审判原则;

5)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6) 合议制;

7) 两审终审制;

8) 审判监督制度;

9) 回避制度。

2、我国国家结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2)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3)法治原则;4)权责统一原则;5)精简和效率原则;6)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7)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2)依法治国原则;3) 精简、效率、廉政的原则;4)群众路线原则;5)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原则

3、我国国家结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具体表现: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经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两个方面:1)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机构对国家重大问题的立法和决定,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2)国家机构又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形成正确的国家意志。

4、国务院的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 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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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1)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命总理,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担负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表明总理对国务院的责任和在国务院中的领导地位;3)总理召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凡属重大会议,都由这两种会议充分讨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作出决定,体现总理的领导作用;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均由总理签署;5) 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实行总理负责制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而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从而可以保证责任明确,行为果断迅速,也有利于提高国务院的工作效率,并符合现代行政效率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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