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若干问题探析

  摘 要:在现行《合同法》对不得拒绝接受拒绝履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予以解决,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可考虑加以系统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下的履行担保,对于期前拒绝履行却没有类似规定,在今后的民法典中、民事单行法以及法律解释中应该增加此类内容,以稳定民事流转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拒绝履行;担保;时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62-01

  一、关于不得拒绝接受拒绝履行的问题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履行却拒不履行债务(合同义务)而违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在期前拒绝履行中,非违约方可以等待实际履行的到来,继续履行自己的债务。接不接受拒绝履行是非违约方的权利,对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坚持上述立场。然而实践中却屡屡出现问题。不接受违约方的拒绝履行,也可能对受害方产生不利影响:如在不接受拒绝履行与实际履行期限届至之间,如果合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则非违约方会丧失得到损害赔偿的机会,如前述英国的爱娃诉伯顿案;如非违约方仍坚持合同效力但随后却违反合同,不能要求免除他的履行义务,他应为违约承担责任。不得拒绝接受拒绝履行的基础在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对于现实中的交易和司法实践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在现行《合同法》对不得拒绝接受拒绝履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予以解决,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可考虑加以系统规定。

  二、拒绝履行中要求提供担保的问题

   明示拒绝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明确,债权人要求其提供担保实无必要,也不可能。默示拒绝履行是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债务,其明确程度不如明示拒绝履行,可说较为模糊。在债权人不能肯定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债务人主观上并不存在违约的意图而债权人认为其已违约,如债务人嗣后作出履行而债权人已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则不仅破坏了二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违约意图而债权人误解了其意思表示,认为其未违约,如事实上债务人的行为已构成拒绝履行,从而使债权人丧失了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对债权人来实说有失公平。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1.买卖合同双方都有义务不破坏对方抱有的获得己方正常履约的期望。当任何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他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保证。2.在商人之间,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和提供的保证适当,因根据商业标准来确定。3.接受任何不适当的交付或付款,并不损害要求对方对未来履约提供适当保证的权利。4.一方受到对方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后,如果未能在最长不超过 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适当保证,即构成拒绝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2 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可以看出,当任何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统一商法典》用“可以”表述其用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

   三、追究拒绝履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 137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履行期限届至时和履行期限届至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债务时,非违约方的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自无疑义。但期前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颇有争议。因为此时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很难说对非违约方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如果从非违约方得知拒绝履行的事实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显然违背了法律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缩短了非违约方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了非违约方的救济请求权,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期前拒绝履行发生后,非违约方中止履行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防止了损害地进一步扩大,因而遭受了实际损失。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方又撤回了拒绝履行。此时非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起算?由于此时违约并未发生,所以诉讼时效从履行日起算便没有了法理依据,因而只能于非违约方得知期前违约的事实时起算。这种说法有失偏颇。首先,正与科宾所说,非违约方不应当因为给了违约方以撤除其不正当的拒绝履行的机会而受惩罚,如果非违约方给了违约方纠正的机会,自己却要在时效利益上蒙受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其次,由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违约方是否行使撤回权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的范围,所以,只有到履行期限届满时,非违约方才能确定自己索赔的范围。因此,诉讼时效从履行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也并非没有法理依据。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

  摘 要:在现行《合同法》对不得拒绝接受拒绝履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予以解决,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可考虑加以系统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下的履行担保,对于期前拒绝履行却没有类似规定,在今后的民法典中、民事单行法以及法律解释中应该增加此类内容,以稳定民事流转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拒绝履行;担保;时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62-01

  一、关于不得拒绝接受拒绝履行的问题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履行却拒不履行债务(合同义务)而违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在期前拒绝履行中,非违约方可以等待实际履行的到来,继续履行自己的债务。接不接受拒绝履行是非违约方的权利,对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坚持上述立场。然而实践中却屡屡出现问题。不接受违约方的拒绝履行,也可能对受害方产生不利影响:如在不接受拒绝履行与实际履行期限届至之间,如果合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则非违约方会丧失得到损害赔偿的机会,如前述英国的爱娃诉伯顿案;如非违约方仍坚持合同效力但随后却违反合同,不能要求免除他的履行义务,他应为违约承担责任。不得拒绝接受拒绝履行的基础在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对于现实中的交易和司法实践都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在现行《合同法》对不得拒绝接受拒绝履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予以解决,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可考虑加以系统规定。

  二、拒绝履行中要求提供担保的问题

   明示拒绝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明确,债权人要求其提供担保实无必要,也不可能。默示拒绝履行是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债务,其明确程度不如明示拒绝履行,可说较为模糊。在债权人不能肯定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提供履约担保,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债务人主观上并不存在违约的意图而债权人认为其已违约,如债务人嗣后作出履行而债权人已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则不仅破坏了二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违约意图而债权人误解了其意思表示,认为其未违约,如事实上债务人的行为已构成拒绝履行,从而使债权人丧失了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对债权人来实说有失公平。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1.买卖合同双方都有义务不破坏对方抱有的获得己方正常履约的期望。当任何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他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保证。2.在商人之间,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和提供的保证适当,因根据商业标准来确定。3.接受任何不适当的交付或付款,并不损害要求对方对未来履约提供适当保证的权利。4.一方受到对方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后,如果未能在最长不超过 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适当保证,即构成拒绝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72 条规定:(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可以看出,当任何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统一商法典》用“可以”表述其用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

   三、追究拒绝履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 137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履行期限届至时和履行期限届至后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债务时,非违约方的诉讼时效期限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自无疑义。但期前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颇有争议。因为此时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很难说对非违约方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如果从非违约方得知拒绝履行的事实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显然违背了法律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缩短了非违约方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了非违约方的救济请求权,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期前拒绝履行发生后,非违约方中止履行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防止了损害地进一步扩大,因而遭受了实际损失。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方又撤回了拒绝履行。此时非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起算?由于此时违约并未发生,所以诉讼时效从履行日起算便没有了法理依据,因而只能于非违约方得知期前违约的事实时起算。这种说法有失偏颇。首先,正与科宾所说,非违约方不应当因为给了违约方以撤除其不正当的拒绝履行的机会而受惩罚,如果非违约方给了违约方纠正的机会,自己却要在时效利益上蒙受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其次,由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违约方是否行使撤回权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的范围,所以,只有到履行期限届满时,非违约方才能确定自己索赔的范围。因此,诉讼时效从履行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也并非没有法理依据。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


相关文章

  • 探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
  • 探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疑难问题 [摘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处理的难题.笔者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了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从民法角度探讨合同成立.无效 ...查看


  • "信用证有效期"探析__
  • CHINA FOREX SEP 01, 2013 CMBC Column"信用证有效期"探析 银行在未及时发送MT734且信用证效期已过的特殊情况下,可利用本文观点对外交涉, 以维护自身权益. 文/袁向前 编辑/白琳 里 ...查看


  • 朋友圈微商背后的法律问题探析
  • 朋友圈微商背后的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赵莹(1992-),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朋友圈微商的产生和发展 近年来,由海外留学生和华侨发起的代购热潮越烧越热.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进口商品海内外价格和质量都 ...查看


  • 抗税罪主体探析
  • 内容摘要:关键词: 抗税罪/犯罪主体/纳税人/单位犯罪 内容提要: 应当以是否具备实质的纳税主体资格来认定扣缴义务人.无税务登记经营者.无营业执照经营者.通过违法或者犯罪手段进行经营活动者.纳税担保人等能否成为抗税罪的主体.从应然的角度,应 ...查看


  • 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之原因与对策探析
  • 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之原因与对策探析 作者:史轶华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摘要]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提 ...查看


  • 放弃治疗权探析
  • 摘要:生命权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具有最高价值,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最终载体.放弃对危重患者治疗往往意味着让生命终结,对于仍有救治价值的患者而言实质上是对生命的抛弃.对这一问题作出何种法律评价,进而如何进行法律调整,是无法回避的沉重法律命题.患 ...查看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探析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探析来源: 作者:白冰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它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缴纳出资.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如何保障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让出资瑕疵股东承担 ...查看


  • 法学本科论文题目 1
  • 2011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反垄断法>,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你应该拟成<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 ...查看


  •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甄别探析
  •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甄别探析 诉权基于请求权产生,请求权属相对权,即请求对象必须明确,诉权不能针对不特定对象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