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对一件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的解析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对一件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的解析 (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涉及的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

案件介绍:

高易江老伴去世多年,由于他的年龄很大、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于是他委托社区为其找到一名保姆石银彪。石银彪生性朴质,做事任劳任怨,逐渐得到了高易江的认可与信任。2003年10月17日,高易江叫来石银彪说道:“我年事已高,记性不好,你照顾了我这么多年,我很信任你,现在在我这里有两个房产证,一个是现在我住的房子,另一个是前几年给儿子买的,写的都是我的名字,后来儿子到国外去了,也没人住,空着,我哪一天不记得放哪里了,现在就麻烦你帮我保管”。石银彪欣然答应了。2004年4月17日,石银彪的儿子突然打来电话,说自己住院了,需要3万元的医药费,希望石银彪想想办法。石银彪几天未能入眠,自己这几年省吃俭用当保姆存下的钱也就几千元,剩下的钱到哪里去凑。情急之下,石银彪突然想到了自己代替高易江保管的房产证,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石银彪决定背着高易江把高易江留给儿子的房子卖了,等以后有钱了再把房子买回来还给高易江。于是,石银彪伪造买房委托书将房卖给了第三人何东成,由于何东成看石银彪急着用钱,便故意压低价格比市价少支付了差不多三分之一的价钱。2014年8月,高以琛回国创业。当高易江问及房产证时,石银彪向高易江坦白了自己私自出卖房屋的事实,希望高易江能够原谅自己,并且承诺一定把房子要回来。得知此时之后的高以琛便找到第三人何东成多次协商,但均未果。无奈之下,高以琛找到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在了解了案情之后,建议高以琛起诉何东成,要求确认石银彪和何东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何东成返还房屋。高以琛对靳双权律师的解答十分认同,于是委托靳双权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靳双权律师接受了高易江儿子的委托,于2014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石银彪的卖方行为无效,何东成返还房产。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石银彪与何东成的买卖行为无效,何东成返还高以琛房屋。 房屋买卖纠纷专家靳双权律师案件点评:本案是一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房产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案件,本案中,石银彪伪造委托书并擅自处分高以琛的房产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本案之所以高以琛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主要是因为第三人何东成,即本案的被告在购买房屋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何东成在买卖房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价买下房屋,已经显现出其购买房屋时不具有善意,即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倘若何东成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使石银彪是无权处分人,何东成依然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索性何东成当时因图一时便宜,没有因此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对一件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的解析 (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涉及的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

案件介绍:

高易江老伴去世多年,由于他的年龄很大、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于是他委托社区为其找到一名保姆石银彪。石银彪生性朴质,做事任劳任怨,逐渐得到了高易江的认可与信任。2003年10月17日,高易江叫来石银彪说道:“我年事已高,记性不好,你照顾了我这么多年,我很信任你,现在在我这里有两个房产证,一个是现在我住的房子,另一个是前几年给儿子买的,写的都是我的名字,后来儿子到国外去了,也没人住,空着,我哪一天不记得放哪里了,现在就麻烦你帮我保管”。石银彪欣然答应了。2004年4月17日,石银彪的儿子突然打来电话,说自己住院了,需要3万元的医药费,希望石银彪想想办法。石银彪几天未能入眠,自己这几年省吃俭用当保姆存下的钱也就几千元,剩下的钱到哪里去凑。情急之下,石银彪突然想到了自己代替高易江保管的房产证,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石银彪决定背着高易江把高易江留给儿子的房子卖了,等以后有钱了再把房子买回来还给高易江。于是,石银彪伪造买房委托书将房卖给了第三人何东成,由于何东成看石银彪急着用钱,便故意压低价格比市价少支付了差不多三分之一的价钱。2014年8月,高以琛回国创业。当高易江问及房产证时,石银彪向高易江坦白了自己私自出卖房屋的事实,希望高易江能够原谅自己,并且承诺一定把房子要回来。得知此时之后的高以琛便找到第三人何东成多次协商,但均未果。无奈之下,高以琛找到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在了解了案情之后,建议高以琛起诉何东成,要求确认石银彪和何东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何东成返还房屋。高以琛对靳双权律师的解答十分认同,于是委托靳双权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靳双权律师接受了高易江儿子的委托,于2014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石银彪的卖方行为无效,何东成返还房产。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石银彪与何东成的买卖行为无效,何东成返还高以琛房屋。 房屋买卖纠纷专家靳双权律师案件点评:本案是一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房产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案件,本案中,石银彪伪造委托书并擅自处分高以琛的房产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本案之所以高以琛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主要是因为第三人何东成,即本案的被告在购买房屋时不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何东成在买卖房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价买下房屋,已经显现出其购买房屋时不具有善意,即其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倘若何东成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使石银彪是无权处分人,何东成依然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索性何东成当时因图一时便宜,没有因此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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