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村包括农村的行政村和城镇的居民社区区.

一、自我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组织

村党支部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便于领导,可以建立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委副主任)、计生专干、计生协秘书长、妇

联会主任、团支部书记等人组成,负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日常组织领导工作;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委,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人口计生委的成员.村人口计划生育自治组织要吸收协会"五老"人员和村民代表参加.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计划生育等工作.村两委及人口计生自治组织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协助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两委及领导小组或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

村级应该建立健全计生协会,村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章程选举协会会长、聘任秘书长.计生协会长一般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小组应建立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配齐会员小组长.村计划生育协会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活动.

(三)村级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

部经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聘任,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各村民小组协会小组长可以兼任计划生育宣传员、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

村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产生.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人口计生专职干部专干,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管乡聘村用""的村计划生育管理员,乡(镇)选聘时应进行公开招考,并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初次公开招考对象一般为本村村民、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协会小组长或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各村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四)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两委及人口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组织可以组织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并报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否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有:村民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村人口计生自治组织以及村人口计生专(兼)职干部的

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协助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男女平等、性别比平衡,搞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待计生老人,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利用村集体经济资源建立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违法生育制约的利益导向措施和工作机制;,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措施,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简明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自我服务

(九)对计生困难家庭开展帮扶活动

村两委、村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村计生协会或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村计生专(兼)职干部要积极组织村民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对计生家庭优惠政策落实等服务活动.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多方筹集经费,结合多数育龄群众的需要以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情况,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重点帮扶.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或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等为单位,民主讨论决定重点帮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十)自下而上开展代理服务活动

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或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为单位,由小组长负责收集小组成员中需要办理且能够代理的人口计划生育事项,向村计生专(兼)职干部申请办理;村计生专(兼)职干部不能办理的,要代理其向乡级政府人口计生办事机构申请办理;以此类推,逐级代理服务.代理办毕的事宜,逐级下转,为群众提供登门服务.

三、自我教育

(十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村人口计生自治组织机构及计生专(兼)职干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建设村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室或技术服务室、人口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村务公开栏、人口文化宣传画廊等.村计生专(兼)职干部及小组长应主动了解本村、本组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的需要,协助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经常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转变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树立婚育新风.

四、自我监督

(十二)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

积极开展阳光计生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

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规则与程序,以及工作纪律和维权举报电话等内容要长期公开;凡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人口计划生育重要事项都要公开;凡是列入"四议两公开"程序的人口计生事务,都应当及时公开;凡由人口计生自治组织民主评议、推荐、监督的政府管理的人口计生事务,也应该及时公开;本村再生育申报、生育、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违法生育处理等情况也要定期公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开计划生育事项,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折页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务公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公开程序,由村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拟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村民委员会确定公开的事项、时间及方式;最后,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实施人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十三)应答群众人口和计划生育投诉和质询

村应该设立意见箱,村民对村级人口计划生育事务,特别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人口计生自治组织、村计划生育协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以及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投诉和质询.

村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及时做好群众投诉、质询登记,做好调查研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对群众的投诉或质询,村民委员会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向群众反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10日内向群众作出解释,并对将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时限.对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向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十四)民主评议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及人口计生自治组织和村级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人口计划生育事务公开、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村级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评议工作在乡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乡级政府对村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

(十五)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支持计生协广泛参与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呼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协会应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了解,并及时反映

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十六)严肃追究决策失误责任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称职的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撤换.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村包括农村的行政村和城镇的居民社区区.

一、自我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组织

村党支部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便于领导,可以建立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委副主任)、计生专干、计生协秘书长、妇

联会主任、团支部书记等人组成,负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日常组织领导工作;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委,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人口计生委的成员.村人口计划生育自治组织要吸收协会"五老"人员和村民代表参加.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计划生育等工作.村两委及人口计生自治组织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协助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两委及领导小组或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

村级应该建立健全计生协会,村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章程选举协会会长、聘任秘书长.计生协会长一般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小组应建立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配齐会员小组长.村计划生育协会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活动.

(三)村级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

部经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聘任,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各村民小组协会小组长可以兼任计划生育宣传员、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

村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产生.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人口计生专职干部专干,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管乡聘村用""的村计划生育管理员,乡(镇)选聘时应进行公开招考,并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初次公开招考对象一般为本村村民、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协会小组长或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各村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四)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两委及人口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组织可以组织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并报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否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有:村民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村人口计生自治组织以及村人口计生专(兼)职干部的

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协助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男女平等、性别比平衡,搞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待计生老人,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利用村集体经济资源建立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违法生育制约的利益导向措施和工作机制;,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措施,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简明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自我服务

(九)对计生困难家庭开展帮扶活动

村两委、村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村计生协会或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村计生专(兼)职干部要积极组织村民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对计生家庭优惠政策落实等服务活动.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多方筹集经费,结合多数育龄群众的需要以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情况,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重点帮扶.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或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等为单位,民主讨论决定重点帮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十)自下而上开展代理服务活动

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或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为单位,由小组长负责收集小组成员中需要办理且能够代理的人口计划生育事项,向村计生专(兼)职干部申请办理;村计生专(兼)职干部不能办理的,要代理其向乡级政府人口计生办事机构申请办理;以此类推,逐级代理服务.代理办毕的事宜,逐级下转,为群众提供登门服务.

三、自我教育

(十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村人口计生自治组织机构及计生专(兼)职干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建设村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室或技术服务室、人口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村务公开栏、人口文化宣传画廊等.村计生专(兼)职干部及小组长应主动了解本村、本组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的需要,协助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经常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转变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树立婚育新风.

四、自我监督

(十二)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

积极开展阳光计生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

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规则与程序,以及工作纪律和维权举报电话等内容要长期公开;凡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人口计划生育重要事项都要公开;凡是列入"四议两公开"程序的人口计生事务,都应当及时公开;凡由人口计生自治组织民主评议、推荐、监督的政府管理的人口计生事务,也应该及时公开;本村再生育申报、生育、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违法生育处理等情况也要定期公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开计划生育事项,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折页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务公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公开程序,由村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拟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村民委员会确定公开的事项、时间及方式;最后,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实施人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十三)应答群众人口和计划生育投诉和质询

村应该设立意见箱,村民对村级人口计划生育事务,特别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人口计生自治组织、村计划生育协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以及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投诉和质询.

村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及时做好群众投诉、质询登记,做好调查研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对群众的投诉或质询,村民委员会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向群众反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10日内向群众作出解释,并对将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时限.对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向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十四)民主评议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及人口计生自治组织和村级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人口计划生育事务公开、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村级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评议工作在乡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乡级政府对村级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

(十五)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支持计生协广泛参与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呼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协会应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了解,并及时反映

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十六)严肃追究决策失误责任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称职的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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