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检查、专业性监督检查两类。

综合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职业危害防治、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至11)。

专业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行政许可、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液氨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和煤矿安全培训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2至28)。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指导目录及监督检查内容修订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新内容,以便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落实。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监管机构、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参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的内容,结合职责分工、执法监察力量和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依法有序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或者修订、废止时,应当及时修订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或者批准;执法工作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重新报请批准,并按批准后的内容执行。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抽查省属和中央驻豫企业总部,近两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辖市、直管县(市)提请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抽查市属企业和省属、中央驻豫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近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市、区)提请或者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抽查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方式和检查职责分工等内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内容和需要配合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存档。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 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档案,对依法查处的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检查、专业性监督检查两类。

综合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职业危害防治、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至11)。

专业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行政许可、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液氨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和煤矿安全培训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2至28)。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指导目录及监督检查内容修订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新内容,以便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落实。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监管机构、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参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的内容,结合职责分工、执法监察力量和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依法有序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或者修订、废止时,应当及时修订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或者批准;执法工作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重新报请批准,并按批准后的内容执行。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抽查省属和中央驻豫企业总部,近两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辖市、直管县(市)提请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抽查市属企业和省属、中央驻豫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近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市、区)提请或者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抽查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方式和检查职责分工等内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内容和需要配合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存档。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 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档案,对依法查处的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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