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海洛因77

贩卖海洛因77.7克,律师辩护判十五年

——马X贩卖毒品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2年11月19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马XX委托,为犯罪嫌疑人马X的贩卖毒品案件进行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从委托人马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马X是因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被拘留、逮捕的。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关押在XXX看守所。该案现已处在二审上诉阶段。委托人马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在二审程序中,为犯罪嫌疑人马X争取改判和减轻的刑事处罚。

在该案被被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办案律师立即前往二审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马X的一审判决书。

该一审判决书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XX电话联系贩毒人员杨XX(女,本案被告人马X之母)需购买80克海洛因,价格为每克600元。12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马X携毒品2塑料包,到本市XX区XXXX城B座1902号,与被告人王XX、刘XX(女,王XX之妻)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抓获。现场查获毒资48000元,毒品毛重79.7克,净重77.6克。现场查获的毒品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77.6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马X、刘XX违犯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马X、刘XX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马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

二、被告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 上述判决宣布后,被告人马X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在随后二审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有关本案被告马X案情罪名认定、具体量刑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要轻。其犯罪地位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排位要偏后。其本人与其母亲之间还明显存在着血缘、经济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其共同犯罪关系与普通的共同犯罪关系是有区别的。因此,其本人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应当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量刑要有所区别和体现。

二、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马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马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1

五、本案被告人马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又系准备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减轻量刑。

综上所述,……量刑时建议二审法院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能够考虑给予被告人马X罪刑相适合的量刑,能够对被告人马X一审量刑十五年的幅度,减轻半年或一年,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被告人马X犯罪作用和地位的区别对待。

二审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二审判决,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马X犯贩卖毒品罪,维持了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毒资48000元予以没收。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4月28日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马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马X二审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马X的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马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能够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要轻。其犯罪地位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排位要偏后。其本人与其母亲之间还明显存在着血缘、经济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其共同犯罪关系与普通的共同犯罪关系是有区别的。因此,其本人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应当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量刑要有所区别和体现。

1、本案被告人马X不是本案犯罪的策划者,也不是本案毒品的买卖权利人。根据本案的证据证明:本案犯罪的两个策划者和买卖权利人是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被告人马X的母亲杨XX。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只是被动的按照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被告人马X的母亲杨XX制定的犯罪计划的执行人和实施人,基本上无任何独立犯罪的行动权利,只是其母亲指挥下的一个犯罪工具。

2、本案被告人马X和其犯罪行为的指挥者——其母亲之间存在着血缘、经济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虽然被告人马X刚刚年满18周岁,但是,其与其母亲的依附关系是仍然全面存在 2

的,由于其本人还在求学和上学期间,其经济上是必然全面依附于其母亲的;其血缘亲情和母子的抚养关系又天然形成了牢固的精神依附关系。而这些关系就是在本案中本案被告人马X接受其母亲指挥的基础和根本性的原因。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所以在我国的打击毒品犯罪中对家族式的犯罪集团中的未成年和刚刚成年的共犯,与普通的共犯在量刑上是有实践上的区别和区分的。

3、本案被告人马X和其犯罪行为的指挥者——其母亲杨XX到案后的量刑幅度应该有所区分和区别。

根据本案的案卷材料证明,本案被告人马X的母亲杨XX目前尚未能够抓获归案。但是就是被告人马X母亲杨XX今后被抓获归案,根据本案的案卷证据材料所能够证明的被告人马X母亲杨XX犯罪行为,也只能够定罪量刑为十五年徒刑。那么,相比之下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一审被判十五年徒刑,显然与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相适合,明显与其母亲杨XX的定罪量刑没有区别和区分。这种量刑幅度的状况明显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相悖的。

辩护律师认为,哪怕二审法院是在量刑上对被告人马X有半年或一年的区别和区分,才是对被告人马X罪刑相适合的体现。因此,辩护律师请求二审法院能够考虑给予被告人马X罪刑相适合的量刑,能够对被告人马X一审量刑十五年的幅度,减轻半年或一年,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被告人马X较轻罪行和地位的区别对待。

二、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马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马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特别是在一审时,本案被告人马X当庭仍然坚持自愿认罪,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马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当庭全面翻供的行为,形成了全面的对比。其本人在实际行为上支持了一审公诉人的公诉工作和一审的审判工作,并得到了公诉人的当庭肯定。这种认罪态度上的区别,二审法院也应当在量刑时给予区别。

四、本案被告人马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人马X所涉案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其毒品没有扩散,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3

五、本案被告人马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又系准备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减轻量刑。

本案被告人马X在宁夏初中毕业后,又到云南省的XX教育学院阿拉伯语专业学习数年,毕业后又被云南省的XX教育学院推荐到沙特阿拉伯留学。其本人在初中和在云南省的XX教育学院学习时表现又一贯良好,因此,此次涉嫌本案的犯罪实属年轻社会经验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建议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适当减轻对被告人马X的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要轻。其犯罪地位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排位要偏后。其本人与其母亲之间还明显存在着血缘、经济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其共同犯罪关系与普通的共同犯罪关系是有区别的。因此,其本人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应当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量刑要有所区别和体现。加之,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又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在一审时支持了一审公诉人的工作和一审的审判工作;其所涉案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被告人马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建议二审法院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能够考虑给予被告人马X罪刑相适合的量刑,能够对被告人马X一审量刑十五年的幅度,减轻半年或一年,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被告人马X犯罪作用和地位的区别对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二审法院合议庭能够考虑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稍微减轻其十五年刑期的处罚,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犯罪作用和地位的区别对待。

被告人马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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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海洛因77.7克,律师辩护判十五年

——马X贩卖毒品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2年11月19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马XX委托,为犯罪嫌疑人马X的贩卖毒品案件进行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从委托人马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马X是因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被拘留、逮捕的。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关押在XXX看守所。该案现已处在二审上诉阶段。委托人马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在二审程序中,为犯罪嫌疑人马X争取改判和减轻的刑事处罚。

在该案被被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办案律师立即前往二审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马X的一审判决书。

该一审判决书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XX电话联系贩毒人员杨XX(女,本案被告人马X之母)需购买80克海洛因,价格为每克600元。12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马X携毒品2塑料包,到本市XX区XXXX城B座1902号,与被告人王XX、刘XX(女,王XX之妻)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抓获。现场查获毒资48000元,毒品毛重79.7克,净重77.6克。现场查获的毒品经鉴定为海洛因,净重77.6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马X、刘XX违犯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马X、刘XX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马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

二、被告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 上述判决宣布后,被告人马X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在随后二审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马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有关本案被告马X案情罪名认定、具体量刑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要轻。其犯罪地位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排位要偏后。其本人与其母亲之间还明显存在着血缘、经济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其共同犯罪关系与普通的共同犯罪关系是有区别的。因此,其本人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应当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量刑要有所区别和体现。

二、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马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马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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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被告人马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又系准备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减轻量刑。

综上所述,……量刑时建议二审法院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能够考虑给予被告人马X罪刑相适合的量刑,能够对被告人马X一审量刑十五年的幅度,减轻半年或一年,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被告人马X犯罪作用和地位的区别对待。

二审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二审判决,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马X犯贩卖毒品罪,维持了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毒资48000元予以没收。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年4月28日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马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马X二审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马X的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马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能够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要轻。其犯罪地位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排位要偏后。其本人与其母亲之间还明显存在着血缘、经济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其共同犯罪关系与普通的共同犯罪关系是有区别的。因此,其本人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应当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量刑要有所区别和体现。

1、本案被告人马X不是本案犯罪的策划者,也不是本案毒品的买卖权利人。根据本案的证据证明:本案犯罪的两个策划者和买卖权利人是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被告人马X的母亲杨XX。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只是被动的按照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被告人马X的母亲杨XX制定的犯罪计划的执行人和实施人,基本上无任何独立犯罪的行动权利,只是其母亲指挥下的一个犯罪工具。

2、本案被告人马X和其犯罪行为的指挥者——其母亲之间存在着血缘、经济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虽然被告人马X刚刚年满18周岁,但是,其与其母亲的依附关系是仍然全面存在 2

的,由于其本人还在求学和上学期间,其经济上是必然全面依附于其母亲的;其血缘亲情和母子的抚养关系又天然形成了牢固的精神依附关系。而这些关系就是在本案中本案被告人马X接受其母亲指挥的基础和根本性的原因。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所以在我国的打击毒品犯罪中对家族式的犯罪集团中的未成年和刚刚成年的共犯,与普通的共犯在量刑上是有实践上的区别和区分的。

3、本案被告人马X和其犯罪行为的指挥者——其母亲杨XX到案后的量刑幅度应该有所区分和区别。

根据本案的案卷材料证明,本案被告人马X的母亲杨XX目前尚未能够抓获归案。但是就是被告人马X母亲杨XX今后被抓获归案,根据本案的案卷证据材料所能够证明的被告人马X母亲杨XX犯罪行为,也只能够定罪量刑为十五年徒刑。那么,相比之下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一审被判十五年徒刑,显然与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相适合,明显与其母亲杨XX的定罪量刑没有区别和区分。这种量刑幅度的状况明显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相悖的。

辩护律师认为,哪怕二审法院是在量刑上对被告人马X有半年或一年的区别和区分,才是对被告人马X罪刑相适合的体现。因此,辩护律师请求二审法院能够考虑给予被告人马X罪刑相适合的量刑,能够对被告人马X一审量刑十五年的幅度,减轻半年或一年,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被告人马X较轻罪行和地位的区别对待。

二、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马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马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特别是在一审时,本案被告人马X当庭仍然坚持自愿认罪,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马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当庭全面翻供的行为,形成了全面的对比。其本人在实际行为上支持了一审公诉人的公诉工作和一审的审判工作,并得到了公诉人的当庭肯定。这种认罪态度上的区别,二审法院也应当在量刑时给予区别。

四、本案被告人马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人马X所涉案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其毒品没有扩散,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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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被告人马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又系准备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减轻量刑。

本案被告人马X在宁夏初中毕业后,又到云南省的XX教育学院阿拉伯语专业学习数年,毕业后又被云南省的XX教育学院推荐到沙特阿拉伯留学。其本人在初中和在云南省的XX教育学院学习时表现又一贯良好,因此,此次涉嫌本案的犯罪实属年轻社会经验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建议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适当减轻对被告人马X的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作用,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要轻。其犯罪地位明显比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排位要偏后。其本人与其母亲之间还明显存在着血缘、经济和精神上的依附关系,其共同犯罪关系与普通的共同犯罪关系是有区别的。因此,其本人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应当与本案第一被告人和自己的母亲的量刑要有所区别和体现。加之,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又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在一审时支持了一审公诉人的工作和一审的审判工作;其所涉案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被告人马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建议二审法院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能够考虑给予被告人马X罪刑相适合的量刑,能够对被告人马X一审量刑十五年的幅度,减轻半年或一年,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被告人马X犯罪作用和地位的区别对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二审法院合议庭能够考虑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稍微减轻其十五年刑期的处罚,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的犯罪作用和地位的区别对待。

被告人马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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