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高低

确定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高低,不是看名称,而是看制定颁布法律法规的机关。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处于金字塔的顶部,其中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其次就是各种法律。除法律以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居于法律效力等级的第二等级,效力仅次于法律。再往下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再次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4、然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5、最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具体表述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地位及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公布。

常表述为“条例”或“规定”(由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然后以国务院的名义转发或颁布);有时也可见“通知”、“问题”等形式。

4、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适用,是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例或规定来命名。

5、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常见的名称一般是“办法”、“规定”、“意见”, 但规章是不能以“条例”相称的; 如果专业性较强或需要强调说明的,一般用如会计“制度”、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至于“方案”,似乎比较少见;

6、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一般也称“意见”、“解释”、“问题”、“批复”、“规定”、“通知”;

7、国际“条约”或“协定”,及谅解“备忘录”。

不一致时的解释: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表述为:在法律对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法规、规章可使之具体化,但必须在法律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以内,不得抵触。

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依法行政中落实“法律优先”原则,有必要了解我国立法中的“根据”和“不抵触”原则,《宪法》和《立法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分别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个不同的词,这绝不是偶然的。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原则: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当然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做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

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根据”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3、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根据”和“不抵触”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这是“根据”原则的另一种表现。

显然,这些规范都是在法律“空缺”的情况下制定的,如果一旦法律填补空白,对同一问题做出规定时,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就要自动让位于法律,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或修改,或废除。

确定法律法规法律效力的高低,不是看名称,而是看制定颁布法律法规的机关。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处于金字塔的顶部,其中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其次就是各种法律。除法律以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居于法律效力等级的第二等级,效力仅次于法律。再往下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再次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4、然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5、最后是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具体表述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地位及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公布。

常表述为“条例”或“规定”(由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然后以国务院的名义转发或颁布);有时也可见“通知”、“问题”等形式。

4、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适用,是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例或规定来命名。

5、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常见的名称一般是“办法”、“规定”、“意见”, 但规章是不能以“条例”相称的; 如果专业性较强或需要强调说明的,一般用如会计“制度”、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至于“方案”,似乎比较少见;

6、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一般也称“意见”、“解释”、“问题”、“批复”、“规定”、“通知”;

7、国际“条约”或“协定”,及谅解“备忘录”。

不一致时的解释: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表述为:在法律对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法规、规章可使之具体化,但必须在法律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以内,不得抵触。

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依法行政中落实“法律优先”原则,有必要了解我国立法中的“根据”和“不抵触”原则,《宪法》和《立法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分别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个不同的词,这绝不是偶然的。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原则: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当然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做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

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根据”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3、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根据”和“不抵触”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这是“根据”原则的另一种表现。

显然,这些规范都是在法律“空缺”的情况下制定的,如果一旦法律填补空白,对同一问题做出规定时,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就要自动让位于法律,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或修改,或废除。


相关文章

  • 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
  • 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 (来源--各类学说汇总,个人觉得很杂,仅供参考)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效力,实际上是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法在什么期间.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按我国法律规定应该有的效力和实际 ...查看


  •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规范与责任
  •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规范与责任 引言: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修订,资产评估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专业中介服务领域重要的组成组分.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也使资产评 ...查看


  • 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的探讨
  • 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的探讨 一.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所继承.民法理论上,就某一单一民事行为,以无效的原因是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将民事行为无效区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是指 ...查看


  • [.税收基本知识
  • 税收基本知识读本 第一章 税收概述习题集 填空题: 1.税收是国家凭借____________通过______形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 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三个基本特征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 ...查看


  •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制度
  • 6月17日复习摘要 1.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关于审计的效力.审计决定的生效日及法律关系: ...查看


  • 土地收储程序
  • [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 [ 2008-05-04 08:51:43.0 ] 1  适用范围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2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 ...查看


  • 有遗赠扶养协议,还可以根据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吗
  • 有遗赠扶养协议, 还可以根据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吗 为了保障老有所养,我国继承法创造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遗赠人和扶养人自愿签订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而在遗赠人死后,其财产归扶养人所有.有网友问,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 ...查看


  • 酒店劳动合同范本
  • 酒店劳动合同书 酒店(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聘请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其他规章 ...查看


  • 法律基本概念 1
  • 民警任职(晋升)资格考试模拟试题之三--执法规范化应用第二部分执法规范化应用第二部分(法律基本概念)一.判断题1.法作为社会规范,与道德规范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调整人的行为.( × )2.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