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解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导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亲密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典范。在新中国建立60多年的今天,读到这一历史文献,会倍感开国者们对建立一个新的中国所具有的历史责任和伟大智慧!那么,《共同纲领》是怎么产生的,有哪些主要内容,其意义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读。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产生的时代背景 1949年4月23日人民解放军占领国民党统治中心南京,宣告国民党统治的覆灭,其反动政权即将被推翻,成立新中国的条件业已成熟。1949年6月15-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任的新政协筹备会,下设6个小组,分别进行召开新政协的各项筹备工作。第三小组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草拟工作,组长是周恩来,副组长是许德珩。

1949年9月21-30日,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名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共662人,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人民政协代行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还通过了其法规和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工作,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主要内容

《共同纲领》全文6000多字,是建立新中国的“临时大宪章”,它饱含并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建国理想和鲜血,是新旧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和建设蓝图。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任务及各方面的总方针、政策和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在政治上,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任务是:“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新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

2、在经济上,制定了新中国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政策。《共同纲领》重申实施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此提出,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

的”的根本方针,实行“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并存的经济政策,“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3、在文化上,规定了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

4、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在外交上,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

从上述内容及其具有的法律效力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历史意义及其启示 《共同纲领》的形成和一致通过,来之不易!它不仅是无数志士仁人,摸索、奋斗,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奋斗了一百多年,建立起新中国的标志,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同盟者的建国理想,留给我们诸多的启示与思考。

1、《共同纲领》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亲密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典范,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这集中体现在《共同纲领》的形成过程中。1949年6月中旬,承担《共同纲领》起草工作是以周恩来组长、许德珩为副组长的第三小组,组员有章伯钧、章乃器、李达、许广平、廖承志、邓颖超、周建人、杨静仁、费振东、罗隆基等23人。他们中有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负责人、知名人士和社会贤达。为此,他们又分成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国防外交、文化教育等小组进行专门论证,并分别写出有关条文。在此基础上,6月下旬,周恩来起草并定名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稿初稿,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广泛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到8月份,正式形成《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毛泽东从9月3-13日,至少四次对草案稿修改,改动总计达200多处。随后周恩来提出,将新政协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获得通过,《共同纲领》最终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行业的代表亲密合作,集思广益的结果,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制定国家大政方针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2、《共同纲领》是向依法治国迈出重要的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前夕,显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及其方略,但《共同纲领》无疑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的雏形。从它的形成过程本身来看,就是迈向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共同纲领》从1948年10月底写出第一稿,至到1949年9月政协大会开幕前,是五易其稿,经过了7次反复讨论和修改,有在政协代表五六百人中分组讨论2次,起草小组本身讨论了3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2次,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基本通过后,才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这样的程序,就是到了今天,仍有深远的借鉴意义。只有立法民主,才能保障立法质量。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3、《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脚踏实地建立新中国的行动纲领

由于当时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还很陌生,首先面临的又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任务,《共同纲领》作为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行动纲领,没有写上“社会主义”的前途。不少人不理解,提出共产党“为什么怕写社会主义”的前途?对此,

刘少奇代表共产党在新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明:新中国的发展前途是社会主义,但“要在中国采取相当严重的社会主义的步骤”,还是以后的事,“把社会主义的前途写进共同纲领中去”,“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个纲领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共产党的当前政策就是要全部实现自己的最低纲领。”如果在共同纲领上写上社会主义目标,“很容易混淆我们今天所要采取的实际步骤。”(《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4、435页)《共同纲领》的制定,采取了从实际出发,讲究纲领内容的可信度、具体化和可行性,不仅成为规范全国人民脚踏实地建设新中国的行动纲领,也是我们今天必须遵循的准则。

附文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序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

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四条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

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章 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地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应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

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

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并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优组织消费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应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

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载自: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学习》,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导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在新中国建立60多年的今天,重读这一历史文献,倍感开国者们对建立一个新的中国所具有的历史责任和伟大智慧!那么,《共同纲领》是怎么产生的,有哪些主要内容,其意义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读。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产生的时代背景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民要求和平、民主建国,实现国家的独立、统一、自由和富强的愿望,到重庆和国民党谈判,决定为组织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旧政协)。当年11月,国民党违背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旧政协解体,随后又挑起全面内战,全国人民的希望被破灭。国民党实行独裁统治和内战政策,背离人民而迅速走向败亡。国民党从1946年6月挑起全面内战不到的三年时间里,不仅军事上打败仗,而且政治上陷入各阶层人民掀起的爱国民主运动的包围之中。1948年中共中央根据人民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并取得巨大胜利的新形势,于4月30日,中共中央在《五一劳动节口号》中响亮地提出“为着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而共同奋斗”,号召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一号召得到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热烈响应,他们从8月开始陆续进入解放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筹建新中国的序幕由此拉开。

1949年4月23日人民解放军占领国民党统治中心南京,宣告国民党统治的覆灭,其反动政权即将被推翻,成立新中国的条件业已成熟。1949年6月15-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决定

成立以毛泽东为主任的新政协筹备会,下设6个小组,分别进行召开新政协的各项筹备工作。第三小组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草拟工作,组长是周恩来,副组长是许德珩。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名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人民政协代行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第一届政协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北平(改名为北京)、国旗、国歌、纪年,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委员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决定10月1日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从而,完成了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工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平(改名为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会议选出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同时选举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会议还选出了由180人组成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开国大典。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建议案,决定以10月1日为国庆节。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主要内容

《共同纲领》全文6000多字,是建立新中国的“临时大宪章”,它饱含并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建国理想和鲜血,是新旧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和建设蓝图。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任务及各方面的总方针、政策和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在政治上,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任务是:“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新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从而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

2、在经济上,制定了新中国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政策。《共同纲领》重申实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三大纲领,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此,提出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实行“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并存的经济政策,“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3、在文化上,规定了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

4、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在外交上,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

《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历史启示与思考 《共同纲领》的形成和一致通过,来之不易!它不仅是无数志士仁人,摸索、奋斗,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奋斗了一百多年,建立起新中国的标志,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同盟者的建国理想,留给我们诸多的启示与思考。

1、《共同纲领》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从《共同纲领》的起草到形成,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的起草早在1948年10月,中共中央就由李维组织精干力量攻关写出《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正式起草阶段,是从1949年6月中旬第一次新政协筹备会开始,到新政协召开前夕。在形成以周恩来为组长的第三小组后,将小组成员分为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国防外交、文化教育、其他等五个小组进行专门论证,并分别写出有关条文。6月下旬,周恩来在此基础上,“闭关”勤政殿“鏖战”一周,起草并定名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稿初稿,经过小组7次会议反复讨论五易其稿,并先后由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两次,在反复讨论和修改中,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建议,到8月份,正式形成《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毛泽东从9月3日至13日,至少四次对草案稿进行了精心修改,改动总计达200多处。最后阶段的修改,是在新政协筹备会及所有出席代表的讨论中完成的。随着新政协筹备工作的深入,周恩来强烈地感到政治协商这样的新型民主政治形式有必要长期存在下去。于是,在大会召开前的第四次筹备常委会上提出,将新政协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在9月17日政协筹备第二次全会上正式通过,《共同纲领》也就最终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可见,《共同纲领》无论从形成的过程还是从内容上看,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行业的代表经协商一致,集思广益的结果,体现了各党派、民族、阶层、行业的意志,堪称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2、《共同纲领》是向依法治国迈出重要的第一步。

在中国,第一部宪法可以说是1912 年孙中山为总统时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这是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 建立新中国,显然需要有一部宪法,把人民群众在革命政权下所应享受的各种权利以及新中国各个

方面的大政方针、政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以便于各党派、团体和机关、个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虽然新中国成立前夕,还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及其方略,但《共同纲领》无疑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的雏形。从它的形成过程本身来看,就是迈向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参与《共同纲领》起草小组成员,除了组长周恩,副组长北京大学教授许德珩任外。组员有章伯钧、章乃器、李达、许广平、廖承志、邓颖超、周建人、杨静仁、费振东、罗隆基等23人,题目都是知名人士和社会贤达。《共同纲领》的形成,从1948年10月底写出第一稿,至到1949年9月政协大会开幕前,五易其稿,经过了7次反复讨论和修改,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2次,负责起草的小组本身讨论了3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2次,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基本通过才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的。这样的程序,就是到了今天,仍有深远的借鉴意义。只有立法民主,才能保障立法质量。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3、《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脚踏实地建立新中国的行动纲领

20世纪初,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第一个提出“振兴中华”的口号,并在1919年撰写了11万多字的《建国方略》,从工农业、交通运输等描绘了他理想中的现代化的宏大设想。《建国方略》对处在积贫积弱的中国来说,只是无法实现的梦想。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建设新国家的蓝图再次描绘。40 年代初中期,毛泽东先后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中,提出了建国大纲。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国家的任务,是要“为中国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由于当时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还很陌生,首先面临的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任务,因此,《共同纲领》作为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行动纲领,没有写上“社会主义”的前途。有不少人不理解,提出了共产党“为什么怕写社会主义”的前途?对此,刘少奇代表共产党在新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明:新中国的发展前途是社会主义,但“要在中国采取相当严重的社会主义的步骤”,还是以后的事,“把社会主义的前途写进共同纲领中去”,“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个纲领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共产党的当前政策就是要全部实现自己的最低纲领。”“如在共同纲领上写上这一个目标,很容易混淆我们今天所要采取的实际步骤。”制定《共同纲领》所采取的从实际出发,讲究纲领内容的可信度、具体化和可行性,不仅成为规范全国人民脚踏实地建设新中国的行动纲领,也我们今天必须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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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导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亲密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典范。在新中国建立60多年的今天,读到这一历史文献,会倍感开国者们对建立一个新的中国所具有的历史责任和伟大智慧!那么,《共同纲领》是怎么产生的,有哪些主要内容,其意义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读。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产生的时代背景 1949年4月23日人民解放军占领国民党统治中心南京,宣告国民党统治的覆灭,其反动政权即将被推翻,成立新中国的条件业已成熟。1949年6月15-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任的新政协筹备会,下设6个小组,分别进行召开新政协的各项筹备工作。第三小组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草拟工作,组长是周恩来,副组长是许德珩。

1949年9月21-30日,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名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共662人,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人民政协代行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还通过了其法规和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工作,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主要内容

《共同纲领》全文6000多字,是建立新中国的“临时大宪章”,它饱含并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建国理想和鲜血,是新旧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和建设蓝图。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任务及各方面的总方针、政策和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在政治上,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任务是:“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新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

2、在经济上,制定了新中国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政策。《共同纲领》重申实施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此提出,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

的”的根本方针,实行“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并存的经济政策,“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3、在文化上,规定了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

4、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在外交上,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

从上述内容及其具有的法律效力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历史意义及其启示 《共同纲领》的形成和一致通过,来之不易!它不仅是无数志士仁人,摸索、奋斗,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奋斗了一百多年,建立起新中国的标志,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同盟者的建国理想,留给我们诸多的启示与思考。

1、《共同纲领》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亲密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典范,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这集中体现在《共同纲领》的形成过程中。1949年6月中旬,承担《共同纲领》起草工作是以周恩来组长、许德珩为副组长的第三小组,组员有章伯钧、章乃器、李达、许广平、廖承志、邓颖超、周建人、杨静仁、费振东、罗隆基等23人。他们中有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负责人、知名人士和社会贤达。为此,他们又分成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国防外交、文化教育等小组进行专门论证,并分别写出有关条文。在此基础上,6月下旬,周恩来起草并定名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稿初稿,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广泛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到8月份,正式形成《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毛泽东从9月3-13日,至少四次对草案稿修改,改动总计达200多处。随后周恩来提出,将新政协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获得通过,《共同纲领》最终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行业的代表亲密合作,集思广益的结果,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制定国家大政方针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2、《共同纲领》是向依法治国迈出重要的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前夕,显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及其方略,但《共同纲领》无疑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的雏形。从它的形成过程本身来看,就是迈向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共同纲领》从1948年10月底写出第一稿,至到1949年9月政协大会开幕前,是五易其稿,经过了7次反复讨论和修改,有在政协代表五六百人中分组讨论2次,起草小组本身讨论了3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2次,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基本通过后,才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这样的程序,就是到了今天,仍有深远的借鉴意义。只有立法民主,才能保障立法质量。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3、《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脚踏实地建立新中国的行动纲领

由于当时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还很陌生,首先面临的又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任务,《共同纲领》作为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行动纲领,没有写上“社会主义”的前途。不少人不理解,提出共产党“为什么怕写社会主义”的前途?对此,

刘少奇代表共产党在新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明:新中国的发展前途是社会主义,但“要在中国采取相当严重的社会主义的步骤”,还是以后的事,“把社会主义的前途写进共同纲领中去”,“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个纲领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共产党的当前政策就是要全部实现自己的最低纲领。”如果在共同纲领上写上社会主义目标,“很容易混淆我们今天所要采取的实际步骤。”(《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4、435页)《共同纲领》的制定,采取了从实际出发,讲究纲领内容的可信度、具体化和可行性,不仅成为规范全国人民脚踏实地建设新中国的行动纲领,也是我们今天必须遵循的准则。

附文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序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

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四条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

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章 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地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应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

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

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并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优组织消费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应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

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载自: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学习》,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导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在新中国建立60多年的今天,重读这一历史文献,倍感开国者们对建立一个新的中国所具有的历史责任和伟大智慧!那么,《共同纲领》是怎么产生的,有哪些主要内容,其意义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读。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产生的时代背景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民要求和平、民主建国,实现国家的独立、统一、自由和富强的愿望,到重庆和国民党谈判,决定为组织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旧政协)。当年11月,国民党违背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旧政协解体,随后又挑起全面内战,全国人民的希望被破灭。国民党实行独裁统治和内战政策,背离人民而迅速走向败亡。国民党从1946年6月挑起全面内战不到的三年时间里,不仅军事上打败仗,而且政治上陷入各阶层人民掀起的爱国民主运动的包围之中。1948年中共中央根据人民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并取得巨大胜利的新形势,于4月30日,中共中央在《五一劳动节口号》中响亮地提出“为着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而共同奋斗”,号召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一号召得到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热烈响应,他们从8月开始陆续进入解放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筹建新中国的序幕由此拉开。

1949年4月23日人民解放军占领国民党统治中心南京,宣告国民党统治的覆灭,其反动政权即将被推翻,成立新中国的条件业已成熟。1949年6月15-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决定

成立以毛泽东为主任的新政协筹备会,下设6个小组,分别进行召开新政协的各项筹备工作。第三小组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草拟工作,组长是周恩来,副组长是许德珩。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名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人民政协代行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第一届政协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北平(改名为北京)、国旗、国歌、纪年,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委员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决定10月1日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从而,完成了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工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平(改名为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会议选出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同时选举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会议还选出了由180人组成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开国大典。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建议案,决定以10月1日为国庆节。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主要内容

《共同纲领》全文6000多字,是建立新中国的“临时大宪章”,它饱含并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建国理想和鲜血,是新旧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和建设蓝图。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任务及各方面的总方针、政策和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在政治上,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任务是:“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新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从而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

2、在经济上,制定了新中国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政策。《共同纲领》重申实施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三大纲领,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此,提出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实行“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并存的经济政策,“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3、在文化上,规定了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

4、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在外交上,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

《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历史启示与思考 《共同纲领》的形成和一致通过,来之不易!它不仅是无数志士仁人,摸索、奋斗,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奋斗了一百多年,建立起新中国的标志,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同盟者的建国理想,留给我们诸多的启示与思考。

1、《共同纲领》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从《共同纲领》的起草到形成,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最初的起草早在1948年10月,中共中央就由李维组织精干力量攻关写出《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正式起草阶段,是从1949年6月中旬第一次新政协筹备会开始,到新政协召开前夕。在形成以周恩来为组长的第三小组后,将小组成员分为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国防外交、文化教育、其他等五个小组进行专门论证,并分别写出有关条文。6月下旬,周恩来在此基础上,“闭关”勤政殿“鏖战”一周,起草并定名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稿初稿,经过小组7次会议反复讨论五易其稿,并先后由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两次,在反复讨论和修改中,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建议,到8月份,正式形成《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毛泽东从9月3日至13日,至少四次对草案稿进行了精心修改,改动总计达200多处。最后阶段的修改,是在新政协筹备会及所有出席代表的讨论中完成的。随着新政协筹备工作的深入,周恩来强烈地感到政治协商这样的新型民主政治形式有必要长期存在下去。于是,在大会召开前的第四次筹备常委会上提出,将新政协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在9月17日政协筹备第二次全会上正式通过,《共同纲领》也就最终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可见,《共同纲领》无论从形成的过程还是从内容上看,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行业的代表经协商一致,集思广益的结果,体现了各党派、民族、阶层、行业的意志,堪称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2、《共同纲领》是向依法治国迈出重要的第一步。

在中国,第一部宪法可以说是1912 年孙中山为总统时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这是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 建立新中国,显然需要有一部宪法,把人民群众在革命政权下所应享受的各种权利以及新中国各个

方面的大政方针、政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以便于各党派、团体和机关、个人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虽然新中国成立前夕,还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及其方略,但《共同纲领》无疑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的雏形。从它的形成过程本身来看,就是迈向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参与《共同纲领》起草小组成员,除了组长周恩,副组长北京大学教授许德珩任外。组员有章伯钧、章乃器、李达、许广平、廖承志、邓颖超、周建人、杨静仁、费振东、罗隆基等23人,题目都是知名人士和社会贤达。《共同纲领》的形成,从1948年10月底写出第一稿,至到1949年9月政协大会开幕前,五易其稿,经过了7次反复讨论和修改,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2次,负责起草的小组本身讨论了3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2次,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基本通过才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的。这样的程序,就是到了今天,仍有深远的借鉴意义。只有立法民主,才能保障立法质量。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3、《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脚踏实地建立新中国的行动纲领

20世纪初,中国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第一个提出“振兴中华”的口号,并在1919年撰写了11万多字的《建国方略》,从工农业、交通运输等描绘了他理想中的现代化的宏大设想。《建国方略》对处在积贫积弱的中国来说,只是无法实现的梦想。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建设新国家的蓝图再次描绘。40 年代初中期,毛泽东先后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中,提出了建国大纲。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国家的任务,是要“为中国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由于当时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还很陌生,首先面临的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任务,因此,《共同纲领》作为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行动纲领,没有写上“社会主义”的前途。有不少人不理解,提出了共产党“为什么怕写社会主义”的前途?对此,刘少奇代表共产党在新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明:新中国的发展前途是社会主义,但“要在中国采取相当严重的社会主义的步骤”,还是以后的事,“把社会主义的前途写进共同纲领中去”,“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个纲领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共产党的当前政策就是要全部实现自己的最低纲领。”“如在共同纲领上写上这一个目标,很容易混淆我们今天所要采取的实际步骤。”制定《共同纲领》所采取的从实际出发,讲究纲领内容的可信度、具体化和可行性,不仅成为规范全国人民脚踏实地建设新中国的行动纲领,也我们今天必须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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