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舞台新格局的变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中国社会转型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不断扩大。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作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重要主体之一的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监督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实实在在扩大了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使人大监督权行使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志着各级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因此,研究地方人大监督问题,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探索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创新模式,在社会主义新时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地方人大监督、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完善与创新

目录

一、导论;

二、地方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地方人大监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四、地方人大监督体制完善与创新;

五、结论。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舞台新格局的变动,在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不断扩大。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已经呈现滞后趋势,而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基层组成部分,随着《监督法》等各项法律制度的充实和完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在新时期,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落实,是发挥地方人大作用的关键部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就是要不断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当前,我国政府权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扩大,权力愈演愈烈,若作为重要监督主体的地方人大监督跟不上改革步伐,将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地方人大监督问题,认真行使地方人大监督权,不断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地方人大监督内涵

地方人大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代表人民意志,对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督察、制约、监控的一种社会活动,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这种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作用,仍存在着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的一些问题。本文从探讨地方人大监督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其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最后针对成因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探索地方人大制度工作的创新模式,进而加强地方人大监督的作用。

二、地方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人大监督体制有待完善,监督法规范性不强。

首先,我国人大监督问题,是制度的问题,即人大监督制度问题。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职能不断扩大。尤其在《监督法》等法律文件颁布实施后,人大监督取得较大效果。但是我国人大监督问题仍然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人大监督体制的不完善。由于宪法对人大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程序尚未明确规定,人大的监督权尚未得到切实的保障。目前《监督法》出台,规范了每种监督形式的大致程序,但从具体监督实践来看,监督法中关于监督的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对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处置措施、监督机构、监督的权限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等,规定不具体。尤其是对刚性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易使监督流于形式,人大监督制度的细节和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人大监督体制中的一些工作关系没有理顺。从现阶段党和国家机关的运行体制看,党委、政府、“两院”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虽然近年来各级党委加强和改善了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党政联合发文作出的决定,往往造成人大监督工作的被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权威,增加了人大监督的难度,影响了监督实效。

然后,《监督法》也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该法的规定就有某些不具体和实际操作性不够的缺陷,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调查程序,该法的规定在保障客观、公正和吸收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方面,其设计也有不尽完善之处。

(二)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薄弱、监督执行度不强。

在执行层面上,地方人大监督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从监督方式看,“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有相当数量的监督只注重了形式的庄重和程序的合法,很难有效解决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敏感问题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常因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而避而远之,使监督体现不出应有的力度和实效。二是从监督范围看,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人大监督的范围包括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人事监督,内容涉及人和事。但是,一旦涉及具体的人和事,人大就不敢监督、不

愿监督,不善于开展人事监督工作。三是从监督对象看,对下级监督多、对本级监督少。有的对基层单位检查多,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少。四是从监督效果看,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监督工作一般按部就班进行,表扬肯定成绩多,批评建议少;对意见落实与否重视不够,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五是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不敢监督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审议工作、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运用较广泛,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六是从监督客体看,被动监督多,主动接受监督少。现实工作中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策重于法律、执行机关优于权力机关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导致地方人大监督执行力度不强,监督工作较薄弱。

三、地方人大监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人大监督主体思想认识不到位。作为监督主体的地方人大自身存在许多问题,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监督工作中不自觉、不主动。一些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畏难情绪较重,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的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的少,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人大监督体制中工作关系混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地方重大问题大都是由党委、政府联合决定,如果这个决定与法律、法规相悖,人大则无法通过监督予以纠正。一些需

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下发,实施过程中如果出了差错,人大就很难监督。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分别掌握着人事权和财政权,人大对同级党委书记无权监督,政府一把手又是党委二把手,由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权力过于集中,集体领导基本流于形式。拥有权力最大而最需要监督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成为本级人大机关权力监督的盲区。

(三)人大监督自身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人大自身的运行机制的弱化影响了人大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进而影响人大监督的效率。原因在于:一是各级人大监督的主体意识不高,普遍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二是人大代表的专业结构弱化,人大监督普遍存在着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这从客观上导致了人大监督问题的产生。三是自身监督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对人大常委会的履职监督不够,致使人大常委会委员缺乏责任意识,工作消极,没有及时而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职能。

四、地方人大监督体制完善与创新

(一)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党委要积极支持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改变过去“以党代政、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工作模式,重大事项都应做到由“人大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工作模式。

2、“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一府两院”要充分认

识自己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宪法法律地位,把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视为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3、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职树立权威。一是监督方式方法要勇于创新。善于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把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权力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二是遇到困难时要善于监督。要敢于实地调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撰写调研报告,逐个解决监督中的难点热点。三是要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和具体情况,把“软性”监督与“刚性”监督结合起来,交替并用,对严重失职造成失误的事件,要善于去问责。

(二)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完善监督工作程序,确保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任何民主法治政治必须有完备的法制程序来保证其目标的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从当前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监督程序,搞好监督工作,一是要适应新形势、总结新经验,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近年地方人大实践中探索建立的,在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广泛运用的述职评议、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个案监督等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进行总结和规范,使之更加有效地为人大监督发挥作用。二是完善相关配套的监督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监督法》配套的专门法规,制定《监督法实施细则》。把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

的质询、撤销、罢免等具体监督处置程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重点问题的调查处置;对人大与其他监督机关之间的职责和职权界定等,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使人大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强化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

1、加强执法检查监督,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执法检查已经成为人大监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基本形式。人大常委会要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的报告再次进行审议和满意度测评,实行“二审制”或者“多审制”。

2、加强行政行为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加强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督促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发挥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视察、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各种监督手段,既监督事又监督人,督促政府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3、加强工作创新,促进监督实效的提高。一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地方各级人大要紧紧围绕党的经济建设中心和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慎重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并创新工作方法,主要是探索如何更加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二要讲求工作效果。凡是代表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建议、决定或审议意见,都应及时进行综合整理,形成监督意见,对一些事关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大常委会要进行重点检查,

督促落实;对涉及面广,落实难度大的议题,人大常委会要跟踪检查,直至问题解决。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要切实打造一支作风扎实、素质过硬、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为依法监督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级监督力量

1、充分发挥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作用。在我们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要发挥好纪检、监察、审计、检察、审判等监督机关的作用,各自依照党的有关纪律和国家法规规定,享有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扩大监督视角,注重发挥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工作合力。

2、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地方各级人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快、新优势,加大宣传的力度和深度,大力宣传人大工作,增强全民的人大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

3、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人大监督的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群众所关注的就是人大所监督的。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做好信访工作,使公民运用批评、建议、控告、申诉、信访、检举和举报等形式进行监督的权利得到保障,让人大的监督工作始终在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中。

五、结论

总之,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健全地方人大监督体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的理解与支持,密切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坚定信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监督中,善于抓住重点、难点和热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人大的权威,提高监督实效。具体执行层面上,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理顺政治体制和工作关系,进一步健全和实施人大监督制度。

浅谈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舞台新格局的变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中国社会转型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不断扩大。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作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重要主体之一的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监督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实实在在扩大了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使人大监督权行使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志着各级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因此,研究地方人大监督问题,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探索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创新模式,在社会主义新时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地方人大监督、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完善与创新

目录

一、导论;

二、地方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地方人大监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四、地方人大监督体制完善与创新;

五、结论。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舞台新格局的变动,在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行政权力不断扩大。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已经呈现滞后趋势,而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基层组成部分,随着《监督法》等各项法律制度的充实和完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在新时期,地方人大监督职能落实,是发挥地方人大作用的关键部分。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就是要不断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当前,我国政府权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扩大,权力愈演愈烈,若作为重要监督主体的地方人大监督跟不上改革步伐,将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地方人大监督问题,认真行使地方人大监督权,不断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地方人大监督内涵

地方人大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代表人民意志,对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督察、制约、监控的一种社会活动,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这种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作用,仍存在着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的一些问题。本文从探讨地方人大监督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其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最后针对成因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探索地方人大制度工作的创新模式,进而加强地方人大监督的作用。

二、地方人大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人大监督体制有待完善,监督法规范性不强。

首先,我国人大监督问题,是制度的问题,即人大监督制度问题。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职能不断扩大。尤其在《监督法》等法律文件颁布实施后,人大监督取得较大效果。但是我国人大监督问题仍然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人大监督体制的不完善。由于宪法对人大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程序尚未明确规定,人大的监督权尚未得到切实的保障。目前《监督法》出台,规范了每种监督形式的大致程序,但从具体监督实践来看,监督法中关于监督的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对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处置措施、监督机构、监督的权限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等,规定不具体。尤其是对刚性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易使监督流于形式,人大监督制度的细节和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人大监督体制中的一些工作关系没有理顺。从现阶段党和国家机关的运行体制看,党委、政府、“两院”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虽然近年来各级党委加强和改善了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党政联合发文作出的决定,往往造成人大监督工作的被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权威,增加了人大监督的难度,影响了监督实效。

然后,《监督法》也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该法的规定就有某些不具体和实际操作性不够的缺陷,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的调查程序,该法的规定在保障客观、公正和吸收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方面,其设计也有不尽完善之处。

(二)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薄弱、监督执行度不强。

在执行层面上,地方人大监督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从监督方式看,“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有相当数量的监督只注重了形式的庄重和程序的合法,很难有效解决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敏感问题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常因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而避而远之,使监督体现不出应有的力度和实效。二是从监督范围看,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人大监督的范围包括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人事监督,内容涉及人和事。但是,一旦涉及具体的人和事,人大就不敢监督、不

愿监督,不善于开展人事监督工作。三是从监督对象看,对下级监督多、对本级监督少。有的对基层单位检查多,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少。四是从监督效果看,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监督工作一般按部就班进行,表扬肯定成绩多,批评建议少;对意见落实与否重视不够,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五是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不敢监督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审议工作、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运用较广泛,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六是从监督客体看,被动监督多,主动接受监督少。现实工作中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策重于法律、执行机关优于权力机关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导致地方人大监督执行力度不强,监督工作较薄弱。

三、地方人大监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人大监督主体思想认识不到位。作为监督主体的地方人大自身存在许多问题,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监督工作中不自觉、不主动。一些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畏难情绪较重,往往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的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的少,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人大监督体制中工作关系混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地方重大问题大都是由党委、政府联合决定,如果这个决定与法律、法规相悖,人大则无法通过监督予以纠正。一些需

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下发,实施过程中如果出了差错,人大就很难监督。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分别掌握着人事权和财政权,人大对同级党委书记无权监督,政府一把手又是党委二把手,由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权力过于集中,集体领导基本流于形式。拥有权力最大而最需要监督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成为本级人大机关权力监督的盲区。

(三)人大监督自身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人大自身的运行机制的弱化影响了人大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进而影响人大监督的效率。原因在于:一是各级人大监督的主体意识不高,普遍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二是人大代表的专业结构弱化,人大监督普遍存在着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这从客观上导致了人大监督问题的产生。三是自身监督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对人大常委会的履职监督不够,致使人大常委会委员缺乏责任意识,工作消极,没有及时而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职能。

四、地方人大监督体制完善与创新

(一)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党委要积极支持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改变过去“以党代政、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工作模式,重大事项都应做到由“人大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工作模式。

2、“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一府两院”要充分认

识自己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宪法法律地位,把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视为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3、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职树立权威。一是监督方式方法要勇于创新。善于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把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权力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二是遇到困难时要善于监督。要敢于实地调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撰写调研报告,逐个解决监督中的难点热点。三是要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和具体情况,把“软性”监督与“刚性”监督结合起来,交替并用,对严重失职造成失误的事件,要善于去问责。

(二)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完善监督工作程序,确保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任何民主法治政治必须有完备的法制程序来保证其目标的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从当前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监督程序,搞好监督工作,一是要适应新形势、总结新经验,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近年地方人大实践中探索建立的,在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广泛运用的述职评议、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个案监督等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进行总结和规范,使之更加有效地为人大监督发挥作用。二是完善相关配套的监督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监督法》配套的专门法规,制定《监督法实施细则》。把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

的质询、撤销、罢免等具体监督处置程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重点问题的调查处置;对人大与其他监督机关之间的职责和职权界定等,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使人大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强化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

1、加强执法检查监督,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执法检查已经成为人大监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基本形式。人大常委会要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的报告再次进行审议和满意度测评,实行“二审制”或者“多审制”。

2、加强行政行为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加强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督促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发挥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视察、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各种监督手段,既监督事又监督人,督促政府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3、加强工作创新,促进监督实效的提高。一要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地方各级人大要紧紧围绕党的经济建设中心和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慎重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并创新工作方法,主要是探索如何更加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二要讲求工作效果。凡是代表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建议、决定或审议意见,都应及时进行综合整理,形成监督意见,对一些事关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大常委会要进行重点检查,

督促落实;对涉及面广,落实难度大的议题,人大常委会要跟踪检查,直至问题解决。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要切实打造一支作风扎实、素质过硬、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为依法监督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级监督力量

1、充分发挥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作用。在我们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要发挥好纪检、监察、审计、检察、审判等监督机关的作用,各自依照党的有关纪律和国家法规规定,享有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扩大监督视角,注重发挥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工作合力。

2、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地方各级人大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快、新优势,加大宣传的力度和深度,大力宣传人大工作,增强全民的人大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

3、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人大监督的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群众所关注的就是人大所监督的。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做好信访工作,使公民运用批评、建议、控告、申诉、信访、检举和举报等形式进行监督的权利得到保障,让人大的监督工作始终在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中。

五、结论

总之,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健全地方人大监督体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的理解与支持,密切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坚定信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监督中,善于抓住重点、难点和热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人大的权威,提高监督实效。具体执行层面上,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理顺政治体制和工作关系,进一步健全和实施人大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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