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

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日前四川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元,而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称,此案是他从事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听说的全国第一起判决民间个人借贷债权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而我国刑法一直都认为公民间的个人借贷甚至高利贷都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此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则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比如近期正在愈演愈烈的温州高利贷债务人“跑路”事件,每个“跑路”的债务人背后都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和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的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

目前,何有仁的家属已委托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再审。

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

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今年52岁的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合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此外,何有仁因怀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指使高平等人将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县一宾馆内,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日前,

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决。 法律界人士注意到,整份判决书正文只有8页,核心是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事实认定及定罪的分析上,判决书写得比较简单。

在何有仁放高利贷事实上,判决书并没采取逐笔认定、分析的方法。法院笼统认定,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何有仁在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以及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按月息2%~20%不等的利率,先后向12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高息发放贷款66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向10余名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员高息发放贷款达6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办法》,系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通观整个《办法》,并没界定非法发放贷款的界限,特别是其与普通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界限不明,也直接导致现在盛行的民间借贷融资模式游走于合法与犯罪之间。

申诉:应属民法调整范畴

“我们的申诉是在替何有仁喊冤,更是在捍卫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四

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四川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成安说,他已接受何有仁之女的委托,为何有仁非法经营罪案提起申诉,申请四川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他认为,何有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民间个人借款收取较高利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国家其实并没禁止民间借贷,只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说借贷本身就是犯罪。

成安说,何有仁此前是泸州的一名建筑商人,凭借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现在法院认定其非法发放贷款的钱全部是其自有资金,没有吸收其他公众的存款,也没有银行贷款。

对于法院认定何有仁向12人的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成安也提出质疑。他说,何有仁所借的12人全部是其此前在生意上的朋友。而且,即便按照比非法经营罪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不特定公众也应该是30户以上,但何有仁只借了12人,根本算不上什么不特定公众。 而对于判决中认为何有仁没取得发放贷款的许可问题,成安觉得个人并不是金融机构,只有金融机构才是对外发放贷款,个人对外借钱不用取得许可。

民间个人“高利贷”是否入刑?

“我搞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还从没听说过个人因为民间借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我们一直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说,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明确禁止民间个人之间有偿借贷。目前,民间高利借贷非常普遍,如按这个思路,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我们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阮齐林说,根据定义,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可以囊括的行为非常多,是用来防止在立法之初所没有预见到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它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其适用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否则它就成了“口袋罪”,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装。 “我认为对' 高利贷' 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也是有必要的。”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说,现在民间“高利贷”几乎成为了民间的一个毒瘤。借了这些“高利贷”的企业主,很多最后只有“跑路”。现在正在江浙一带特别是温州愈演愈烈的企业主“跑路”风波正是“高利贷”高潮落幕后的苦果。一大批民营企业,利润被“高利贷”蚕食,甚至因为还不上“高利贷”一夜之间消亡,大批借出“高利贷”的家庭财富蒸发,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禁止“高利贷”很有必要。而非法经营罪设立的初衷就包含了打击各种披着合法外衣,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行为。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有仁等“高利贷”者于法有据。 何乔:究竟怎么借才合法

昨日(9月27日),何有仁之女何乔说“我搞不清楚了,究竟怎么借钱才算是合法的。”目前市面上很多人都在往外借钱,有的利息甚至比他父亲

还高,借款金额甚至动不动就上千万。但别人都没事,他父亲却已身陷囹圄服刑,不仅800多万资金被没收、追缴,还背负着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如果国家能给个标准,只能借什么利息,只能借给几个人,只能借多少钱,她父亲是不会违反的。但这个标准,直到现在也没人告诉她,也没人说得清。

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日前四川泸州老板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元,而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称,此案是他从事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听说的全国第一起判决民间个人借贷债权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而我国刑法一直都认为公民间的个人借贷甚至高利贷都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此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则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比如近期正在愈演愈烈的温州高利贷债务人“跑路”事件,每个“跑路”的债务人背后都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和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的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

目前,何有仁的家属已委托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再审。

个人放高利贷被判刑

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今年52岁的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合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此外,何有仁因怀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指使高平等人将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县一宾馆内,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日前,

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决。 法律界人士注意到,整份判决书正文只有8页,核心是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事实认定及定罪的分析上,判决书写得比较简单。

在何有仁放高利贷事实上,判决书并没采取逐笔认定、分析的方法。法院笼统认定,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何有仁在未依法取得《金融许可证》以及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按月息2%~20%不等的利率,先后向12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高息发放贷款669万余元,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向10余名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员高息发放贷款达6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办法》,系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通观整个《办法》,并没界定非法发放贷款的界限,特别是其与普通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界限不明,也直接导致现在盛行的民间借贷融资模式游走于合法与犯罪之间。

申诉:应属民法调整范畴

“我们的申诉是在替何有仁喊冤,更是在捍卫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四

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四川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成安说,他已接受何有仁之女的委托,为何有仁非法经营罪案提起申诉,申请四川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他认为,何有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民间个人借款收取较高利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国家其实并没禁止民间借贷,只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说借贷本身就是犯罪。

成安说,何有仁此前是泸州的一名建筑商人,凭借多年的经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现在法院认定其非法发放贷款的钱全部是其自有资金,没有吸收其他公众的存款,也没有银行贷款。

对于法院认定何有仁向12人的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成安也提出质疑。他说,何有仁所借的12人全部是其此前在生意上的朋友。而且,即便按照比非法经营罪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不特定公众也应该是30户以上,但何有仁只借了12人,根本算不上什么不特定公众。 而对于判决中认为何有仁没取得发放贷款的许可问题,成安觉得个人并不是金融机构,只有金融机构才是对外发放贷款,个人对外借钱不用取得许可。

民间个人“高利贷”是否入刑?

“我搞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还从没听说过个人因为民间借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我们一直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说,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明确禁止民间个人之间有偿借贷。目前,民间高利借贷非常普遍,如按这个思路,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我们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阮齐林说,根据定义,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可以囊括的行为非常多,是用来防止在立法之初所没有预见到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它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其适用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否则它就成了“口袋罪”,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装。 “我认为对' 高利贷' 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也是有必要的。”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说,现在民间“高利贷”几乎成为了民间的一个毒瘤。借了这些“高利贷”的企业主,很多最后只有“跑路”。现在正在江浙一带特别是温州愈演愈烈的企业主“跑路”风波正是“高利贷”高潮落幕后的苦果。一大批民营企业,利润被“高利贷”蚕食,甚至因为还不上“高利贷”一夜之间消亡,大批借出“高利贷”的家庭财富蒸发,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禁止“高利贷”很有必要。而非法经营罪设立的初衷就包含了打击各种披着合法外衣,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行为。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有仁等“高利贷”者于法有据。 何乔:究竟怎么借才合法

昨日(9月27日),何有仁之女何乔说“我搞不清楚了,究竟怎么借钱才算是合法的。”目前市面上很多人都在往外借钱,有的利息甚至比他父亲

还高,借款金额甚至动不动就上千万。但别人都没事,他父亲却已身陷囹圄服刑,不仅800多万资金被没收、追缴,还背负着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如果国家能给个标准,只能借什么利息,只能借给几个人,只能借多少钱,她父亲是不会违反的。但这个标准,直到现在也没人告诉她,也没人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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