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汇总)

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科研

工作制度和办法

目 录

1、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2、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3、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4、科研工作奖励条例

5、发表学术论文及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6、科研制剂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7、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8、学术委员会评审办法

9、科研课题投标评审表

10、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11、科研课题档案归档装订顺序

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部(省)、县科委及县卫生局关于科研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药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一、选题原则

以中医基础理论为依据,以临床疗效为重点,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选题

遵循“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发展中医学术,力求解决中医药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注重选择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课题。 医药并重,中西医结合,发挥中医药优势,将继承和发扬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加强应用开发研究,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开展中医基础研究。

要注重对我院已应用多年,临床疗效肯定的经验和经验方的发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研究。

选题宜切合实际,目标应明确,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

二、课题申报

申报条件:凡我院中医药、中西医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学科人员,具有从事中医药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基础者均可申报。 申报时间:以州县科委、县卫生局课题申报时间为准。 申报程序:首先应由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填写相应的课题申报

书(合同书)交科教科,由科教科组织院内学术委员会论证,分管院长批准择优向上推荐申报。

三、课题审批

经上级部门批准列入正式科研计划者按规定签定合同并提交相应的实施计划,未被上级各部门列入计划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符合资助条件者列入院级科研计划。

四、课题实施与管理

列入科研计划的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课题组长应向项目下达部门及所在单位负责,主持课题研究制定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有权决策有关课题工作的大小事务及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责任。

列入科研计划的课题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年中和年终要填报一次荔波县中医院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一式二份,报科教科和分管院长,对进度较好,年终给予奖励,对进度较慢的要分析原因,及时总结,对无故不执行合同计划者要报有关部门终止其合同,退还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管理(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在科研项目进行期间,如要对项目内容及进度进行调整,需先报医院科教科,经同意后向上级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后,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荔波县中医院

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我院各类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发展中医学术,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和医疗水平,培养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特设立医院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医院科研基金来源

上级核划的科技专项费。

医院的预算拨款,定为医院年总收入的0.5%。

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开发、咨询收入在科技人员分配及课题结题后的余款。

海外或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助、捐赠。

第三条:资助范围

主要是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应用研究课题,软科学研究课题。包括经费短缺的正式立项在研课题和研究前景的所内自拟课题,特别是市场前景较好的应用、开发性研究课题。

第四条:资助对象

所从事医、教、研的中医及中西医专业技术或其他学科人员,具备科研能力,能执行课题研究计划者。

第五条:资助重点

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有一定基础和价值的课题。

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课题。

申请

第六条:医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信息中心文献检索选题切合实际,有一定新颖性。

2、立题依据充分,遵循中医理论体系,能突出中医特色。

3、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法科学、先进并具有可行性。

4、有一定的临床基础,具备开展深入研究的条件。

5、研究目标明确,可在1-2年内取得预期结果。

6、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管理原则

遵循自愿申请,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资助,专款专用原则,每个申请者每年限报1-2项。

第八条:申请手续

基金的申请人根据申请的基本条件,填写荔波县中医院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交文献检索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能否提供基本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基金分无偿,有偿及部分有偿三种方式,凡是直接经济效益者,原则上是有偿或部分有偿,一般每项资助强度为1000-10000元。

评审及审批

第十条:医院科研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科教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根据专家意见,科教科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科教科意见,由医院分管领导审批签署最后意见。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承担医院科研基金课题的科室及个人与医院签订合同, 实行课题经费核算和任务承包制。

第十四条: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财务科单独设立户头,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定期复核审查。

第十五条:科教科负责定期对课题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未按合同进行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要采取相应措施,或调整资助金额或终止课题,直到追究课题负责人经济责任。

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对未尽事项,在试行过程中修改、完善。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层次,增强运行机制,扩大课题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支配权,特制定如下办法:

属国家、部、省、州(局)级重点科研计划的课题及获得各种科研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资助的课题经费,一经批准下达,一律单独列账,由课题负责人编制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属院内重点计划的科研课题,经费在科研经费中按开支计划列支。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主要用于该课题的调研,临床、动物实验及一些基础实验所需的材料、试剂的购买,学术资料的整理,有关学术活动的开支,若当年有结余,可转作下一年度使用。 科研经费的使用计划、安排,主要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凡承担国家、部、省(市)局重点科研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均发放该课题经费出纳账簿,经费开支凭有关收据和账簿在财务科按规定报销。

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下,课题开支所需的小额费用(主要是一些易耗品的购置)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和科教科负责人签字支付,500元以上的开支须提出书面补充使用计划由院长审批。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到财务科支付,500-1000元以上必须提出书面计划,

由院长批准后方可支付。对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特事特办,以便提高效率。

课题完成后,如果经费有结余,结余经费10000元以下奖励50%;10000-50000元的奖励40%;50000元以上的视情况奖励10-30%。

每年年终和课题终结时,课题负责人应会同科管部门及财务部门搞好结算,并接受医院里组织的审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不认真接受审计、违反本办法造成科研经费浪费者,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工作奖励条例

为进一步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根据国家、部、市局有关奖励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积极鼓励具有科研能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对申请国家、部、州(局)、县的重点科研课题中标者,给予单项奖,奖励金额为争取的科研经费(含课题通过阶段评估多次获得的科研经费)的5%,一次性奖励该课题组。

对在科研课题研究进展顺利,完成计划好的课题组,年终给予奖励,奖金额视课题的级别和进展情况而定,最高1000元。 科研课题经各级部门鉴定获得成果奖,医院对等给予上级奖励金额的奖励(以最高一级奖额发给)。

对通过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临床观察等获得的收入,除去项目研制成本后按50%奖励给从事该项工作的研究人员,其中主研人员得60%,参与人员得30%(参与人员人均奖金不得超过主研人员人均奖金的50%,若有超过者,超过部分收为医院科研经费),科管人员得10%。

对临床预示药品产生的收入及其它创收,除去成本后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奖励有关科研人员,享受平均奖的科技人员按2:6:2的比例分成,即研究者得20%,科研基金60%,医院管理费20%,未享受平均奖的科技人员,收入扣除职工平均奖后,按4:4:2

分成,即研究者得40%,科研基金40%,医院管理费20%。

对院内开发的中药新制剂及科研成果用于临床,按药品利润的10%归课题组分配,按销售额的5%提取管理费,按销售额的8%提取观察费,若医生献方的新制剂,一次性奖励献方费1000-2000元,以上费用计入药品成本。

鼓励多渠道筹措科研资金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对引进资金开发项目者(指海外或有关单位及个人资助、捐赠者),奖给引入资金总额的10%。

医院每年底召开科技年会,对评选出的科研成果、在研课题、优秀论文进行奖励,其中科研成果,在研课题按本办法2、3条执行,优秀论文按以下比例奖励,国家级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省级(直辖市级)每篇500元,地市级以下每篇200元,同时颁发优秀论文证书。

对在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及管理人员,给予重奖,并授予医院“先进科研工作者”荣誉称号和荣誉证书。

奖励所需奖金在医院科研基金中专款拨出。

荔波县中医院

发表学术论文及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为鼓励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本着保证质量,发展学术,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论文的真实性和学术水平,凡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发表或交流学术论文,属临床方面的课题应先由作者所在科室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科教科审查登记,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寄出,其余收支由科教科负责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寄出。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在外发表交流论文者,医院一律不予承认。

在研的各级科研课题应注意保密,需发表论文及出席有关学术会议,应先经课题负责人签字报科教科审查后方可进行。 同篇内容相同的论文原则上不得重复发表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应本着专业对口。就近和有选择地参加的原则,由非正规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一律不予批准参加。在本专业工作未满三年,原则上不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后应在本院进行学术讲座并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参加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是:由作者向所在科室领导申请同意并安排好工作,将开会通知交科教科审查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院长审批。

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每

年不超过二次,中级以下者每年不超过一次,(州级以上学术委员会理事会和专委会工作会议及承担了各级科研项目的课题主研人员参加与该项目有关的专业性学术会议不在此限)。

积极鼓励在省级以上正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在国家级刊物上全文发表论奖励1000元;在省级刊物全文发表论文奖励500元(限第一作者)。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未能出席学术会议并获论文证书者,全国性奖励500元,省级奖励200元,获优秀论文者追加奖励100元(限第一作者)。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总费用,分科核算部门按2:3:5比例,即医院承担20%,科室承担30%,个人承担50%,其余部门按5:5比例,即医院、个人各承担50%,医院支出费用最高限额2000元。

参加会议的资料一律收归该科室存档。资料费由科教科审查并交分管院长签字后在财务科报销。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制剂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研成果的应用,中药新制剂的研制和有效用于临床,对突出我院中医药特色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是祖国医药学创新的重要内容,为使科研制剂研制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中药制剂研究室试制的中药新制剂,其品种的数量必须由科教科审批处方(方解)剂型。生产中应注意节约原材料,能源,降低成本。成品须经质量检查,由研究室主任审定合格后发放。 中药制剂研究室研制中药制剂所需的药材原料由药剂科按批发价划拨。

中药制剂研究室研制中药制剂所需的辅料、包装、由制剂科审定、科教科拨款、安排购买。

中药制剂研究研制的中药新制剂,若是在研课题按药品利润的10%交课题组分配,按销售额的5%提取管理费,按销售费的8%提取观察费,剩余部分归医院财务。

中药制剂研究室以科研为主,同时可适当开发中药新制剂,占所得收入扣除平均奖后,按4:4:2分成,即40%作研究室效益奖,40%为科研基金,20%作管理费。全室职工年终奖暂时由医院统一支付。

中药制剂研究室生产者的科研制剂由科代发或直接送达病房,每月按处方核算,由科教科、财务科审核,计算,按以上办

法发给。

荔波县中医院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有关政策,坚持中医药办院方向,充分发挥医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技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修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医院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我院的发展方向规划提出建议,论证重大科研课题,开展对本院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论文 及著作的作者和对科研成绩显著的个人、集体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有院长聘请院内有关技术骨干和科技管理干部组成,委员总人数若干,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2人,顾问2-3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三年一聘,连聘连任。

第四条:医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既要考虑学术上的权威性,也要考虑学科的发展,同时还要兼顾有影响的老专家以及中青技术骨干,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学术组织。

第五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要求: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在院内同专业人员中水平较高,知识面较广,熟悉本专业院内外的情况,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多年。

热心于科学技术和医技工作,办事认真负责,科研道德及医

风正派。

第六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科教科负责,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收集资料,筹备会议及工作联系。

第七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职责任务,可一年度或半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应与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申报的期限相衔接,具体时间由院长确定。

第八条:医院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对医院发展的关键技术,科研项目或成果的重要部分如组方,制剂工艺,未公开的科研方法与技术流程,要严守保密,如有失密、泄密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学术委员会名单

主 任 委 员:莫大昌(院长 儿科主治医师)

副主任委 员:韦阿琛(副院长 麻醉主治医师)

姚文贞(外科副主任医师)

委 员:刘初斌(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

刘晓曲(儿科主治医师)

李国东(骨科主治医师)

何 飞(普外主治医师)

蒙慧勤(妇产科主治医师)

赵祖峰(针灸科主治医师)

蒙锡姜(皮肤科主治医师)

蒙建兰(检验科主治医师)

覃树兰(护理部主管护师)

秘 书:卢意宽(针灸主治医师)

工作职责:

1、指导全院学术工作的开展

2、审议医院科研工作学术活动计划及完成情况

3、指导科研课题立项,并对课题投标进行审评

4、对科研课题进行成果鉴定,评审获奖等次

5、对全院各学科学术论文进行等次评审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评审办法

根据荔波县中医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科研项目,成果及优秀学术论文(著)评审办法。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新立项课题进行开题论证,论证在课题申报前一月内进行,负责对优秀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办法参照荔波中医院科研项目立项原则及成果评审办法进行。

科研成果评审原则:获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省科委一等奖的成果可定为特等;获州科二等奖,州局级一等奖的成果可定为一等;获县科委等奖,局级二等奖的成果可定为二等;获局级三等奖的成果可定为三等,院内为鼓励。

优秀论文(著)评审原则:国家级杂志全文发表,全国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可定为一等;省级杂志全文发表,省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可定为二等;省级以下(含内部)刊物全文发表,州市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或本院科研基金课题论文可定为三等。 在各级杂志增刊上发表论文不参加评审。

对拟立项的科研课题按《科研课题投标评审表》评审,对学术著作的评审将根据撰写体例,学术水平,出版发行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审。

评审工作由科教科负责组织。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课题投标评审表

投标项目名称:

评审人: 评审时间:

荔波县中医院

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根据国发(1980)302号文件关于《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我院医药科学研究、生产技术等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照片,表板及相关的录音带、录像带及软盘等都是科技档案。 二:科技档案的收集遵循及时、完整、系统、准确的原则,由科教科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各科研课题在完成后,所有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科研课题归档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要求者不能申报课题鉴定,也不再立新题。

三:科技档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对档案收集、整理的要求,对科技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及时准确地为科技工作服务,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科技档案的归档制度主要是及时对上级所下发的有关科技工作的文件进行归档,对科研项目至始至终的有关开题报告书,技术资料,原始试验记录及鉴定获奖材料按顺序在课题完成后进行装订归档(见后装订顺序),除此以外的和科技活动有关的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报告材料应及时归档。

五:加强对科研档案材料的保密工作,根据材料所属保密性质及级别,进行分类保管。原则上,划分为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三类。相应划密级为“绝密、机密、秘

密”三种。

重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部级下达的项目;以及国际间合作项目及相应获奖成果资料。重点科研项目指属省(局)、市级下达的项目,以及相应获奖成果资料。

一级项目指列入医院内预试性项目资料

密级划分原则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课题鉴定前由课题组提出初步意见医院保密委员会确认,经鉴定会评审专家通过,按课题归类上报审批。对违反保密制度私自将科研、课题资料泄露者,医院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六、档案实行借阅制度,借阅材料时必须登记,并在三个月以内归还,对划定为秘密以上(含秘密)密级的原始材料,技术报告要借阅需经分管院长批准。

七、对档案的保管实行短期、长期、永久三类,每五年检查一次,对失去保管价值的材料及时地进行销毁。

科研课题档案归档装

(原则按课题进行过程的时间顺序)

一、选题与立题阶段

开题报告,课题申请书,合同书,论证意见,批准文件等。

二、研究试验阶段

实施方案,试验设计,中药处方,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药理实验,毒理试验的测试数据和原始记录,临床观察表,随机表,科研病历号,检测证明,有关报批材料,计划执行情况表,会议记录等。

三、总结鉴定阶段

鉴定申请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资料查新报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成果推广方案,经费决算鉴定会记录,鉴定证书等。

四、成果申报及奖励

科技成果报告表,标引著录工作单,成果登记证书,成果奖励申报材料,奖金分配等。

五、成果推广应用及转让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成果应用单位证明,成果转让合同书,公证文件等。

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中医药科研

工作制度和办法

目 录

1、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2、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3、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4、科研工作奖励条例

5、发表学术论文及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6、科研制剂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7、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8、学术委员会评审办法

9、科研课题投标评审表

10、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11、科研课题档案归档装订顺序

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部(省)、县科委及县卫生局关于科研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药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一、选题原则

以中医基础理论为依据,以临床疗效为重点,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选题

遵循“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发展中医学术,力求解决中医药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的问题,注重选择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课题。 医药并重,中西医结合,发挥中医药优势,将继承和发扬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加强应用开发研究,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开展中医基础研究。

要注重对我院已应用多年,临床疗效肯定的经验和经验方的发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研究。

选题宜切合实际,目标应明确,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

二、课题申报

申报条件:凡我院中医药、中西医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学科人员,具有从事中医药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基础者均可申报。 申报时间:以州县科委、县卫生局课题申报时间为准。 申报程序:首先应由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填写相应的课题申报

书(合同书)交科教科,由科教科组织院内学术委员会论证,分管院长批准择优向上推荐申报。

三、课题审批

经上级部门批准列入正式科研计划者按规定签定合同并提交相应的实施计划,未被上级各部门列入计划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论证符合资助条件者列入院级科研计划。

四、课题实施与管理

列入科研计划的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课题组长应向项目下达部门及所在单位负责,主持课题研究制定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有权决策有关课题工作的大小事务及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责任。

列入科研计划的课题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年中和年终要填报一次荔波县中医院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一式二份,报科教科和分管院长,对进度较好,年终给予奖励,对进度较慢的要分析原因,及时总结,对无故不执行合同计划者要报有关部门终止其合同,退还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管理(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在科研项目进行期间,如要对项目内容及进度进行调整,需先报医院科教科,经同意后向上级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后,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荔波县中医院

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我院各类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发展中医学术,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和医疗水平,培养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特设立医院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条:医院科研基金来源

上级核划的科技专项费。

医院的预算拨款,定为医院年总收入的0.5%。

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开发、咨询收入在科技人员分配及课题结题后的余款。

海外或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资助、捐赠。

第三条:资助范围

主要是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应用研究课题,软科学研究课题。包括经费短缺的正式立项在研课题和研究前景的所内自拟课题,特别是市场前景较好的应用、开发性研究课题。

第四条:资助对象

所从事医、教、研的中医及中西医专业技术或其他学科人员,具备科研能力,能执行课题研究计划者。

第五条:资助重点

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有一定基础和价值的课题。

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课题。

申请

第六条:医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信息中心文献检索选题切合实际,有一定新颖性。

2、立题依据充分,遵循中医理论体系,能突出中医特色。

3、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法科学、先进并具有可行性。

4、有一定的临床基础,具备开展深入研究的条件。

5、研究目标明确,可在1-2年内取得预期结果。

6、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管理原则

遵循自愿申请,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资助,专款专用原则,每个申请者每年限报1-2项。

第八条:申请手续

基金的申请人根据申请的基本条件,填写荔波县中医院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交文献检索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能否提供基本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基金分无偿,有偿及部分有偿三种方式,凡是直接经济效益者,原则上是有偿或部分有偿,一般每项资助强度为1000-10000元。

评审及审批

第十条:医院科研基金课题的评审工作,由科教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根据专家意见,科教科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科教科意见,由医院分管领导审批签署最后意见。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承担医院科研基金课题的科室及个人与医院签订合同, 实行课题经费核算和任务承包制。

第十四条: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财务科单独设立户头,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定期复核审查。

第十五条:科教科负责定期对课题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未按合同进行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要采取相应措施,或调整资助金额或终止课题,直到追究课题负责人经济责任。

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对未尽事项,在试行过程中修改、完善。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层次,增强运行机制,扩大课题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支配权,特制定如下办法:

属国家、部、省、州(局)级重点科研计划的课题及获得各种科研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资助的课题经费,一经批准下达,一律单独列账,由课题负责人编制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属院内重点计划的科研课题,经费在科研经费中按开支计划列支。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主要用于该课题的调研,临床、动物实验及一些基础实验所需的材料、试剂的购买,学术资料的整理,有关学术活动的开支,若当年有结余,可转作下一年度使用。 科研经费的使用计划、安排,主要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凡承担国家、部、省(市)局重点科研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均发放该课题经费出纳账簿,经费开支凭有关收据和账簿在财务科按规定报销。

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下,课题开支所需的小额费用(主要是一些易耗品的购置)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和科教科负责人签字支付,500元以上的开支须提出书面补充使用计划由院长审批。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到财务科支付,500-1000元以上必须提出书面计划,

由院长批准后方可支付。对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特事特办,以便提高效率。

课题完成后,如果经费有结余,结余经费10000元以下奖励50%;10000-50000元的奖励40%;50000元以上的视情况奖励10-30%。

每年年终和课题终结时,课题负责人应会同科管部门及财务部门搞好结算,并接受医院里组织的审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不认真接受审计、违反本办法造成科研经费浪费者,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工作奖励条例

为进一步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根据国家、部、市局有关奖励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积极鼓励具有科研能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对申请国家、部、州(局)、县的重点科研课题中标者,给予单项奖,奖励金额为争取的科研经费(含课题通过阶段评估多次获得的科研经费)的5%,一次性奖励该课题组。

对在科研课题研究进展顺利,完成计划好的课题组,年终给予奖励,奖金额视课题的级别和进展情况而定,最高1000元。 科研课题经各级部门鉴定获得成果奖,医院对等给予上级奖励金额的奖励(以最高一级奖额发给)。

对通过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临床观察等获得的收入,除去项目研制成本后按50%奖励给从事该项工作的研究人员,其中主研人员得60%,参与人员得30%(参与人员人均奖金不得超过主研人员人均奖金的50%,若有超过者,超过部分收为医院科研经费),科管人员得10%。

对临床预示药品产生的收入及其它创收,除去成本后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奖励有关科研人员,享受平均奖的科技人员按2:6:2的比例分成,即研究者得20%,科研基金60%,医院管理费20%,未享受平均奖的科技人员,收入扣除职工平均奖后,按4:4:2

分成,即研究者得40%,科研基金40%,医院管理费20%。

对院内开发的中药新制剂及科研成果用于临床,按药品利润的10%归课题组分配,按销售额的5%提取管理费,按销售额的8%提取观察费,若医生献方的新制剂,一次性奖励献方费1000-2000元,以上费用计入药品成本。

鼓励多渠道筹措科研资金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对引进资金开发项目者(指海外或有关单位及个人资助、捐赠者),奖给引入资金总额的10%。

医院每年底召开科技年会,对评选出的科研成果、在研课题、优秀论文进行奖励,其中科研成果,在研课题按本办法2、3条执行,优秀论文按以下比例奖励,国家级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省级(直辖市级)每篇500元,地市级以下每篇200元,同时颁发优秀论文证书。

对在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及管理人员,给予重奖,并授予医院“先进科研工作者”荣誉称号和荣誉证书。

奖励所需奖金在医院科研基金中专款拨出。

荔波县中医院

发表学术论文及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为鼓励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管理,本着保证质量,发展学术,节约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为保证论文的真实性和学术水平,凡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发表或交流学术论文,属临床方面的课题应先由作者所在科室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科教科审查登记,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寄出,其余收支由科教科负责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后寄出。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在外发表交流论文者,医院一律不予承认。

在研的各级科研课题应注意保密,需发表论文及出席有关学术会议,应先经课题负责人签字报科教科审查后方可进行。 同篇内容相同的论文原则上不得重复发表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应本着专业对口。就近和有选择地参加的原则,由非正规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一律不予批准参加。在本专业工作未满三年,原则上不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后应在本院进行学术讲座并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参加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是:由作者向所在科室领导申请同意并安排好工作,将开会通知交科教科审查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院长审批。

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副高级以上职称者每

年不超过二次,中级以下者每年不超过一次,(州级以上学术委员会理事会和专委会工作会议及承担了各级科研项目的课题主研人员参加与该项目有关的专业性学术会议不在此限)。

积极鼓励在省级以上正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在国家级刊物上全文发表论奖励1000元;在省级刊物全文发表论文奖励500元(限第一作者)。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未能出席学术会议并获论文证书者,全国性奖励500元,省级奖励200元,获优秀论文者追加奖励100元(限第一作者)。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总费用,分科核算部门按2:3:5比例,即医院承担20%,科室承担30%,个人承担50%,其余部门按5:5比例,即医院、个人各承担50%,医院支出费用最高限额2000元。

参加会议的资料一律收归该科室存档。资料费由科教科审查并交分管院长签字后在财务科报销。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制剂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研成果的应用,中药新制剂的研制和有效用于临床,对突出我院中医药特色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是祖国医药学创新的重要内容,为使科研制剂研制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中药制剂研究室试制的中药新制剂,其品种的数量必须由科教科审批处方(方解)剂型。生产中应注意节约原材料,能源,降低成本。成品须经质量检查,由研究室主任审定合格后发放。 中药制剂研究室研制中药制剂所需的药材原料由药剂科按批发价划拨。

中药制剂研究室研制中药制剂所需的辅料、包装、由制剂科审定、科教科拨款、安排购买。

中药制剂研究研制的中药新制剂,若是在研课题按药品利润的10%交课题组分配,按销售额的5%提取管理费,按销售费的8%提取观察费,剩余部分归医院财务。

中药制剂研究室以科研为主,同时可适当开发中药新制剂,占所得收入扣除平均奖后,按4:4:2分成,即40%作研究室效益奖,40%为科研基金,20%作管理费。全室职工年终奖暂时由医院统一支付。

中药制剂研究室生产者的科研制剂由科代发或直接送达病房,每月按处方核算,由科教科、财务科审核,计算,按以上办

法发给。

荔波县中医院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有关政策,坚持中医药办院方向,充分发挥医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技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修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医院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我院的发展方向规划提出建议,论证重大科研课题,开展对本院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论文 及著作的作者和对科研成绩显著的个人、集体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有院长聘请院内有关技术骨干和科技管理干部组成,委员总人数若干,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2人,顾问2-3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三年一聘,连聘连任。

第四条:医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既要考虑学术上的权威性,也要考虑学科的发展,同时还要兼顾有影响的老专家以及中青技术骨干,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学术组织。

第五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要求: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在院内同专业人员中水平较高,知识面较广,熟悉本专业院内外的情况,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多年。

热心于科学技术和医技工作,办事认真负责,科研道德及医

风正派。

第六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科教科负责,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收集资料,筹备会议及工作联系。

第七条:医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职责任务,可一年度或半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应与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申报的期限相衔接,具体时间由院长确定。

第八条:医院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对医院发展的关键技术,科研项目或成果的重要部分如组方,制剂工艺,未公开的科研方法与技术流程,要严守保密,如有失密、泄密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学术委员会名单

主 任 委 员:莫大昌(院长 儿科主治医师)

副主任委 员:韦阿琛(副院长 麻醉主治医师)

姚文贞(外科副主任医师)

委 员:刘初斌(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

刘晓曲(儿科主治医师)

李国东(骨科主治医师)

何 飞(普外主治医师)

蒙慧勤(妇产科主治医师)

赵祖峰(针灸科主治医师)

蒙锡姜(皮肤科主治医师)

蒙建兰(检验科主治医师)

覃树兰(护理部主管护师)

秘 书:卢意宽(针灸主治医师)

工作职责:

1、指导全院学术工作的开展

2、审议医院科研工作学术活动计划及完成情况

3、指导科研课题立项,并对课题投标进行审评

4、对科研课题进行成果鉴定,评审获奖等次

5、对全院各学科学术论文进行等次评审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评审办法

根据荔波县中医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科研项目,成果及优秀学术论文(著)评审办法。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新立项课题进行开题论证,论证在课题申报前一月内进行,负责对优秀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办法参照荔波中医院科研项目立项原则及成果评审办法进行。

科研成果评审原则:获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省科委一等奖的成果可定为特等;获州科二等奖,州局级一等奖的成果可定为一等;获县科委等奖,局级二等奖的成果可定为二等;获局级三等奖的成果可定为三等,院内为鼓励。

优秀论文(著)评审原则:国家级杂志全文发表,全国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可定为一等;省级杂志全文发表,省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可定为二等;省级以下(含内部)刊物全文发表,州市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或本院科研基金课题论文可定为三等。 在各级杂志增刊上发表论文不参加评审。

对拟立项的科研课题按《科研课题投标评审表》评审,对学术著作的评审将根据撰写体例,学术水平,出版发行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审。

评审工作由科教科负责组织。

荔波县中医院

科研课题投标评审表

投标项目名称:

评审人: 评审时间:

荔波县中医院

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根据国发(1980)302号文件关于《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我院医药科学研究、生产技术等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图纸,照片,表板及相关的录音带、录像带及软盘等都是科技档案。 二:科技档案的收集遵循及时、完整、系统、准确的原则,由科教科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各科研课题在完成后,所有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科研课题归档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要求者不能申报课题鉴定,也不再立新题。

三:科技档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对档案收集、整理的要求,对科技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及时准确地为科技工作服务,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科技档案的归档制度主要是及时对上级所下发的有关科技工作的文件进行归档,对科研项目至始至终的有关开题报告书,技术资料,原始试验记录及鉴定获奖材料按顺序在课题完成后进行装订归档(见后装订顺序),除此以外的和科技活动有关的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报告材料应及时归档。

五:加强对科研档案材料的保密工作,根据材料所属保密性质及级别,进行分类保管。原则上,划分为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三类。相应划密级为“绝密、机密、秘

密”三种。

重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部级下达的项目;以及国际间合作项目及相应获奖成果资料。重点科研项目指属省(局)、市级下达的项目,以及相应获奖成果资料。

一级项目指列入医院内预试性项目资料

密级划分原则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课题鉴定前由课题组提出初步意见医院保密委员会确认,经鉴定会评审专家通过,按课题归类上报审批。对违反保密制度私自将科研、课题资料泄露者,医院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六、档案实行借阅制度,借阅材料时必须登记,并在三个月以内归还,对划定为秘密以上(含秘密)密级的原始材料,技术报告要借阅需经分管院长批准。

七、对档案的保管实行短期、长期、永久三类,每五年检查一次,对失去保管价值的材料及时地进行销毁。

科研课题档案归档装

(原则按课题进行过程的时间顺序)

一、选题与立题阶段

开题报告,课题申请书,合同书,论证意见,批准文件等。

二、研究试验阶段

实施方案,试验设计,中药处方,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药理实验,毒理试验的测试数据和原始记录,临床观察表,随机表,科研病历号,检测证明,有关报批材料,计划执行情况表,会议记录等。

三、总结鉴定阶段

鉴定申请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资料查新报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成果推广方案,经费决算鉴定会记录,鉴定证书等。

四、成果申报及奖励

科技成果报告表,标引著录工作单,成果登记证书,成果奖励申报材料,奖金分配等。

五、成果推广应用及转让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成果应用单位证明,成果转让合同书,公证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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