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阅读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我省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八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省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不得超过350项。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资金。 第十九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政府财政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豫>〔1986〕58号)同时废止。

(完)

【阅读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我省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八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省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不得超过350项。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资金。 第十九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政府财政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豫>〔1986〕58号)同时废止。

(完)


相关文章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画虎.工笔虎.画虎技法.画虎视频刘晓军工笔画虎临摹作品视频 -设色(5) 8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第二类 限制类 三.电力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 30 万千 ...查看


  •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2008年03月11日 16时00分 29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劳动人事 "社会保险"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豫劳社基金[ ...查看


  • 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查看


  •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全文
  •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查看


  • 2014年修改后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5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 ...查看


  • 湖南省科技进步奖范文(1医药类)
  •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 2016 年度) 一.项目基本情况 奖励类别: 转化推广类 国家二类新药苹果酸氯波必利及片剂产业化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人徐霞,阳海,范朋云,谭军华,梁胜华,魏全民,张健 主要完成单位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项 ...查看


  •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政府令第61号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查看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全文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全文 2014年5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 ...查看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河南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1-12-23 08:59:16 来源: 大河网(郑州)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