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会计: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调整项目

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收入的确定:

会计与税收差异:

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属于收入,而是利得,营业外收入。

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1)销售货物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交纳增值税的企业)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规定不同,增值税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

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电梯需要安装和检验 空调简单) 4.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交纳营业税的企业)

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对于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会计与税法是一致的;

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会计与税法是不一致的。

例:甲企业接受乙企业建筑安装劳务,合同总金额300万元,工期从08年4月至09年5月,合同约定第一年完成70%,乙企业支付210万元;第二年完成30%,支付90万元。08年甲企业实际发生成本230万元,实际收到只180万元,以后款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 会计:确认收入180万元,成本230万元;(会计强调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

税法:确认收入210万元,成本230万元,纳税调增30万元。(税法强调完工百分比法) 营业税: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转让财产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例如出售固定资产收益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与税法一致,权益法与税法有差异。

权益法:

A (投资方)——B (被投资方)30% 1000万利润 300万投资收益 调减 -1000万利润 300万投资损失 调增

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

(5)利息收入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一致,不按照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甲企业08年9月1日出租给乙企业一房屋,每月租金1万元,每年9月1日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

甲企业:

08年:会计:借:银行存款 12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预收账款 8 会计确认4万元收入

08年:税法确认收入12万元,纳税调增8万元。

09年:会计:借:预收账款 8

贷:其他业务收入 8 会计确认8万元收入

09年:税法不确认收入,纳税调减8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2009-0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原法,25%税率企业投资15%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需差额补税;

新法,不需补税,投资收益不需交税,年末纳税调减。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 08.10.9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旧法,房地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应视同销售,按售价纳税;

工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应视同销售。

新法,以上不再视同销售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如对外捐赠

新法实施后,是否视同销售的把握,就看资产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五、扣除项目: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税前扣除的要求:

1. 真实性:

除了加计扣除外,都要按照真实性的要求,例如企业预计的产品质量保修费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不得扣除,应调整,还有资产减值损失等。

2. 合法性:

(1)支出合法:贿赂支出、回扣支出不得扣除

(2)凭证合法:

3. 合理性:

(一)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会计:新准则“应付职工薪酬”包括范围比较宽泛,共8项内容。

税法:只是会计“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第一项,即“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员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对其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仍属于职工薪酬;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具体把握三点:

(1)计提了一定要支付,支付日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

(2)发放对象符合规定,即三类人员。

(3)工资薪金合理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洛阳国税要求不能超过50%)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单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国税地税信息互通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与以前有差别)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与以前一致)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以前在劳动保护费,规定30元50元,现在和其他福利费一起不超过工资总额14%)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前在工资,还有住房补贴、保健补贴)。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以前在管理费用)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政策发生变化,07年没有用完的福利费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8)264号 2008.3.24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费用:

1. 退休人员费用:如书报杂志费,工资补差,过节补助慰问等费用,企便函(2009)33号规定:退休人员补助不得扣除。

2. 私家车燃油费报销:08年1月1日前,在工资薪金核算;08年后,作为职工交通补

贴记入职工福利费,职工还需交纳个税。个税可以扣除公务费,若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公务费标准,按报销金额(600元)的30%(180元)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3. 通讯费的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职工还需交纳个税。个税可以扣除公务费,若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公务费标准,按报销金额(200元)的20%(40元)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3. 工会经费: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2%×40%—市地税局—市工会。取得工会组织专用拨缴款收据,可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2%×60%— 大企业工会组织,取得工会组织专用拨缴款收据,可扣除。

— 小企业若无工会组织,没有拨缴,使用时减少,不得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不仅包括培训费,还包括住宿费、差旅费)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如投影仪,但不能一次记入教育经费,先记入固定资产,折旧记入教育经费)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如MBA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国税函(2009)202号 2009.4.21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5. 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某企业年销售收入4 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年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

30×60%=18万元 4 000×5‰=20万元 限额为18万元 调增12万元 若年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

30×60%=18万元 3 000×5‰=15万元 限额为15万元 调增15万元

国税函(2009)202号 2009.4.21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9)72号 2009.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7. 捐赠支出: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2009)85号 共69个社会团体

公益事业:

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需注意:1. 程序合法2. 凭据合法

8. 利息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便函重申: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的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注意:

1. 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须有银行开出的收费凭据;

2.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须取得对方开出的收费凭据;

3. 按照权责发生制,旧法预提的利息不得扣除,新法允许扣除,但以后须支付且取得收费凭据。

4. 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08年1月1日起,不得扣除。(个人不是企业)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200912.31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9. 五险一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 2009.6.2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注意:

1. 要符合标准

2. 计提后要缴纳,否则需调增。如一些单位困难,当年计提未缴纳,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缴纳时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0. 销售折扣与折让:

国税函(2008)875号 2008.10.30

11. 劳动保护费: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需注意:

1. 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现金支出,应凭票扣除

2. 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2. 固定资产租赁费: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例:甲企业08年9月1日出租给乙企业一房屋,每月租金1万元,每年9月1日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

乙企业:

08年:会计:借:管理费用 12

贷:银行存款 12 会计确认12万元费用

08年:税法确认费用4万元,纳税调增8万元。

09年:会计:不确认费用

09年:税法确认费用8万元,纳税调减8万元

13. 财产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 2009.5.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增加了纳税风险

第十条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例:某企业某年毁损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10 279元,(含运费279元)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确认,计算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10 279+10 000×17%+279÷(1-7%)×7%=12 000(元)

14.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罚款不可以,经营罚款可以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具有广告费性质的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不可以扣除)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代替他人支付的费用不可以扣除,如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个人无发票,企业到税局代开,所支付的税款。如企业为股东支付的款项,支付的回扣、贿赂,个人的诉讼费等

六、税收优惠:

2. 小型微利企业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科发火(2008)172号 08.4.14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国科发火(2008)362号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4. 三新开发费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 2008.12.10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劳动保险费不能扣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但是不能加计扣除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如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等不得加计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2009.2.27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会计上计入研发费项目归集依财企(2007)194号

5.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税(2009)70号 2009.4.30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资产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意:以上优惠并不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自行扣减。而是要备案、核准。

备案分为资格备案:

国税发(2009)81号 2009.4.16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确认备案:汇算时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以前净残值率3%,5%,08年1月1日后不再强调,按企业合理净残值确定)

(二)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税函(2009)98号 2009.2.27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三)无形资产:

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与会计不同)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税(2008)1号 2008.2.22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但一定要备案,如购进的财务软件、管理软件等,以前不需备案)

例1. 假定某企业为居民企业,某年经济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发生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其中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

计算该企业该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 会计利润=2 500-1 100-670-480-60-40+70-50=170(万元)

2. 广告费扣除限额=2 500×15%=375(万元)

调增金额=450-375=75(万元)

3.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5×60%=9(万元) (2)2 500×5‰=12.5(万元) 调增金额=15-9=6(万元)

4. 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70×12%=20.4(万元)

调增金额=30-20.4=9.6(万元)

5.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

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

调增金额=9-3.75=5.25(万元)

6. 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5.25=271.85(万元)

例2:某企业某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支付运费0.3万元

(3)转让一商标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

(4)让渡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3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7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

(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赠10万元,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利润总额= 2000 + 11.7 + 60 + 10 + 2

-1000-500-300-50-40=193.7(万元)

(2)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

调增金额 = 400-301.5=98.5(万元)

(3)业务招待费限额 80×60%=48(万元)

(2000+10)×5‰=10.5(万元)

调增金额 = 80-10.5=69.95(万元)

(4)新产品开发费加计扣除调减金额

=70×50%=35万元

调减金额=35(万元)

(5)捐赠限额=193.7×12%=23.21万元

调增金额=10+2=12(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93.7-2+98.5+69.95- 35 +12=337.15

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一、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会计: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调整项目

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收入的确定:

会计与税收差异:

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属于收入,而是利得,营业外收入。

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1)销售货物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交纳增值税的企业)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规定不同,增值税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

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电梯需要安装和检验 空调简单) 4.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交纳营业税的企业)

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 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对于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会计与税法是一致的;

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会计与税法是不一致的。

例:甲企业接受乙企业建筑安装劳务,合同总金额300万元,工期从08年4月至09年5月,合同约定第一年完成70%,乙企业支付210万元;第二年完成30%,支付90万元。08年甲企业实际发生成本230万元,实际收到只180万元,以后款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 会计:确认收入180万元,成本230万元;(会计强调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

税法:确认收入210万元,成本230万元,纳税调增30万元。(税法强调完工百分比法) 营业税: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转让财产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例如出售固定资产收益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与税法一致,权益法与税法有差异。

权益法:

A (投资方)——B (被投资方)30% 1000万利润 300万投资收益 调减 -1000万利润 300万投资损失 调增

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

(5)利息收入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一致,不按照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甲企业08年9月1日出租给乙企业一房屋,每月租金1万元,每年9月1日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

甲企业:

08年:会计:借:银行存款 12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预收账款 8 会计确认4万元收入

08年:税法确认收入12万元,纳税调增8万元。

09年:会计:借:预收账款 8

贷:其他业务收入 8 会计确认8万元收入

09年:税法不确认收入,纳税调减8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2009-0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原法,25%税率企业投资15%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需差额补税;

新法,不需补税,投资收益不需交税,年末纳税调减。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视同销售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 08.10.9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旧法,房地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应视同销售,按售价纳税;

工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应视同销售。

新法,以上不再视同销售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如对外捐赠

新法实施后,是否视同销售的把握,就看资产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五、扣除项目: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税前扣除的要求:

1. 真实性:

除了加计扣除外,都要按照真实性的要求,例如企业预计的产品质量保修费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不得扣除,应调整,还有资产减值损失等。

2. 合法性:

(1)支出合法:贿赂支出、回扣支出不得扣除

(2)凭证合法:

3. 合理性:

(一)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会计:新准则“应付职工薪酬”包括范围比较宽泛,共8项内容。

税法:只是会计“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第一项,即“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二是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员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对其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仍属于职工薪酬;三是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通过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具体把握三点:

(1)计提了一定要支付,支付日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

(2)发放对象符合规定,即三类人员。

(3)工资薪金合理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洛阳国税要求不能超过50%)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单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国税地税信息互通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与以前有差别)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与以前一致)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以前在劳动保护费,规定30元50元,现在和其他福利费一起不超过工资总额14%)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前在工资,还有住房补贴、保健补贴)。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以前在管理费用)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政策发生变化,07年没有用完的福利费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8)264号 2008.3.24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费用:

1. 退休人员费用:如书报杂志费,工资补差,过节补助慰问等费用,企便函(2009)33号规定:退休人员补助不得扣除。

2. 私家车燃油费报销:08年1月1日前,在工资薪金核算;08年后,作为职工交通补

贴记入职工福利费,职工还需交纳个税。个税可以扣除公务费,若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公务费标准,按报销金额(600元)的30%(180元)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3. 通讯费的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职工还需交纳个税。个税可以扣除公务费,若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公务费标准,按报销金额(200元)的20%(40元)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3. 工会经费: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2%×40%—市地税局—市工会。取得工会组织专用拨缴款收据,可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2%×60%— 大企业工会组织,取得工会组织专用拨缴款收据,可扣除。

— 小企业若无工会组织,没有拨缴,使用时减少,不得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不仅包括培训费,还包括住宿费、差旅费)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如投影仪,但不能一次记入教育经费,先记入固定资产,折旧记入教育经费)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如MBA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国税函(2009)202号 2009.4.21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5. 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某企业年销售收入4 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年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限额。

30×60%=18万元 4 000×5‰=20万元 限额为18万元 调增12万元 若年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

30×60%=18万元 3 000×5‰=15万元 限额为15万元 调增15万元

国税函(2009)202号 2009.4.21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9)72号 2009.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7. 捐赠支出: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2009)85号 共69个社会团体

公益事业:

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需注意:1. 程序合法2. 凭据合法

8. 利息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便函重申: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的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注意:

1. 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须有银行开出的收费凭据;

2.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须取得对方开出的收费凭据;

3. 按照权责发生制,旧法预提的利息不得扣除,新法允许扣除,但以后须支付且取得收费凭据。

4. 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08年1月1日起,不得扣除。(个人不是企业)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200912.31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9. 五险一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 2009.6.2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注意:

1. 要符合标准

2. 计提后要缴纳,否则需调增。如一些单位困难,当年计提未缴纳,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缴纳时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0. 销售折扣与折让:

国税函(2008)875号 2008.10.30

11. 劳动保护费: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需注意:

1. 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现金支出,应凭票扣除

2. 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2. 固定资产租赁费: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例:甲企业08年9月1日出租给乙企业一房屋,每月租金1万元,每年9月1日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

乙企业:

08年:会计:借:管理费用 12

贷:银行存款 12 会计确认12万元费用

08年:税法确认费用4万元,纳税调增8万元。

09年:会计:不确认费用

09年:税法确认费用8万元,纳税调减8万元

13. 财产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 2009.5.4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增加了纳税风险

第十条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例:某企业某年毁损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10 279元,(含运费279元)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确认,计算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10 279+10 000×17%+279÷(1-7%)×7%=12 000(元)

14. 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罚款不可以,经营罚款可以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具有广告费性质的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不可以扣除)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代替他人支付的费用不可以扣除,如企业租赁个人房屋,个人无发票,企业到税局代开,所支付的税款。如企业为股东支付的款项,支付的回扣、贿赂,个人的诉讼费等

六、税收优惠:

2. 小型微利企业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科发火(2008)172号 08.4.14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国科发火(2008)362号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4. 三新开发费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 2008.12.10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劳动保险费不能扣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但是不能加计扣除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如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等不得加计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 2009.2.27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会计上计入研发费项目归集依财企(2007)194号

5.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税(2009)70号 2009.4.30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资产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意:以上优惠并不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自行扣减。而是要备案、核准。

备案分为资格备案:

国税发(2009)81号 2009.4.16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确认备案:汇算时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以前净残值率3%,5%,08年1月1日后不再强调,按企业合理净残值确定)

(二)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税函(2009)98号 2009.2.27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三)无形资产:

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与会计不同)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税(2008)1号 2008.2.22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但一定要备案,如购进的财务软件、管理软件等,以前不需备案)

例1. 假定某企业为居民企业,某年经济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发生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其中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

计算该企业该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 会计利润=2 500-1 100-670-480-60-40+70-50=170(万元)

2. 广告费扣除限额=2 500×15%=375(万元)

调增金额=450-375=75(万元)

3.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5×60%=9(万元) (2)2 500×5‰=12.5(万元) 调增金额=15-9=6(万元)

4. 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70×12%=20.4(万元)

调增金额=30-20.4=9.6(万元)

5.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

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

调增金额=9-3.75=5.25(万元)

6. 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5.25=271.85(万元)

例2:某企业某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支付运费0.3万元

(3)转让一商标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

(4)让渡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3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7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

(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赠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赠10万元,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利润总额= 2000 + 11.7 + 60 + 10 + 2

-1000-500-300-50-40=193.7(万元)

(2)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

调增金额 = 400-301.5=98.5(万元)

(3)业务招待费限额 80×60%=48(万元)

(2000+10)×5‰=10.5(万元)

调增金额 = 80-10.5=69.95(万元)

(4)新产品开发费加计扣除调减金额

=70×50%=35万元

调减金额=35(万元)

(5)捐赠限额=193.7×12%=23.21万元

调增金额=10+2=12(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93.7-2+98.5+69.95- 35 +12=3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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