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

(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 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 园区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一)园区总体规划由中新双方共同组织编制,其内容应当包括:园区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河湖绿地系统、能源、水源、给排水、防洪等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二)园区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建筑退后线、建筑缓冲带、配套设施、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

第十二条 园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管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园区设立总体规划委员会,负责园区总体规划的初审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鉴

定。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及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向规划建设局提供有关专业规划初步方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纳入园区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主持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综合平衡后,一并上报规划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园区总体规划应当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园区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或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对园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九条 园区总体规划目批准之日起,园区管委会应当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并向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园区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园区管委会应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特殊情况的,园区管委会可决定提前或推迟修订或调整,但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园区建设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结构、道路骨架的重大修改和调整。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第二十条规定内容的修改和调整,由园区管委会或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每年检查一次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园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性修改和调整,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作细规划的重大修改和调整,应当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园区一、二、三期的中心区和东西主轴线道路两侧及金鸡湖周边地区必须编制城市设计,园区城市设计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由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城市规划批准前,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园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园区管委会必须公布。有关图纸和说明应当公开展览30天以上。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印制经批准的总体规划。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园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实行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委托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D )按城市规划负责项目选址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CSSD在招商前必须全面了解并掌握园区规划建设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具体要求,在引进项目时必须将项目的有关情况通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在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必须将选址结果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如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其他专业要求。CSSD 应当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违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选址。

对CSSD 作出的不符合园区城市规划及有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选址,园区规划规设局可以撤销并要求CSSD 重新选址。

第三十二条 在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本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的园区规划建设局不予承认并不受理该建设项目任何规划申请。

第三十三条 凡在园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持园区经济发展局的项目批准备案或批准文件和CSSD 的书面同意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在领取田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 本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同意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掘土、填挖水面、堆弃垃圾。

第三十六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根据便设项目所处地段和重要程度,要求建设单位申报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设立规划建筑设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某些建设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开。 第三十九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审批建设的依据在园区内建设除执行园区城市规划外还必须符合《苏州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 在园区内进行土地分割,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已完成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核发土地分割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园区内进行建筑分层分割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园区规划程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已按原建设用地规划仍可证要求将建筑施工至封顶后方可核发建筑分层分割的授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在园区内建设,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的规范、规定。园区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获得有关专业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 在规划实施管理中,如涉及消防、供电、邮电、环保、交通、水利、给水、排水、人防等项专业要求时,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有关事宜。具体协调办法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园区设立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牵头的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会审。

第四十五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在接受申请后20天内作出核发规划指导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计可证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先决条件。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个月内开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手续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园区规划建设局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此期限内完成全部核准的建设内容,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延期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延期或不批准延期,其中批准延期只准一次。

第四十九条 必须控制建筑退后线和建筑缓冲带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认可的测绘部门放线验线,建设单位必须在放线前2天通知测绘部门。

第五十条 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园区规划建设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园区规划建设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使用证。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定拆除的原有建设工程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完成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完成验收后,移交给有关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部门,需移交的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包括

(一)独立式、半独立式和排屋式住宅的所有户外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

(二)普通住宅区通车道路和所有户外公共设施;

(三)共管式公寓基地外四周所有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

(四)其他建筑基地外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实行保证金制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临时建设期满取消后,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如数退还。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满的建设单位必须取消临时建设内容,恢复原土地用途。临时建设期满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五条 不涉及土地分割和建筑分层分割的土地转让批准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同时转移,任何单位不得变更其内容批准土地转让的单位必须同时将批准的内容抄送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CSSD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如有特殊理由,不能满足城市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时,可以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违规申请,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或经园区规划管理委员会会审后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十六条 CSSD或建设单位如果对园区规划建设局不批准其建设项目选址或其他各类规划申请、或对附带条件批准不服,可以在接到园区规划建设局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复议.由园区管委会主任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主任在作出决定前可以召开至少3名以上中立的社会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如涉及总体规划重大修改与调整、变更,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在园区范围内园区管委会主任的决定是最终的行政决定。

第六十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在实施规划管理时,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办法按《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收费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施工: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得到规划建设局批准;

(二)获得规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工程可提前施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图结构部分得到规划建设局批准;

(二)获得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

第六十三条 本章所指建设工程,不包括:

(一)临时建筑;

(二)园区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a

第六十四条 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图施工前必须获得规划建设局批准,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书面资料,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

(二)勘察设计单位结构技术负责人关于该项工程的结构设计安全证明书;

(三)获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六十五条 规划建设局经过建设工程施工留审核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或附加条件批准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修订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修订图;

(三)不遵守上述规定修河图纸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规划建设局可以驳回其申请;

(四)批准后的建设工程施工留影响规划、消防以及结构体系变更的申请人必须重新报交,同时附勘测设计单位结构技术负责人关于该项工程变更后的结构体系安全证明书。

第六十六 条下列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图批准图自行失效;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二)图纸批准后1年内未开工的;

(三)不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图纸批准后6个月内未施工的。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由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合问规划建设局提交申请。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勘测设计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提交规划建设局需要的其他文件。规划建设局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意施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上述两证可根据实际情况附加某些条件。

第六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规划建设局可以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

(一)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或已经影响公众人身安全或引起公众财产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或已经引起邻近房屋、道路、土地等沉陷或坍塌的。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更换;

(二)勘测设计单位更换;

(三)施工单位更换;

(四)批准图失效。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施施工监理制度。

第七十条 任问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在园区注册合格的勘测设计单位设计。勘测设计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在该工程中的职责时,必须在终止其职责后14天内通知规划建设局及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工。

建设工程中勘测设计单位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在委任新的勘测设计单位后7天内通知规划建设局。 第七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颁布的设计技术规范及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文件;

(二)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批准图施工;

(三)负责保存现定的各种工地文件及记录;

(四)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进度表;

(五)向规划建设局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六)保证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工程师具有批准图。

第七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委任不少于1名的监理工程师全职监督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在7天内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局。勘测设计单位必须立即委任新的监理工程师,并在委任后7天内通知规划建设局。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由花园区注册合格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不能继续施工的必领在终止其职责后14天内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局,建设单位委任新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委任后7天内面通知规划建设局。

施工单位必须履行7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批准图施工;

(二)遵守国家施工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在工地上保存一套批准图;

(四)建筑工程完工后10天内,向规划建设局提交竣工证明。

第六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试件检测。

第六十五条 对于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工程停工;

(二)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补办手续,同时将通知发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不执行命令的违法建设规划建设局可以封锁现场,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规划建设局接受任何关于审批程序或技术规范的违规申请。任何违规申请必须填写规划建设局的违规申请表格并提交规划建设局指定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必须获得规划建设局所颁发的建投工程使用证或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八条 颁发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规划建设局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工程必须修正的内容;

(二)取得建设工程使用证的期限。

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的取得.并不证明该项工程已符合所有验收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工程使用证者,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自行失效。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申请被驳回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申请被驳回的;

(三)违规申请被驳回的;

(四)健设工程使用证或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申请被驳回的;

(五)对批准附加条件有异议的。

第八十一条 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划建设局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园区管委会主任可以批准或驳回复议申请。园区管委会主任的复议决定是最终的行政决定。

第五章 建筑疏散通道及危房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业主或使用者必须确保建筑内疏散通道的通畅。不符合消防疏散使用要求的建筑,规划建设局可以要求业主进行修改。不符合消防疏散使用要求,且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建筑,规划建设局可以要求业主或使用者停止使用该建筑。 不执行上述要求的业主和使用者,规划建设局可以依法代业主执行,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三条 建筑超载或主体结构出现危险,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建筑的危险状况,要求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聘请有资质,且经规划建设局认可的结构专业工程师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三)拆除全部或部分建筑并清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规划建设局可以要求业主限制危房的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划建设局可以依法代替业主执行,所有费用曲业主承担。第八十四条 规划建设局经检查和评定认为某建筑为危房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关闭该建筑及封锁现场。

采取紧急措施前,规划建设局应当通知业主和该建筑的每一个使用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五条 危房关闭通知书,应当发给被关闭建筑的业主及每一个使用者。业主及每一个使用者应当在接到危房关闭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撤出该建筑,搬走所有有形财产。在危房关闭通知书有效时间内没有规划建设局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该建筑停留或进入该建筑。危房关闭通知书生效后规划建设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撤出该建筑,封锁该理筑全部或部分出人口、通道搬出所有的有形财产。规划建设局撤销危房关闭的通知应当一份寄给业主,一份贴在该建筑的明显处。

第六章 建筑物定期检查

第八十六条 规划建设局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进行检查。定期检查通知在下列时间发出:

(一)居住建筑自建设工程使用证发放之日起满10年;

(二)居住建筑自建设工程使用证发放之日起满5年。

第八十七条 业主接到规划建设局的定期检查通知后,必须聘请结构工程师,对该建筑物进行检查;业主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划建设局可以代业主检查或聘请结构工程师检查,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或规划建设局根据上述规定聘请的结构工程师,可以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进入应当检查的建筑物。 第八十八条 结构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规定的方式检查;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规划建设局报交检查结果报告

(三)与被检查的建筑无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四)是国家认可并颁发资格证书的结构工程师。

第八十九条 下列建筑不需定期检查:

(一)独立式住宅、半独立式住宅、排屋、简易房屋、棚、亭;

(二)临时建筑。

第九十条 被检查的建筑和与其他建筑相连,但结构体系独立,且能独立使用或只需少量修改即能独立使用的建筑,作为独立的一幢建筑检查;结构体系不独立不作为一幢独立的建筑检查。

第七章 建筑消防设施

第九十一条 建筑在申领建设工程使用证后,必须向消防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下列情况,不需申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取得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使用证后1年以内;

(二)建筑使用证(临时)有效期间内。

第九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功可证有效期为1年或者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上所规定的较短时间为准;持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证书。

第九十三条 颁发或更换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均由园区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1)提交一套有业主或其代理人签名比例为1:200的各楼层平面图,并且在上面注明下列细节:

(1)各层平面房间用途及消防规定使用人数;

(2)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流疏散方式及疏散通道;

(3)根据消防规范安置的有关灭火设备的种类及其位置;

(4)所有外墙的窗洞及其他照明、空调、通风系统等在外墙上的洞口、尺寸及位置;

(5)电梯、自动扶梯、消防控制中心、消防电梯等其他辅助设施的位置;

(6)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专业工程师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完好与有效的证明。

第九十四条 更新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如果建筑与前一次提交的图纸无任何更动,则不需重新报文规定的图纸。

第九十五条 消防主管部门可以拒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在附有条件的前提下,颁发或更新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九十六条 消防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

(-)申请人不遵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附加条件的;

(二)申请人所报交的资料及证书与事实不符的;

(三)建筑由于使用不当导致火患概率较高的;

(四)建筑管理不善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

(五)建筑由于管理、使用不当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九十七条 颁发新证或更换旧证应当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申请被驳回的,已交手续费概不退还。

第八意 广告设施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本章所称广告设施,是拍广告牌和标牌。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指进行广告宣传的人,或他的雇员或代理人,其中包括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者,广告中关于物品、商业、贸易及其他所涉及到的人。 第九十九条 设置广告设施必须持有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广告执照。申请执照时必须附有所申请广告的简图或照片及悬挂广告的位置图。展示于围篱、框架或建筑物上的广告超过10平方米的,申请执照时需上交详细结构图。

第一百条 广告执照按期限分成两种:执照A 与执照B 。A 类执照期限由规划建设局确定,不超过3年;B 类执照期限不超过12个月。取得A 类执照、B 类执照必须按规定缴纳手续费。

A 类执照需在失效期前更新。

第一百零一条 若广告的内容、形式、尺寸、位置及其他细节没有改变,A 类执照更新时无需重新申请,但B 类执照的更新须重新申请。持有A 类执照的广告需标明执照号码。

第一百零二条 执照有效期内可申请扩大广告面积,申请需附所持执照,规划建设局盖章,并缴纳扩大面积所增收的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规划建设局可以批准、驳回上述申请或更新执照,并视情形附加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设置下列广告设施不需要申请执照:

(-)在出租或售卖的土地与产业上竖立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的广告牌和标牌;但只允许有l 块;

(二)施工单位可以在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内或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工程附近设置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的施工单位标牌,但每个项目只允许有1块;

(三)分包商可设立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的标牌,用来表示分包工程项目;

(四)学校标牌;

(五)从建筑物外突不超过15厘米,总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的广告牌;

(六)医院标牌;

(七)读报栏;

(八)方向指示牌、道路交通管理的各种标志牌;

(九)在商店四周建筑线3O 厘米以内的商店内的广告。

第一百零五条 高出街面4米的广告外突建筑界限不得超过1.5米并不得超过阳台和雨蓬外边界限。人行走道上的广告牌应当高出地面2.5米以上。街面上低于4米的广告自建筑界限外突不得超过50厘米。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照明广告,必须特别申请。

第一百零六条 广告执照不能转让。未经规划建设局的书面批准不得任意更动广告。

第一百零七条 规划建设局可以按本规定书面通知修改、暂时吊销和废除有关执照,已收执照费概不退还。

第一百零八条 规划建设局可以书面通知要求拆除、变更和维修广告设施,持照人或业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拒不执行的,规划建设局可以拆除或采取其他类似措施取消广告设施。上述措施所耗费用由书面通知的被发给对象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同意,规划建设局可以对某些特殊用途的标牌作出免予办理执照,或者取消执照的决定。

第九章 建筑与共有产业的维修与营理

第一百一十条 所有建筑与共有产业必须进行维修与管理。园区负责建筑维修管理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一百十一条 当某建筑与共有产业维护不当负责单位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业主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维修;若拒绝维修或者维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负责单位可以代替业主实施,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当有多个业主时,由负责单位确定维修费的分担方案。上达维修费用业主必须在负责单位发出的维修付费通知之后1个月内偿付。

第一百十二条 购房者应当按房屋买卖合同向建设单位支付建筑与产业维修与管理费。

第一百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取维修管理费的方案,必须由负责单位批准。

第一百十四条 建设单位满足下列条件应当设立建筑与共有产业维修基金:

(一)建筑完工或部分完工,领取建筑使用证(临时);

(二)准备分层分割的建筑图已获规划批准;

(三)分割单位超过4个,且已售出2个以上的。

第一百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所收到的建筑与共有产业维修费及因建筑与共有产业引发的其他收入纳入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总额为该建筑与共有产业的维修和管理所需费用的总和。

第一百十六条 设立的维修基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共有产业的清洁服务与安全保卫费;

(二)共有产业的维护、修理和更新费;

(三)风灾和其他灾害的保险费;

(四)租金和利息;

(五)维修基金审计费;

(六)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一百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者负责保存维修基金。

第一百十八条 维修基金应当存入国家指定银行,并可按规定进行投资与保险。

第一百十九条 成立合法的共管委员会之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剩余的维修费转交给该共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维修基金帐目。记录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委托审计师,每年进行维修基金的审计;在负责单位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审计师证明的帐目副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负责单位规定的方式,保存含有下列内容的记录:

(一)每套房屋应当负担的维修费;

(二)每套房屋的面积;

(三)每套房屋购房者的姓名、通讯地址;

(四)购房者或律师的姓名、通讯地址。负责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报供上述记录的副本。建设单位应当在负责单位提出上述要求之后的14天内上交上述记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负责单位通过调查确认建筑和共有产业的维修管理不当时,可以任命物业管理代理人;同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通知发出后的14天之内;决定是否任命管理代理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作出后14天内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上述物业管理代理人应当负责收取建筑和共有产业的维修管理费。负责单位可以撤回上述任命而任命新的管理代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代理人应当在2个月内向负责单位提交接受之日建筑和共有产业管网与维修情况报告的下列资料:

(一)维修基金的债务额;

(二)用维修基金进行的投资和保险的凭证;

(三)购买者所欠的维修费;

(四)与维修基金有关的收入。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指定的物业管理代理人。负责对建筑与共有产业维修基金及用维修基金进行的投资和购买的保险进行管理,并可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向购房者征收维修费并出具收据,收取建设单位应当缴付的维修费。物业管理代理人必须将所收取的上述费用纳入维修基金。无物业管理代理人的同意,不得动用维修基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指定物业管理代理人,不免除建设单位的下列责任;

(一)在建筑使用证发出之前.接负责单位的要求实施维修、变更和扩建;

(二)负责实施共有产业的维修和各种缺陷的修复。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代理人在按规定向负责单位上交银行或保险公司的担保书之后,方可行使管理代理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于完工之后需进行分层分割并超过4个单元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单位缴纳储备金。

上述储备金必须在建筑使用证(临时)发出之前上交。负责单位可以动用上述储备金,进行建筑与共有产业的缺陷修复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上述储备金。上述储备金或剩余储备金。应当在建筑使用证发放后第4年退还给建设单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园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不符合规划或其他专业技术规定要求的,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土地分割或建筑分层分割的,园区规划建设局责令土地拥有者改正,并按每平方米土地1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符合城市规划和其他专业技术要求的园区规划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土地10元以下对土地拥有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按时补办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拆除违法建设,并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5%处以罚款:

(-)占用道路、广场、消防通道、公共绿地、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未作技术处理的建设;

(二)占用建筑缓冲带和建筑退后线的建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建筑;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

(五)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景观或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

第一百三十条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园区城市规划造成一定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至15%的罚款,并责令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园区规划没有造成影响的,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对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并责令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仍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园区规划建设局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周围环境的,拆除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对保留部分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和色彩的)影响城市景观的,限期按原来批准的内容重新施工;

(三)擅自改变土地和建筑使用性质的;责令其纠正;

(四)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分隔影响消防等要求的责令其改正;

(五)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承重结构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期限完工,也未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播延期的园区规划建设局按工程总造价的3%至5%处以罚款,期满3个月的,每延长1天加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经测绘部门按规定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对其处以

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法建设活动未经处理前,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停止审批违法建设单位的建议申请。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园区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建筑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或提交的资料、文件等与事实不符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至3%处以罚款并可以取消其在园区的设计资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施工或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或不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对其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并可以取消其在园区的施工资格。

第一百三十八条 测绘部门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要求放线验线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对测绘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使用证而擅自使用建筑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以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建设工程使用证。

第一百四十条 园区内未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同意,进行取土弃土、填挖水面等活动,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和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理或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筑完工但不符合建筑疏散通道要求且不遵守规划建设局的通知改正或停用者,规划建设部门可以对业主或使用者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从发出通知之日起每天加处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业主对危房不按照规划建设局的要求进行检查、加固、拆除或停止使用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业主处以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每天加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规划建设局发出的危房关闭通知书有效期间内,擅自停留或进入该建筑者,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每天加处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业主不遵守规划建设局发出的定期检查通知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业主处以不超过10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进行定期检查的结构工程师不按规定要求检查并得交检查结果报告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阻碍结构工程师进行定期检查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处以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每天加处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需申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而业主不申领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造成公众财产及人身安全损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对广告管现的规定进行广告者,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每天加处不超过5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筑建成初期,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要求设立维修基金帐目或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补足主管部门已动用的储备金,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着,每天加处不超过1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单位不经维修管理单位批准,擅自收取维修费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保存、提供和上交购房者的记录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l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当维修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聘请的物业管理代理人不按本办法履行其责任并定期汇报工作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的业主,不按本办法对建筑物进行维修的,规划建设局有权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园区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阻碍园区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建设是指在土地上、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建建设工程,土地分割或建筑分层分割或其他对土地和建筑的使用进行改变的活动。土地是指位于园区7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土地所附属的建筑、产业、利益和权利。建设工程范围是指:

(一)建筑物:各类房屋(舍地下室等附建设施)、简易棚、屋、亭;

(二)构筑物:围墙、护栏、码头、驳岸、港埠、水闸、栈桥、烟囱、深井、各类天线塔、微波塔、水塔、储存气体、液体和固体的塔、池、罐、固定露天的构架装置;

(三)修理装饰工程:改变建筑外型(包括材料和色彩)、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建筑内部平面布置、建筑高度的维修工程、沿街建筑的门面开设与装修工程;

(四)园林绿化:公共绿地(含公园);

(五)城市小品:各种橱窗、画廊、宣传栏、广鞋牌、灯箱、建筑小品、雕塑、霓红灯等;

(六)市政公用设施:对外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各类工程管线。使用者是指根据合约直接使用土地、建筑的人。

临时建设是指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限期拆除或取消使用制限一般不超过2年的建设。土地分割是指拥有者对已取得土地仅属证件的土地进行划分,划分后的各部分土地可以单独登记注册。

选址是指为各类建设项目选择建设地点。拥有者是指拥有法律规定的由园区管委会核发的土地、建设工程权属证件的人。

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拥有者和使用者。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公共道路是指公众可以通行的。通常由某一部分负责统一维修管理的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为公众服务的。通常由某一部门统一负责维修管理的设施,包括雨水管道、自来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绿地、供电管线、通讯管线、供热管线、煤气管线等及其附属设施。独立式住宅是指单幢单户使用的不超过3层住宅。半独立式住宅是指单幢2户使用的不超过3层住宅。排屋式住宅是指两户以上不超过10户相连的单幢不超过3层住宅。分管式公寓是指产业由居民共同拥有并负责管理及维修的住宅。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广告牌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竖立在地面上,可以从街道或建筑物上看到的进行广告宣传的设施。标牌指可从街道或建筑物上着到的任何位置上,用打印、油漆、雕刻或以其他方法表明单位名称、注册商标、商业或贸易范围,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招牌。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新合作开发建设70平方公里以外划归园区管理的其他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政和技术管理规定,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六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

(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 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 园区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一)园区总体规划由中新双方共同组织编制,其内容应当包括:园区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河湖绿地系统、能源、水源、给排水、防洪等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二)园区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建筑退后线、建筑缓冲带、配套设施、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

第十二条 园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管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园区设立总体规划委员会,负责园区总体规划的初审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鉴

定。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及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向规划建设局提供有关专业规划初步方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纳入园区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主持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综合平衡后,一并上报规划审批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园区总体规划应当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园区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园区管委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或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对园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九条 园区总体规划目批准之日起,园区管委会应当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并向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园区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园区管委会应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特殊情况的,园区管委会可决定提前或推迟修订或调整,但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园区建设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结构、道路骨架的重大修改和调整。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不涉及第二十条规定内容的修改和调整,由园区管委会或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每年检查一次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园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性修改和调整,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作细规划的重大修改和调整,应当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园区一、二、三期的中心区和东西主轴线道路两侧及金鸡湖周边地区必须编制城市设计,园区城市设计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由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城市规划批准前,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园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园区管委会必须公布。有关图纸和说明应当公开展览30天以上。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印制经批准的总体规划。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园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实行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委托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D )按城市规划负责项目选址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CSSD在招商前必须全面了解并掌握园区规划建设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具体要求,在引进项目时必须将项目的有关情况通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在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必须将选址结果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如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其他专业要求。CSSD 应当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违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选址。

对CSSD 作出的不符合园区城市规划及有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选址,园区规划规设局可以撤销并要求CSSD 重新选址。

第三十二条 在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本报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的园区规划建设局不予承认并不受理该建设项目任何规划申请。

第三十三条 凡在园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持园区经济发展局的项目批准备案或批准文件和CSSD 的书面同意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在领取田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五条 本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同意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掘土、填挖水面、堆弃垃圾。

第三十六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根据便设项目所处地段和重要程度,要求建设单位申报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设立规划建筑设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某些建设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开。 第三十九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审批建设的依据在园区内建设除执行园区城市规划外还必须符合《苏州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 在园区内进行土地分割,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已完成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并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核发土地分割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园区内进行建筑分层分割建设单位必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园区规划程设局必须在建设单位已按原建设用地规划仍可证要求将建筑施工至封顶后方可核发建筑分层分割的授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在园区内建设,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的规范、规定。园区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获得有关专业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 在规划实施管理中,如涉及消防、供电、邮电、环保、交通、水利、给水、排水、人防等项专业要求时,园区规划建设局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有关事宜。具体协调办法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园区设立由园区规划建设局牵头的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会审。

第四十五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必须在接受申请后20天内作出核发规划指导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计可证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先决条件。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个月内开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手续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园区规划建设局说明情况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此期限内完成全部核准的建设内容,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请延期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延期或不批准延期,其中批准延期只准一次。

第四十九条 必须控制建筑退后线和建筑缓冲带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认可的测绘部门放线验线,建设单位必须在放线前2天通知测绘部门。

第五十条 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申请园区规划建设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园区规划建设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使用证。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定拆除的原有建设工程及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完成验收前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完成验收后,移交给有关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部门,需移交的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包括

(一)独立式、半独立式和排屋式住宅的所有户外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

(二)普通住宅区通车道路和所有户外公共设施;

(三)共管式公寓基地外四周所有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

(四)其他建筑基地外公共道路和公共设施。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实行保证金制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临时建设期满取消后,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如数退还。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满的建设单位必须取消临时建设内容,恢复原土地用途。临时建设期满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五条 不涉及土地分割和建筑分层分割的土地转让批准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同时转移,任何单位不得变更其内容批准土地转让的单位必须同时将批准的内容抄送园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CSSD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如有特殊理由,不能满足城市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时,可以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提出违规申请,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或经园区规划管理委员会会审后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十六条 CSSD或建设单位如果对园区规划建设局不批准其建设项目选址或其他各类规划申请、或对附带条件批准不服,可以在接到园区规划建设局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复议.由园区管委会主任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园区管委会主任在作出决定前可以召开至少3名以上中立的社会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如涉及总体规划重大修改与调整、变更,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在园区范围内园区管委会主任的决定是最终的行政决定。

第六十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在实施规划管理时,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办法按《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收费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施工: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得到规划建设局批准;

(二)获得规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工程可提前施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图结构部分得到规划建设局批准;

(二)获得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

第六十三条 本章所指建设工程,不包括:

(一)临时建筑;

(二)园区管委会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a

第六十四条 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图施工前必须获得规划建设局批准,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书面资料,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

(二)勘察设计单位结构技术负责人关于该项工程的结构设计安全证明书;

(三)获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六十五条 规划建设局经过建设工程施工留审核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或附加条件批准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修订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修订图;

(三)不遵守上述规定修河图纸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规划建设局可以驳回其申请;

(四)批准后的建设工程施工留影响规划、消防以及结构体系变更的申请人必须重新报交,同时附勘测设计单位结构技术负责人关于该项工程变更后的结构体系安全证明书。

第六十六 条下列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图批准图自行失效;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二)图纸批准后1年内未开工的;

(三)不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图纸批准后6个月内未施工的。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由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合问规划建设局提交申请。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勘测设计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提交规划建设局需要的其他文件。规划建设局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同意施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上述两证可根据实际情况附加某些条件。

第六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规划建设局可以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

(一)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或已经影响公众人身安全或引起公众财产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或已经引起邻近房屋、道路、土地等沉陷或坍塌的。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更换;

(二)勘测设计单位更换;

(三)施工单位更换;

(四)批准图失效。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施施工监理制度。

第七十条 任问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在园区注册合格的勘测设计单位设计。勘测设计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在该工程中的职责时,必须在终止其职责后14天内通知规划建设局及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工。

建设工程中勘测设计单位变更,建设单位必须在委任新的勘测设计单位后7天内通知规划建设局。 第七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颁布的设计技术规范及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文件;

(二)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批准图施工;

(三)负责保存现定的各种工地文件及记录;

(四)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进度表;

(五)向规划建设局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六)保证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工程师具有批准图。

第七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委任不少于1名的监理工程师全职监督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在7天内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局。勘测设计单位必须立即委任新的监理工程师,并在委任后7天内通知规划建设局。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由花园区注册合格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不能继续施工的必领在终止其职责后14天内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局,建设单位委任新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委任后7天内面通知规划建设局。

施工单位必须履行7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批准图施工;

(二)遵守国家施工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在工地上保存一套批准图;

(四)建筑工程完工后10天内,向规划建设局提交竣工证明。

第六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试件检测。

第六十五条 对于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工程停工;

(二)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补办手续,同时将通知发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不执行命令的违法建设规划建设局可以封锁现场,并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规划建设局接受任何关于审批程序或技术规范的违规申请。任何违规申请必须填写规划建设局的违规申请表格并提交规划建设局指定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必须获得规划建设局所颁发的建投工程使用证或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八条 颁发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规划建设局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工程必须修正的内容;

(二)取得建设工程使用证的期限。

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的取得.并不证明该项工程已符合所有验收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工程使用证者,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自行失效。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申请被驳回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申请被驳回的;

(三)违规申请被驳回的;

(四)健设工程使用证或建设工程使用证(临时)申请被驳回的;

(五)对批准附加条件有异议的。

第八十一条 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划建设局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园区管委会主任可以批准或驳回复议申请。园区管委会主任的复议决定是最终的行政决定。

第五章 建筑疏散通道及危房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业主或使用者必须确保建筑内疏散通道的通畅。不符合消防疏散使用要求的建筑,规划建设局可以要求业主进行修改。不符合消防疏散使用要求,且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建筑,规划建设局可以要求业主或使用者停止使用该建筑。 不执行上述要求的业主和使用者,规划建设局可以依法代业主执行,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三条 建筑超载或主体结构出现危险,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建筑的危险状况,要求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聘请有资质,且经规划建设局认可的结构专业工程师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三)拆除全部或部分建筑并清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规划建设局可以要求业主限制危房的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划建设局可以依法代替业主执行,所有费用曲业主承担。第八十四条 规划建设局经检查和评定认为某建筑为危房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关闭该建筑及封锁现场。

采取紧急措施前,规划建设局应当通知业主和该建筑的每一个使用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五条 危房关闭通知书,应当发给被关闭建筑的业主及每一个使用者。业主及每一个使用者应当在接到危房关闭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撤出该建筑,搬走所有有形财产。在危房关闭通知书有效时间内没有规划建设局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该建筑停留或进入该建筑。危房关闭通知书生效后规划建设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撤出该建筑,封锁该理筑全部或部分出人口、通道搬出所有的有形财产。规划建设局撤销危房关闭的通知应当一份寄给业主,一份贴在该建筑的明显处。

第六章 建筑物定期检查

第八十六条 规划建设局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进行检查。定期检查通知在下列时间发出:

(一)居住建筑自建设工程使用证发放之日起满10年;

(二)居住建筑自建设工程使用证发放之日起满5年。

第八十七条 业主接到规划建设局的定期检查通知后,必须聘请结构工程师,对该建筑物进行检查;业主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规划建设局可以代业主检查或聘请结构工程师检查,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或规划建设局根据上述规定聘请的结构工程师,可以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进入应当检查的建筑物。 第八十八条 结构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规定的方式检查;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规划建设局报交检查结果报告

(三)与被检查的建筑无任何业务上的联系;

(四)是国家认可并颁发资格证书的结构工程师。

第八十九条 下列建筑不需定期检查:

(一)独立式住宅、半独立式住宅、排屋、简易房屋、棚、亭;

(二)临时建筑。

第九十条 被检查的建筑和与其他建筑相连,但结构体系独立,且能独立使用或只需少量修改即能独立使用的建筑,作为独立的一幢建筑检查;结构体系不独立不作为一幢独立的建筑检查。

第七章 建筑消防设施

第九十一条 建筑在申领建设工程使用证后,必须向消防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下列情况,不需申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取得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工程使用证后1年以内;

(二)建筑使用证(临时)有效期间内。

第九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功可证有效期为1年或者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上所规定的较短时间为准;持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证书。

第九十三条 颁发或更换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均由园区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1)提交一套有业主或其代理人签名比例为1:200的各楼层平面图,并且在上面注明下列细节:

(1)各层平面房间用途及消防规定使用人数;

(2)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流疏散方式及疏散通道;

(3)根据消防规范安置的有关灭火设备的种类及其位置;

(4)所有外墙的窗洞及其他照明、空调、通风系统等在外墙上的洞口、尺寸及位置;

(5)电梯、自动扶梯、消防控制中心、消防电梯等其他辅助设施的位置;

(6)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专业工程师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完好与有效的证明。

第九十四条 更新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如果建筑与前一次提交的图纸无任何更动,则不需重新报文规定的图纸。

第九十五条 消防主管部门可以拒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在附有条件的前提下,颁发或更新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九十六条 消防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

(-)申请人不遵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附加条件的;

(二)申请人所报交的资料及证书与事实不符的;

(三)建筑由于使用不当导致火患概率较高的;

(四)建筑管理不善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

(五)建筑由于管理、使用不当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九十七条 颁发新证或更换旧证应当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申请被驳回的,已交手续费概不退还。

第八意 广告设施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本章所称广告设施,是拍广告牌和标牌。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指进行广告宣传的人,或他的雇员或代理人,其中包括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者,广告中关于物品、商业、贸易及其他所涉及到的人。 第九十九条 设置广告设施必须持有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广告执照。申请执照时必须附有所申请广告的简图或照片及悬挂广告的位置图。展示于围篱、框架或建筑物上的广告超过10平方米的,申请执照时需上交详细结构图。

第一百条 广告执照按期限分成两种:执照A 与执照B 。A 类执照期限由规划建设局确定,不超过3年;B 类执照期限不超过12个月。取得A 类执照、B 类执照必须按规定缴纳手续费。

A 类执照需在失效期前更新。

第一百零一条 若广告的内容、形式、尺寸、位置及其他细节没有改变,A 类执照更新时无需重新申请,但B 类执照的更新须重新申请。持有A 类执照的广告需标明执照号码。

第一百零二条 执照有效期内可申请扩大广告面积,申请需附所持执照,规划建设局盖章,并缴纳扩大面积所增收的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规划建设局可以批准、驳回上述申请或更新执照,并视情形附加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设置下列广告设施不需要申请执照:

(-)在出租或售卖的土地与产业上竖立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的广告牌和标牌;但只允许有l 块;

(二)施工单位可以在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内或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工程附近设置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的施工单位标牌,但每个项目只允许有1块;

(三)分包商可设立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的标牌,用来表示分包工程项目;

(四)学校标牌;

(五)从建筑物外突不超过15厘米,总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的广告牌;

(六)医院标牌;

(七)读报栏;

(八)方向指示牌、道路交通管理的各种标志牌;

(九)在商店四周建筑线3O 厘米以内的商店内的广告。

第一百零五条 高出街面4米的广告外突建筑界限不得超过1.5米并不得超过阳台和雨蓬外边界限。人行走道上的广告牌应当高出地面2.5米以上。街面上低于4米的广告自建筑界限外突不得超过50厘米。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照明广告,必须特别申请。

第一百零六条 广告执照不能转让。未经规划建设局的书面批准不得任意更动广告。

第一百零七条 规划建设局可以按本规定书面通知修改、暂时吊销和废除有关执照,已收执照费概不退还。

第一百零八条 规划建设局可以书面通知要求拆除、变更和维修广告设施,持照人或业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拒不执行的,规划建设局可以拆除或采取其他类似措施取消广告设施。上述措施所耗费用由书面通知的被发给对象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同意,规划建设局可以对某些特殊用途的标牌作出免予办理执照,或者取消执照的决定。

第九章 建筑与共有产业的维修与营理

第一百一十条 所有建筑与共有产业必须进行维修与管理。园区负责建筑维修管理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一百十一条 当某建筑与共有产业维护不当负责单位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业主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维修;若拒绝维修或者维修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负责单位可以代替业主实施,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当有多个业主时,由负责单位确定维修费的分担方案。上达维修费用业主必须在负责单位发出的维修付费通知之后1个月内偿付。

第一百十二条 购房者应当按房屋买卖合同向建设单位支付建筑与产业维修与管理费。

第一百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取维修管理费的方案,必须由负责单位批准。

第一百十四条 建设单位满足下列条件应当设立建筑与共有产业维修基金:

(一)建筑完工或部分完工,领取建筑使用证(临时);

(二)准备分层分割的建筑图已获规划批准;

(三)分割单位超过4个,且已售出2个以上的。

第一百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所收到的建筑与共有产业维修费及因建筑与共有产业引发的其他收入纳入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总额为该建筑与共有产业的维修和管理所需费用的总和。

第一百十六条 设立的维修基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共有产业的清洁服务与安全保卫费;

(二)共有产业的维护、修理和更新费;

(三)风灾和其他灾害的保险费;

(四)租金和利息;

(五)维修基金审计费;

(六)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一百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者负责保存维修基金。

第一百十八条 维修基金应当存入国家指定银行,并可按规定进行投资与保险。

第一百十九条 成立合法的共管委员会之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剩余的维修费转交给该共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维修基金帐目。记录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委托审计师,每年进行维修基金的审计;在负责单位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审计师证明的帐目副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负责单位规定的方式,保存含有下列内容的记录:

(一)每套房屋应当负担的维修费;

(二)每套房屋的面积;

(三)每套房屋购房者的姓名、通讯地址;

(四)购房者或律师的姓名、通讯地址。负责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报供上述记录的副本。建设单位应当在负责单位提出上述要求之后的14天内上交上述记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负责单位通过调查确认建筑和共有产业的维修管理不当时,可以任命物业管理代理人;同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通知发出后的14天之内;决定是否任命管理代理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作出后14天内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上述物业管理代理人应当负责收取建筑和共有产业的维修管理费。负责单位可以撤回上述任命而任命新的管理代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代理人应当在2个月内向负责单位提交接受之日建筑和共有产业管网与维修情况报告的下列资料:

(一)维修基金的债务额;

(二)用维修基金进行的投资和保险的凭证;

(三)购买者所欠的维修费;

(四)与维修基金有关的收入。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指定的物业管理代理人。负责对建筑与共有产业维修基金及用维修基金进行的投资和购买的保险进行管理,并可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向购房者征收维修费并出具收据,收取建设单位应当缴付的维修费。物业管理代理人必须将所收取的上述费用纳入维修基金。无物业管理代理人的同意,不得动用维修基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指定物业管理代理人,不免除建设单位的下列责任;

(一)在建筑使用证发出之前.接负责单位的要求实施维修、变更和扩建;

(二)负责实施共有产业的维修和各种缺陷的修复。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代理人在按规定向负责单位上交银行或保险公司的担保书之后,方可行使管理代理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于完工之后需进行分层分割并超过4个单元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单位缴纳储备金。

上述储备金必须在建筑使用证(临时)发出之前上交。负责单位可以动用上述储备金,进行建筑与共有产业的缺陷修复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上述储备金。上述储备金或剩余储备金。应当在建筑使用证发放后第4年退还给建设单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园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不符合规划或其他专业技术规定要求的,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内容进行土地分割或建筑分层分割的,园区规划建设局责令土地拥有者改正,并按每平方米土地10元至100元处以罚款;符合城市规划和其他专业技术要求的园区规划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土地10元以下对土地拥有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按时补办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拆除违法建设,并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5%处以罚款:

(-)占用道路、广场、消防通道、公共绿地、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未作技术处理的建设;

(二)占用建筑缓冲带和建筑退后线的建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建筑;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筑;

(五)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景观或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

第一百三十条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园区城市规划造成一定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至15%的罚款,并责令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园区规划没有造成影响的,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对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并责令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仍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园区规划建设局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平面位置、建筑高度、扩大面积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周围环境的,拆除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对保留部分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和色彩的)影响城市景观的,限期按原来批准的内容重新施工;

(三)擅自改变土地和建筑使用性质的;责令其纠正;

(四)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分隔影响消防等要求的责令其改正;

(五)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承重结构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期限完工,也未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申播延期的园区规划建设局按工程总造价的3%至5%处以罚款,期满3个月的,每延长1天加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经测绘部门按规定放线验线进行建设的,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对其处以

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法建设活动未经处理前,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停止审批违法建设单位的建议申请。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园区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建筑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或提交的资料、文件等与事实不符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至3%处以罚款并可以取消其在园区的设计资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施工或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施工。或不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对其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并可以取消其在园区的施工资格。

第一百三十八条 测绘部门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要求放线验线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对测绘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使用证而擅自使用建筑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以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建设工程使用证。

第一百四十条 园区内未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同意,进行取土弃土、填挖水面等活动,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和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理或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筑完工但不符合建筑疏散通道要求且不遵守规划建设局的通知改正或停用者,规划建设部门可以对业主或使用者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从发出通知之日起每天加处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业主对危房不按照规划建设局的要求进行检查、加固、拆除或停止使用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业主处以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每天加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规划建设局发出的危房关闭通知书有效期间内,擅自停留或进入该建筑者,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每天加处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业主不遵守规划建设局发出的定期检查通知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业主处以不超过10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进行定期检查的结构工程师不按规定要求检查并得交检查结果报告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阻碍结构工程师进行定期检查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处以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每天加处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需申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使用许可证而业主不申领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造成公众财产及人身安全损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对广告管现的规定进行广告者,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者,每天加处不超过50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筑建成初期,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要求设立维修基金帐目或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补足主管部门已动用的储备金,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着,每天加处不超过1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单位不经维修管理单位批准,擅自收取维修费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保存、提供和上交购房者的记录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l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当维修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聘请的物业管理代理人不按本办法履行其责任并定期汇报工作的,规划建设局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的业主,不按本办法对建筑物进行维修的,规划建设局有权对其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园区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园区规划建设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 阻碍园区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建设是指在土地上、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建建设工程,土地分割或建筑分层分割或其他对土地和建筑的使用进行改变的活动。土地是指位于园区7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土地所附属的建筑、产业、利益和权利。建设工程范围是指:

(一)建筑物:各类房屋(舍地下室等附建设施)、简易棚、屋、亭;

(二)构筑物:围墙、护栏、码头、驳岸、港埠、水闸、栈桥、烟囱、深井、各类天线塔、微波塔、水塔、储存气体、液体和固体的塔、池、罐、固定露天的构架装置;

(三)修理装饰工程:改变建筑外型(包括材料和色彩)、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建筑内部平面布置、建筑高度的维修工程、沿街建筑的门面开设与装修工程;

(四)园林绿化:公共绿地(含公园);

(五)城市小品:各种橱窗、画廊、宣传栏、广鞋牌、灯箱、建筑小品、雕塑、霓红灯等;

(六)市政公用设施:对外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各类工程管线。使用者是指根据合约直接使用土地、建筑的人。

临时建设是指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限期拆除或取消使用制限一般不超过2年的建设。土地分割是指拥有者对已取得土地仅属证件的土地进行划分,划分后的各部分土地可以单独登记注册。

选址是指为各类建设项目选择建设地点。拥有者是指拥有法律规定的由园区管委会核发的土地、建设工程权属证件的人。

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拥有者和使用者。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公共道路是指公众可以通行的。通常由某一部分负责统一维修管理的道路。公共设施是指为公众服务的。通常由某一部门统一负责维修管理的设施,包括雨水管道、自来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绿地、供电管线、通讯管线、供热管线、煤气管线等及其附属设施。独立式住宅是指单幢单户使用的不超过3层住宅。半独立式住宅是指单幢2户使用的不超过3层住宅。排屋式住宅是指两户以上不超过10户相连的单幢不超过3层住宅。分管式公寓是指产业由居民共同拥有并负责管理及维修的住宅。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广告牌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竖立在地面上,可以从街道或建筑物上看到的进行广告宣传的设施。标牌指可从街道或建筑物上着到的任何位置上,用打印、油漆、雕刻或以其他方法表明单位名称、注册商标、商业或贸易范围,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招牌。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新合作开发建设70平方公里以外划归园区管理的其他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政和技术管理规定,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六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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