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城镇建设开发改造
方 案
为加快我旗城镇建设步伐,改善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完善城镇综合功能,提升城镇新形象,经旗委、政府研究决定对相对具备条件的城镇进行新区开发建设,同时推进旧区开发改造(以下统称城镇开发改造)。为使城镇开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新、发展、惠民”的主线,按照有利于城镇规划统一实施和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城镇品位和整体环境的提升,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改善的标准,进一步转变城镇发展方式,全面推进我旗城镇开发改造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城镇改造成为整体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健全、独具特色的现代宜居城镇。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2、坚持以规划街区为单位,成片开发、连片建设,提高城镇化率,逐步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
3、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开发企业资质。
(二)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的实施我旗具备条件城镇的新区建设、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程,使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公共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地区投资环境明显优化。
三、改造实施要求
(一)规划控制,市场引导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开发改造,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拓宽筹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二)依法征收,保障安置
实行以项目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的运作模式,建立征收与安置联动机制,加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
(三)开发企业所具备的资质
申请开发建设的法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企业开户许可证。
上述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需交验合格。
(四)规范程序
1、城镇开发改造项目一经确定,由旗人民政府与开发企业签定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开发期限。
2、旗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开发改造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企业共同拟定《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需明确土地征收、收购;房屋征收和安置;集体土地报批;建设规划条件的审批;市政配套实施的建设;土地出让等具体内容及实施办法。实施前开发企业需缴纳开发保证金。
3、由旗建设规划局指导开发企业开展开发改造地块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设计。
4、旗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管理开发改造地块的征收工作和征收资金使用情况。
5、搬迁清理后的净地由土地收储拍卖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取得成本核算和挂牌出让工作。
6、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经论证后,报旗规委会审批。
7、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向发改局提出城镇改造立项申请,同时开展环评、消防、规划、施工许可等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工作。
8、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四、相关政策
(一)开发改造区域的规划道路及地下管网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征收费用,由项目开发公司垫付,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由旗政府按决算审计结果予以返还。
(二)开发改造工程缴纳的销售不动产税、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旗政府将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开发改造区域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发改造区域内土地一律实行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后,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用于开发改造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到期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无偿拆除。
(五)每个街区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以便民实用的原则配建社区服务设施。
(六)从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项目,如确需建设,由旗规委会审核后方可建设。
(七)在城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旗政府统一规划的农牧业养殖、种植园区外,一律不准批准建设各类名目的农牧业养殖、种植项目。
(八)开发企业在征收完成获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仍未开始建设的或开始建设后一年内投资达不到总额25%的,旗政府将终止其该项目开发权,另择业主。
五、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开发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征收工作组。负责拟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旗政府审批;负责开发改造
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开发改造工作,建立开发改造工作例会制度和领导联系协调项目制度;做好开发改造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旗建设规划局负责开发改造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具体开发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做好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前期设计并监督其建设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旗拆迁办负责周转房、安置房的协调、落实工作,征收报批资料的审核把关,颁发许可证、发布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等相关工作。
旗市容局负责开发改造区域绿化、美化、亮化等景观建设和环卫设施建设的监管工作。
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权属审核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工作。
土地收储拍卖中心负责项目前期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监管和土地取得成本的核定工作
旗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
旗司法部门配合做好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治安维护、交通安全及依法强制搬迁工作。
旗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负责对已确定拆除建筑的经营者停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各类登记许可手续,对已发出的要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旗供水、供电、供热、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能,配合搞好搬迁工作。
旗信访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征收过程中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三)加强宣传,做好舆论保障
宣传部门要围绕开发改造工程,做好政策宣传、典型报道工作,用正确的舆论导向推进征收工作进程。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作用,广泛进行政策和办事程序的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城镇开发改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资金保障
在征地、搬迁及相关开发改造过程中要给予各相关工作部门足额的资金保障,根据征收进度,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费用拨付到位。
(五)监督检查保障
适时邀请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开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视察,旗委、旗政府督查室、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随时跟踪、检查督促。指挥部要形成定期例会制度,随时解决问题,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政令畅通,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开发改造工程如期完成。
(六)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
1.认真落实信访接待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对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解释;在搬迁现场要设立信访接待处,落实专门人员,公布接待电话。
2.及时做好信访的回复工作。凡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方面的信访事件,项目实施单位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书面回复,确保上下沟通,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搬迁工作结束前,现场办公室不得撤消。
3.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旗信访局做好信访接待和信访事件的答复、解释、回访等工作。
六、本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政策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时,及时制定相应的补充方案。
土默特左旗城镇建设开发改造
方 案
为加快我旗城镇建设步伐,改善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完善城镇综合功能,提升城镇新形象,经旗委、政府研究决定对相对具备条件的城镇进行新区开发建设,同时推进旧区开发改造(以下统称城镇开发改造)。为使城镇开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新、发展、惠民”的主线,按照有利于城镇规划统一实施和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城镇品位和整体环境的提升,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改善的标准,进一步转变城镇发展方式,全面推进我旗城镇开发改造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城镇改造成为整体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健全、独具特色的现代宜居城镇。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2、坚持以规划街区为单位,成片开发、连片建设,提高城镇化率,逐步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
3、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开发企业资质。
(二)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的实施我旗具备条件城镇的新区建设、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程,使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公共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地区投资环境明显优化。
三、改造实施要求
(一)规划控制,市场引导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开发改造,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拓宽筹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二)依法征收,保障安置
实行以项目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的运作模式,建立征收与安置联动机制,加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
(三)开发企业所具备的资质
申请开发建设的法人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企业开户许可证。
上述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需交验合格。
(四)规范程序
1、城镇开发改造项目一经确定,由旗人民政府与开发企业签定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开发期限。
2、旗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开发改造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企业共同拟定《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需明确土地征收、收购;房屋征收和安置;集体土地报批;建设规划条件的审批;市政配套实施的建设;土地出让等具体内容及实施办法。实施前开发企业需缴纳开发保证金。
3、由旗建设规划局指导开发企业开展开发改造地块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设计。
4、旗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管理开发改造地块的征收工作和征收资金使用情况。
5、搬迁清理后的净地由土地收储拍卖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取得成本核算和挂牌出让工作。
6、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经论证后,报旗规委会审批。
7、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向发改局提出城镇改造立项申请,同时开展环评、消防、规划、施工许可等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工作。
8、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四、相关政策
(一)开发改造区域的规划道路及地下管网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征收费用,由项目开发公司垫付,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由旗政府按决算审计结果予以返还。
(二)开发改造工程缴纳的销售不动产税、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旗政府将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开发改造区域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发改造区域内土地一律实行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后,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用于开发改造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到期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一律依法无偿拆除。
(五)每个街区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以便民实用的原则配建社区服务设施。
(六)从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项目,如确需建设,由旗规委会审核后方可建设。
(七)在城镇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旗政府统一规划的农牧业养殖、种植园区外,一律不准批准建设各类名目的农牧业养殖、种植项目。
(八)开发企业在征收完成获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仍未开始建设的或开始建设后一年内投资达不到总额25%的,旗政府将终止其该项目开发权,另择业主。
五、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开发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征收工作组。负责拟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旗政府审批;负责开发改造
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开发改造工作,建立开发改造工作例会制度和领导联系协调项目制度;做好开发改造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旗建设规划局负责开发改造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具体开发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做好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前期设计并监督其建设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旗拆迁办负责周转房、安置房的协调、落实工作,征收报批资料的审核把关,颁发许可证、发布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等相关工作。
旗市容局负责开发改造区域绿化、美化、亮化等景观建设和环卫设施建设的监管工作。
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权属审核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工作。
土地收储拍卖中心负责项目前期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监管和土地取得成本的核定工作
旗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
旗司法部门配合做好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治安维护、交通安全及依法强制搬迁工作。
旗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负责对已确定拆除建筑的经营者停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各类登记许可手续,对已发出的要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旗供水、供电、供热、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能,配合搞好搬迁工作。
旗信访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征收过程中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三)加强宣传,做好舆论保障
宣传部门要围绕开发改造工程,做好政策宣传、典型报道工作,用正确的舆论导向推进征收工作进程。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作用,广泛进行政策和办事程序的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城镇开发改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资金保障
在征地、搬迁及相关开发改造过程中要给予各相关工作部门足额的资金保障,根据征收进度,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费用拨付到位。
(五)监督检查保障
适时邀请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开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视察,旗委、旗政府督查室、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随时跟踪、检查督促。指挥部要形成定期例会制度,随时解决问题,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政令畅通,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开发改造工程如期完成。
(六)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
1.认真落实信访接待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对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解释;在搬迁现场要设立信访接待处,落实专门人员,公布接待电话。
2.及时做好信访的回复工作。凡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方面的信访事件,项目实施单位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书面回复,确保上下沟通,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搬迁工作结束前,现场办公室不得撤消。
3.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旗信访局做好信访接待和信访事件的答复、解释、回访等工作。
六、本实施方案中的各项政策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时,及时制定相应的补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