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政策优惠汇编

政策优惠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宁政发〔2014〕216

已建成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区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搬离的养老机构应就近提供相近建筑面积的房屋帮助其继续经营。养老服务设施严禁挤占、侵占和改作他用。

社区无偿提供40%以上办公服务用房用于养老服务。

2、医养融合服务宁政发〔2014〕

216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应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为社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体检、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为老人就医提供方便。

3、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宁政发〔2014〕216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适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4、面向老人的补贴宁政发〔2014〕216

高龄补贴: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全市基本统一

服务补贴:主要面向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经济困难(支出

性贫困)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计生特扶老人、百岁老人(以下简称“五类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当其由居家转入机构养老时,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可转介充抵。

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政府全额托底;同时,对低保对象中的“双失”(失能、失智)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要在低保金、护理补贴等基础上,由政府再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5∶5分担。

为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五类老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和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5、面向养老服务组织的补贴

由专业组织运营的市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根据其服务规模、社会影响和老人满意度进行年终考核,择优给予奖励。宁政发〔2014〕

216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建设标准,由专业社会组织运营并通过AAA级及以上考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补贴3万元。玄民〔2014〕10号

各级财政应当保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的培训、评估、管理等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宁政规字〔2013〕20号

6、面向养老从业人员的补贴宁政发〔2014〕216

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申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税费优惠政策宁政发〔2014〕216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对养老服务定点企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服务。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8、居家照护经费玄民〔2014〕10号

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按照300元/月、400元/月标准享受居家照护服务,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通过助老服务券(卡)的形式按月结算。

9、紧急呼叫终端安装费和使用费玄民〔2014〕10号

费用标准:安装费20元/部,固定终端月租费20元/月、移动终端月租费30元/月, 费用标准根据市场价格适时调整。

筹资渠道:经评估确定为自理登记的老人根据本人意愿安装和使用,个人按照核定标准的20%支付月使用经费,其余经费由政府财政补贴;半失能、失能登记的老人安装费和使用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10、以奖带补玄民〔2014〕10号

鼓励开展居家养老“五助”服务,由专业组织运营助医、助浴、助急、助餐等服务并经专业评

估机构年中评估达到AA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相当于AAA级标准及以上的,根据其服务规模、社会影响和老年人的满意度,择优给予2—5万元的运营补贴。

鼓励连锁经营,总部设在我区,并有3个及3个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站点不在同一社区),增加2万元奖励。

11、引导养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苏政发〔2014〕39号

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创建“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被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宁政规字〔2013〕20号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运作机制,鼓励社会人员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开展志愿服务,预存养老服务时间。“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加强规范管理。

政策优惠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宁政发〔2014〕216

已建成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区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搬离的养老机构应就近提供相近建筑面积的房屋帮助其继续经营。养老服务设施严禁挤占、侵占和改作他用。

社区无偿提供40%以上办公服务用房用于养老服务。

2、医养融合服务宁政发〔2014〕

216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应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为社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体检、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为老人就医提供方便。

3、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宁政发〔2014〕216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适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4、面向老人的补贴宁政发〔2014〕216

高龄补贴: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全市基本统一

服务补贴:主要面向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经济困难(支出

性贫困)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计生特扶老人、百岁老人(以下简称“五类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当其由居家转入机构养老时,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可转介充抵。

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政府全额托底;同时,对低保对象中的“双失”(失能、失智)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要在低保金、护理补贴等基础上,由政府再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5∶5分担。

为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五类老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和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5、面向养老服务组织的补贴

由专业组织运营的市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根据其服务规模、社会影响和老人满意度进行年终考核,择优给予奖励。宁政发〔2014〕

216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建设标准,由专业社会组织运营并通过AAA级及以上考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补贴3万元。玄民〔2014〕10号

各级财政应当保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的培训、评估、管理等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宁政规字〔2013〕20号

6、面向养老从业人员的补贴宁政发〔2014〕216

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申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7、税费优惠政策宁政发〔2014〕216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对养老服务定点企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服务。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8、居家照护经费玄民〔2014〕10号

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按照300元/月、400元/月标准享受居家照护服务,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通过助老服务券(卡)的形式按月结算。

9、紧急呼叫终端安装费和使用费玄民〔2014〕10号

费用标准:安装费20元/部,固定终端月租费20元/月、移动终端月租费30元/月, 费用标准根据市场价格适时调整。

筹资渠道:经评估确定为自理登记的老人根据本人意愿安装和使用,个人按照核定标准的20%支付月使用经费,其余经费由政府财政补贴;半失能、失能登记的老人安装费和使用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10、以奖带补玄民〔2014〕10号

鼓励开展居家养老“五助”服务,由专业组织运营助医、助浴、助急、助餐等服务并经专业评

估机构年中评估达到AA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相当于AAA级标准及以上的,根据其服务规模、社会影响和老年人的满意度,择优给予2—5万元的运营补贴。

鼓励连锁经营,总部设在我区,并有3个及3个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站点不在同一社区),增加2万元奖励。

11、引导养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苏政发〔2014〕39号

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创建“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被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宁政规字〔2013〕20号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运作机制,鼓励社会人员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开展志愿服务,预存养老服务时间。“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加强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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