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评价制度

处方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及处方点评管理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文件精神,在2009年制定的《处方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请各临床科室遵照执行。

1、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规范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

2、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3、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规范处方。

处方格式:

⑴、前记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或医嘱领药单印刷顺序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编号;

⑵、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

⑶、后记中“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

项;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⑷、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

处方书写规范:

⑴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

⑵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诊断不能用不规范英文缩写)

⑶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⑷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⑸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⑹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

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⑺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⑻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⑼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⑽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

⑾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来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⑿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用药合理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⑴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⑵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⑶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⑷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⑸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⑺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⑻有重复给药现象;

⑼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⑽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存在用药禁忌;

⑾、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⑿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⑴无适应证用药;

⑵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⑶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⑷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

药物的。

4、处方评价的方法:

(1)依据《卫生部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及《长寿区人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的各个

项目,制成EXCEL表格;

(2)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不合格处方的方式,并由专职药师负责登记;

(3)医务科和药剂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处方用药不合理的情况进行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的医嘱提出合理建议;

(4)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在医院内部公示。

(5)通过引入奖惩制度,对评价处方的药师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从而确保其“处方评价的公正性”。

(九)合理用药检查评价通报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新品种筛查制度、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

度、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制度,严格新品种进院审查,防止同一品种药物品牌过多过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药品、高价位药品等对临床药物治疗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影响较大的药品,进行临床使用权限划分,强化各级医师特殊药物使用权限管理建立合理用药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特制定合理用药检查评价通报制度。

1、成立抗菌药物合理用药领导小组;制定《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实施细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制度以及禁止滥用抗菌素的规定,实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

2、药剂科每月开展处方分析评议、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调查、门诊处方不合理用药情况调查;

3、合理用药领导小组每月二次抽取各科室病历检查分析评价抗菌药物合理用药情况,开展合理用药询证,对确证为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及责任医师进行通报批评,要求责任医师进行自我认识,由科室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经济处罚。屡次不改者,给予降级使用或停止执业资格的处罚。

4、合理用药领导小组每月对门诊处方进行评议评价,一经查实为开大处方、违规用药者,对责任人予以第三条的相应处罚;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合理用药领导小组和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处方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及处方点评管理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文件精神,在2009年制定的《处方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请各临床科室遵照执行。

1、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规范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

2、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3、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规范处方。

处方格式:

⑴、前记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或医嘱领药单印刷顺序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编号;

⑵、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

⑶、后记中“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

项;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⑷、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

处方书写规范:

⑴开具处方时,处方前记、正文、后记规定的各项目中有缺项,或与病历记载不相一致;

⑵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诊断不能用不规范英文缩写)

⑶开具处方时使用了规定外的红笔、铅笔和易褪色的笔; ⑷每张处方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⑸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及未注明修改日期;

⑹处方药品名称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自行编制药

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⑺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⑻年龄未写实足年龄,婴幼儿未写日、月龄;

⑼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开开具;

⑽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

⑾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来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饮片调剂与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处方所列药品之右上方,及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中药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名之前写明;

⑿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的式样不相一致或任意改动而未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用药合理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⑴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⑵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⑶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⑷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⑸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⑺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⑻有重复给药现象;

⑼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⑽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存在用药禁忌;

⑾、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⑿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⑴无适应证用药;

⑵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⑶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⑷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

药物的。

4、处方评价的方法:

(1)依据《卫生部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及《长寿区人民医院处方评价制度》的各个

项目,制成EXCEL表格;

(2)采用逐日全检和月底随机抽检不合格处方的方式,并由专职药师负责登记;

(3)医务科和药剂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处方用药不合理的情况进行点评,对不合理用药的医嘱提出合理建议;

(4)定期汇总各类不合格处方的频次,在医院内部公示。

(5)通过引入奖惩制度,对评价处方的药师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从而确保其“处方评价的公正性”。

(九)合理用药检查评价通报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新品种筛查制度、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

度、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制度,严格新品种进院审查,防止同一品种药物品牌过多过滥,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药品、高价位药品等对临床药物治疗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影响较大的药品,进行临床使用权限划分,强化各级医师特殊药物使用权限管理建立合理用药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特制定合理用药检查评价通报制度。

1、成立抗菌药物合理用药领导小组;制定《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实施细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制度以及禁止滥用抗菌素的规定,实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

2、药剂科每月开展处方分析评议、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调查、门诊处方不合理用药情况调查;

3、合理用药领导小组每月二次抽取各科室病历检查分析评价抗菌药物合理用药情况,开展合理用药询证,对确证为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及责任医师进行通报批评,要求责任医师进行自我认识,由科室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经济处罚。屡次不改者,给予降级使用或停止执业资格的处罚。

4、合理用药领导小组每月对门诊处方进行评议评价,一经查实为开大处方、违规用药者,对责任人予以第三条的相应处罚;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合理用药领导小组和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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