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案件的特点、高发的原因及加大打击力度的设想
飞车抢夺犯罪是当前刑事犯罪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笔者对该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难以有效遏制的原因,以及加大打击力度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飞车抢夺犯罪有所帮助和启示。
近年来,飞车抢夺犯罪呈不断攀升趋势,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笔者试对该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难以有效遏制的原因,以及加大打击力度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飞车抢夺犯罪有所帮助和启示。
一、飞车抢夺犯罪的基本特点
1、作案工具以摩托车为主。飞车抢夺,是对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驾驶摩托车进行抢夺的俗称,也有使用汽车进行抢夺的个别案件。飞车抢夺案所使用的工具绝大多数为无牌车辆,也有部分假牌车辆,摩托车车型多为跨骑式,座式较为少见。
2、一般两人以上共同作案。他们事先一般有预谋,实施时驾骑摩托车四处游荡,寻找犯罪对象,一旦选准,暗中尾随,待时机成熟迅速接近,一人控制车速车距,一人搭乘在后伺机实施抢夺,配合默契,边抢边逃,瞬间完成。
3、流动人员占绝大多数。大多数为外来流窜的无业人员,尤其以湘西南某县居多,他们多以地域或亲情为纽带,结伙作案,行动诡秘。从现有飞车抢夺案来看,该县人员所占比例在90%以上,而且年
龄一般为18至25岁之间,其中也不乏未成年人,暂未发现有女性参与。
4、作案对象多为单身带包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讲,女性外出一般都携带挎包、拎包和背包,并常把现金、手机等物品放置于内,不像男性随身携带;且在力量对比或奔跑速度上处于弱势,抗拒能力小,犯罪得逞机会大,犯罪分子正是掌握了这个规律,使得女性成为飞车抢夺的主要受害者。
5、作案地点多选择在交通较为通畅的地段,以城郊结合部居多,便于犯罪后迅速逃匿,但也有在东塘、红旗区等繁华地段实施抢夺的个别案例。作案时间多选择行人相对较少的夜晚和清晨时段。
6、发案率高,报案率低,给打击犯罪造成一定困难。因为损失不大或其他原因,被害人大多都没有报案,自认倒霉。例如,一起团伙飞车抢夺案件,该团伙成员交代了数十次抢夺行为,但公安机关只查到两名被害人的报案纪录,公安机关为此在电视台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报案,但过后竟然没有一名被害人报案,使得政法机关陷于尴尬境地。
二、飞车抢夺犯罪高发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飞车抢夺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都有其特定的原因。
1、风险低,效率高,收益快。虽然此类案件需使用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相对 “成本”较高,但因不需“专业技能”,容易逃脱,作案成功率高,“回报”丰厚,刺激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2、发现难,侦破难。由于飞车抢夺是流动作案,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难以发现其作案嫌疑,不但被害人难以辨别和有效防备,即便是公安民警守候、伏击、巡逻也往往难以及时发现或控制。一旦发案,被害人往往猝不及防,路人也反应不及,等反应过来,抢夺者早已呼啸而去,很少有人会留意犯罪分子的特征,而且案发地点人员流动性大,能够成为证人的极少,摩托车又是无牌假牌,难以顺藤摸瓜,给侦破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即便被现场抓获,一般除被抓获的这起外,其他的一概不予交代,想方设法规避法律。
3、量刑偏轻,打击不力。飞车抢夺犯罪是一种用危险手段实施的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的危害,特别是作案的公然性和暴力手段对社会治安和群众的安全感构成严重威胁。现在许多女性外出都不敢带包,有的带了也总是提心吊胆。飞车抢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超过了一般的抢夺犯罪,更大于盗窃犯罪,但从法律适用来看,刑法对飞车抢夺犯罪的量刑,比照的是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使得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起到预防作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就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司法解释规定飞车抢夺不以抢劫罪认定,仍以抢夺罪认定,只是作为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体现不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打击力度偏轻;多次抢夺但未达到定罪起点标准的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其打击力度比盗窃罪还要小(刑法规定一年之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即使不够定罪标准也构成盗窃罪);因此法律政策的原因已影响了对飞车抢夺犯罪的打击
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飞车抢夺罪犯的嚣张气焰。
三、加大打击飞车抢夺力度的设想
虽然现有法律在打击飞车抢夺方面存有诸多漏洞,但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背弃,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准确适用法律以加大打击力度。
1、 修改司法解释,加大打击力度。抢夺罪在侵害财产类犯罪中的
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明显高于盗窃犯罪,而低于抢劫罪。现行法律对抢夺罪的量刑是比照盗窃处罚,罪与刑不相适应,客观上不利于加强打击,甚至有放纵犯罪之嫌。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抢夺罪量刑标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司法解释,将其置于抢劫罪与盗窃罪之间,这样方可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正确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飞车抢夺犯罪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作
案工具以摩托车为主,其机械力在特定情况下即为暴力。如果被告人仅仅利用摩托车接近、逃匿迅速的特点作案,由于其没有使得机械力直接作用于被害人,不具备抢劫罪犯罪构成中使用暴力的客观要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被告人利用摩托车的机械力,将被害人拽倒或者与被害人拉拽、争抢财物,则应当认定为利用摩托车的机械力暴力实施抢劫。
3、 对飞车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
抢夺罪的,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笔者认为如果飞车抢夺致人伤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他人可能发生的伤亡后果是明知的并持放任态度的,就不应认定为抢夺,而是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间接故意伤害罪或间接故意杀人罪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多次飞车抢夺而致人伤亡的,其与飞车抢夺发案初期偶尔飞车抢夺一次而致人伤亡应是不同的,显然行为人对造成他人伤亡明显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也不能以抢夺罪来认定,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则,以间接故意杀人或间接故意伤害认定。
飞车抢夺案件的特点、高发的原因及加大打击力度的设想
飞车抢夺犯罪是当前刑事犯罪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笔者对该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难以有效遏制的原因,以及加大打击力度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飞车抢夺犯罪有所帮助和启示。
近年来,飞车抢夺犯罪呈不断攀升趋势,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笔者试对该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难以有效遏制的原因,以及加大打击力度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打击飞车抢夺犯罪有所帮助和启示。
一、飞车抢夺犯罪的基本特点
1、作案工具以摩托车为主。飞车抢夺,是对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驾驶摩托车进行抢夺的俗称,也有使用汽车进行抢夺的个别案件。飞车抢夺案所使用的工具绝大多数为无牌车辆,也有部分假牌车辆,摩托车车型多为跨骑式,座式较为少见。
2、一般两人以上共同作案。他们事先一般有预谋,实施时驾骑摩托车四处游荡,寻找犯罪对象,一旦选准,暗中尾随,待时机成熟迅速接近,一人控制车速车距,一人搭乘在后伺机实施抢夺,配合默契,边抢边逃,瞬间完成。
3、流动人员占绝大多数。大多数为外来流窜的无业人员,尤其以湘西南某县居多,他们多以地域或亲情为纽带,结伙作案,行动诡秘。从现有飞车抢夺案来看,该县人员所占比例在90%以上,而且年
龄一般为18至25岁之间,其中也不乏未成年人,暂未发现有女性参与。
4、作案对象多为单身带包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讲,女性外出一般都携带挎包、拎包和背包,并常把现金、手机等物品放置于内,不像男性随身携带;且在力量对比或奔跑速度上处于弱势,抗拒能力小,犯罪得逞机会大,犯罪分子正是掌握了这个规律,使得女性成为飞车抢夺的主要受害者。
5、作案地点多选择在交通较为通畅的地段,以城郊结合部居多,便于犯罪后迅速逃匿,但也有在东塘、红旗区等繁华地段实施抢夺的个别案例。作案时间多选择行人相对较少的夜晚和清晨时段。
6、发案率高,报案率低,给打击犯罪造成一定困难。因为损失不大或其他原因,被害人大多都没有报案,自认倒霉。例如,一起团伙飞车抢夺案件,该团伙成员交代了数十次抢夺行为,但公安机关只查到两名被害人的报案纪录,公安机关为此在电视台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报案,但过后竟然没有一名被害人报案,使得政法机关陷于尴尬境地。
二、飞车抢夺犯罪高发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飞车抢夺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都有其特定的原因。
1、风险低,效率高,收益快。虽然此类案件需使用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相对 “成本”较高,但因不需“专业技能”,容易逃脱,作案成功率高,“回报”丰厚,刺激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2、发现难,侦破难。由于飞车抢夺是流动作案,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难以发现其作案嫌疑,不但被害人难以辨别和有效防备,即便是公安民警守候、伏击、巡逻也往往难以及时发现或控制。一旦发案,被害人往往猝不及防,路人也反应不及,等反应过来,抢夺者早已呼啸而去,很少有人会留意犯罪分子的特征,而且案发地点人员流动性大,能够成为证人的极少,摩托车又是无牌假牌,难以顺藤摸瓜,给侦破工作造成极大困难。即便被现场抓获,一般除被抓获的这起外,其他的一概不予交代,想方设法规避法律。
3、量刑偏轻,打击不力。飞车抢夺犯罪是一种用危险手段实施的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较大的危害,特别是作案的公然性和暴力手段对社会治安和群众的安全感构成严重威胁。现在许多女性外出都不敢带包,有的带了也总是提心吊胆。飞车抢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超过了一般的抢夺犯罪,更大于盗窃犯罪,但从法律适用来看,刑法对飞车抢夺犯罪的量刑,比照的是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使得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起到预防作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就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司法解释规定飞车抢夺不以抢劫罪认定,仍以抢夺罪认定,只是作为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体现不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打击力度偏轻;多次抢夺但未达到定罪起点标准的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其打击力度比盗窃罪还要小(刑法规定一年之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即使不够定罪标准也构成盗窃罪);因此法律政策的原因已影响了对飞车抢夺犯罪的打击
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飞车抢夺罪犯的嚣张气焰。
三、加大打击飞车抢夺力度的设想
虽然现有法律在打击飞车抢夺方面存有诸多漏洞,但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背弃,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准确适用法律以加大打击力度。
1、 修改司法解释,加大打击力度。抢夺罪在侵害财产类犯罪中的
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明显高于盗窃犯罪,而低于抢劫罪。现行法律对抢夺罪的量刑是比照盗窃处罚,罪与刑不相适应,客观上不利于加强打击,甚至有放纵犯罪之嫌。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抢夺罪量刑标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司法解释,将其置于抢劫罪与盗窃罪之间,这样方可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正确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飞车抢夺犯罪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作
案工具以摩托车为主,其机械力在特定情况下即为暴力。如果被告人仅仅利用摩托车接近、逃匿迅速的特点作案,由于其没有使得机械力直接作用于被害人,不具备抢劫罪犯罪构成中使用暴力的客观要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被告人利用摩托车的机械力,将被害人拽倒或者与被害人拉拽、争抢财物,则应当认定为利用摩托车的机械力暴力实施抢劫。
3、 对飞车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
抢夺罪的,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笔者认为如果飞车抢夺致人伤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他人可能发生的伤亡后果是明知的并持放任态度的,就不应认定为抢夺,而是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间接故意伤害罪或间接故意杀人罪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多次飞车抢夺而致人伤亡的,其与飞车抢夺发案初期偶尔飞车抢夺一次而致人伤亡应是不同的,显然行为人对造成他人伤亡明显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也不能以抢夺罪来认定,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则,以间接故意杀人或间接故意伤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