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过失犯罪中的法律问题

单位过失犯罪中的法律问题

张景盛

——从单位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看企业领导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不断被媒体曝光,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令人震惊,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

(1)“4.28”胶济铁路重大交通事故,最终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郭吉光及多名直接责任人员被刑事拘留。

(2)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1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3)“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铁道部原部长李志军等54名事故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4)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二涉案企业共有十名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逮捕。

(5)2012年4月1日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京女子坠热水坑死亡事故”,3名相关责任人被刑事拘留。

在为伤亡者感到痛惜的同时,笔者也发现这些事故单位普遍存在法律责任意识淡薄,特别是单位中的主管负责人员忽视了单位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为使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进一步提高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避免因单位过失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损失,本文对涉及单位过失犯罪的罪名进行梳理。

单位犯罪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在刑法中未能就单位犯罪的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从法律对单位犯罪的法条中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2)单位犯罪的行为特征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3)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或定罪原则为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才构成单位犯罪。同时,在《刑法》第三十一条中又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我国刑法通常对单位犯罪施行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判处刑罚。另外在刑法分则中也有少数罪名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仅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应当包括故意犯罪没有异议,但是对是否包括过失犯罪则有“否定说”、“肯定说”及“个别情况说”等不同见解。本文的重点是通过对单位过失犯罪的罪名和单位及相应的责任人员所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进行梳理,以提高单位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意识,暂且不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述。我们认为,从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单位过失犯罪的范围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为单位因过失、疏忽、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甚至应包括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构成过失犯罪而可能由单位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主要包括以下13个罪名。具体罪名分述如下:

1、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包括: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行为。该罪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之后,本罪的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之后增加的一个罪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根据《刑法》第135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这二个罪分别规定了对教育设施及单位消防安全负有责任的主体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过失体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后者体现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根据《刑法》第138、139条的规定,犯上述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刑罚。

2、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包括: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229条第3款和第231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3、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2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334条第2款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7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本罪是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而大量的污染环境行为未受到应有惩罚的情况下,我国为了加大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修改后的规定,罪名也由之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通过本次修改大大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另外,从立法技术上扩大了有害物质的范围,扩大了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范围。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固体废物进口有明确规定,对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根据《刑法》第339条第2款和第346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5、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包括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书刊出版管理法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和第366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单位中的个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构成的过失犯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医疗事故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因篇幅所限,本文中未能将所有的单位及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过失犯罪全部罗列出来。希望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员能充分认识到在单位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建立和完善相关规则制定。特别是对于极易被人们所忽视的,但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环节,应进行重点管控。 (作者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本运营部副主任)

单位过失犯罪中的法律问题

张景盛

——从单位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看企业领导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不断被媒体曝光,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令人震惊,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

(1)“4.28”胶济铁路重大交通事故,最终因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郭吉光及多名直接责任人员被刑事拘留。

(2)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1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3)“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铁道部原部长李志军等54名事故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4)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二涉案企业共有十名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逮捕。

(5)2012年4月1日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京女子坠热水坑死亡事故”,3名相关责任人被刑事拘留。

在为伤亡者感到痛惜的同时,笔者也发现这些事故单位普遍存在法律责任意识淡薄,特别是单位中的主管负责人员忽视了单位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为使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进一步提高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避免因单位过失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损失,本文对涉及单位过失犯罪的罪名进行梳理。

单位犯罪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在刑法中未能就单位犯罪的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从法律对单位犯罪的法条中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2)单位犯罪的行为特征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3)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或定罪原则为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才构成单位犯罪。同时,在《刑法》第三十一条中又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我国刑法通常对单位犯罪施行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判处刑罚。另外在刑法分则中也有少数罪名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仅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应当包括故意犯罪没有异议,但是对是否包括过失犯罪则有“否定说”、“肯定说”及“个别情况说”等不同见解。本文的重点是通过对单位过失犯罪的罪名和单位及相应的责任人员所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进行梳理,以提高单位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意识,暂且不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述。我们认为,从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单位过失犯罪的范围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为单位因过失、疏忽、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甚至应包括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构成过失犯罪而可能由单位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单位过失犯罪主要包括以下13个罪名。具体罪名分述如下:

1、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包括: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行为。该罪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之后,本罪的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之后增加的一个罪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根据《刑法》第135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这二个罪分别规定了对教育设施及单位消防安全负有责任的主体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过失体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后者体现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根据《刑法》第138、139条的规定,犯上述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刑罚。

2、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包括: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229条第3款和第231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3、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2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334条第2款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37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本罪是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而大量的污染环境行为未受到应有惩罚的情况下,我国为了加大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修改后的规定,罪名也由之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通过本次修改大大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另外,从立法技术上扩大了有害物质的范围,扩大了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范围。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固体废物进口有明确规定,对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根据《刑法》第339条第2款和第346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5、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包括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书刊出版管理法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是新闻出版部门的管理人员或单位。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和第366条的规定,该罪施行双罚制,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单位中的个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构成的过失犯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医疗事故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因篇幅所限,本文中未能将所有的单位及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过失犯罪全部罗列出来。希望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员能充分认识到在单位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建立和完善相关规则制定。特别是对于极易被人们所忽视的,但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环节,应进行重点管控。 (作者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本运营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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