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生子后,前妻子女仍有继承权
[案情]1997年秋,张颖与做电器生意的温华结婚。婚后不久生下女儿丽丽。就在丽丽读小学之时,张颖与丈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丽丽一直与母亲在一起生活,每月得到其父亲给付的800元抚养费。离婚后,温华又与闫芳结婚并生有一子。2009年的一天夜里,温华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温华死后,留有房屋、汽车、存款等财产约70万元。事后,张颖找到闫芳,要求其为自己14岁的女儿丽丽分得部分遗产。闫芳认为丽丽根本就没同她父亲生活在一起,遗产也就不应该有她的份儿。协商不成,张颖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将温华遗产中属于女儿丽丽的部分判给她。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将温华与闰芳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70万元进行分割,认定其中的35万元为温华的个人遗产;并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丽丽分得余下财产的1/5。
[评析]本案中,针对温华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为配偶、子女、父母。其具体分配原则应区分如下情况。首先属于温华遗产的范围:应当先将温华与闫劳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闫芳所有,其余的一半为温华的个人遗产。其次,有权继承温某遗产的人为:闫芳、温华的子女(即温华与张颖所生女儿和温华与闰芳所生的儿子) 、温华的父亲、母亲。而闰芳所说的“丽丽根本就没同他父亲生活在一起,遗产也就不应该有你们任何人的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讲,假如温华在生前留有遗嘱,指定其遗产分给的人员中没有丽丽的份额,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遗产必须要给未成年人留有份额。
再婚生子后,前妻子女仍有继承权
[案情]1997年秋,张颖与做电器生意的温华结婚。婚后不久生下女儿丽丽。就在丽丽读小学之时,张颖与丈夫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丽丽一直与母亲在一起生活,每月得到其父亲给付的800元抚养费。离婚后,温华又与闫芳结婚并生有一子。2009年的一天夜里,温华在送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温华死后,留有房屋、汽车、存款等财产约70万元。事后,张颖找到闫芳,要求其为自己14岁的女儿丽丽分得部分遗产。闫芳认为丽丽根本就没同她父亲生活在一起,遗产也就不应该有她的份儿。协商不成,张颖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将温华遗产中属于女儿丽丽的部分判给她。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将温华与闰芳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70万元进行分割,认定其中的35万元为温华的个人遗产;并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丽丽分得余下财产的1/5。
[评析]本案中,针对温华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为配偶、子女、父母。其具体分配原则应区分如下情况。首先属于温华遗产的范围:应当先将温华与闫劳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闫芳所有,其余的一半为温华的个人遗产。其次,有权继承温某遗产的人为:闫芳、温华的子女(即温华与张颖所生女儿和温华与闰芳所生的儿子) 、温华的父亲、母亲。而闰芳所说的“丽丽根本就没同他父亲生活在一起,遗产也就不应该有你们任何人的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讲,假如温华在生前留有遗嘱,指定其遗产分给的人员中没有丽丽的份额,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遗产必须要给未成年人留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