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或将迎来二次修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焦点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对于该法案的争议始终未曾间断。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劳动合同法》或将迎来二次修订。

报告指出,对于此前人大代表提出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不能全部归罪于《劳动合同法》,但该法中一些条款显然加重了劳动力市场的僵化程度。

《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利润下滑?

《劳动合同法》一直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也有不少声音认为该法案过于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甚至是导致中国企业僵化、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其中就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失公平、公正。

该议案指出,下一步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同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在此期间,也有主管部门纷纷就此表态:

《劳动合同法》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不适合灵活用工,这使得外向型的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在“没有订单的时期会比较为难”。

下一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保留合理的地方,剔除过于僵化的部分,保证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体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平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这是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还没有出现的。人社部正在进行积极研究,适时提出意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焦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诞生之日起就被认为是该法“僵化部分”的代表条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满足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时就备受争议,法条的初衷是要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因在立法时劳动力市场出现用工短期化的情况,很多企业和员工每次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条促使企业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动合同。

然而,该法条执行之后守法程度不同的企业出现了不同的情况:

执行法律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期限确实延长了,从一年延长到三年或五年,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国企和外企;还有企业则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这一条款,比较常见的是采用劳务派遣、外包或是“一日工”,避免与员工签订直接的劳动关系。

业内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制定了一个非常高的法律标准,但在执行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国企、外企等比较守法的企业劳动力成本急升,国有僵尸企业无法裁员,近来外企也开始向东南亚转移,而私营企业却以各种“变通”方式规避了法律的要求,反而在市场中赢得了竞争优势。

《劳动合同法》修订需审慎对待

在专家看来,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修订需要在做大量工作的基础上来审慎对待。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应该引进独立第三方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公众参与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主任姜颖

对于劳动合同法本身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未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需要我们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分析,在大量实证调查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审慎作出修改和完善。

编审:冯雅

编辑:王京源

素材来自:界面网、一财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对于该法案的争议始终未曾间断。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劳动合同法》或将迎来二次修订。

报告指出,对于此前人大代表提出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不能全部归罪于《劳动合同法》,但该法中一些条款显然加重了劳动力市场的僵化程度。

《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利润下滑?

《劳动合同法》一直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也有不少声音认为该法案过于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甚至是导致中国企业僵化、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其中就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失公平、公正。

该议案指出,下一步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同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在此期间,也有主管部门纷纷就此表态:

《劳动合同法》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不适合灵活用工,这使得外向型的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在“没有订单的时期会比较为难”。

下一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保留合理的地方,剔除过于僵化的部分,保证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体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平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就业形式,这是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还没有出现的。人社部正在进行积极研究,适时提出意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焦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诞生之日起就被认为是该法“僵化部分”的代表条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满足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时就备受争议,法条的初衷是要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因在立法时劳动力市场出现用工短期化的情况,很多企业和员工每次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条促使企业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动合同。

然而,该法条执行之后守法程度不同的企业出现了不同的情况:

执行法律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期限确实延长了,从一年延长到三年或五年,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国企和外企;还有企业则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这一条款,比较常见的是采用劳务派遣、外包或是“一日工”,避免与员工签订直接的劳动关系。

业内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制定了一个非常高的法律标准,但在执行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国企、外企等比较守法的企业劳动力成本急升,国有僵尸企业无法裁员,近来外企也开始向东南亚转移,而私营企业却以各种“变通”方式规避了法律的要求,反而在市场中赢得了竞争优势。

《劳动合同法》修订需审慎对待

在专家看来,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修订需要在做大量工作的基础上来审慎对待。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应该引进独立第三方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公众参与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为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主任姜颖

对于劳动合同法本身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未签合同的法律责任、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需要我们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分析,在大量实证调查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审慎作出修改和完善。

编审:冯雅

编辑:王京源

素材来自:界面网、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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