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路易斯丨英国皇家检察署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的发展

域外检察制度

英国皇家检察署的角色演进

The Evolving Role of

The English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作者:克里斯·路易斯(Chris Lewis)

英国朴茨茅斯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访问教授

译者:杨先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译者按

英国作为悠久的普通法国家,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专门的独立的检察机关,即皇家检察署。对于中国法律人来说,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刑事司法体系如何运作,全新的检察机关自身如何发展,以及给原有的刑事司法体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都是很有趣很的问题。本文译自牛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The Prosecutor in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一书(该书目前正在由译者与出版社筹划翻译出版),反映了皇家检察署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即从一个相对弱势的机构变得越来越有影响力的机构,作者也预测了其未来走向。

上一期:克里斯·路易斯:英国皇家检察署的角色演进(1985一2000年的发展)

英国皇家检察署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的发展

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未被主流政客和媒体所重视,英国检察机关在过去十年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主要归因于持续增长的案件量。其他方面的发展包括:政府增加了投入、立法赋予CPS更多权力、CPS与其他一些检察机构合并、更高的工资和员工士气的高涨,以及对CPS的重组和专业管理能力的提升。CPS也变得更多地向对公众负责,尤其是,通过重新布局使它的工作更加具有社区导向。很多地区设置了所谓的“社区检察官”(Community prosecutor),以确保更好地对当地利益负责。建立社区和仇恨犯罪专门小组(Community and Hate Crime Panels)以便与CPS相互联系,并确保CPS能够意识到社区的具体关切。

CPS在有关“核心品质标准”(core quality standards)的声明之中表明了其目前的角色:

·向警方和其他侦查者提供建议以帮助它们有效应对犯罪行为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与社区接洽以便使CPS在做出决定时明了社区的关切

·公平而稳妥地代理案件

·在法庭量刑程序中法庭提供协助

·在法院没收犯罪所得程序中提供协助

CPS在可能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的第三只手——即,通过网络发布对制定法和判例法起补充作用的指引——的发展方面起到带头作用。这些指引被公众和所有刑事犯罪的侦查、起诉和结案机构所接受。但是,到目前为止,正如下文讨论的那样,指引的制定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并取决于政治权宜。政府要求CPS对帮助自杀行为的制定起诉指引,但并没有要求其对恐怖主义犯罪案件制定起诉指引。从1997年到2010年,CPS的发展完全处工党政府领导下,并且利用了公共机构的更加强势的地位,包括更多的资源以及“新型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控制机制,诸如集中化的指引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在2010年大选中,保守党和自由党联盟胜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治环境。由于2011年预期的公共开支削减的缘故,CPS从事检察工作的职员也有所精简,并且将原来的四十二个司法分区合并为十三个。另一个后果是,警方可以直接起诉而不需要诉诸CPS的轻微犯罪略有增加。所有其他2000年以来赋予CPS的权力很有希望得到维持。但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任何进一步的权力扩张都不太可能。相反,宪政改革将集中于建立定期议会并修改上议院议员的选举方法,以及创立地方“警察和犯罪专员”制度(Police and Crime Commissioners),他们由公众选举产生并负责监督地方的重点执法工作。

未发生改变的一个方面是CPS的部长负责制。2007年,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得以创立,它从内政部(Home Office)手里接管负责刑事犯罪的职责并从宪法事务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手里接管民事职责(civil responsibilities)。然而,CPS仍然处在另一个部长领导下,即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而这种状态在新的联合政府治下,将持续下去。与之不同的是,在影响司法部门政策方面,很多其他司法区的检察机关扮演着更为关键的角色。

立法上的变化在罗宾·奥尔德(Robin Auld)法官 2001年对刑事法院的工作回顾中,他强调了CPS在案件准备中扮演的角色:

“为刑事案件做良好准备并能确保案件得到高效和有效处理的关键在于,尽早识别出法律争点。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四个要点:强大而独立的检察官;高效且获得良好报酬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能够迅速会见他们的当事人;以及一个现代的通信系统。所有公诉都应当采取指控书(charge)的形式,除了轻微、琐碎和紧迫的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的都要以检察官提起指控的形式诉诸法院,检察官在这里承担首要责任。不管最终由哪个法院处理他的案件,这种方式仍然是指控被告的案件的基础。”

这一回顾推动了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Criminal Justice Act)的出台,其中包括了对CPS的重要改革:

·CPS被赋予排他的指控权。这使得CPS的检察官成为案件的“守门员”并对警方的侦查方向有了更多的影响力。这场向法定指控权(statutory charging)演变的运动是在2005年到2007年逐步发生的。

·CPS承担了处理证人问题这一基础性职能。之前,证人处于刑事司法进程的边缘并且没有得到认真对待。

·CPS建立了自己的律师计划(advocacy program),以节省出庭律师的花费并开发自己员工的才能。

此外,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POCA)规定了CPS处理非法所得和其他犯罪资产的职能。随后,CPS和英格兰与威尔士警察局长协会(Association of Chief Police Officers of England and Wales,ACPO)——代表警察力量的全国性组织——会签了一份服务等级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这一服务等级协议作为地方协议的基础,帮助首席皇家检察官(Chief Crown Prosecutor)与警察局长理清他们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并且为实现英格兰与威尔士警察局长协会的目标设定了有效的工作安排。尤其是,地方检察官被期望能够尽早就侦查、财产保全、获得和执行没收命令和其他相关事宜向警方提出建议。此外,这些检察官可以做出财产限制决定,也可以代表警方向英国刑事法院(Crown Court)提出没收申请。

CPS与警方的这种合力是施加给被告,尤其是犯罪组织的一种次要制裁。CPS与警方在地方上通力合作,越来越多的针对地方毒品或卖淫的头目的资产扣押(例如汽车和船只)行动被曝光出来。在过去三年,扣押的犯罪资产数额从2004年的6400万英镑增加了超过一倍,达到1.4亿英镑,而将来的资产追回目标甚至更高。

不同检察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近年来,英格兰不同检察机构的工作方式也出现趋同的势头,而这中间CPS扮演了领导角色。例如,2006年,在CPS的推动下,不同检察机构订立了一个协定,为确保多个检察机构之间决策和对共同管辖案件的处理上的有效统一提供了制度安排。CPS内部也有结构性变化。例如,随着英国关税和消费税总署和国内税务局起诉了的一系列毒品和金融犯罪案件,公众的担忧与日俱增。随后一些杰出的律师在评论中呼吁这两个机构内的检察分支应该具有更多独立性。与此同时,更多的来自集权控制的压力和公共开支的潜在削减导致了机构合并。英国关税和消费税总署和国内税务局合并为一个单独机构,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其内部设置了一个税务和海关检察办公室。

2010年1月1号,“考虑到公众期望和为了有效节省开支”, 税务和海关检察办公室与CPS合并,在CPS内部创立一个新的税务和海关检察处以提供专门化税务检察服务。税务和海关检察处代表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起诉所有案件,并因而承担了广泛的责任,包括:所有类型的直接和间接税务欺诈;逃避烟草、酒类和油税;非法武器交易;出口管制和违法制裁;以及相关的洗钱行为。它也被赋予通过限制和没收犯罪资产来确保罪犯不能从犯罪中获利的职责。其他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诸如通过英国港口进行的偷渡行为,是由CPS内部的特殊个案处(Special Casework Division)负责起诉。

CPS拥有的和其他司法机构相关的侦查权

尽管CPS内部的各类检察职能日益合理化,但侦查和起诉之间的分离并未发生什么变化。事实上,税务和海关检察处与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内部的侦查机构中的侦查人员之间的关系,与CPS在所有其他犯罪中和警察机关保持的关系一样。这意味着,与大部分其他司法区不同,CPS自身仍然没有侦查权,而必须依赖警察、税务海关总署和其他机构进行侦查活动。《皇家检察官准则》(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设定了它的宪法地位:

“警方和其他侦查人员负责对可能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线索展开调查。检察官应该审查警方或其他侦查人员移送的每一个案件。检察官必须确保他们掌握了做出处理案件的最佳决定所需要所有信息。这通常需要检察官就侦查主线、证据要求以及贯穿侦查和起诉进程的任何指控前程序所需要的协助,向警察和其他侦查人员提出引导和建议。然而,检察官不能指挥警察或其他侦查人员。”

尽管如此,CPS可以通过好几种路径影响侦查活动。首先可以从《皇家检察官准则》中的一般指引中看到。《皇家检察官准则》4.7款为类型化问题提供了侦查标准,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吗?”考虑到目前法官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则,警方、税务海关总署等所搜集的证据在法庭上是否会被采信?

·“证据可信吗?”考虑事项包括证人的可信度以及是否遵循了正确的辨认(identification)程序。

·“证人可靠吗?”这里的主要问题包括证人是否可能准时出庭并能够作出与之前向警方作出的同样的陈述。

施加影响的第二种路径是经过CPS咨询程序后制定一个具体的指引。2010年2月,检察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DPP)签发了帮助自杀案件的起诉指引。这开创了一项制定新的英国法律的先例。以前法律的制定主要通过制定法修订程序或者通过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裁决做出。然而在这里,由于议题的高度公共敏感性,很明显政府不愿意修订帮助自杀方面的法律。此外,在近期的一些帮助自杀案件中,出于需要进行一定形式的公众意见征询的考虑,法官在这一议题上也驻足不前。这些法官将CPS目前的结构和检察长的态度视为可以创立可接受的法律变革的有效机制。当检察长将指引草稿公布于CPS网站后,收到了近4700条反馈,结果,指引得到了进一步修改。这份指引设置了一系列复杂的起诉参数,包括16项支持指控和6项不支持指控的因素。这份指引不仅实质上修改了法律,它也通过列举警方在将案件移送检方之前应该发现和记录的因素的方式,为侦查活动规定了一系列规则。

诚然,此类指引的出台是权宜之计,而涉及到高度公众敏感性的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引起潜在政治争议的决策,可能会被继续交给CPS,由CPS以制定新指引的方式进行公众咨询。然而,在其他领域,政府或最高法院被期望能够扮演领导角色。例如,不太可能将有关恐怖主义的立法交给CPS制定指引。相反,反恐法的制定及其执行仍然将是政府和最高法院之间争辩的议题。前者对恐怖主义持严厉回应的态度,而后者继续批评一些现有反恐法中所采用的方式违反了人权。2011年1月,联合政府公布了六项重要的反恐和安全法律提议。

CPS也可能就近期的案件和制定法,通过在其网站上发布具体指引的方式施加影响力。一个很好的例子是,CPS就杀人案件中的摇晃婴儿综合症(Shaken Baby Syndrome),向警方、检察官和法院提出建议。这些案件通常取决于陪审团相信哪个医学专家证人,但这一路径已经引起了法院的质疑。CPS的指引吸收新的判例法并强调了语言组织对一份出色判决书的重要性:“如果庭审的结果完全取决于或几乎完全取决于杰出并有良好声誉的专家间存在的严重分歧,那么以这种方式推进案件是不明智的,因而也是不安全的”。此后,CPS就应该如何解释一些关键词提供了建议。

CPS也会就个案提供建议。这通常发生在案件侦查的初期,警方将就如何推进个案咨询CPS。此外,CPS会将少数案件(1%到2%)退回警方进行补充侦查。三年前,所有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为6%,这显示了CPS在更早的阶段对侦查活动施加影响的程序上获得了成功。最后,CPS帮助地方警方和地方检方订立了协议。其中的一个例子是有关强奸案件的协议,这在CPS网站上可以找到,它规定了实施侦查的方式,并为CPS与警方之间,就有关个案的详细侦查计划达成一致做好了准备。CPS确保强奸案件将会被分配给一个强奸案件方面的起诉专家,他将向警方提供建议,并从指控前阶段到结案阶段对该案件的公诉活动负责。在少数案件中,CPS将会见强奸案件的受害人。CPS与警方之间诸如此类的协议将与日俱增。

领导地位: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案件以及辩诉交易

CPS对针对妇女的犯罪的关注日益增加,这可以从它加强对强奸和其他性犯罪,以及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行为的追诉的努力中看到。它的目标旨在支持受害人在更高比例的案件中提供证据,从而增加成功追诉的案件量。例如,2008年到2009年,CPS的针对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数量连续三年增长,并且确保了更多的有罪答辩和定罪。对于所有针对妇女的犯罪案件,指控、辩诉交易和成功定罪比例都已经得到增长。反过来,由于受害人的原因——诸如受害人担心受到威胁而拒绝作证——导致的追诉失败的比例已经降低。CPS通过超过700个受过训练的“独立家庭暴力顾问”(Independtant Domestic Violence Advisor)对受害人的支持,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127个特别家庭暴力法庭中推进这项工作。类似的对性犯罪的支持服务也正在开发之中。

另一个CPS处于主动地位的领域是辩诉交易。目前这一程序是以非正式的方式进行的。检察官通常会询问辩护律师针对特定的指控,被告将提前做出什么样的答辩。唯一更为正式的方面是,及时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将自动获得他们应该被判处的监禁刑的三分之一的量刑减让。联合政府已经表达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对提前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的量刑减让可以增加到百分之五十的意向。然而,随着CPS权力在其他领域的增长,CPS已经明确表达了应该通过一定的保障措施将辩诉交易规范化的愿望,以确保程序透明并且要征得法庭的同意。CPS的领导人也认为“过度指控”(over-charging)——即,以重罪指控犯罪嫌疑人以及迫使他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做有罪答辩——是不可接受的,而且指控应该建立在现有证据之上。

法定起诉原则

正如上文提到的,自从2005年引进法定起诉原则以来,除了大部分轻微案件外,CPS负责所有其他案件的起诉。这样一来导致了更高比例的案件被起诉:2005年,超过30%的案件以不起诉结案,而到了2009年,这一比例降到25%,被起诉的案件比例从40%多一点上升到接近60%。然而,起诉率在本国的不同地区存在差异,这引发了平等和跨司法区的法治不统一的问题。

CPS关于法定起诉的指引为警察局中接收犯罪嫌疑人的警官(也就是所谓的“羁押警官”Custody Sergeant)提供了具体规则。这些指引旨在就执法者应该采取的必要行动作出全面而严格的规定——例如,何时应该咨询检察官,可能的结案方式是什么,评估证据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标准以及必须完成什么样的形式——所有这些都包含在享有最终起诉权的CPS的文本中。法定起诉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是“CPS Direct”,它是一个允许警方在夜晚和周末等非工作时间接收指控建议的全国通用服务电话。事实上,“CPS Direct”是CPS十三个地理分区之外的分区——如果你愿意,可以称之为“虚拟”第十四分区——它受皇家总检察长领导。

法庭上的案件代理

在CPS存在的头二十年里,在高级别法院起诉的案件是由私人律师(出庭律师,barrister)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的。1986年的这一安排所体现出来的妥协有几个方面的缺陷。做出起诉决定并且对案件最为知情的CPS内部检察官,并不能在出庭代理案件。此外,出庭律师可以自由地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公诉。然而,大约在2005年,CPS开始对在高级别法院中起诉的案件的公诉方式有了更多的控制权,CPS皇家检察官渐渐开始亲自代理一些(而不是全部)案件。然而,考虑到CPS缺乏足够的人手来承担所有的庭审任务,而且如果这样做,可能遭致私人律师的反对,这是唯一可行的路径。

在接下来的几年间,CPS为其亲自在高级别法院直接代理案件设定了相当低的目标,大约占所有案件的四分之一。与此同时,对案件日益增强的持续掌控使得CPS皇家检察官(Crown Advocate)能够向受害人和证人展示其对他们的案件具有深入的了解。检察官不断获得处理可能引起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的专业知识。这些领域带来的挑战是最大的,诸如仇恨型犯罪(hate crimes)。此外,复杂案件部门(Complex Casework Units)近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并且与CPS的反恐、组织化犯罪、特殊犯罪部等机构一起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根据CPS官员的说法,检察官角色的加强已经增加了私人执业的律师加入CPS的数量,这反过来又强化了CPS作为专业司法机构的权威。

事实上,所有公诉人,不管是私人出庭律师还是CPS皇家检察官,必须在CPS制定的检察指引范围内工作。例如,这些指引涉及到特殊类型犯罪中的证据展示,庭审过程中特殊的证人作证措施以及人权议题等。CPS也就它在庭审中的代理人必做之事(required line)发布具体指引。在很多案件中,公诉人将准备一份“答辩和量刑文件”(Plea and Sentence Document)以协助法官作出判决。这份文件包括:任何相关的制定法限制、判决先例或指引;任何有关附加命令(ancillary orders)的范围,例如反社会行为、没收或驱逐出境;以及被告的年龄和有关任何未决犯罪行为的信息。尽管鼓励公诉人在复杂和不常见案件中准备答辩和量刑文件以帮助法庭裁判,但是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求准备这样一份文件。

检察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已经制定了一份量刑指南以帮助公诉人准备“答辩和量刑文件”。该指南就相关的量刑指引或指导案例以及相关制定法条文的信息——诸如最高刑期及其限制——提供了“路标”。它也确定了特定犯罪中可能的加重或减轻情节,并且关注了潜在的适当的附加命令。通过提供一致性的标准,CPS旨在减少上诉到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错误裁决的数量。

CPS和其他检察机构结案权的发展

除了起诉或者将案卷退回警方,CPS并没有结案权。与一些欧洲公诉体系不同,CPS公诉人不能科处罚金或社区服务刑(community sanction)。它也不能在受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斡旋以达成交易。然而,在一些案件中,CPS在将案卷退回警方时,要求警方签发一项附条件警告令(Conditional Caution)。可能的条件包括:

·修复(reparative)(例如:写道歉信,弥补损失,赔偿受害人,从事无报酬的社区工作以及参加与受害人之间的调解程序)

·康复(rehabilitative)(例如:参加毒品或酒精矫治课程,以终止犯罪行为诱因)

·限制(restrictive)(例如:如果限制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或康复,则可以禁止违法者接近特定区域或人物)

此类案件的数量非常少,大概占结案的所有案件中的2%。尽管如此,很多地方检察领导人表达了增加使用附条件警告的愿望。此类案件中,超过50%的条件涉及到一定形式的赔偿,27%涉及毒品或酒精康复项目,而16%涉及到向受害人进行书面道歉。

很多公诉人希望看到诸如此类的制裁权能够转移给CPS。然而,这需要立法授权。考虑到目前倾向于赋予警方更多的结案权的政治心态,这一授权不大可能发生。正如上文提到的,警方有权对交通违章案件做出定额罚金处罚或对其他案件做出警告处罚。这一警察权已经通过“扰乱秩序罚款通知书”(Penalty Notice for Disorder,PNDs)的方式扩展适用于很多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这一制裁措施可以适用于诸如公共场所酗酒、持有或向未成年人分发酒精等行为。很多律师,包括CPS公诉人,对使用“扰乱秩序罚款通知书”缺乏正当程序的约束表示不满。他们抱怨:警方的压力迫使嫌疑人做有罪答辩。对于嫌疑人来说,唯一的其他选择是将他们的案件诉诸法院。此时可能的罚金将从40英镑上升为60英镑,而且费用通常要由被指控的人负担。因而,大部分公众仍然接受这一程序,而依这一程序支付的罚金并不比法院科处的罚金要低。

公众对“扰乱秩序罚款通知书”的接受度导致一些公诉人要求用附条件警告替代嫌疑人经过庭审被发现有罪但决定撤销案件处理方式,这些案件有时甚至不含附加条件。尽管有12000件案件是由警方在CPS的指导下做出有条件的撤案,但每年有88000件案件是经历了花费高昂的庭审程序后再由法庭决定附条件撤案的。尽管司法机关反对任何形式的权力转移,但是CPS很可能通过逐渐增加对警方签发附条件警告的指导的形式实现它的目标。

介入社区利益的CPS

CPS发展了“社区检察官”的角色,以努力获得社区的信任。正如2009年4月发布的公文所指出的,所有检察官都被鼓励参与到他们所在地社区中去,以便更好地了解当地所关注的问题,更好地理解他们所服务的社区,并与周围的邻里建立更强的纽带。当地市民所提供的信息被用来处理他们最关心的违法犯罪问题,同时社区检察官可以向警方提供持续的建议以应对他们街坊所重点关注的问题。社区检察官也可以提供指控建议以及提供与当地环境十分适宜的庭外处理方案。尽管单独来看,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 behavior)不是那么重要,但它可能与当地更为广泛和严重的犯罪形式联系在一起,从而增加了社区民众的不安全感。

此外,“社区检察官”要发布当地的“社区影响报告”(Community Impact Statement)以帮助执法者在当地环境下考虑违法行为,以及考虑到个别受害人和整个社区所遭受的损害。与之相似的,“社区参与小组”( Community Involvement Penal)允许市民就特定议题与当地警官和地方检察长展开讨论。类似的合作机制,诸如“仇恨型犯罪审查小组”(Hate Crime Scrutiny Penal),允许社区成员审查案卷样本并就CPS、警方和法院处理特定案件的方式提出建议和批评。

另一个工具是CPS的“全国校园项目”(National Schools Project)。它试图提高CPS的认知度并向学生宣传CPS,提供检察程序以及CPS如何做出决策方面的信息,并展示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证人作用的重要性。这一项目特别强调的重点是,当这些年轻人应该被当作证人传唤到法庭作证时,他们将如何获得CPS的支持。对于学生来说,这些课程是互动而具有刺激性的。学生可以从中学到民主、正义、权利和责任,并有机会参与到刑事审判的角色扮演当中,他们可以扮演一个公诉人来决定基于现有证据能否发动指控。

CPS、人权和刑事司法立法

CPS在有关人权议题的公共讨论中也非常积极。在其他国家,这些权利通常是在全国性宪法中规定的。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且在法律上坚持议会主权,这实际上意味着没有政府可以约束下届政府,而且任何法律都可以被撤销。1998年,议会制定了《人权法案》(Human Right Act),它赋予了CPS决定特定案件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关的法定义务。《人权法案》也赋权英国法官可以在特定案件中公开表达他们认为某项英国制定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相抵触的意见,从而要求政府考虑法官意见以修订相关法律。

英国政客并不习惯法官批评政府的行为,而英国的媒体也经常散播有关欧盟和《欧洲人权公约》的不实信息。结果,人权已然变成了政治足球。2009年11月,检察长参与到争论之中。他谴责了政客理念的肤浅并认为修改《人权法案》的反对意见缺乏逻辑。

“对我而言,我非常自豪成为这样一种社会的一部分,即,它将这些权利(如《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作为这个社会的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们是基础的,是根本的权利。我不揣冒昧地认为,对于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它们是我们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至于我们认为它们是天赋的。我无论如何也想不通为什么会有人认为这些基本人权对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来说是外来之物,以至于不能反映我们所秉持的那些宝贵的原则。或者由于其他不能说明的理由,认为它们与我们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无关,且不能直接适用于我们。那种认为人权应该在英吉利海峡边上就停住脚步的观点是奇怪的。而且坦白地说,也是站不住脚的。”

2010年组成的联合政府最初也对修改《人权法案》保持沉默。然而,在英格兰监狱的囚犯就禁止囚犯参与选举的作法起诉政府并获得胜利后,这一议题被再度唤起。出于财政方面的原因,联合政府感觉有义务遵循法院的判决,但是这又必须首先通过立法,而提案又很难获得议会通过。为了制定一部英国版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联合政府成立了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调查该案并要求它在2012年底之前提交调查报告。

未来的可能发展

CPS在过去十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很难预测未来十年将发生什么。预期的公共开支削减将导致公共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的资源稀缺。此外,它可能削减公共机构的权力,并且导致权力转移给新的私人程序(new private processes),就好比鼓励“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的参与一样。正如已经提到的,开支削减已经导致CPS将它的地方分支机构从四十二个个减少为十三个,而警方也重新获得了对一小部分轻微案件的起诉权。

但是,联合政府最初对CPS施加的影响已经变得相当小。事实上,在早期的反对之声和解散CPS的呼吁过去之后,CPS已变成刑事司法体系可接受的一部分。大部分普通警察现在认识到了CPS存在的有用之处,而且大多数法官已经将CPS融合到他们的思维方式之中,并且承认了CPS广泛发布可接受的指引的权力,尽管他们对近期的所有发展仍然有些漫不经心。但是有关建立一个处于刑事司法政策的中心的全权型的CPS的主张——一个在结案、控制侦查机构、影响法官裁判和监督刑罚执行中扮演领导角色的机构——可能是会让人感到失望的。

相反,CPS的继续存在和成功运作将取决于它的人事和体制是否有利于解决刑法和刑罚中存在的问题。当然,关于哪些是优先问题必然存在争议,但是下列问题应该处在问题列表的顶端:

·如何应对近期英国监狱人数的翻倍状况以及随之而来的资源消耗

·如何使得对现代恐怖主义的打击与传统人权和正当程序的保护保持一致

·如何使得旨在改善侦查和公诉状况的欧洲的刑法标准与对所有欧洲事务保持持续怀疑的心理相协调

例如,任何有关欧洲司法合作部门(EUROJUST)权力的增长——这些部分的成员包括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都可能遭致英国新联合政府的批评。事实上,如果政府发现它无法阻止这种进程,它只不过又会成为闹得满城风雨的事件。人们只能推测最终的结果,但无疑CPS将在争论中扮演核心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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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皇家检察署的角色演进

The Evolving Role of

The English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作者:克里斯·路易斯(Chris Lewis)

英国朴茨茅斯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访问教授

译者:杨先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译者按

英国作为悠久的普通法国家,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专门的独立的检察机关,即皇家检察署。对于中国法律人来说,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刑事司法体系如何运作,全新的检察机关自身如何发展,以及给原有的刑事司法体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都是很有趣很的问题。本文译自牛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The Prosecutor in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一书(该书目前正在由译者与出版社筹划翻译出版),反映了皇家检察署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即从一个相对弱势的机构变得越来越有影响力的机构,作者也预测了其未来走向。

上一期:克里斯·路易斯:英国皇家检察署的角色演进(1985一2000年的发展)

英国皇家检察署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的发展

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未被主流政客和媒体所重视,英国检察机关在过去十年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主要归因于持续增长的案件量。其他方面的发展包括:政府增加了投入、立法赋予CPS更多权力、CPS与其他一些检察机构合并、更高的工资和员工士气的高涨,以及对CPS的重组和专业管理能力的提升。CPS也变得更多地向对公众负责,尤其是,通过重新布局使它的工作更加具有社区导向。很多地区设置了所谓的“社区检察官”(Community prosecutor),以确保更好地对当地利益负责。建立社区和仇恨犯罪专门小组(Community and Hate Crime Panels)以便与CPS相互联系,并确保CPS能够意识到社区的具体关切。

CPS在有关“核心品质标准”(core quality standards)的声明之中表明了其目前的角色:

·向警方和其他侦查者提供建议以帮助它们有效应对犯罪行为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与社区接洽以便使CPS在做出决定时明了社区的关切

·公平而稳妥地代理案件

·在法庭量刑程序中法庭提供协助

·在法院没收犯罪所得程序中提供协助

CPS在可能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的第三只手——即,通过网络发布对制定法和判例法起补充作用的指引——的发展方面起到带头作用。这些指引被公众和所有刑事犯罪的侦查、起诉和结案机构所接受。但是,到目前为止,正如下文讨论的那样,指引的制定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并取决于政治权宜。政府要求CPS对帮助自杀行为的制定起诉指引,但并没有要求其对恐怖主义犯罪案件制定起诉指引。从1997年到2010年,CPS的发展完全处工党政府领导下,并且利用了公共机构的更加强势的地位,包括更多的资源以及“新型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控制机制,诸如集中化的指引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在2010年大选中,保守党和自由党联盟胜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治环境。由于2011年预期的公共开支削减的缘故,CPS从事检察工作的职员也有所精简,并且将原来的四十二个司法分区合并为十三个。另一个后果是,警方可以直接起诉而不需要诉诸CPS的轻微犯罪略有增加。所有其他2000年以来赋予CPS的权力很有希望得到维持。但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任何进一步的权力扩张都不太可能。相反,宪政改革将集中于建立定期议会并修改上议院议员的选举方法,以及创立地方“警察和犯罪专员”制度(Police and Crime Commissioners),他们由公众选举产生并负责监督地方的重点执法工作。

未发生改变的一个方面是CPS的部长负责制。2007年,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得以创立,它从内政部(Home Office)手里接管负责刑事犯罪的职责并从宪法事务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手里接管民事职责(civil responsibilities)。然而,CPS仍然处在另一个部长领导下,即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而这种状态在新的联合政府治下,将持续下去。与之不同的是,在影响司法部门政策方面,很多其他司法区的检察机关扮演着更为关键的角色。

立法上的变化在罗宾·奥尔德(Robin Auld)法官 2001年对刑事法院的工作回顾中,他强调了CPS在案件准备中扮演的角色:

“为刑事案件做良好准备并能确保案件得到高效和有效处理的关键在于,尽早识别出法律争点。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四个要点:强大而独立的检察官;高效且获得良好报酬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能够迅速会见他们的当事人;以及一个现代的通信系统。所有公诉都应当采取指控书(charge)的形式,除了轻微、琐碎和紧迫的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的都要以检察官提起指控的形式诉诸法院,检察官在这里承担首要责任。不管最终由哪个法院处理他的案件,这种方式仍然是指控被告的案件的基础。”

这一回顾推动了2003年《刑事司法法案》(Criminal Justice Act)的出台,其中包括了对CPS的重要改革:

·CPS被赋予排他的指控权。这使得CPS的检察官成为案件的“守门员”并对警方的侦查方向有了更多的影响力。这场向法定指控权(statutory charging)演变的运动是在2005年到2007年逐步发生的。

·CPS承担了处理证人问题这一基础性职能。之前,证人处于刑事司法进程的边缘并且没有得到认真对待。

·CPS建立了自己的律师计划(advocacy program),以节省出庭律师的花费并开发自己员工的才能。

此外,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POCA)规定了CPS处理非法所得和其他犯罪资产的职能。随后,CPS和英格兰与威尔士警察局长协会(Association of Chief Police Officers of England and Wales,ACPO)——代表警察力量的全国性组织——会签了一份服务等级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这一服务等级协议作为地方协议的基础,帮助首席皇家检察官(Chief Crown Prosecutor)与警察局长理清他们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并且为实现英格兰与威尔士警察局长协会的目标设定了有效的工作安排。尤其是,地方检察官被期望能够尽早就侦查、财产保全、获得和执行没收命令和其他相关事宜向警方提出建议。此外,这些检察官可以做出财产限制决定,也可以代表警方向英国刑事法院(Crown Court)提出没收申请。

CPS与警方的这种合力是施加给被告,尤其是犯罪组织的一种次要制裁。CPS与警方在地方上通力合作,越来越多的针对地方毒品或卖淫的头目的资产扣押(例如汽车和船只)行动被曝光出来。在过去三年,扣押的犯罪资产数额从2004年的6400万英镑增加了超过一倍,达到1.4亿英镑,而将来的资产追回目标甚至更高。

不同检察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近年来,英格兰不同检察机构的工作方式也出现趋同的势头,而这中间CPS扮演了领导角色。例如,2006年,在CPS的推动下,不同检察机构订立了一个协定,为确保多个检察机构之间决策和对共同管辖案件的处理上的有效统一提供了制度安排。CPS内部也有结构性变化。例如,随着英国关税和消费税总署和国内税务局起诉了的一系列毒品和金融犯罪案件,公众的担忧与日俱增。随后一些杰出的律师在评论中呼吁这两个机构内的检察分支应该具有更多独立性。与此同时,更多的来自集权控制的压力和公共开支的潜在削减导致了机构合并。英国关税和消费税总署和国内税务局合并为一个单独机构,即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其内部设置了一个税务和海关检察办公室。

2010年1月1号,“考虑到公众期望和为了有效节省开支”, 税务和海关检察办公室与CPS合并,在CPS内部创立一个新的税务和海关检察处以提供专门化税务检察服务。税务和海关检察处代表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起诉所有案件,并因而承担了广泛的责任,包括:所有类型的直接和间接税务欺诈;逃避烟草、酒类和油税;非法武器交易;出口管制和违法制裁;以及相关的洗钱行为。它也被赋予通过限制和没收犯罪资产来确保罪犯不能从犯罪中获利的职责。其他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诸如通过英国港口进行的偷渡行为,是由CPS内部的特殊个案处(Special Casework Division)负责起诉。

CPS拥有的和其他司法机构相关的侦查权

尽管CPS内部的各类检察职能日益合理化,但侦查和起诉之间的分离并未发生什么变化。事实上,税务和海关检察处与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内部的侦查机构中的侦查人员之间的关系,与CPS在所有其他犯罪中和警察机关保持的关系一样。这意味着,与大部分其他司法区不同,CPS自身仍然没有侦查权,而必须依赖警察、税务海关总署和其他机构进行侦查活动。《皇家检察官准则》(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设定了它的宪法地位:

“警方和其他侦查人员负责对可能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线索展开调查。检察官应该审查警方或其他侦查人员移送的每一个案件。检察官必须确保他们掌握了做出处理案件的最佳决定所需要所有信息。这通常需要检察官就侦查主线、证据要求以及贯穿侦查和起诉进程的任何指控前程序所需要的协助,向警察和其他侦查人员提出引导和建议。然而,检察官不能指挥警察或其他侦查人员。”

尽管如此,CPS可以通过好几种路径影响侦查活动。首先可以从《皇家检察官准则》中的一般指引中看到。《皇家检察官准则》4.7款为类型化问题提供了侦查标准,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吗?”考虑到目前法官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则,警方、税务海关总署等所搜集的证据在法庭上是否会被采信?

·“证据可信吗?”考虑事项包括证人的可信度以及是否遵循了正确的辨认(identification)程序。

·“证人可靠吗?”这里的主要问题包括证人是否可能准时出庭并能够作出与之前向警方作出的同样的陈述。

施加影响的第二种路径是经过CPS咨询程序后制定一个具体的指引。2010年2月,检察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DPP)签发了帮助自杀案件的起诉指引。这开创了一项制定新的英国法律的先例。以前法律的制定主要通过制定法修订程序或者通过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裁决做出。然而在这里,由于议题的高度公共敏感性,很明显政府不愿意修订帮助自杀方面的法律。此外,在近期的一些帮助自杀案件中,出于需要进行一定形式的公众意见征询的考虑,法官在这一议题上也驻足不前。这些法官将CPS目前的结构和检察长的态度视为可以创立可接受的法律变革的有效机制。当检察长将指引草稿公布于CPS网站后,收到了近4700条反馈,结果,指引得到了进一步修改。这份指引设置了一系列复杂的起诉参数,包括16项支持指控和6项不支持指控的因素。这份指引不仅实质上修改了法律,它也通过列举警方在将案件移送检方之前应该发现和记录的因素的方式,为侦查活动规定了一系列规则。

诚然,此类指引的出台是权宜之计,而涉及到高度公众敏感性的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引起潜在政治争议的决策,可能会被继续交给CPS,由CPS以制定新指引的方式进行公众咨询。然而,在其他领域,政府或最高法院被期望能够扮演领导角色。例如,不太可能将有关恐怖主义的立法交给CPS制定指引。相反,反恐法的制定及其执行仍然将是政府和最高法院之间争辩的议题。前者对恐怖主义持严厉回应的态度,而后者继续批评一些现有反恐法中所采用的方式违反了人权。2011年1月,联合政府公布了六项重要的反恐和安全法律提议。

CPS也可能就近期的案件和制定法,通过在其网站上发布具体指引的方式施加影响力。一个很好的例子是,CPS就杀人案件中的摇晃婴儿综合症(Shaken Baby Syndrome),向警方、检察官和法院提出建议。这些案件通常取决于陪审团相信哪个医学专家证人,但这一路径已经引起了法院的质疑。CPS的指引吸收新的判例法并强调了语言组织对一份出色判决书的重要性:“如果庭审的结果完全取决于或几乎完全取决于杰出并有良好声誉的专家间存在的严重分歧,那么以这种方式推进案件是不明智的,因而也是不安全的”。此后,CPS就应该如何解释一些关键词提供了建议。

CPS也会就个案提供建议。这通常发生在案件侦查的初期,警方将就如何推进个案咨询CPS。此外,CPS会将少数案件(1%到2%)退回警方进行补充侦查。三年前,所有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率为6%,这显示了CPS在更早的阶段对侦查活动施加影响的程序上获得了成功。最后,CPS帮助地方警方和地方检方订立了协议。其中的一个例子是有关强奸案件的协议,这在CPS网站上可以找到,它规定了实施侦查的方式,并为CPS与警方之间,就有关个案的详细侦查计划达成一致做好了准备。CPS确保强奸案件将会被分配给一个强奸案件方面的起诉专家,他将向警方提供建议,并从指控前阶段到结案阶段对该案件的公诉活动负责。在少数案件中,CPS将会见强奸案件的受害人。CPS与警方之间诸如此类的协议将与日俱增。

领导地位: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案件以及辩诉交易

CPS对针对妇女的犯罪的关注日益增加,这可以从它加强对强奸和其他性犯罪,以及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行为的追诉的努力中看到。它的目标旨在支持受害人在更高比例的案件中提供证据,从而增加成功追诉的案件量。例如,2008年到2009年,CPS的针对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数量连续三年增长,并且确保了更多的有罪答辩和定罪。对于所有针对妇女的犯罪案件,指控、辩诉交易和成功定罪比例都已经得到增长。反过来,由于受害人的原因——诸如受害人担心受到威胁而拒绝作证——导致的追诉失败的比例已经降低。CPS通过超过700个受过训练的“独立家庭暴力顾问”(Independtant Domestic Violence Advisor)对受害人的支持,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127个特别家庭暴力法庭中推进这项工作。类似的对性犯罪的支持服务也正在开发之中。

另一个CPS处于主动地位的领域是辩诉交易。目前这一程序是以非正式的方式进行的。检察官通常会询问辩护律师针对特定的指控,被告将提前做出什么样的答辩。唯一更为正式的方面是,及时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将自动获得他们应该被判处的监禁刑的三分之一的量刑减让。联合政府已经表达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对提前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的量刑减让可以增加到百分之五十的意向。然而,随着CPS权力在其他领域的增长,CPS已经明确表达了应该通过一定的保障措施将辩诉交易规范化的愿望,以确保程序透明并且要征得法庭的同意。CPS的领导人也认为“过度指控”(over-charging)——即,以重罪指控犯罪嫌疑人以及迫使他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做有罪答辩——是不可接受的,而且指控应该建立在现有证据之上。

法定起诉原则

正如上文提到的,自从2005年引进法定起诉原则以来,除了大部分轻微案件外,CPS负责所有其他案件的起诉。这样一来导致了更高比例的案件被起诉:2005年,超过30%的案件以不起诉结案,而到了2009年,这一比例降到25%,被起诉的案件比例从40%多一点上升到接近60%。然而,起诉率在本国的不同地区存在差异,这引发了平等和跨司法区的法治不统一的问题。

CPS关于法定起诉的指引为警察局中接收犯罪嫌疑人的警官(也就是所谓的“羁押警官”Custody Sergeant)提供了具体规则。这些指引旨在就执法者应该采取的必要行动作出全面而严格的规定——例如,何时应该咨询检察官,可能的结案方式是什么,评估证据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标准以及必须完成什么样的形式——所有这些都包含在享有最终起诉权的CPS的文本中。法定起诉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是“CPS Direct”,它是一个允许警方在夜晚和周末等非工作时间接收指控建议的全国通用服务电话。事实上,“CPS Direct”是CPS十三个地理分区之外的分区——如果你愿意,可以称之为“虚拟”第十四分区——它受皇家总检察长领导。

法庭上的案件代理

在CPS存在的头二十年里,在高级别法院起诉的案件是由私人律师(出庭律师,barrister)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的。1986年的这一安排所体现出来的妥协有几个方面的缺陷。做出起诉决定并且对案件最为知情的CPS内部检察官,并不能在出庭代理案件。此外,出庭律师可以自由地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公诉。然而,大约在2005年,CPS开始对在高级别法院中起诉的案件的公诉方式有了更多的控制权,CPS皇家检察官渐渐开始亲自代理一些(而不是全部)案件。然而,考虑到CPS缺乏足够的人手来承担所有的庭审任务,而且如果这样做,可能遭致私人律师的反对,这是唯一可行的路径。

在接下来的几年间,CPS为其亲自在高级别法院直接代理案件设定了相当低的目标,大约占所有案件的四分之一。与此同时,对案件日益增强的持续掌控使得CPS皇家检察官(Crown Advocate)能够向受害人和证人展示其对他们的案件具有深入的了解。检察官不断获得处理可能引起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的专业知识。这些领域带来的挑战是最大的,诸如仇恨型犯罪(hate crimes)。此外,复杂案件部门(Complex Casework Units)近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并且与CPS的反恐、组织化犯罪、特殊犯罪部等机构一起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根据CPS官员的说法,检察官角色的加强已经增加了私人执业的律师加入CPS的数量,这反过来又强化了CPS作为专业司法机构的权威。

事实上,所有公诉人,不管是私人出庭律师还是CPS皇家检察官,必须在CPS制定的检察指引范围内工作。例如,这些指引涉及到特殊类型犯罪中的证据展示,庭审过程中特殊的证人作证措施以及人权议题等。CPS也就它在庭审中的代理人必做之事(required line)发布具体指引。在很多案件中,公诉人将准备一份“答辩和量刑文件”(Plea and Sentence Document)以协助法官作出判决。这份文件包括:任何相关的制定法限制、判决先例或指引;任何有关附加命令(ancillary orders)的范围,例如反社会行为、没收或驱逐出境;以及被告的年龄和有关任何未决犯罪行为的信息。尽管鼓励公诉人在复杂和不常见案件中准备答辩和量刑文件以帮助法庭裁判,但是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求准备这样一份文件。

检察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已经制定了一份量刑指南以帮助公诉人准备“答辩和量刑文件”。该指南就相关的量刑指引或指导案例以及相关制定法条文的信息——诸如最高刑期及其限制——提供了“路标”。它也确定了特定犯罪中可能的加重或减轻情节,并且关注了潜在的适当的附加命令。通过提供一致性的标准,CPS旨在减少上诉到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错误裁决的数量。

CPS和其他检察机构结案权的发展

除了起诉或者将案卷退回警方,CPS并没有结案权。与一些欧洲公诉体系不同,CPS公诉人不能科处罚金或社区服务刑(community sanction)。它也不能在受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斡旋以达成交易。然而,在一些案件中,CPS在将案卷退回警方时,要求警方签发一项附条件警告令(Conditional Caution)。可能的条件包括:

·修复(reparative)(例如:写道歉信,弥补损失,赔偿受害人,从事无报酬的社区工作以及参加与受害人之间的调解程序)

·康复(rehabilitative)(例如:参加毒品或酒精矫治课程,以终止犯罪行为诱因)

·限制(restrictive)(例如:如果限制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或康复,则可以禁止违法者接近特定区域或人物)

此类案件的数量非常少,大概占结案的所有案件中的2%。尽管如此,很多地方检察领导人表达了增加使用附条件警告的愿望。此类案件中,超过50%的条件涉及到一定形式的赔偿,27%涉及毒品或酒精康复项目,而16%涉及到向受害人进行书面道歉。

很多公诉人希望看到诸如此类的制裁权能够转移给CPS。然而,这需要立法授权。考虑到目前倾向于赋予警方更多的结案权的政治心态,这一授权不大可能发生。正如上文提到的,警方有权对交通违章案件做出定额罚金处罚或对其他案件做出警告处罚。这一警察权已经通过“扰乱秩序罚款通知书”(Penalty Notice for Disorder,PNDs)的方式扩展适用于很多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这一制裁措施可以适用于诸如公共场所酗酒、持有或向未成年人分发酒精等行为。很多律师,包括CPS公诉人,对使用“扰乱秩序罚款通知书”缺乏正当程序的约束表示不满。他们抱怨:警方的压力迫使嫌疑人做有罪答辩。对于嫌疑人来说,唯一的其他选择是将他们的案件诉诸法院。此时可能的罚金将从40英镑上升为60英镑,而且费用通常要由被指控的人负担。因而,大部分公众仍然接受这一程序,而依这一程序支付的罚金并不比法院科处的罚金要低。

公众对“扰乱秩序罚款通知书”的接受度导致一些公诉人要求用附条件警告替代嫌疑人经过庭审被发现有罪但决定撤销案件处理方式,这些案件有时甚至不含附加条件。尽管有12000件案件是由警方在CPS的指导下做出有条件的撤案,但每年有88000件案件是经历了花费高昂的庭审程序后再由法庭决定附条件撤案的。尽管司法机关反对任何形式的权力转移,但是CPS很可能通过逐渐增加对警方签发附条件警告的指导的形式实现它的目标。

介入社区利益的CPS

CPS发展了“社区检察官”的角色,以努力获得社区的信任。正如2009年4月发布的公文所指出的,所有检察官都被鼓励参与到他们所在地社区中去,以便更好地了解当地所关注的问题,更好地理解他们所服务的社区,并与周围的邻里建立更强的纽带。当地市民所提供的信息被用来处理他们最关心的违法犯罪问题,同时社区检察官可以向警方提供持续的建议以应对他们街坊所重点关注的问题。社区检察官也可以提供指控建议以及提供与当地环境十分适宜的庭外处理方案。尽管单独来看,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 behavior)不是那么重要,但它可能与当地更为广泛和严重的犯罪形式联系在一起,从而增加了社区民众的不安全感。

此外,“社区检察官”要发布当地的“社区影响报告”(Community Impact Statement)以帮助执法者在当地环境下考虑违法行为,以及考虑到个别受害人和整个社区所遭受的损害。与之相似的,“社区参与小组”( Community Involvement Penal)允许市民就特定议题与当地警官和地方检察长展开讨论。类似的合作机制,诸如“仇恨型犯罪审查小组”(Hate Crime Scrutiny Penal),允许社区成员审查案卷样本并就CPS、警方和法院处理特定案件的方式提出建议和批评。

另一个工具是CPS的“全国校园项目”(National Schools Project)。它试图提高CPS的认知度并向学生宣传CPS,提供检察程序以及CPS如何做出决策方面的信息,并展示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证人作用的重要性。这一项目特别强调的重点是,当这些年轻人应该被当作证人传唤到法庭作证时,他们将如何获得CPS的支持。对于学生来说,这些课程是互动而具有刺激性的。学生可以从中学到民主、正义、权利和责任,并有机会参与到刑事审判的角色扮演当中,他们可以扮演一个公诉人来决定基于现有证据能否发动指控。

CPS、人权和刑事司法立法

CPS在有关人权议题的公共讨论中也非常积极。在其他国家,这些权利通常是在全国性宪法中规定的。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而且在法律上坚持议会主权,这实际上意味着没有政府可以约束下届政府,而且任何法律都可以被撤销。1998年,议会制定了《人权法案》(Human Right Act),它赋予了CPS决定特定案件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关的法定义务。《人权法案》也赋权英国法官可以在特定案件中公开表达他们认为某项英国制定法与《欧洲人权公约》相抵触的意见,从而要求政府考虑法官意见以修订相关法律。

英国政客并不习惯法官批评政府的行为,而英国的媒体也经常散播有关欧盟和《欧洲人权公约》的不实信息。结果,人权已然变成了政治足球。2009年11月,检察长参与到争论之中。他谴责了政客理念的肤浅并认为修改《人权法案》的反对意见缺乏逻辑。

“对我而言,我非常自豪成为这样一种社会的一部分,即,它将这些权利(如《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作为这个社会的成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们是基础的,是根本的权利。我不揣冒昧地认为,对于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它们是我们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至于我们认为它们是天赋的。我无论如何也想不通为什么会有人认为这些基本人权对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来说是外来之物,以至于不能反映我们所秉持的那些宝贵的原则。或者由于其他不能说明的理由,认为它们与我们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无关,且不能直接适用于我们。那种认为人权应该在英吉利海峡边上就停住脚步的观点是奇怪的。而且坦白地说,也是站不住脚的。”

2010年组成的联合政府最初也对修改《人权法案》保持沉默。然而,在英格兰监狱的囚犯就禁止囚犯参与选举的作法起诉政府并获得胜利后,这一议题被再度唤起。出于财政方面的原因,联合政府感觉有义务遵循法院的判决,但是这又必须首先通过立法,而提案又很难获得议会通过。为了制定一部英国版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联合政府成立了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调查该案并要求它在2012年底之前提交调查报告。

未来的可能发展

CPS在过去十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很难预测未来十年将发生什么。预期的公共开支削减将导致公共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的资源稀缺。此外,它可能削减公共机构的权力,并且导致权力转移给新的私人程序(new private processes),就好比鼓励“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的参与一样。正如已经提到的,开支削减已经导致CPS将它的地方分支机构从四十二个个减少为十三个,而警方也重新获得了对一小部分轻微案件的起诉权。

但是,联合政府最初对CPS施加的影响已经变得相当小。事实上,在早期的反对之声和解散CPS的呼吁过去之后,CPS已变成刑事司法体系可接受的一部分。大部分普通警察现在认识到了CPS存在的有用之处,而且大多数法官已经将CPS融合到他们的思维方式之中,并且承认了CPS广泛发布可接受的指引的权力,尽管他们对近期的所有发展仍然有些漫不经心。但是有关建立一个处于刑事司法政策的中心的全权型的CPS的主张——一个在结案、控制侦查机构、影响法官裁判和监督刑罚执行中扮演领导角色的机构——可能是会让人感到失望的。

相反,CPS的继续存在和成功运作将取决于它的人事和体制是否有利于解决刑法和刑罚中存在的问题。当然,关于哪些是优先问题必然存在争议,但是下列问题应该处在问题列表的顶端:

·如何应对近期英国监狱人数的翻倍状况以及随之而来的资源消耗

·如何使得对现代恐怖主义的打击与传统人权和正当程序的保护保持一致

·如何使得旨在改善侦查和公诉状况的欧洲的刑法标准与对所有欧洲事务保持持续怀疑的心理相协调

例如,任何有关欧洲司法合作部门(EUROJUST)权力的增长——这些部分的成员包括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都可能遭致英国新联合政府的批评。事实上,如果政府发现它无法阻止这种进程,它只不过又会成为闹得满城风雨的事件。人们只能推测最终的结果,但无疑CPS将在争论中扮演核心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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