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冀安监管危化[2006]133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一步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我们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的要求,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汇集整理了《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请各级安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圆满完成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

附件: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 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11月15日印发 打印:薛元 校对:李秀普(83864573)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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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网点的布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爆裂均不宜超过3家;县(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数量不宜超过2家。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逐级接受、省级发证、属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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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经营者申请、县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含进出口经营)、零售(常年固定零售和季节性临时零售)。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常年固定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备案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企业,必须配备2人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 4 -

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独立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仓库内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储存区域建立并配备符合规定的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储存技术防范设施;

(七)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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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县(市)行政区内设立2家及以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须分别提交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

(三)企业法人证明;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烟花爆竹储存区域防雷、防静电等设施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九)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十)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第九条 对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材料受理和资格审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属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并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烟- 6 -

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审核意见表》,在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经营储存场所安全条件的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然后将该意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审核意见表》一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 设区市属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其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安全条件的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然后将该意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审核意见表》一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 省属企业和申请办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安全条件的现场情况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查,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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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零售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置电气和照明设备,如确需设置,其防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六)零售场所必须悬挂由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 X X X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标志牌;

(七)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 8 -

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固定零售)的有效期限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季节性临时零售)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若开展零售业务,其安全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城市建成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控制数量及烟花爆竹的存放周转量,确保零售网点的周边安全。

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在集贸市场、商业繁华地段、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周边区域布设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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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爆竹零售网点。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取得相应证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进烟花爆竹,销售给具有相应证照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或有资质的燃放作业单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省境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进产品时,所购进产品的省境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是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企业。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经具有合法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检测,并附有《产品检测合格证》的产品;其质量和外包装- 10 -

标志、产品标识、燃放说明等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

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礼花弹进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二)要加强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值班、出入库登记等制度,积极采取“人防、犬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药量和超品种储存,并认真做好通风防潮等工作。进入烟花爆竹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戴防火罩装置,按指定地点停放。装卸烟花爆竹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由安全管理人员监装监卸。

(三)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储存、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和档案,该购销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超规定数量和品种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经营者经营当地政府禁止燃放和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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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

第二十三条 不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期满或被吊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许可证交送当地同级安监部门,当地同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填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和注册地址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交有与其变更后经营规模相适应储存条件的证明。

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及时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必须按照烟花爆竹仓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审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并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2 -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或者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许可及虽已取得许可但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发证机关每年要将行政许可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3月1日前,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情况(含电子版)逐级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所有申请材料由各级审查部门各留一份存档供日常管理使用,申请人持一份备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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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地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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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表

接受序号:

后两份报市局。2、本表市局接受填写一式三份,一分留存,一份交申请人,审核合格后一份报省局。3、本表省局接受填写一式二份,一分留存,一份交申请人。

4、本表申请人指申请的企业名称,接受人指接受人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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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一级接受下一级安监局报表的,不再另外填写,在原接收表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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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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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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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者须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在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前,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个体商户,该栏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即可;“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电话。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5、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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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证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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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审查类别 发证机关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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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和日期;

“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

“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未列入表1中的审查内容附后,作为本审查书的辅助文字材料。

5. 表2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6. 表3中“承办科室意见”栏填写承办科室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 22 -

7. 表4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类型”或“经营场所情况”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X)YHLS[X2]X3 X4 。其中:X1为所在省区市的汉字简称;X2为发证年份;X3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字母码(或数字),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字母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X4为5位顺序号;

“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该证有效期满的前一日;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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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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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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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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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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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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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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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零售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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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

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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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

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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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

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零售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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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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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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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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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零售经营者)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颁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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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颁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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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颁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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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零售经营者)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受理、不予受理和不予颁发

告(通)知书的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不予受理/不予颁发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2.文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县(市、区)的汉字名称。

B——表示年份。如2006年受理,即填写“2006”;

C——表示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

F——表示受理编号,与受理通知书文号中的C相同;

G——表示《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几条第几款规定。

3.告知书应简明、扼要、准确地写明需要申请单位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的材料较多的,可另附页。

4.受理通知书正文中的第一个“ 年 月 日”表示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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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 年 月 日”表示发证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时间,即“受理日期”,此“受理日期”应同时标注在申请书上。

5.告知书和通知书均为一式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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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一、编号

1. 编号形式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X1 )YHPF [ X2 ]X3 X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X1 )YHLS [ X2 ]X3 X4

2. 符号说明

“X1”表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简称。如河北省,则“X1”为“冀”。

“X2”为4位数,表示发证年份。如2006年发证,则“X2”为“2006”。

“X3”为3位字母(或数字),表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的国家行政区

划代码的字母码(或数字)。如发证机关是河北省平山县安全监管局,则“X3”为“PSH”;如发证机关是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则“X3”为“DLC”;如发证机关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则“X3”用数字“000”代替。

“X4”为5位数字,表示许可证的流水顺序号,由发证机关按发证顺序

确定。

3. 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行政区划代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确定,区划代码可以从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有关网页上查取(http://www.gov.cn/test/2005-06/24/content_9057.htm)。

二、单位名称

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的全称。

三、主要负责人

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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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的经营场所地址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零售经营场所的地址;

五、经济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个体经营等。

六、仓储设施地址

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详细地址。

七、许可经营范围

填写“烟花类[ Y ]”、“爆竹类[ Y ]”、“烟火药”、“黑火药”或“引火线”。[ ]中的Y表示许可经营产品分级(A、B、C或D)。

八、限制存放量

填写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最大数量。

九、有效期

填写发证日期起至第二年该发证日期的前一日。

十、发证机关

填写发证机关全称,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十一、发证日期

填写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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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冀安监管危化[2006]133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进一步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我们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的要求,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汇集整理了《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请各级安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圆满完成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

附件: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 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11月15日印发 打印:薛元 校对:李秀普(83864573)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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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网点的布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爆裂均不宜超过3家;县(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数量不宜超过2家。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逐级接受、省级发证、属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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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经营者申请、县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含进出口经营)、零售(常年固定零售和季节性临时零售)。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常年固定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备案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企业,必须配备2人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 4 -

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独立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仓库内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温度、湿度监测设施;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储存区域建立并配备符合规定的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储存技术防范设施;

(七)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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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设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县(市)行政区内设立2家及以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须分别提交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

(三)企业法人证明;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八)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烟花爆竹储存区域防雷、防静电等设施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九)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十)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第九条 对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材料受理和资格审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属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并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烟- 6 -

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审核意见表》,在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其经营储存场所安全条件的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然后将该意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审核意见表》一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 设区市属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其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安全条件的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然后将该意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审核意见表》一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 省属企业和申请办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安全条件的现场情况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查,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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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零售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置电气和照明设备,如确需设置,其防爆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六)零售场所必须悬挂由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 X X X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标志牌;

(七)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 8 -

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固定零售)的有效期限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季节性临时零售)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若开展零售业务,其安全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城市建成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控制数量及烟花爆竹的存放周转量,确保零售网点的周边安全。

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在集贸市场、商业繁华地段、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周边区域布设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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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爆竹零售网点。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取得相应证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进烟花爆竹,销售给具有相应证照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或有资质的燃放作业单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省境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进产品时,所购进产品的省境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是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企业。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经具有合法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检测,并附有《产品检测合格证》的产品;其质量和外包装- 10 -

标志、产品标识、燃放说明等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

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礼花弹进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二)要加强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值班、出入库登记等制度,积极采取“人防、犬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药量和超品种储存,并认真做好通风防潮等工作。进入烟花爆竹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戴防火罩装置,按指定地点停放。装卸烟花爆竹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由安全管理人员监装监卸。

(三)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储存、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和档案,该购销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超规定数量和品种储存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经营者经营当地政府禁止燃放和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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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

第二十三条 不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期满或被吊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许可证交送当地同级安监部门,当地同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填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和注册地址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交有与其变更后经营规模相适应储存条件的证明。

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及时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必须按照烟花爆竹仓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审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并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2 -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或者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许可及虽已取得许可但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发证机关每年要将行政许可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3月1日前,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情况(含电子版)逐级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所有申请材料由各级审查部门各留一份存档供日常管理使用,申请人持一份备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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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工作职责制定本地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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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表

接受序号:

后两份报市局。2、本表市局接受填写一式三份,一分留存,一份交申请人,审核合格后一份报省局。3、本表省局接受填写一式二份,一分留存,一份交申请人。

4、本表申请人指申请的企业名称,接受人指接受人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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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一级接受下一级安监局报表的,不再另外填写,在原接收表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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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接受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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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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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者须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在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前,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个体商户,该栏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即可;“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电话。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5、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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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证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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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审查类别 发证机关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 21 -

填 写 说 明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和日期;

“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

“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未列入表1中的审查内容附后,作为本审查书的辅助文字材料。

5. 表2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6. 表3中“承办科室意见”栏填写承办科室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 22 -

7. 表4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类型”或“经营场所情况”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X)YHLS[X2]X3 X4 。其中:X1为所在省区市的汉字简称;X2为发证年份;X3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字母码(或数字),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字母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X4为5位顺序号;

“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该证有效期满的前一日;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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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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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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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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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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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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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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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零售经营者)

- 3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

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32 -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

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 33 -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

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2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零售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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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35 -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36 -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37 -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零售经营者)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颁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38 -

(第一联 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颁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39 -

(第二联 发证机关承办科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颁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40 -

(第三联 交提出申请的零售经营者)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受理、不予受理和不予颁发

告(通)知书的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不予受理/不予颁发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2.文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在县(市、区)的汉字名称。

B——表示年份。如2006年受理,即填写“2006”;

C——表示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

F——表示受理编号,与受理通知书文号中的C相同;

G——表示《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几条第几款规定。

3.告知书应简明、扼要、准确地写明需要申请单位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的材料较多的,可另附页。

4.受理通知书正文中的第一个“ 年 月 日”表示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申请日期”;

- 41 -

第二个“ 年 月 日”表示发证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时间,即“受理日期”,此“受理日期”应同时标注在申请书上。

5.告知书和通知书均为一式三联。

- 4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一、编号

1. 编号形式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X1 )YHPF [ X2 ]X3 X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X1 )YHLS [ X2 ]X3 X4

2. 符号说明

“X1”表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简称。如河北省,则“X1”为“冀”。

“X2”为4位数,表示发证年份。如2006年发证,则“X2”为“2006”。

“X3”为3位字母(或数字),表示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的国家行政区

划代码的字母码(或数字)。如发证机关是河北省平山县安全监管局,则“X3”为“PSH”;如发证机关是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则“X3”为“DLC”;如发证机关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则“X3”用数字“000”代替。

“X4”为5位数字,表示许可证的流水顺序号,由发证机关按发证顺序

确定。

3. 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行政区划代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确定,区划代码可以从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有关网页上查取(http://www.gov.cn/test/2005-06/24/content_9057.htm)。

二、单位名称

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的全称。

三、主要负责人

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 43 -

四、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地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中的经营场所地址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零售经营场所的地址;

五、经济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个体经营等。

六、仓储设施地址

填写领取许可证单位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详细地址。

七、许可经营范围

填写“烟花类[ Y ]”、“爆竹类[ Y ]”、“烟火药”、“黑火药”或“引火线”。[ ]中的Y表示许可经营产品分级(A、B、C或D)。

八、限制存放量

填写零售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最大数量。

九、有效期

填写发证日期起至第二年该发证日期的前一日。

十、发证机关

填写发证机关全称,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十一、发证日期

填写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日期。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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