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处理

一、概念: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条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符合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四、委托加工收回后加价销售

税务处理:财法【2012】8号文件“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题:

某酒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初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粮食50吨,每吨收购价格3000元,一共支付粮食收购价款150000元。公司将收购的这批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回北京,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共7000元并取得运输票据。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某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协议加工费80000元,其中包含代垫辅助材料45000元。月底,公司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后,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高度白酒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出售。

【答案】:

由于无同类市场价格,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组价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50×3000×(1-13%)+80000+10×2000×0.5]÷(1-20%)          =275625(元)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75625×20%+10×2000×0.5=65125(元)

该酒业有限公司在向酒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已经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65125元。则酒厂生产该批高度白酒的每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275625÷10=27562.5(元),而公司是以每吨30000元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明显高于酒厂的组成计税价格,属于加价销售,则需要补消费税(30000×10×20%+10×2000×0.5)-65125=4875(元)

会计处理的点拨:

1.首先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分录

发出委托加工的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我们在委托加工收回后一般是将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并计入委托加工物资中,因此这里直接计入了“委托加工物资”的借方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这里最终要将委托加工物资的价格和消费税的价格一起作为账面价值结转到了库存商品中。

加价销售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库存商品

之前我们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的消费税一起转入了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这里委托加工收回后的应税货物加价销售,之前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我们是可以抵扣的,按差额征税,这里是税务处理,如何体现在账务上呢,要将这部分消费税给提出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销售之后这里结转时要加上补缴的消费税金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这里销售之后您应该会发现这里出现了一个贷方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差额。我们结转的时候是按代收代缴+补缴一起结转的,借方有个代收代缴的金额,剩下的差额部分自然就是我们补缴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个分录就是我们补缴消费税的分录,而之前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已经抵减掉

还有一种思路是,我们在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时候直接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单独列出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该思路适用于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已经明确了加价销售的用途

总结:代收代缴;已纳消费税提出;抵减;余额缴税

一、概念: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条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三、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符合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四、委托加工收回后加价销售

税务处理:财法【2012】8号文件“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题:

某酒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初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粮食50吨,每吨收购价格3000元,一共支付粮食收购价款150000元。公司将收购的这批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回北京,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共7000元并取得运输票据。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某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协议加工费80000元,其中包含代垫辅助材料45000元。月底,公司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后,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高度白酒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出售。

【答案】:

由于无同类市场价格,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组价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50×3000×(1-13%)+80000+10×2000×0.5]÷(1-20%)          =275625(元)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75625×20%+10×2000×0.5=65125(元)

该酒业有限公司在向酒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已经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65125元。则酒厂生产该批高度白酒的每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275625÷10=27562.5(元),而公司是以每吨30000元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明显高于酒厂的组成计税价格,属于加价销售,则需要补消费税(30000×10×20%+10×2000×0.5)-65125=4875(元)

会计处理的点拨:

1.首先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分录

发出委托加工的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我们在委托加工收回后一般是将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并计入委托加工物资中,因此这里直接计入了“委托加工物资”的借方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这里最终要将委托加工物资的价格和消费税的价格一起作为账面价值结转到了库存商品中。

加价销售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库存商品

之前我们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的消费税一起转入了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这里委托加工收回后的应税货物加价销售,之前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我们是可以抵扣的,按差额征税,这里是税务处理,如何体现在账务上呢,要将这部分消费税给提出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销售之后这里结转时要加上补缴的消费税金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这里销售之后您应该会发现这里出现了一个贷方的“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差额。我们结转的时候是按代收代缴+补缴一起结转的,借方有个代收代缴的金额,剩下的差额部分自然就是我们补缴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个分录就是我们补缴消费税的分录,而之前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已经抵减掉

还有一种思路是,我们在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时候直接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单独列出即: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该思路适用于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已经明确了加价销售的用途

总结:代收代缴;已纳消费税提出;抵减;余额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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