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族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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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

一、 民族教育的概念„„„„„„„„„„„„„„„„„„„„„1

二、 中国当代的一些民族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1

(一)中央„„„„„„„„„„„„„„„„„„„„„„„1

(二)浙江省„„„„„„„„„„„„„„„„„„„„„„3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3

三、 民族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4

(一)民族教育平等的问题及解决„„„„„„„„„„„„„4

(二)民族教育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5 参考文献

论中国民族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

[内容提要] 景宁是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也是华东地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景宁历来重视民族教育,积极贯彻落实扶持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作为自治县,更应该认识到民族教育是重要的话题,它牵涉到国家的稳定、发展,中央、浙江省、以及自治县出台的与民族教育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是保障少数实现教育平等的重要措施,也是民族教育理论的体现和实践,这些实践也是民族教育漫长发展过程的一环。

[关键词]民族教育 发展历程 问题 解决 平等 政策 法规

一、民族教育的概念

广义的民族教育:是指对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以及对外来文化引进、消化和吸收的过程;是指对作为有着共同文化的民族或共同文化群体的民族集团进行的文化传承和培养该民族或民族集团的成员,一方面适应现代主流社会,以求得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继承和发扬本民族或本民族集团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社会活动。

狭义的民族教育:专指对少数民族文化知识的教育,即“对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的成员实施的复合民族教育,即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是,一方面帮助少数民族成员提高适应现代主流社会的能力,以求得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发展;另一方面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丰富人类文化宝库,为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中国当代的一些民族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

(一)中央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的规定,确定了我国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方针。

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的《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个民族教育法规性文件,文件指出学院的任务:1、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

设培养高级和中级的干部。2、研究中国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扬并介绍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3、组织和领导关于少数民族方面的编辑和翻译工作。

1951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教育部部长马叙伦所作的会议报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教育政策,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52年4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1956年6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教育会议,会上总结了解放后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讨论和确定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提出要在整个国民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使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逐步接近和赶上汉族水平,在少数民族地区有步骤地开展扫盲工作和实行普及小学义务教育。

196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

1980年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必须遵照党中央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精神,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在教育事业上的自主权。”

1982年开始在全国重点大学举办民族班。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地方的教育自主权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教育规划、学校管理体制、办学形式、学制、教材建设、教学内容、人员编制、教师任用和招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对民族地区采取了一些特殊优惠政策。

1987年2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九省区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就妥善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1990年新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

1992年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任务,即民族教育的发展一定要打好基础、明确办学路子、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发展相适应。

2002年7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民族教育要实现“两基”为重点,各级政府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切实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学校的德育教育工作。国家帮助在乌鲁木齐等新疆8个城市开办区内初中班,在所招学生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占80%以上。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这项计划专门在民族地区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培养。截至目

前,该计划已实现年招生4700人、在校生总数达到7900多人。

2005年,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召开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的意见》,国家对民族院校的办学在定额拨款、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边境地区中小学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在高等学校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程。

2009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数量达到2239万人,比2002年增长了9.6%,高中阶段和高等院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则达到188万和88万人,分别比2002年增长71%和75%,55个少数民族的大学生越来越多,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现状逐步改变。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专设第九章规定了民族教育,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 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新一轮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启动,国家“十二五”规划正在编制,这些,都为民族教育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

(二)浙江省

1985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事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8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少数民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1994年7月8日,浙江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省民委印发的《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8年5月16日,浙委〔2008〕53号《关于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年,浙委〔2012〕115号《关于继续开展帮扶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十大方面加大对景宁县教育事业发展的倾斜扶持力度,促进畲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三)景宁县

1984年6月30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智力开发,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教育体制,大力提高自治县各族人民素质,为自治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

统一规划、联合办学、分级管理、当地负责的原则,重点发展和巩固义务教育。同时,办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待遇。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中学以招收畲族学生为主,对文化基础差的畲族乡村实行定额招生;普通中学招收新生时,对畲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民族小学可附设学前班,采用普通话和畲语结合教学。居住分散的畲族农村小学和偏僻的革命老区小学可适当放宽师生比例,采取多种形式办学。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经费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自治县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提倡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第三十七条 在各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招收新生时,自治县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的照顾。

2011年12月22日,景政发〔2011〕3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三、民族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民族教育平等的问题及解决

各民族的教育发展还很不平衡,根据2000年我国公布的人口普查数据,在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受教育人口占6岁以上总人口比重等四项教育发展水平主要指标方面,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以及四川、贵州、云南和甘肃等9省区大多位于全国平均水平之下。同时,人口普查数据显示,9省区中,未受过教育人口比重,除广西和新疆以外,其他7省区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只接受过扫盲教育的人口比重,除广西、内蒙之外,其他7省区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当北京和东部发达地区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教育程度的人口分别达到16843人和10940人的同时,广西、云南、贵州、西藏四省区的同类数字仅为2389、2011、1902、1262人。52003年全国少数民族学生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比重仅为5.9%。以上数据反映了这么一个事实,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任然落后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全国其他地区之间的教育发展的不均衡现象任然存在。在这些事实面前,我们有必要重伤我国少数民族的教育平等问题,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保障少数民族最基本的受教育平等权 在推行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鉴于民族教育的特殊性,政府应当采取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措施来促使少数民族子女获

得最基本的受教育机会,包括加大对上述民族的教育投资、扩大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规模、完善对民族学生助学金制度、国家通过补偿政策和倾斜政策等。 2.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机会,提高具有特色的培养各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高等院校办学水平,注重吸收少数民族生源,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当然了,也要严厉打击假冒民族身份作法的力度,真正地保障民族教育机会的平等。完善层次完整、类型齐全的专门面向少数民族的教育网络。

(二)民族教育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

1.存在的问题

首先,民族教育法规体系极不完善,法规层次过低,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多,法规少,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族教育基本法。其次,民族教育相关法律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法律形式、法律语言极不规范,多属政策性质,立法名称庞杂混乱,大多用“意见”、“通知”、“批复”等名称,法律语言不规范,难以判断其效力、适用范围。如前所述中国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忽视了对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定等。此外,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或忽略了对其的规定,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民族教育基本重大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内容比较宏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关于这些问题,建国初期,中国政府曾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等专项法规,但这些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中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变化,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民族教育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或制订一些新的法规,使中国民族教育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重点和突出的问题,有法可依,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第三,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有失偏颇,法规针对性差。通过对中国民族教育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规范。中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中国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中国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这一点,可从中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中略见一斑。建国初期中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

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 》、《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等,而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则非常缺乏。第四,地方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国154 个民族自治地方中,仅有十几个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规,这既与中央教育立法的发展不相适应,也与民族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及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极不协调。另据统计,从1985 年中国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吉林省人大批准诞生,到2000 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 件,单行条例280 件,变通或补充规定64 件。与此相比,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明显滞后。

2.针对这种现状解决办法如下:

首先,建立民族教育法规建设机构,完善立法技术,制定民族教育基本法。制定一部居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针对性强、统领民族教育法规的民族教育基本法,促进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完善民族教育监督检查系统,建立一整套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发挥民间教育组织在教育执法中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执法的监督检查系统;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行使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主动参加到民族教育的发展中来,结合自身理论和实践,为完善民族教育立法、司法作出积极贡献。其次,增加投入。中央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已占到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支出的80%以上。“十五”期间,国家安排50亿元,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民族地区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是资金投入的重点。启动实施第二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央投入60亿元,目前,已投入40亿元中的57%用于西部和民族地区。“十五”期间中央安排的0.4亿元扫盲补助经费也主要用于西部民族地区。第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民族地区按期实现“两基”攻坚目标。2004年,国家决定实施“两基”攻坚计划,4年投入100亿元资金,支持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可增加寄宿学生203万人。第四,进一步做好资助民族地区贫困家庭学生工作。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贫困家庭的3000多万学生全部享受到免费教科书,其中新疆、西藏、宁夏、青海等省区学生的受益面均超过80%;并对西藏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包”(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新疆56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第五,大力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紧缺人才。要加大教育对口支援西部和民族地区工作力度,扩大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国家实施的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

设、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等都要向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第六,抓好少数民族“双语”师资和全国民族、贫困地区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双语”教育体制。教育部启动了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及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有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近百万名中小学教师将在这项活动中得到培训提高。最后,加速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步伐。从2000年到2004年连续5年,西部地区本科招生来源计划安排的增幅均高于全国平均增幅,2005年继续给予倾斜;同时,继续扩大内地普通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从2006年开始,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办法招收少数民族硕士生、博士生,到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的规模。

参考文献:

①朱俊杰、杨昌江:《民族教育与民族文化发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7-18页

② 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4》,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516页。

③ 国家民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

④许凤琴:《论教育机会均等的理论结构及基本特征》,《教育科学》,2000年第1期。

⑤乌兰图克:《内蒙古民族教育概况》,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4年,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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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族教育的概念„„„„„„„„„„„„„„„„„„„„„1

二、 中国当代的一些民族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1

(一)中央„„„„„„„„„„„„„„„„„„„„„„„1

(二)浙江省„„„„„„„„„„„„„„„„„„„„„„3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3

三、 民族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4

(一)民族教育平等的问题及解决„„„„„„„„„„„„„4

(二)民族教育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5 参考文献

论中国民族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

[内容提要] 景宁是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也是华东地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景宁历来重视民族教育,积极贯彻落实扶持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作为自治县,更应该认识到民族教育是重要的话题,它牵涉到国家的稳定、发展,中央、浙江省、以及自治县出台的与民族教育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是保障少数实现教育平等的重要措施,也是民族教育理论的体现和实践,这些实践也是民族教育漫长发展过程的一环。

[关键词]民族教育 发展历程 问题 解决 平等 政策 法规

一、民族教育的概念

广义的民族教育:是指对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以及对外来文化引进、消化和吸收的过程;是指对作为有着共同文化的民族或共同文化群体的民族集团进行的文化传承和培养该民族或民族集团的成员,一方面适应现代主流社会,以求得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继承和发扬本民族或本民族集团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社会活动。

狭义的民族教育:专指对少数民族文化知识的教育,即“对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的成员实施的复合民族教育,即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是,一方面帮助少数民族成员提高适应现代主流社会的能力,以求得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发展;另一方面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丰富人类文化宝库,为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中国当代的一些民族教育政策及法律法规

(一)中央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的规定,确定了我国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方针。

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的《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个民族教育法规性文件,文件指出学院的任务:1、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

设培养高级和中级的干部。2、研究中国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发扬并介绍各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3、组织和领导关于少数民族方面的编辑和翻译工作。

1951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教育部部长马叙伦所作的会议报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教育政策,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952年4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1956年6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教育会议,会上总结了解放后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讨论和确定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提出要在整个国民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使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逐步接近和赶上汉族水平,在少数民族地区有步骤地开展扫盲工作和实行普及小学义务教育。

196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

1980年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必须遵照党中央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精神,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在教育事业上的自主权。”

1982年开始在全国重点大学举办民族班。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地方的教育自主权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教育规划、学校管理体制、办学形式、学制、教材建设、教学内容、人员编制、教师任用和招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对民族地区采取了一些特殊优惠政策。

1987年2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九省区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就妥善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1990年新设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

1992年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民族教育工作的发展任务,即民族教育的发展一定要打好基础、明确办学路子、民族教育与全国教育发展相适应。

2002年7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民族教育要实现“两基”为重点,各级政府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切实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学校的德育教育工作。国家帮助在乌鲁木齐等新疆8个城市开办区内初中班,在所招学生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占80%以上。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这项计划专门在民族地区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培养。截至目

前,该计划已实现年招生4700人、在校生总数达到7900多人。

2005年,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召开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的意见》,国家对民族院校的办学在定额拨款、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边境地区中小学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在高等学校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程。

2009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数量达到2239万人,比2002年增长了9.6%,高中阶段和高等院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则达到188万和88万人,分别比2002年增长71%和75%,55个少数民族的大学生越来越多,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现状逐步改变。

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专设第九章规定了民族教育,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 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新一轮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启动,国家“十二五”规划正在编制,这些,都为民族教育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

(二)浙江省

1985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事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8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少数民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1994年7月8日,浙江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省民委印发的《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8年5月16日,浙委〔2008〕53号《关于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年,浙委〔2012〕115号《关于继续开展帮扶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十大方面加大对景宁县教育事业发展的倾斜扶持力度,促进畲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三)景宁县

1984年6月30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智力开发,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教育体制,大力提高自治县各族人民素质,为自治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

统一规划、联合办学、分级管理、当地负责的原则,重点发展和巩固义务教育。同时,办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待遇。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中学以招收畲族学生为主,对文化基础差的畲族乡村实行定额招生;普通中学招收新生时,对畲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民族小学可附设学前班,采用普通话和畲语结合教学。居住分散的畲族农村小学和偏僻的革命老区小学可适当放宽师生比例,采取多种形式办学。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经费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自治县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提倡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第三十七条 在各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招收新生时,自治县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的照顾。

2011年12月22日,景政发〔2011〕3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三、民族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民族教育平等的问题及解决

各民族的教育发展还很不平衡,根据2000年我国公布的人口普查数据,在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受教育人口占6岁以上总人口比重等四项教育发展水平主要指标方面,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以及四川、贵州、云南和甘肃等9省区大多位于全国平均水平之下。同时,人口普查数据显示,9省区中,未受过教育人口比重,除广西和新疆以外,其他7省区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只接受过扫盲教育的人口比重,除广西、内蒙之外,其他7省区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当北京和东部发达地区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教育程度的人口分别达到16843人和10940人的同时,广西、云南、贵州、西藏四省区的同类数字仅为2389、2011、1902、1262人。52003年全国少数民族学生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比重仅为5.9%。以上数据反映了这么一个事实,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任然落后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全国其他地区之间的教育发展的不均衡现象任然存在。在这些事实面前,我们有必要重伤我国少数民族的教育平等问题,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保障少数民族最基本的受教育平等权 在推行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鉴于民族教育的特殊性,政府应当采取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措施来促使少数民族子女获

得最基本的受教育机会,包括加大对上述民族的教育投资、扩大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规模、完善对民族学生助学金制度、国家通过补偿政策和倾斜政策等。 2.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机会,提高具有特色的培养各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高等院校办学水平,注重吸收少数民族生源,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当然了,也要严厉打击假冒民族身份作法的力度,真正地保障民族教育机会的平等。完善层次完整、类型齐全的专门面向少数民族的教育网络。

(二)民族教育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

1.存在的问题

首先,民族教育法规体系极不完善,法规层次过低,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多,法规少,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族教育基本法。其次,民族教育相关法律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法律形式、法律语言极不规范,多属政策性质,立法名称庞杂混乱,大多用“意见”、“通知”、“批复”等名称,法律语言不规范,难以判断其效力、适用范围。如前所述中国现行的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忽视了对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后有关学习辅导与帮助的规定等。此外,对于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政府在发展民族教育中的职责、民族教育经费、师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门人才的培养、民族教育科学研究等,或忽略了对其的规定,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民族教育基本重大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内容比较宏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关于这些问题,建国初期,中国政府曾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等专项法规,但这些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中国民族教育的发展变化,许多内容已不适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民族教育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或制订一些新的法规,使中国民族教育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重点和突出的问题,有法可依,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第三,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有失偏颇,法规针对性差。通过对中国民族教育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民族教育立法比较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别是进入主流社会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忽视对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规范。中国现行民族教育法规很少有关于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这是中国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重大缺失,也是中国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这一点,可从中国双语教学政策的演变中略见一斑。建国初期中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运用,而现阶段更多地是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和掌握,如规定在使用民族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逐

步从小学一年级开设汉语课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 》、《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等,而有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则非常缺乏。第四,地方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国154 个民族自治地方中,仅有十几个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规,这既与中央教育立法的发展不相适应,也与民族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及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极不协调。另据统计,从1985 年中国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吉林省人大批准诞生,到2000 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 件,单行条例280 件,变通或补充规定64 件。与此相比,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明显滞后。

2.针对这种现状解决办法如下:

首先,建立民族教育法规建设机构,完善立法技术,制定民族教育基本法。制定一部居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针对性强、统领民族教育法规的民族教育基本法,促进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完善民族教育监督检查系统,建立一整套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发挥民间教育组织在教育执法中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执法的监督检查系统;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行使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主动参加到民族教育的发展中来,结合自身理论和实践,为完善民族教育立法、司法作出积极贡献。其次,增加投入。中央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已占到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支出的80%以上。“十五”期间,国家安排50亿元,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民族地区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是资金投入的重点。启动实施第二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央投入60亿元,目前,已投入40亿元中的57%用于西部和民族地区。“十五”期间中央安排的0.4亿元扫盲补助经费也主要用于西部民族地区。第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民族地区按期实现“两基”攻坚目标。2004年,国家决定实施“两基”攻坚计划,4年投入100亿元资金,支持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可增加寄宿学生203万人。第四,进一步做好资助民族地区贫困家庭学生工作。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贫困家庭的3000多万学生全部享受到免费教科书,其中新疆、西藏、宁夏、青海等省区学生的受益面均超过80%;并对西藏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包”(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新疆56个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第五,大力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紧缺人才。要加大教育对口支援西部和民族地区工作力度,扩大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国家实施的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

设、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等都要向西部和民族地区倾斜。第六,抓好少数民族“双语”师资和全国民族、贫困地区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双语”教育体制。教育部启动了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及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有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近百万名中小学教师将在这项活动中得到培训提高。最后,加速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步伐。从2000年到2004年连续5年,西部地区本科招生来源计划安排的增幅均高于全国平均增幅,2005年继续给予倾斜;同时,继续扩大内地普通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从2006年开始,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办法招收少数民族硕士生、博士生,到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的规模。

参考文献:

①朱俊杰、杨昌江:《民族教育与民族文化发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7-18页

② 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4》,民族出版社,2004年,第516页。

③ 国家民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

④许凤琴:《论教育机会均等的理论结构及基本特征》,《教育科学》,2000年第1期。

⑤乌兰图克:《内蒙古民族教育概况》,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94年,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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