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业务。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八条 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一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加油机检定合格标志式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完)

【阅读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业务。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第八条 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十一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加油机检定合格标志式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完)


相关文章

  • 加油站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第一部分<加油站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1.唐山市丰润区加油站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加油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查看


  • 测量工作小结
  • 测量是工程的眼睛,作为测量人员,我们本着实际求实.一切以数据说话的原则从事测量工作.2008年在前后两个工地的测量工作中,总结出一些经验与教训,以利来年更好开展工作. 测量 之前,应熟悉图纸.编制测量方案.针对公路和铁路路线的不同编一套各自 ...查看


  • 加油站计量员题库.
  • 中国石化销售企业2011年油品计量工技能竞赛暨计量管理人员技术比武试题库 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计量工职业技能竞赛组 说 明 一.计算题可以列分步算式计算,也可以列综合算式计算:凡列 分布算式计算的,按正确步骤分步评分:凡列综合算式的,根据综 ...查看


  • 茌平县质监局开展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 茌平县质监局开展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在世界计量日到来之际,为突出今年"计量与安全"的宣传主题,茌平县质监局结合茌平县实际,提前部署 ,及时做好"5.20世界计量日" 宣传活动,扎实开展五大主题活动. ...查看


  • 2009诚信承诺工作总结
  • 华亭质监局 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 工作总结 市质监局: 根据平质监[2008]21号文件安排,我局周密组织.积极行动,在全县各类加油站及部分集贸市场开展了"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活 ...查看


  • 重庆市汽车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规范化文件 重庆市汽车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2010年版 2010-07-01发布 2010-07-17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为了规范我市汽车加油站安全评价活动,确保加油站安全评 ...查看


  • 加油站内安全管理制度(中石化云南分公司)
  • 加油站经理岗位职责 1. 在上级领导下,负责组织和领导全站员工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2. 负责本站经营业务活动,组织好经营商品的进.销.调.存工作:了解市场,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开拓经营,保障供应:确保质量,提高销量. 3. 加强核算 ...查看


  • 中石化-加油站数质量技能培训考核练习和复习试题题库
  • 加油站员工(二级.一级营业员和主管)计量操作及数质量技能 培训考核练习和复习题题库-理论部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编制) 一.名词解释 1.量:量是现象.物体或物质可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一种属性. 2.f值:f值为油品的体积膨胀系数,油 ...查看


  • 加油站管理规范
  • 1.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提高国中油站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树立中国石化集团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终端市场竞争能力,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服务宗旨.坚持信誉第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