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案例分析

债权法作业

法学1班 符 诗 [1**********]

前情回顾:

广州市民曲某自带了一瓶珍藏了十多年的杜康酒,和朋友相约来到 “天鲜阁”餐厅,准备开怀畅饮。餐厅服务员告诉他们,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问题:

本案是关于“开瓶费”条款即格式条款的订立及解释问题,那请大家结合本案例阐述下应该如何解析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法律问题,也就说当你遇到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时候,你应该如何一步一步去分析,最终解决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很明显消费者与餐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消费者有接受或拒绝餐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餐厅有义务在经营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产品或服务,也有向消费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但是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关于餐厅开瓶费的条款这一问题,法院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该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知,格式条款应当满足以下三个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2.重复使用;3.在拟定合同之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上述案例中,餐厅预先制定了“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规定,由餐厅服务员告知消费者,对此餐厅正确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该规定适用于餐厅内一切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并且长时间使用,餐厅在制定该规定时未征求也不必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规定的权利,不存在协商的权利。同时,该规定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所以,餐厅关于开瓶费的规定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属于格式条款。但是案例中的条款在消费者拒绝接受时,依旧要求加收开瓶费,所以该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霸王条款的性质。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首先,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的纳入合同。格式条款一定要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纳入合同或者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条款,不能成为格式条款。换句话说,格式条款一定包含于合同之内。一般而言,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也必须经过这两个阶段,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对于案例中餐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条款,应当先由餐厅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餐厅在醒目处标注或由服务员告知该条款;然后经过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接受或拒绝接受该条款,如果消费者同意接受,则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将该条款订入合同;

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则该条款应当无效,合同部成立。 其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明确规定了提供方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此种提醒应达到合理的程度,具体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因为格式条款通常需要反复使用,所以一般格式条款都印刷在一定的文件上,或通过“价目表”、“告示”、“通知”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较为醒目的场所,也可以由服务员告知。笔者个人认为,必须达到是作为消费者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目的的效果,才算是尽到了“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案例一中,在用餐前由服务员明确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并作出了相关的解释,视为正确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如果已经餐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顾客注意,那么这一条款就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成为双方合意一致的部分。

三、格式条款的效力

如果订入合同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即“法不禁止即允许”。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以反复使用为目的,并非经过双方协商,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通常具有经济优势,不可避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损害对方的利益。因而很有必要对格式条款予以严格的规制,其规制根据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一是是否违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硬性规定。如我国合同法40条规

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违法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有关开瓶费的条款都没有违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硬性规定。有关开瓶费的条款并没有限制消费者的合同权利,作为合同一方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在案例里表现为提供酒水和菜肴等服务。如果餐厅通过制定格式条款,使自己免除或减轻提供这些服务,那么即构成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否则不成立,本案不满足这种情形。

二是是否违法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评价,这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辨别公序良俗的范围。认定格式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必须是条款中的内容对相对人的损害已经达到足以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伦理的程度。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中开瓶费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并未达到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伦理的这种程度,这样便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活动中的道德准则,是维护市场道德秩序的一把利剑,其目的主要在于规制经营者的道德标准,要求经营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经济目的。本案中餐厅处于经济优势地位,而相对来说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法律更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鼓励和

促进消费,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餐厅不应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增加开瓶费,尤其是在案例一中消费者自行开瓶的情况下,这种开瓶消费者并未得到餐厅提供的服务而是自己动手,更不应再加收开瓶费。

根据公序良俗和诚实有用原则,笔者个人认为:若消费者明确知道开瓶收费并明确表示自愿接受餐厅的开瓶服务的,那么可以认为其接受了该条款,可以加收开瓶费;若消费者已经明确拒绝了餐厅收费的开瓶服务或者选择自行开瓶的,那么就视为拒绝接受该条款,不得再加收开瓶费,否则就构成餐厅强加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法学1班 符 诗 [1**********] 2013.4.21

债权法作业

法学1班 符 诗 [1**********]

前情回顾:

广州市民曲某自带了一瓶珍藏了十多年的杜康酒,和朋友相约来到 “天鲜阁”餐厅,准备开怀畅饮。餐厅服务员告诉他们,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

问题:

本案是关于“开瓶费”条款即格式条款的订立及解释问题,那请大家结合本案例阐述下应该如何解析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法律问题,也就说当你遇到涉及格式条款案例的时候,你应该如何一步一步去分析,最终解决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很明显消费者与餐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消费者有接受或拒绝餐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餐厅有义务在经营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产品或服务,也有向消费者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权利。但是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关于餐厅开瓶费的条款这一问题,法院却出现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该问题: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知,格式条款应当满足以下三个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2.重复使用;3.在拟定合同之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上述案例中,餐厅预先制定了“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规定,由餐厅服务员告知消费者,对此餐厅正确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该规定适用于餐厅内一切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并且长时间使用,餐厅在制定该规定时未征求也不必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规定的权利,不存在协商的权利。同时,该规定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所以,餐厅关于开瓶费的规定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属于格式条款。但是案例中的条款在消费者拒绝接受时,依旧要求加收开瓶费,所以该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霸王条款的性质。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首先,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的纳入合同。格式条款一定要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纳入合同或者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条款,不能成为格式条款。换句话说,格式条款一定包含于合同之内。一般而言,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也必须经过这两个阶段,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对于案例中餐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的条款,应当先由餐厅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餐厅在醒目处标注或由服务员告知该条款;然后经过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接受或拒绝接受该条款,如果消费者同意接受,则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将该条款订入合同;

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则该条款应当无效,合同部成立。 其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明确规定了提供方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此种提醒应达到合理的程度,具体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因为格式条款通常需要反复使用,所以一般格式条款都印刷在一定的文件上,或通过“价目表”、“告示”、“通知”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较为醒目的场所,也可以由服务员告知。笔者个人认为,必须达到是作为消费者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目的的效果,才算是尽到了“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案例一中,在用餐前由服务员明确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并作出了相关的解释,视为正确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如果已经餐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顾客注意,那么这一条款就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成为双方合意一致的部分。

三、格式条款的效力

如果订入合同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即“法不禁止即允许”。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以反复使用为目的,并非经过双方协商,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通常具有经济优势,不可避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损害对方的利益。因而很有必要对格式条款予以严格的规制,其规制根据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一是是否违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硬性规定。如我国合同法40条规

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违法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有关开瓶费的条款都没有违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硬性规定。有关开瓶费的条款并没有限制消费者的合同权利,作为合同一方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在案例里表现为提供酒水和菜肴等服务。如果餐厅通过制定格式条款,使自己免除或减轻提供这些服务,那么即构成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否则不成立,本案不满足这种情形。

二是是否违法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评价,这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辨别公序良俗的范围。认定格式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必须是条款中的内容对相对人的损害已经达到足以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伦理的程度。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中开瓶费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并未达到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伦理的这种程度,这样便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活动中的道德准则,是维护市场道德秩序的一把利剑,其目的主要在于规制经营者的道德标准,要求经营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经济目的。本案中餐厅处于经济优势地位,而相对来说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法律更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鼓励和

促进消费,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餐厅不应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增加开瓶费,尤其是在案例一中消费者自行开瓶的情况下,这种开瓶消费者并未得到餐厅提供的服务而是自己动手,更不应再加收开瓶费。

根据公序良俗和诚实有用原则,笔者个人认为:若消费者明确知道开瓶收费并明确表示自愿接受餐厅的开瓶服务的,那么可以认为其接受了该条款,可以加收开瓶费;若消费者已经明确拒绝了餐厅收费的开瓶服务或者选择自行开瓶的,那么就视为拒绝接受该条款,不得再加收开瓶费,否则就构成餐厅强加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法学1班 符 诗 [1**********] 2013.4.21


相关文章

  • 关于银行存款的格式条款之争
  • 银行家2014年第12期 -储蓄存款格式条款被法院裁判无效的案例及其启示 王子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储户章文在文洲A银行东荣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的银联IC龙卡通.2013年10月12日,章文本人在安京,该卡内金额被人在南镇百货 ...查看


  • 保险法第19条保险格式条款效力裁判的实证案例分析
  • 压题图片:邹义律师 文章摘自微信公号:高杉LEGAL(ID:gaoshanlegal) 作者:王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由于承保风险的同一性及保险技术的专业性,保险条款成为具有超级附和性的格式条款之典型.如何有效规制保险格式条款, ...查看


  •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 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张淑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摘要:格式合同作为现代交易的一种便捷方式,已逐步渗透到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但格式合同在给交易双方带来好处,如提高交易效率.增强交易安全.弥补消费者知识不足等的同时,也因其固有的 ...查看


  • 朱广新: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格式之战问题
  • 内容提要: 格式之战是随着格式条款在缔约中的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合同法问题.我国<合同法>在混合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时,照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查看


  •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三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旅游合同是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旅游合同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旅游合同的订立和 ...查看


  • 法学本科论文
  • 论格式合同 姓名: 学号: 分校: 宁 河 专业: 法 律 指导老师: 时间: 2012年 目录 内容摘要------------------------(3) 正文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4) (一)格 ...查看


  • 论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 摘 要:提单管辖权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在提单背面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入了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效力的认定是理论和审判实践争议的焦点和热点.本文通过对学界观点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并依据我国<合同法>与<海商法 ...查看


  • 我国存在霸王条款的深层原因检讨与反思_崔丽.pdf
  • 2012 年 3 月 第 13 卷 第 2 期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Mar . 2012 Vol . ...查看


  • 对保留_最终解释权_条款的效力与解释的经济思考
  • 经济与法制 "最终解释权"一.保留的规定之法律属性"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是格式条款!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格式合同是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