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营地税发„2003‟85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征收中心、稽查局、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3、《印花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二
ΟΟ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花税 征收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局领导、征管科、法规科、信息中心、计划统计科、票证所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2日
打字:李娜 校对:财产与行为税科 侯文
附件1: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的征纳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充分体现操作简便、政策从优及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纳税人、代售人、代征人的认定
第四条 凡是书立、领受下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一)书立购销(买卖)、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和约、单据、确认
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以立合同人(或书立人)为纳税人;
(二)书立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
(三)设立各种记载生产经营用营业帐簿的,以立帐簿人为纳税人;
(四)领受政府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五)使用在国外书立凭证的,以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五条 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单位为印花税的代征人。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六条 纳税人按月据实申报汇总缴纳,具体是指纳税人按月自行将各类应税凭证汇总,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方法。
第七条 纳税人按核定比例申报缴纳,具体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印花税款,按年度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方法。
第八条 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印花税款。委托代征是指凡发放《条例》列举的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及银行、保险等部门均有负责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代征印花税款”。
第九条 对未采取上述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印花税的缴纳应在凭证书立或领受自行完税贴花,即“三自”纳税方法。
第四章 计税依据、税目、税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为: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率表
第十一条 购销金额是指(销售收入+采购金额),纳税人能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申报数额确定;对不能如实申报的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
纳税人能够准确计算采购成本并能如实申报采购金额,按申报数额确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采购成本,按下列办法核定:
⑴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企业,采购金额=销售收入×50%;
⑵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采购金额=销售收入×60%。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税额=购销金额(经营收入)×核定比率×适用税率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印花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见附表1),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实行按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在被核定年度内将不对其印花税的贴花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将已纳税的合同凭证编号装订成册,登记台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于次月十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
第十七条 代征人应于次月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并结清当期代征税款。
第十八条 凡按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年度内如果有被其他单位代征的印花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核定印花税款的总额中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印花税时,应与代征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见附表2),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二十条 代征部门只负责指定区域内的税款代征业务,不得涉及检查、处罚及其他税务事宜;代征单位必须向税务机关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不得将代征税款逾期占压不缴或挪作他用。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代征单位,应设立代征印花税台帐,对印花税票的领取、保存、代售、结报等情况和税款代征解缴情况进行登记,并将缴款书粘帖在台帐上,保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照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营地税发(1997)137号《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此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审批后退还纳税人一份。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附件3: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税 字( )第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
代征。
二、乙方代征 税并遵守如下规定:
1、代征范围;
2、代征税种;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
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
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必须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
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七、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营地税发„2003‟85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征收中心、稽查局、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3、《印花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二
ΟΟ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花税 征收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局领导、征管科、法规科、信息中心、计划统计科、票证所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2日
打字:李娜 校对:财产与行为税科 侯文
附件1: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的征纳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充分体现操作简便、政策从优及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纳税人、代售人、代征人的认定
第四条 凡是书立、领受下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一)书立购销(买卖)、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和约、单据、确认
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以立合同人(或书立人)为纳税人;
(二)书立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
(三)设立各种记载生产经营用营业帐簿的,以立帐簿人为纳税人;
(四)领受政府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五)使用在国外书立凭证的,以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五条 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单位为印花税的代征人。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六条 纳税人按月据实申报汇总缴纳,具体是指纳税人按月自行将各类应税凭证汇总,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方法。
第七条 纳税人按核定比例申报缴纳,具体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印花税款,按年度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方法。
第八条 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印花税款。委托代征是指凡发放《条例》列举的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及银行、保险等部门均有负责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代征印花税款”。
第九条 对未采取上述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印花税的缴纳应在凭证书立或领受自行完税贴花,即“三自”纳税方法。
第四章 计税依据、税目、税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为: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率表
第十一条 购销金额是指(销售收入+采购金额),纳税人能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申报数额确定;对不能如实申报的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
纳税人能够准确计算采购成本并能如实申报采购金额,按申报数额确定;
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采购成本,按下列办法核定:
⑴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企业,采购金额=销售收入×50%;
⑵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采购金额=销售收入×60%。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税额=购销金额(经营收入)×核定比率×适用税率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印花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见附表1),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实行按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在被核定年度内将不对其印花税的贴花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将已纳税的合同凭证编号装订成册,登记台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于次月十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清印花税款。
第十七条 代征人应于次月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并结清当期代征税款。
第十八条 凡按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年度内如果有被其他单位代征的印花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核定印花税款的总额中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印花税时,应与代征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见附表2),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二十条 代征部门只负责指定区域内的税款代征业务,不得涉及检查、处罚及其他税务事宜;代征单位必须向税务机关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不得将代征税款逾期占压不缴或挪作他用。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代征单位,应设立代征印花税台帐,对印花税票的领取、保存、代售、结报等情况和税款代征解缴情况进行登记,并将缴款书粘帖在台帐上,保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照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营地税发(1997)137号《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此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审批后退还纳税人一份。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附件3: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税 字( )第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
代征。
二、乙方代征 税并遵守如下规定:
1、代征范围;
2、代征税种;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
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
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必须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
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七、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