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应积极推进,但不能急于求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意味着财政资金在区域、城乡间的使用将更注重使全国人民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上享受到均等的权利。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公共性”的重要体现,是公共财政内在要求的“一视同仁”服务特征的延伸,是公共财政职能的深化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支持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中的现阶段,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为公共财政配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大政方针而树立的协调目标,可以据此更为积极地发挥财政的导向作用,配套构建更为合理的利益均衡机制来引导社会中各利益群体、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适当优化社会分配关系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改进社会总体的生存状态与福利水平。

政府对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正确的把握,对于较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保障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政府必须着眼于维护经济基本面上所有市场活动主体的公平竞争,为市场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而不直接干预市场的正常活动,这是与市场经济注重效率和注重起点、过程公平的本质要求相适应的。其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超越“市场失灵”而提高资源配置综合效率,这又会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结果的适当均平,从而有助于维护较高的社会稳定性,同时也维护和促进了经济发展的综合效率和可持续的较高速度。因为一方面,政府以超越市场眼界的公共品供给为各地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有利于维护起点公平与过程中的公平竞争,促使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政府实施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向财政资源不足的地区转移财力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有效运用公共支出、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和实现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从而提高宏观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和综合效率。第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平效应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以财政的均等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务,会更好地形成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价值观念和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在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增进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健康发展。

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意味着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具体说来,这种不均等体现在若干方面。

首先,我国在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现存问题还比较严重,有学者用居民实际享有的公共服务的水平作为衡量指标,测算我国各地区交通设施、医疗、教育的公共服务项目差异状况,得出了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差异很大的结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的原因一是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相当大,直接影响了各地的财政收支能力,致使各地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差距大。二是各地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高低不同,一般而言,越是边远、欠发达的、地广人稀的区域,单位成本越高,能力缺口越大。三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还很不够,不能有效弥补向欠发达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出现的资金缺口和能力缺口。上述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区域公共服务的明显不均等状态。 其次,从城乡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看,目前除国防、外交等公共服务具有城乡均等化意义外,其他众多的公共服务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较发达的城市地区之间往往明显失衡。在农村多种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处于不足甚至缺位状态,对农民本应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不够,经济社会发展中农村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趋于突出,甚至有些贫困农民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和子女入学问题还面临困难。有学者估计,若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因素考虑在内,2004年我国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已达5~6倍。按照这个分析,公共服务因素在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中所占的比重大约在30~40%左右。导致城乡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二元经济形态中历史起点的区别之外,多年城乡

分割的政府治理结构,也是重要导因。

从公共服务全民均等化的角度看,在一视同仁地满足全国居民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基本需求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差距。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是指向全国各地的居民提供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在当前,实事求是地讲,此目标距离我国现实情况还比较遥远,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但我们应当把这作为公共财政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的终极目标和落实表现,积极向其靠近。政府及公共财政目前正在积极设法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不均等的矛盾,但矛盾的完全解决还需要经历一个历史过程,其间即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急于求成,会陷入脱离实际的误区。 总之,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分层次、分阶段的动态过程,那么,我国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大体上应怎样考虑呢?

成熟的公共服务均等状态,表现为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居民个人之间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一致,然而,从启始到成熟,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经历不同的阶段,在每个阶段上,其具体重点、目标及表现是不同的。初级阶段的目标可能更侧重于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比如,基本社会保障实现地区统筹);中级阶段的目标会更多地侧重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不仅在区域内,而且在各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比如,把城镇“低保”扩展到各地农村);高级阶段的目标则为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居民个人之间的公共服务基本形成均等状态(比如,基本社会保障不分区域、城乡、身份而实现全社会统筹)。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还很低,因此,应将其目标及工作重点定位于首先侧重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兼及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协调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在积极促进各地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做大蛋糕”的同时,不应把地区生产总值或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惟一途径,而应当超越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的眼界,将促进不同地区的居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长期导向,努力改进转移支付方法和加强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各地公共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现阶段其重点应首先定位于对低保、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必不可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支持。 总之,中国的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应当树立,但在操作层面,还只能作为一个渐进过程,向远期目标积极努力地逐步靠近。也就是说,不同发展阶段上,对政府责任的具体边界需要作合理的动态掌握,按照一个正确的大方向,循序渐进,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才能取得意愿方向上的较好效果。现阶段的一个最直接的现实例子就是:大家都意识到“三农”问题的重要性,都拥护中央的惠农政策导向和赞成“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农村”,但在具体工作中,实事求是地说,近年还只可能做到“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照耀农村”,而不可能很快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急于求成,力不能及,很可能的结果是脱离实际,陷入误区,最后欲速不达。

所以,应当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均等化”是要将公共服务差距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并逐步缩小差距,而不是一步走到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化”。政府承担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之责,就是首先要托一个底,把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这类事项中应该保证的最低限度公共供给托起来。同时,既然是“托底”,也就有别于“压平”,不可理解为政府应当大包大揽地在再分配环节上起过度的作用,把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之中必然形成的社会成员收入差异压得十分扁平。抑制收入悬殊和财富悬殊的再分配,是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之外与之呼应的另一个政府协调事项,但这是需要在另一个题目中再作展开分析的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意味着财政资金在区域、城乡间的使用将更注重使全国人民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上享受到均等的权利。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公共性”的重要体现,是公共财政内在要求的“一视同仁”服务特征的延伸,是公共财政职能的深化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支持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中的现阶段,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为公共财政配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大政方针而树立的协调目标,可以据此更为积极地发挥财政的导向作用,配套构建更为合理的利益均衡机制来引导社会中各利益群体、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适当优化社会分配关系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改进社会总体的生存状态与福利水平。

政府对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正确的把握,对于较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保障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政府必须着眼于维护经济基本面上所有市场活动主体的公平竞争,为市场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而不直接干预市场的正常活动,这是与市场经济注重效率和注重起点、过程公平的本质要求相适应的。其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超越“市场失灵”而提高资源配置综合效率,这又会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结果的适当均平,从而有助于维护较高的社会稳定性,同时也维护和促进了经济发展的综合效率和可持续的较高速度。因为一方面,政府以超越市场眼界的公共品供给为各地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有利于维护起点公平与过程中的公平竞争,促使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政府实施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向财政资源不足的地区转移财力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有效运用公共支出、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和实现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从而提高宏观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和综合效率。第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平效应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以财政的均等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务,会更好地形成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价值观念和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在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增进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健康发展。

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意味着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具体说来,这种不均等体现在若干方面。

首先,我国在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现存问题还比较严重,有学者用居民实际享有的公共服务的水平作为衡量指标,测算我国各地区交通设施、医疗、教育的公共服务项目差异状况,得出了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差异很大的结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的原因一是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相当大,直接影响了各地的财政收支能力,致使各地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差距大。二是各地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高低不同,一般而言,越是边远、欠发达的、地广人稀的区域,单位成本越高,能力缺口越大。三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还很不够,不能有效弥补向欠发达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出现的资金缺口和能力缺口。上述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了区域公共服务的明显不均等状态。 其次,从城乡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看,目前除国防、外交等公共服务具有城乡均等化意义外,其他众多的公共服务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较发达的城市地区之间往往明显失衡。在农村多种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处于不足甚至缺位状态,对农民本应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不够,经济社会发展中农村公共需求的快速增长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趋于突出,甚至有些贫困农民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和子女入学问题还面临困难。有学者估计,若把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因素考虑在内,2004年我国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已达5~6倍。按照这个分析,公共服务因素在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中所占的比重大约在30~40%左右。导致城乡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二元经济形态中历史起点的区别之外,多年城乡

分割的政府治理结构,也是重要导因。

从公共服务全民均等化的角度看,在一视同仁地满足全国居民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基本需求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差距。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是指向全国各地的居民提供在使用价值形态上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在当前,实事求是地讲,此目标距离我国现实情况还比较遥远,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但我们应当把这作为公共财政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的终极目标和落实表现,积极向其靠近。政府及公共财政目前正在积极设法缓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不均等的矛盾,但矛盾的完全解决还需要经历一个历史过程,其间即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急于求成,会陷入脱离实际的误区。 总之,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分层次、分阶段的动态过程,那么,我国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大体上应怎样考虑呢?

成熟的公共服务均等状态,表现为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居民个人之间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一致,然而,从启始到成熟,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经历不同的阶段,在每个阶段上,其具体重点、目标及表现是不同的。初级阶段的目标可能更侧重于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比如,基本社会保障实现地区统筹);中级阶段的目标会更多地侧重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不仅在区域内,而且在各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比如,把城镇“低保”扩展到各地农村);高级阶段的目标则为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居民个人之间的公共服务基本形成均等状态(比如,基本社会保障不分区域、城乡、身份而实现全社会统筹)。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还很低,因此,应将其目标及工作重点定位于首先侧重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加快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兼及居民公共服务均等化。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协调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在积极促进各地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做大蛋糕”的同时,不应把地区生产总值或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惟一途径,而应当超越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的眼界,将促进不同地区的居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长期导向,努力改进转移支付方法和加强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各地公共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现阶段其重点应首先定位于对低保、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必不可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支持。 总之,中国的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应当树立,但在操作层面,还只能作为一个渐进过程,向远期目标积极努力地逐步靠近。也就是说,不同发展阶段上,对政府责任的具体边界需要作合理的动态掌握,按照一个正确的大方向,循序渐进,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才能取得意愿方向上的较好效果。现阶段的一个最直接的现实例子就是:大家都意识到“三农”问题的重要性,都拥护中央的惠农政策导向和赞成“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农村”,但在具体工作中,实事求是地说,近年还只可能做到“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更多地照耀农村”,而不可能很快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急于求成,力不能及,很可能的结果是脱离实际,陷入误区,最后欲速不达。

所以,应当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均等化”是要将公共服务差距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并逐步缩小差距,而不是一步走到绝对意义上的“平均化”。政府承担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之责,就是首先要托一个底,把政府应该提供的诸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社会救济与基本社会保障这类事项中应该保证的最低限度公共供给托起来。同时,既然是“托底”,也就有别于“压平”,不可理解为政府应当大包大揽地在再分配环节上起过度的作用,把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之中必然形成的社会成员收入差异压得十分扁平。抑制收入悬殊和财富悬殊的再分配,是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之外与之呼应的另一个政府协调事项,但这是需要在另一个题目中再作展开分析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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