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之三:税款缴纳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缴纳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 1、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2、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报关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申报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1、纳税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2、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纳税款;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并缴纳税款;

(四)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于次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五)车辆购置税由车辆购置单位或个人于次月10日前申报,各设区市交通稽查征费局代扣代缴。。。。。。。

(六)、特殊规定上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欺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金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缴纳期限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申报期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可以顺延。

各税费的申报及缴税期限分别为:

营业税、资源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每月前10日内。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申报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为4、10月的前15日内。

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一年缴纳一次,有的地区为1月1日至1月15日。

印花税: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交纳。

纳税人未按上述期限缴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纳税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税款缴纳的一般规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交纳或者解缴税款。

1、税款征收方式(八种):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八种: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时,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已经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查的是账簿)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查的是产量与销售额)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查的是产品)

(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实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赋有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照税法的规定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6)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赋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法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等方式。

2、税款征收程序

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支金库后,税款征收即告完成。要注意征收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及其他完税证明。

3、税款征收措施

依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七种措施保证税款的征收。

(1)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交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交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要注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等事项及理由。②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核准的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后。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批准,最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③在批准的

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补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追征税款:第一,因计算错误而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原因而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上述所称“有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而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并且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第二,因偷税、抗税或骗税而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三,合并、分立与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有合并、分立的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是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核定应纳税额

第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责令延期的,逾期仍未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第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定,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第三,对关联交易的核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①对购销业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即是按照下列顺序: 首先,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其次,按照再销售给列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再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最后,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②对利息: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③对提供劳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④对其他业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4)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从广义上看,税收保全有三类。 第一,狭义上的税收保全(一般来说,提及税收保全,仅指该税收保全)税收保全的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施税收

保全措施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交纳应纳税款;②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③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税收保全的措施及程序:在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仅由税务机关采取)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封存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扣押物品时应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开付清单。 税收保全的处理: ①缴纳的: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未缴纳的:纳税人在限期期满时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的、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各收入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税款追征中的税收保全。(依照合同法的税收保全)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要注意与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相比较记忆)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般条件及措施:对于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②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封存、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交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时,应开具收据。查封时,应开付清单。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税务检查中的强制执行权: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转移、隐匿应税的商品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权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阻止出境

我国实行离境清税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款优先执行

根据《征收管理法》,税务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但仅适用于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③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外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退征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还。

第二,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回复有关机关。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程序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水、火、风、雹、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 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的直接影响;

4、 三角债或者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

5、 其他经省地税局列举的特殊困难。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以及开户银行当时的资金情况证明等资料。

2、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按规定如实填写,经征管人员审核,分局(所)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对逾期未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将应缴未缴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缴纳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 1、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2、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报关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申报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1、纳税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2、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纳税款;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并缴纳税款;

(四)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于次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五)车辆购置税由车辆购置单位或个人于次月10日前申报,各设区市交通稽查征费局代扣代缴。。。。。。。

(六)、特殊规定上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欺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金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缴纳期限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申报期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可以顺延。

各税费的申报及缴税期限分别为:

营业税、资源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每月前10日内。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申报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为4、10月的前15日内。

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一年缴纳一次,有的地区为1月1日至1月15日。

印花税: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交纳。

纳税人未按上述期限缴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纳税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税款缴纳的一般规定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交纳或者解缴税款。

1、税款征收方式(八种):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八种: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时,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已经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查的是账簿)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查的是产量与销售额)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查的是产品)

(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实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赋有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照税法的规定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6)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赋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法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等方式。

2、税款征收程序

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支金库后,税款征收即告完成。要注意征收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及其他完税证明。

3、税款征收措施

依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七种措施保证税款的征收。

(1)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交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交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要注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等事项及理由。②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核准的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后。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批准,最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③在批准的

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补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追征税款:第一,因计算错误而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原因而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上述所称“有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而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并且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第二,因偷税、抗税或骗税而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三,合并、分立与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有合并、分立的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是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核定应纳税额

第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责令延期的,逾期仍未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第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定,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第三,对关联交易的核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①对购销业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即是按照下列顺序: 首先,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其次,按照再销售给列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再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最后,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②对利息: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③对提供劳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④对其他业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4)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从广义上看,税收保全有三类。 第一,狭义上的税收保全(一般来说,提及税收保全,仅指该税收保全)税收保全的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施税收

保全措施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交纳应纳税款;②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③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税收保全的措施及程序:在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仅由税务机关采取)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封存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扣押物品时应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开付清单。 税收保全的处理: ①缴纳的: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未缴纳的:纳税人在限期期满时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的、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各收入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税款追征中的税收保全。(依照合同法的税收保全)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要注意与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相比较记忆)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般条件及措施:对于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②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封存、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交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时,应开具收据。查封时,应开付清单。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税务检查中的强制执行权: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转移、隐匿应税的商品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权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阻止出境

我国实行离境清税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款优先执行

根据《征收管理法》,税务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但仅适用于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③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外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退征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还。

第二,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回复有关机关。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程序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水、火、风、雹、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 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的直接影响;

4、 三角债或者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

5、 其他经省地税局列举的特殊困难。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以及开户银行当时的资金情况证明等资料。

2、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按规定如实填写,经征管人员审核,分局(所)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对逾期未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将应缴未缴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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