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中秋节何以规定的法定节日

中秋节何以规定国家为法定节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007年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办法》,从2008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2013年国务院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即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并从2014年1月1日施行。

该《办法》从2008年开始增加了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节日作为国家法定节日,主要原因是: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都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民俗活动并为广大民众普遍重视的传统节日。清明节既是人们祭奠祖先、缅怀先人的宗亲节日,又是一个远足踏青、亲近自然、催护新生的春季仪式,是中华儿女共同认祖归宗的重要节日,是一条维系海内外华人思想情感的文化纽带。端午节既有迎接炎夏,预防疾病的意义和插艾草、熏香等习俗,又有祭祀伟大爱国诗人屈原的意义和吃粽子、赛龙舟等习俗,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中秋节,人们将月圆与团圆联系起来,亲友团聚成为中秋节最重要的主题,象征团圆的月饼则是中秋节最重要的礼品。在韩国,中秋节放假五天,和春节相当。因为清明、端午、中秋这些节日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民俗活动,又是全民性节日,在中国传统节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家在经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后,选择将这几个节日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节日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根据《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

(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类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该《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秋节何以规定国家为法定节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007年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办法》,从2008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2013年国务院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即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并从2014年1月1日施行。

该《办法》从2008年开始增加了清明、端午和中秋三大节日作为国家法定节日,主要原因是:清明、端午、中秋等节日都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民俗活动并为广大民众普遍重视的传统节日。清明节既是人们祭奠祖先、缅怀先人的宗亲节日,又是一个远足踏青、亲近自然、催护新生的春季仪式,是中华儿女共同认祖归宗的重要节日,是一条维系海内外华人思想情感的文化纽带。端午节既有迎接炎夏,预防疾病的意义和插艾草、熏香等习俗,又有祭祀伟大爱国诗人屈原的意义和吃粽子、赛龙舟等习俗,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中秋节,人们将月圆与团圆联系起来,亲友团聚成为中秋节最重要的主题,象征团圆的月饼则是中秋节最重要的礼品。在韩国,中秋节放假五天,和春节相当。因为清明、端午、中秋这些节日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民俗活动,又是全民性节日,在中国传统节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家在经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后,选择将这几个节日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节日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根据《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

(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类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该《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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