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规定(草案)
(中国市场)
编制:
部门审定:
市场部:
采购部:
技术部:
质量部:
财务部:
批准:
上海英伦帝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目录
一、总则 第2页
二、保修范围 第3页
三、非保修范围 第4页
四、质量保修项目
五、原厂配件质量保修规定
第5页 第6页
一、总则
1.1 质量保修是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在产品上对用户负责,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质量工作的延续。
1.2 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内,由于设计、制造、装配、材料原因引起的损坏,上海英伦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对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1.3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授权各地服务站代理上海英伦公司的质量保修工作,服务对象为所有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用户。
1.4 服务站受理质量保修业务时,对用户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准确鉴定,及时解决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影响上海英伦公司的信誉。
1.5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负责质量保修工作的管理。
1.6 保修保养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所有。
二、保修范围
1. 整车享受24个月或6万公里的整车质量保修期(以先达到者为限),从购车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项目以随车《车主手册》为准。
2. 遵守《车主手册》的各项规定,使用维护和保养车辆;
3. 车辆在行驶里程为1500KM且购车二个月内,顾客须出示《车主手册》,购车发票(复印件)或车辆行驶证到上海英伦服务站进行首次强制免费保养;
4. 车辆行驶5000~7000公里或购车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先达到条件为准),须进行正常使用期间检查维护走合保养(费用由用户自理);未进行者,视为放弃质量保修权。
5. 质量保修期间,强制走合二次保养后每行驶7500KM(每次保养间隔里程不的超过7500KM),必须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未进行者,视为放弃质量保修权。
6. 首次强制保养、二次强制保养及例行保养必须在《车主手册》内填写相应的记录。加盖服务站站章,否则服务站将不受理保修要求;
7. 因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及原料缺陷等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或损坏;
8. 保修期间的零部件更换或维修,不延长车辆或零部件的保修期;
9. 用户在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授权服务站购买并安装的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纯正配件,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内,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原因或造成的损坏,享受配件保修待遇;
10. 配件保修实行销售负责制,不实行全国联保制度,服务站凭用户的购买配件的发票办理保修业务;
11. 用户提出的质量保修,要保护好损坏件的原始状态,说明事实真相;
12. 保修作业产生的三包旧件归上海英伦公司所有。
13. 质量保修相应工时工位按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工时工位手册计算。相应的工时费根据经上海英伦公司同意的《上海英伦服务站建站合同》确定。
三、非保修范围
1. 不符合以上保修范围的任何一条;
2. 在保修期内,用户自行到非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授权的服务站保养和维修车辆;
3. 未按《车主手册》及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修理,如使用条件超出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
4. 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劣质的油料及燃料等,造成整车产品损坏的;
5. 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6. 用户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车辆损坏的;
7. 无有效发票和保修凭证,又不能证明车辆或零部件在质量保修期内的;
8. 发生故障后,未经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或服务站同意,自行处置或未经处置致使损坏扩大的部分;
9.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10. 使用非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供应的纯正零部件;
11. 因不准确操作或非正常使用(如赛车、试验)而造成车辆损坏;
12. 正常保养(例行保养),检查调整(四轮定位、灯光、轮胎动平衡、油耗等);
13. 易损件(摩擦片、皮带、火花塞、轮胎等)的正常磨损,灯泡,保险丝(片),三滤(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
14. 间接损失(停车费、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等);
四、质量保修项目
五、原厂配件质量保修规定:
1.原厂配件指服务站直接从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自接订购的汽车零部件或附加品。
2.质量保修期限:从用户购买并安装原厂配件之日起计,其保修期限为正常保修期限(保修里程与保修时间)的1/2。(即原六个月或一万公里的保修三个月或五千公里;十二个月或两万公里的保修六个月或一万公里;十八个月或四万公里保修九个月或两万公里;保修二十四个月或六万公里的保修十二个月或叁万公里)
3.所有的配件销售均向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市场部登记备案配件销售记录,否则不予保修;
4.服务站销售配件后,必须向用户提供配件销售发票,当配件再次损坏保修时,服务站必须向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寄回该配件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其他索赔凭证;
质量保修规定(草案)
(中国市场)
编制:
部门审定:
市场部:
采购部:
技术部:
质量部:
财务部:
批准:
上海英伦帝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目录
一、总则 第2页
二、保修范围 第3页
三、非保修范围 第4页
四、质量保修项目
五、原厂配件质量保修规定
第5页 第6页
一、总则
1.1 质量保修是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在产品上对用户负责,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质量工作的延续。
1.2 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内,由于设计、制造、装配、材料原因引起的损坏,上海英伦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对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1.3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授权各地服务站代理上海英伦公司的质量保修工作,服务对象为所有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用户。
1.4 服务站受理质量保修业务时,对用户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准确鉴定,及时解决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影响上海英伦公司的信誉。
1.5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负责质量保修工作的管理。
1.6 保修保养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所有。
二、保修范围
1. 整车享受24个月或6万公里的整车质量保修期(以先达到者为限),从购车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项目以随车《车主手册》为准。
2. 遵守《车主手册》的各项规定,使用维护和保养车辆;
3. 车辆在行驶里程为1500KM且购车二个月内,顾客须出示《车主手册》,购车发票(复印件)或车辆行驶证到上海英伦服务站进行首次强制免费保养;
4. 车辆行驶5000~7000公里或购车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先达到条件为准),须进行正常使用期间检查维护走合保养(费用由用户自理);未进行者,视为放弃质量保修权。
5. 质量保修期间,强制走合二次保养后每行驶7500KM(每次保养间隔里程不的超过7500KM),必须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未进行者,视为放弃质量保修权。
6. 首次强制保养、二次强制保养及例行保养必须在《车主手册》内填写相应的记录。加盖服务站站章,否则服务站将不受理保修要求;
7. 因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及原料缺陷等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或损坏;
8. 保修期间的零部件更换或维修,不延长车辆或零部件的保修期;
9. 用户在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授权服务站购买并安装的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纯正配件,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内,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原因或造成的损坏,享受配件保修待遇;
10. 配件保修实行销售负责制,不实行全国联保制度,服务站凭用户的购买配件的发票办理保修业务;
11. 用户提出的质量保修,要保护好损坏件的原始状态,说明事实真相;
12. 保修作业产生的三包旧件归上海英伦公司所有。
13. 质量保修相应工时工位按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工时工位手册计算。相应的工时费根据经上海英伦公司同意的《上海英伦服务站建站合同》确定。
三、非保修范围
1. 不符合以上保修范围的任何一条;
2. 在保修期内,用户自行到非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授权的服务站保养和维修车辆;
3. 未按《车主手册》及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修理,如使用条件超出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
4. 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劣质的油料及燃料等,造成整车产品损坏的;
5. 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6. 用户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车辆损坏的;
7. 无有效发票和保修凭证,又不能证明车辆或零部件在质量保修期内的;
8. 发生故障后,未经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或服务站同意,自行处置或未经处置致使损坏扩大的部分;
9.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10. 使用非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供应的纯正零部件;
11. 因不准确操作或非正常使用(如赛车、试验)而造成车辆损坏;
12. 正常保养(例行保养),检查调整(四轮定位、灯光、轮胎动平衡、油耗等);
13. 易损件(摩擦片、皮带、火花塞、轮胎等)的正常磨损,灯泡,保险丝(片),三滤(空气滤清器、燃油滤清器、机油滤清器)
14. 间接损失(停车费、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等);
四、质量保修项目
五、原厂配件质量保修规定:
1.原厂配件指服务站直接从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自接订购的汽车零部件或附加品。
2.质量保修期限:从用户购买并安装原厂配件之日起计,其保修期限为正常保修期限(保修里程与保修时间)的1/2。(即原六个月或一万公里的保修三个月或五千公里;十二个月或两万公里的保修六个月或一万公里;十八个月或四万公里保修九个月或两万公里;保修二十四个月或六万公里的保修十二个月或叁万公里)
3.所有的配件销售均向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市场部登记备案配件销售记录,否则不予保修;
4.服务站销售配件后,必须向用户提供配件销售发票,当配件再次损坏保修时,服务站必须向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英伦牌寄回该配件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及其他索赔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