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新旧对照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

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的决定和命令。

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命令和决议。

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

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

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

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

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

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

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

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

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

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

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

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

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

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

第十四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的执行情况。

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

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

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

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

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

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征

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

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

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

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

结果报告。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

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

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

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

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

算草案进行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

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的决定和命令。

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命令和决议。

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

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

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

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

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

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

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

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

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

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

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

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

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

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

第十四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的执行情况。

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

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

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

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

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

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征

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

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

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

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

结果报告。

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

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

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

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

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

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

算草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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