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建设分析

  [摘  要]地方税收体系是一国政府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还能配合中央政府的特定宏观调控目标,引导地方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地方特色,促使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现行地方税制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如:主体税种不明确、税权划分不清、税种老化、内外税制不统一等。文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现状,并论述了建设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应采用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税收   税收体系建设   经济   税权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306-01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地方税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经济乃至区域经济的正常发展。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着法律层级低、财产保有环节税收调控不力等一系列问题,所以“税改”被推到时代的前沿浪尖。“税改”是财税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石和风向标。层出不穷的新经济形式,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日益复杂,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迅猛增加,原来陈旧地方税体系,更新速度极其缓慢,全国统一模式的粗线条的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履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仰赖地方财政,地方财政的存量主体和增量最大增长点则来自地方税收。然而,在面对产业结构调整、贫富差距扩大、保护环境与资源等诸多问题时,税收体系上的种种不足就愈加突显。因此,改革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税收体系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现状   1、地方税税权有限   (1)税权划分不清,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主动性   现行分税制只是将某些税种以及共享税部分收入划归地方,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于地方,但税收立法权、开停征权政策管理权却属于中央,即使给予地方一些税权,也是散见于其他法律、税收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哪些税权属于地方,没能借鉴国际惯例,进行科学合理地界定。不统一的财权、税权,势必会抑制各级地方政府支持税收的力度,甚至还会给税务机关正常执法行为带来干扰。   (2)征管权不明确   从税款征收来看,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权限与地方税不匹配,部分属于地方性的税收收入由国税局负责代征,地方政府无法对归属于地方的收入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此外,国家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地方税收入后,又要面临与其相对应的税收管理权、检查权等的权力分配问题。从而导致无法准确界定中央税与地方税的范畴,税收实际征管工作与税收政策相背离,同时在税款的征管过程中国、地税两套税务系统容易发生扯皮,增加征税成本。从税务管理权来看,地方税务机构行使税务登记权的对象只包括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不包括部分同时缴纳增值税与地方税的纳税人,上述的这些规定必然就导致地方税务局的征税权与管理权出现严重脱节,进而无法有效地实施税收征管权。在我国地方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采取的征管手段落后,尤其是部分偏远山区的专业设备配置不到位,日常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为主;税收相关软件的开发设计存在滞后性,也缺少系统的专业维护人员;部分征管人员无法熟练掌握新型操作方法,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占地方财力比重小   我国现行的税种中,从税种数量上看,地方税占多数,但从收入上看,地方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例不到二分之一,在部分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地方税收入规模仅能满足“吃饭财政”的需求,缺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投资资金,影响地区的税源完善建设。各级政府地方税收入计划脱离实际的经济税源,少数地区地方税收入收过头,大于国税收入,地方税征管不规范,与税收相关的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影响地方税源的正常生长。尽管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的主体财政来源,具有强制、无偿、固定的特征,但是我国运行的实际是地方税对地方财政的支撑力逐年下降,只能服务于吃饭财政,没有多余的财力来为地方提供高质的公共服务,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地位下降,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日渐弱化,不利于政府整体的运行效率。   3、税收对经济增长反应滞后,地方税收入弹性较弱   税收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财政稳定经济和合理配置资源职能的杠杆工具。但是当前地方的税收体系缺乏弹性,税收的经济职能无法实现,也不能有效地引导市场行为,直接后果就是带来地方税收收入的下降,增强了对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依赖,以及开征基金、增加收费项目侵蚀地方税税基,从而进一步缩减了地方税收入的规模,导致国民经济分配秩序被扰乱。   三、建设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采用的对策   1、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也是建设地方税体系的前提。税收立法权实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决策权,地方比中央更能详细具体地掌握辖区经济信息,根据辖区经济、税源发展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求情况,通过地方税收立法,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以减少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的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要求政府职责和权利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科学合理地划分。如对全国统一开征、税基流动性较大、与稳定经济和收入再分配有关的地方税种,其税收立法权应由中央掌握;对全国普遍开征、但作用范围仅限于地方、对宏观经济影响不大的地方税种,如财产税、受益税,立法权可适当下放地方;同时地方还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征新的地方税种,但中央应该拥有对地方开征税种的否决权。   2、调控地方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调节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在我国,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选择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但是也要注意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也有自身的缺陷,还会导致市场失灵,影响到经济运行效率,所以要矫正市场缺陷,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政策手段,对全国宏观经济运行及市场主体都有重大的行为选择影响。地方税作为税收杠杆在引导和处理某些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地方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有效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调控作用,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地区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有效发展。   3、统一征管机构,完善征管手段,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一是建立起完善的税制体系,确立税种和明确主体税种;二是建立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两者缺一不可。、随着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做到地方各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四统一”的要求,通过机构改革,做到省以下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依照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合理设置征管机构,避免出现机构重叠,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问题。此外,还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的完善征管手续。   参考文献   【1】 胡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年09期。   【2】 邢安红《对新形势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经济视野》2014年03期。

  [摘  要]地方税收体系是一国政府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还能配合中央政府的特定宏观调控目标,引导地方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地方特色,促使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现行地方税制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如:主体税种不明确、税权划分不清、税种老化、内外税制不统一等。文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现状,并论述了建设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应采用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税收   税收体系建设   经济   税权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306-01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地方税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经济乃至区域经济的正常发展。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着法律层级低、财产保有环节税收调控不力等一系列问题,所以“税改”被推到时代的前沿浪尖。“税改”是财税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石和风向标。层出不穷的新经济形式,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日益复杂,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迅猛增加,原来陈旧地方税体系,更新速度极其缓慢,全国统一模式的粗线条的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履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仰赖地方财政,地方财政的存量主体和增量最大增长点则来自地方税收。然而,在面对产业结构调整、贫富差距扩大、保护环境与资源等诸多问题时,税收体系上的种种不足就愈加突显。因此,改革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税收体系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现状   1、地方税税权有限   (1)税权划分不清,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主动性   现行分税制只是将某些税种以及共享税部分收入划归地方,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于地方,但税收立法权、开停征权政策管理权却属于中央,即使给予地方一些税权,也是散见于其他法律、税收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哪些税权属于地方,没能借鉴国际惯例,进行科学合理地界定。不统一的财权、税权,势必会抑制各级地方政府支持税收的力度,甚至还会给税务机关正常执法行为带来干扰。   (2)征管权不明确   从税款征收来看,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权限与地方税不匹配,部分属于地方性的税收收入由国税局负责代征,地方政府无法对归属于地方的收入行使完全的税收管辖权。此外,国家税务机关代征部分地方税收入后,又要面临与其相对应的税收管理权、检查权等的权力分配问题。从而导致无法准确界定中央税与地方税的范畴,税收实际征管工作与税收政策相背离,同时在税款的征管过程中国、地税两套税务系统容易发生扯皮,增加征税成本。从税务管理权来看,地方税务机构行使税务登记权的对象只包括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不包括部分同时缴纳增值税与地方税的纳税人,上述的这些规定必然就导致地方税务局的征税权与管理权出现严重脱节,进而无法有效地实施税收征管权。在我国地方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采取的征管手段落后,尤其是部分偏远山区的专业设备配置不到位,日常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为主;税收相关软件的开发设计存在滞后性,也缺少系统的专业维护人员;部分征管人员无法熟练掌握新型操作方法,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小,占地方财力比重小   我国现行的税种中,从税种数量上看,地方税占多数,但从收入上看,地方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例不到二分之一,在部分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地方税收入规模仅能满足“吃饭财政”的需求,缺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投资资金,影响地区的税源完善建设。各级政府地方税收入计划脱离实际的经济税源,少数地区地方税收入收过头,大于国税收入,地方税征管不规范,与税收相关的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影响地方税源的正常生长。尽管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的主体财政来源,具有强制、无偿、固定的特征,但是我国运行的实际是地方税对地方财政的支撑力逐年下降,只能服务于吃饭财政,没有多余的财力来为地方提供高质的公共服务,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地位下降,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日渐弱化,不利于政府整体的运行效率。   3、税收对经济增长反应滞后,地方税收入弹性较弱   税收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财政稳定经济和合理配置资源职能的杠杆工具。但是当前地方的税收体系缺乏弹性,税收的经济职能无法实现,也不能有效地引导市场行为,直接后果就是带来地方税收收入的下降,增强了对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依赖,以及开征基金、增加收费项目侵蚀地方税税基,从而进一步缩减了地方税收入的规模,导致国民经济分配秩序被扰乱。   三、建设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采用的对策   1、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也是建设地方税体系的前提。税收立法权实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决策权,地方比中央更能详细具体地掌握辖区经济信息,根据辖区经济、税源发展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求情况,通过地方税收立法,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以减少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是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的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要求政府职责和权利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科学合理地划分。如对全国统一开征、税基流动性较大、与稳定经济和收入再分配有关的地方税种,其税收立法权应由中央掌握;对全国普遍开征、但作用范围仅限于地方、对宏观经济影响不大的地方税种,如财产税、受益税,立法权可适当下放地方;同时地方还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征新的地方税种,但中央应该拥有对地方开征税种的否决权。   2、调控地方经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调节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在我国,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选择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但是也要注意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也有自身的缺陷,还会导致市场失灵,影响到经济运行效率,所以要矫正市场缺陷,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政策手段,对全国宏观经济运行及市场主体都有重大的行为选择影响。地方税作为税收杠杆在引导和处理某些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地方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有效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调控作用,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地区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有效发展。   3、统一征管机构,完善征管手段,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一是建立起完善的税制体系,确立税种和明确主体税种;二是建立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两者缺一不可。、随着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做到地方各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四统一”的要求,通过机构改革,做到省以下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依照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合理设置征管机构,避免出现机构重叠,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问题。此外,还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的完善征管手续。   参考文献   【1】 胡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年09期。   【2】 邢安红《对新形势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经济视野》201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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