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方式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2005年第3期  (总第81期) 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季刊)  JOURNAL OF G U I Y ANG TEACHER ’S COLLEGE

Social Science (Quarterly )

No . 3. 2005(General No . 81)

思维方式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程桂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基础部, 贵州贵阳 550005)

摘 要:东西方人由于生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中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 而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对法律英语的翻译具有很大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用词、句型结构、时态语态和篇章结构方面, 时注意思维方式的转换, 以便能更好地传达原文的信息。关键词:思维方式; 法律英语; 翻译

中图分类号:H31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The Effect of D i fferen t Form i of L ega l D ocu m en ts

’onal College, Guiyang, Guizhou, 550005)

t o in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for m of thinking bet w een Chinese and W estern f or m of this of differences has much effect on translati on of legal docu ments . , for exa mp le, Vocabula 2ry, the of sentences and the essay as well as the Tense or Voice . Therefore, the changing of for m of thinking fr om one t o another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 on in order t o pass on the original inf or mati on more clearly . Key words:f or m of thinking; English for the legal p r ofessi on; translate

  思维方式是沟通文化与语言的桥梁。一方面, 思维方式与文化密切相关, 是文化、心理等许多特征的集中表现, 又对文化、心理等要素产生制约作用。思维方式体现于民族文化的所有领域, 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和交际文化等等, 尤其体现于哲学、语言、科技、美学、文学、艺术、医学、宗教以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外交、军事、生产和日常生活实践之中。思维方式的差异是造成文化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 人类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 通过对客观事物的反复认识, 在头脑中产生概念, 然后运用概念做出判断, 再运用判断进行推理, 这就形成了人们的思维过程。人的思维活动是靠词、词组、句子和句群等语言形式来表达的。也就是说, 思维是人的头脑反映外界事物的认识活动; 而语言则是人们相互交流的思想工具。因此, 思维和语言之间有

3

收稿日期:2005-03-23

作者简介:程桂萍(1973-) , 女, 贵州遵义人,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思维方式是语言生成和发展的深层机制, 语言又促使思维方式得以形成和发展。语言是思维的主要工具, 是思维方式的构成要素。思维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体现于某种语言形式之中。思维方式的差异, 正是造成语言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思维是全人类性的, 对同一事物, 不同民族的人即使思维方式不同, 也可产生共同的认识。可是, 表达思维的语言却是民族性的, 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语言, 因此不同的语言表示概念的词和词组形式可能截然不同, 表达判断的句子和表达推理的句群的结构和排列顺序可能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语言的使用体现思维的选择和创造。翻译的过程, 不仅是语言形式的转换, 而且是思维方式的变换。要研究语言的特征及其转换, 要研究语言与文化的关系, 必须深入研究与语言和文化均有密切关系的思维方式。

—83—

汉语的思维方式特点

著名的语言学家林语堂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向来不重逻辑, 凡事只凭直观。因为直观是整个的、非分析的、所以反而容易见出事理之是非, 及道之本来面目。中国人知道理论靠不住, 所以用“情”字来调和, 不但言理, 且兼言情, 入情入理, 则凡事不错。这是中国人思想原则之特征。”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直观的、整体性的和意象性的, 强调内部和外部、世界主、客观的整体性。这种直观的思维方式, 为使与他人和环境形成和谐的关系, 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认识机制。这一机制使得中国人一般不用进行逻辑分析, 就能够在某一特定的沟通和人际关系环境中, 敏感地领会到情感和心境的潜流。我们中国人的逻辑思维一般是“螺旋式”的。思维活动是呈螺旋式的绕圈向前发展, 把做出的判断和推理的结果, 以总结的方式安排在结尾。这种“螺旋式”的逻辑使得中国人利用间接的交流方式, 在语言表达上, 一般是首先叙述事情的背景, 或罗列客观上的条件, 或说明问题的原因, 或摆出事实的证据, 最后再做出结论, 点或看法。会、系, , 、功能, 而非实体、元素; 注重用辩证的方法去认识多样性的和谐和对立面的统一。中国语言是意象性语言, 文字符号具有象形、会意和形声的特征。中国人注重“言在意外”、“意出言表”, 注重语言背后的“象”和“意”, 以形象符号隐藏意义, 把意象看得比语言还重要。

在语言表达上, 他们习惯首先亮明看法或观点, 点明主题, 然后再依次说明背景、条件、原因、证据或进行分析。西方人重视认识论和方法论, 重视语言分析

(包括语法、语义、语用分析) , 都与思维方式的逻辑

性密切相关。西方人的实证性思维方式重视语言的作用, 把语言作为思维的工具, 认为要把概念与观念具体化, 必须借助语言。语言是概念的形式、观念的结构、沟通的媒体。

思维方式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一) 选词方面

翻译是一种在译入语中寻找与原文意思对等的词语以传递语义信息、风格信息及文化信息的再创作活动。由于中国人与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语言的结构、用词上。, , , 尽量避免如

For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mutual covenants and a 2greements contained herein, the parties hereby covenant and agree as foll ows .

这句话很短, 但是却出现了三组近义词和同义词并列的情形。“for and in considerati on of ”, “covenants

and agreements ”, “covenant and agree ”. 法律英语中同

义词和近义词的并列一方面是出于法律语言严谨, 杜绝漏洞的考虑,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英语单词和词组意思表达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造成的。长久以来就形成了法律英语的固定模式。又如翻译“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就不能译为“This agreement is signed be 2

t 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而应当译为“This agree 2men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 o by and bet ween Party B. ”

西方人的思维方式

西方人, 尤其是说英语的民族的思维方式的特点是逻辑性的、分析性的、实证性的和推理性的。这种思维活动在努力形成一个一致的和可以检验的世界构架, 并把人的意志强加于自然和社会。推理思维者更自信于自己的看法和理论, 总是进行概念到概念的归纳, 运用逻辑方法, 把感观所提供的素材进行分析, 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分析性思维明确区分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精神与物质、思维与存在、灵魂与肉体、现象与本质, 并把两者分离、对立起来, 分别对这个二元世界作深入的分析研究。西方思维的逻辑性注重从事物的本质来把握现象, 这是思维对事物整体加以分析的结果。具体的说, 英美人的思维方式是“线形的”, 往往采用直线推进的方式。这种“线形的”逻辑方式使得西方人采用直接交流(直截了当) 的形式。

和医学英语一样, 法律英语和拉丁语有着斩不断的关系。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提倡用普通英语来代替拉丁语, 可拉丁语在国外律师心目中还是爱不释手, 在英语合同中随处可见拉丁语。这是因为拉丁语在西方国家曾经被认为是贵族语言, 律师们认为使用拉丁语才能体现出律师这一职业的高尚性, 才能显得与众不同。如“委托代理人”用“agent ad litem ”而不用普通英语中的“agent ”, “比例税率”用“p ro rata tax

rate ”就比“p roportional tax rate ”多。

(二) 在语态、时态方面

我们汉语在说话、写文章时, 一般都使用主动句, 即“把”字句, 不太常用“被”字句。这与我们中国人

—84—

的直观思维方式是有很大关系的。而西方人比较喜欢使用被动句, 这是他们注重逻辑推理和分析的结果。在法律英语中, 被动语态的使用尤其广泛。如:

Any pay ments made t o an officer or emp loyee of the cor porati on such as a salary, comm issi on, bonus, inter 2est, rent, travel or entertainment expense incurred by hi m , which shall be disall owed in whole or in part as a deductible expense by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shall be rei mbursed by such officer or emp loyee to the cor porati on t o the full extent of such disallowance .

“如违反或指控违反本协议的时间超过一(1) 年, 则不得将争议按协议规定提交仲裁, 双方也不得对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这是一条仲裁条款, 按照汉语的思维方式进行推理的, 结构紧凑, 重点突出, 如果我们将这句话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语序习惯, 那么这句话就可能译为:

I f the breach or alleged breach occurs t o one party more than one year, the dis pute shall not be subm itted to arbitration, and both parties shall not act against the oth 2er .

这句话中的made to an officer or emp l oyee of the

cor porati on 和incurred by hi m 都是做后置定语的被动

这样的法律英语, 结构松散、逻辑性不强、重点不突出, 一点都不像法律语言的语气, 而且还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按照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英语的句型结构特点, 应当是:

No such dis pute shall be to arbitration as herein p r nor be by either other (1) year after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have .

态短语; shall be disall owed 和shall be rei m bursed by 虽一个在主句, 另一个在从句, 但都在谓语处, 只关心

disall ow (不接受) 和rei mburse (偿还) 的行为, 而没有

必要知道具体的行为人。这样的句子翻译成汉语时, 往往要把它转换为主动语态。

再如翻译“如果当事人一方收到按照第一款提出的建议后三十天内未能遴选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 则果按照我们汉语的思维方式, I f party receives a p r 30days, the parties of a s ole arbitra 2tor, the shall appoint the s ole arbi 2trator . ”西方人一看这句话就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工

这个译文首先说明重点, 结构严谨、通顺流畅, 符合法律英语的表达习惯, 也是与西方人的思维习惯一致的, 让人一读就知道这是一个法律条款。所以, 我们在翻译法律文献时, 应当根据东西方人的不同思维方式, 在句子顺序上做适当的调整。在英译汉时, 也应当注意中英文语序的转换。法律文献是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 而不是提出问题或进行商讨, 所以, 法律文献中都是陈述句且都是完整句。而且, 长句可以使句子结构更加紧凑、语义表达更加准确。所以, 法律文献中多出现长句, 这些长句一般是由定语从句、状语从句构成的复合句。如:

Subject to s pecial p r ovisions exp licitly p rovided for in this Agreement, if either party has been p revented fro m perfor m ing its obligati ons under the Agreement be 2cause of an event of force majeure such as earthquake, st or m, flood, fire, other acts of nature, ep idem ic, war, riot, hostility, public disturbance, acts of public ene 2m ies, p r ohibiti on or acts by a government or public agen 2cy or labour dis putes, or other unforeseeable events be 2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and their occurrence is unp reventable and unavoidable, the party s o p revented shall notify the other party in writing within eight (8) days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such event of force majeure, act to m itigate damages, if possible, and within fifteen (15) days thereafter p r ovide detailed infor mation of the

作者写的, 因为它的句子结构不紧凑, 重点不突出, 不像法律语言。所以可以将这句话翻译为“I f within

thirty days after receip t by a party of a p roposal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the parties have not

reached agreement on the choice of a s ole arbitrat or, the s ole arbitrat or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appointing au 2thority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 ”

汉语中的动词往往是没有时态的概念的。我们常常用其他的副词来表示过去、现在或将来。但有时候汉语没有使用明确的表示时间概念的词, 这种无时态常常成为翻译人员的陷阱。英语语法规定每句话的主要动词必须表示时态, 由于汉语没有这个要求, 把当事人讲的话译成什么时态常常需要翻译者根据上下文灵活掌握。

(三) 在长句的使用上

汉英不同的思维方式在比较复杂的长句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汉语中, 一般把表达看法、判断或推论的部分, 放在句群或句子的最后, 加深印象, 予以强调; 而英语中则往往把强调的部分, 即主句或主句的谓语部分, 放在句子的开头。如:

—85—

event, a certificate of evidence thereof issued by the rele 2vant authorities and a statement exp laining the reason for its inability t o perfor m all or party of its obligati ons under the Agreement .

外加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结束合同。有一点是肯定的签字日期一般在英语合同最后是找不到的。英语合同因约定的标的不同而致具体条款和headings 各异。

一般我们在翻译法律文献时, 篇章结构不需要做太大的变动, 只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文献种类做适当的调整, 以使它符合各自国家的规定即可。

这是一个非常长的句子, 我们在翻译为汉语时, 应当尽量也用一个完整的句子来表达, 这样才能体现原文结构的紧凑和逻辑思维的严密性。仔细分析一下句型结构, 可以看出它并不复杂, 它采用了法律英语的一种基本句型“I f …, then …, shall be …, ”或“I f …, then …, shall do …”, 只是里面有太多的短语, 这也是法律英语的一个特点, 用短语代替从句使句子更加紧凑。这句话可以翻译为:

“双方受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风暴、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止或行为、劳资纠纷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为不可预防和避免, 而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 受妨碍的一方如果可能的话, 应在这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八(8) 减少损失, 并应在十五(15) 。”

(四) 结束语

由此可以看出, 东西方不同的思维方式对法律英语的翻译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我们在翻译法律文献时不仅是语言文字信息的传达, 更重要的是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之间法律思想和思维方式的转换。虽然, 东西方之间思维方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 以融, , 。。当然, 作为两种语言, 翻译是没有固定模式的, 必须从文体、上下文、用词和搭配习惯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并且, 还应当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来分析原文和处理译文, 更好地传达原文的风格信息, 体现出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异同。

参考文献:

[1]葛亚军. 合同英语手册[Z].天津: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

, 但是由于受到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影响, 所以基本上在篇章结构方面没有多大的差异, 即使有一些差异那也只是一种习惯问题。如合同的格式。中文的合同开头一般先罗列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或营业场所, 然后是合同正文, 结尾是当事人印章、授权代表签字、职务及签字日期。而英语合同一般以“This contract/agree 2

ment is made /entered into this __thday of __(month ) , __(year ) by and bet w een A, ___(hereinafter referred to ) ____andB, ____(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

) 等句式介绍当事人开始, 然后进入以as Party B ”

司, 2002.

[2]宋雷. 国际经济贸易标准法律文书示范本[M].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0.

[3]顾嘉祖,

. 语言与文化[M].上海:上海外语出版

社, 2002.

[4]王玉章. 关于思维方式与翻译[J ].外语与外语教学, 2001, (3) .

[5]李正中. 国际经贸英汉翻译[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

“WHEREAS ……THEREFORE, …. It is hereby agreed

as follows:”或以“W I T NESSETH, WHEREAS ……, NOW THEREFORE, for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mu 2tual covenants and agreements contained herein, the par 2ties hereby covenant and agree as follows ”开头的陈述部

出版社, 1997.

[6]吴伟平. 语言与法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7]薛家宝, 陈许. 英语语言文学研究论集[M].上海:上海

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分, 然后是正文, 最后是证明部分, 以“I N W IT 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 o have hereunto set their hands the day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或其他句式

责任编辑 孙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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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3期  (总第81期) 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季刊)  JOURNAL OF G U I Y ANG TEACHER ’S COLLEGE

Social Science (Quarterly )

No . 3. 2005(General No . 81)

思维方式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程桂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基础部, 贵州贵阳 550005)

摘 要:东西方人由于生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中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 而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对法律英语的翻译具有很大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用词、句型结构、时态语态和篇章结构方面, 时注意思维方式的转换, 以便能更好地传达原文的信息。关键词:思维方式; 法律英语; 翻译

中图分类号:H31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The Effect of D i fferen t Form i of L ega l D ocu m en ts

’onal College, Guiyang, Guizhou, 550005)

t o in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for m of thinking bet w een Chinese and W estern f or m of this of differences has much effect on translati on of legal docu ments . , for exa mp le, Vocabula 2ry, the of sentences and the essay as well as the Tense or Voice . Therefore, the changing of for m of thinking fr om one t o another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 on in order t o pass on the original inf or mati on more clearly . Key words:f or m of thinking; English for the legal p r ofessi on; translate

  思维方式是沟通文化与语言的桥梁。一方面, 思维方式与文化密切相关, 是文化、心理等许多特征的集中表现, 又对文化、心理等要素产生制约作用。思维方式体现于民族文化的所有领域, 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和交际文化等等, 尤其体现于哲学、语言、科技、美学、文学、艺术、医学、宗教以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外交、军事、生产和日常生活实践之中。思维方式的差异是造成文化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 人类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 通过对客观事物的反复认识, 在头脑中产生概念, 然后运用概念做出判断, 再运用判断进行推理, 这就形成了人们的思维过程。人的思维活动是靠词、词组、句子和句群等语言形式来表达的。也就是说, 思维是人的头脑反映外界事物的认识活动; 而语言则是人们相互交流的思想工具。因此, 思维和语言之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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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5-03-23

作者简介:程桂萍(1973-) , 女, 贵州遵义人,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思维方式是语言生成和发展的深层机制, 语言又促使思维方式得以形成和发展。语言是思维的主要工具, 是思维方式的构成要素。思维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 体现于某种语言形式之中。思维方式的差异, 正是造成语言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思维是全人类性的, 对同一事物, 不同民族的人即使思维方式不同, 也可产生共同的认识。可是, 表达思维的语言却是民族性的, 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语言, 因此不同的语言表示概念的词和词组形式可能截然不同, 表达判断的句子和表达推理的句群的结构和排列顺序可能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语言的使用体现思维的选择和创造。翻译的过程, 不仅是语言形式的转换, 而且是思维方式的变换。要研究语言的特征及其转换, 要研究语言与文化的关系, 必须深入研究与语言和文化均有密切关系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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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的思维方式特点

著名的语言学家林语堂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向来不重逻辑, 凡事只凭直观。因为直观是整个的、非分析的、所以反而容易见出事理之是非, 及道之本来面目。中国人知道理论靠不住, 所以用“情”字来调和, 不但言理, 且兼言情, 入情入理, 则凡事不错。这是中国人思想原则之特征。”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直观的、整体性的和意象性的, 强调内部和外部、世界主、客观的整体性。这种直观的思维方式, 为使与他人和环境形成和谐的关系, 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认识机制。这一机制使得中国人一般不用进行逻辑分析, 就能够在某一特定的沟通和人际关系环境中, 敏感地领会到情感和心境的潜流。我们中国人的逻辑思维一般是“螺旋式”的。思维活动是呈螺旋式的绕圈向前发展, 把做出的判断和推理的结果, 以总结的方式安排在结尾。这种“螺旋式”的逻辑使得中国人利用间接的交流方式, 在语言表达上, 一般是首先叙述事情的背景, 或罗列客观上的条件, 或说明问题的原因, 或摆出事实的证据, 最后再做出结论, 点或看法。会、系, , 、功能, 而非实体、元素; 注重用辩证的方法去认识多样性的和谐和对立面的统一。中国语言是意象性语言, 文字符号具有象形、会意和形声的特征。中国人注重“言在意外”、“意出言表”, 注重语言背后的“象”和“意”, 以形象符号隐藏意义, 把意象看得比语言还重要。

在语言表达上, 他们习惯首先亮明看法或观点, 点明主题, 然后再依次说明背景、条件、原因、证据或进行分析。西方人重视认识论和方法论, 重视语言分析

(包括语法、语义、语用分析) , 都与思维方式的逻辑

性密切相关。西方人的实证性思维方式重视语言的作用, 把语言作为思维的工具, 认为要把概念与观念具体化, 必须借助语言。语言是概念的形式、观念的结构、沟通的媒体。

思维方式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一) 选词方面

翻译是一种在译入语中寻找与原文意思对等的词语以传递语义信息、风格信息及文化信息的再创作活动。由于中国人与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因此语言的结构、用词上。, , , 尽量避免如

For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mutual covenants and a 2greements contained herein, the parties hereby covenant and agree as foll ows .

这句话很短, 但是却出现了三组近义词和同义词并列的情形。“for and in considerati on of ”, “covenants

and agreements ”, “covenant and agree ”. 法律英语中同

义词和近义词的并列一方面是出于法律语言严谨, 杜绝漏洞的考虑,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英语单词和词组意思表达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造成的。长久以来就形成了法律英语的固定模式。又如翻译“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就不能译为“This agreement is signed be 2

t 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而应当译为“This agree 2men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 o by and bet ween Party B. ”

西方人的思维方式

西方人, 尤其是说英语的民族的思维方式的特点是逻辑性的、分析性的、实证性的和推理性的。这种思维活动在努力形成一个一致的和可以检验的世界构架, 并把人的意志强加于自然和社会。推理思维者更自信于自己的看法和理论, 总是进行概念到概念的归纳, 运用逻辑方法, 把感观所提供的素材进行分析, 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分析性思维明确区分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精神与物质、思维与存在、灵魂与肉体、现象与本质, 并把两者分离、对立起来, 分别对这个二元世界作深入的分析研究。西方思维的逻辑性注重从事物的本质来把握现象, 这是思维对事物整体加以分析的结果。具体的说, 英美人的思维方式是“线形的”, 往往采用直线推进的方式。这种“线形的”逻辑方式使得西方人采用直接交流(直截了当) 的形式。

和医学英语一样, 法律英语和拉丁语有着斩不断的关系。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提倡用普通英语来代替拉丁语, 可拉丁语在国外律师心目中还是爱不释手, 在英语合同中随处可见拉丁语。这是因为拉丁语在西方国家曾经被认为是贵族语言, 律师们认为使用拉丁语才能体现出律师这一职业的高尚性, 才能显得与众不同。如“委托代理人”用“agent ad litem ”而不用普通英语中的“agent ”, “比例税率”用“p ro rata tax

rate ”就比“p roportional tax rate ”多。

(二) 在语态、时态方面

我们汉语在说话、写文章时, 一般都使用主动句, 即“把”字句, 不太常用“被”字句。这与我们中国人

—84—

的直观思维方式是有很大关系的。而西方人比较喜欢使用被动句, 这是他们注重逻辑推理和分析的结果。在法律英语中, 被动语态的使用尤其广泛。如:

Any pay ments made t o an officer or emp loyee of the cor porati on such as a salary, comm issi on, bonus, inter 2est, rent, travel or entertainment expense incurred by hi m , which shall be disall owed in whole or in part as a deductible expense by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shall be rei mbursed by such officer or emp loyee to the cor porati on t o the full extent of such disallowance .

“如违反或指控违反本协议的时间超过一(1) 年, 则不得将争议按协议规定提交仲裁, 双方也不得对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这是一条仲裁条款, 按照汉语的思维方式进行推理的, 结构紧凑, 重点突出, 如果我们将这句话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语序习惯, 那么这句话就可能译为:

I f the breach or alleged breach occurs t o one party more than one year, the dis pute shall not be subm itted to arbitration, and both parties shall not act against the oth 2er .

这句话中的made to an officer or emp l oyee of the

cor porati on 和incurred by hi m 都是做后置定语的被动

这样的法律英语, 结构松散、逻辑性不强、重点不突出, 一点都不像法律语言的语气, 而且还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按照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英语的句型结构特点, 应当是:

No such dis pute shall be to arbitration as herein p r nor be by either other (1) year after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have .

态短语; shall be disall owed 和shall be rei m bursed by 虽一个在主句, 另一个在从句, 但都在谓语处, 只关心

disall ow (不接受) 和rei mburse (偿还) 的行为, 而没有

必要知道具体的行为人。这样的句子翻译成汉语时, 往往要把它转换为主动语态。

再如翻译“如果当事人一方收到按照第一款提出的建议后三十天内未能遴选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 则果按照我们汉语的思维方式, I f party receives a p r 30days, the parties of a s ole arbitra 2tor, the shall appoint the s ole arbi 2trator . ”西方人一看这句话就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工

这个译文首先说明重点, 结构严谨、通顺流畅, 符合法律英语的表达习惯, 也是与西方人的思维习惯一致的, 让人一读就知道这是一个法律条款。所以, 我们在翻译法律文献时, 应当根据东西方人的不同思维方式, 在句子顺序上做适当的调整。在英译汉时, 也应当注意中英文语序的转换。法律文献是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 而不是提出问题或进行商讨, 所以, 法律文献中都是陈述句且都是完整句。而且, 长句可以使句子结构更加紧凑、语义表达更加准确。所以, 法律文献中多出现长句, 这些长句一般是由定语从句、状语从句构成的复合句。如:

Subject to s pecial p r ovisions exp licitly p rovided for in this Agreement, if either party has been p revented fro m perfor m ing its obligati ons under the Agreement be 2cause of an event of force majeure such as earthquake, st or m, flood, fire, other acts of nature, ep idem ic, war, riot, hostility, public disturbance, acts of public ene 2m ies, p r ohibiti on or acts by a government or public agen 2cy or labour dis putes, or other unforeseeable events be 2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and their occurrence is unp reventable and unavoidable, the party s o p revented shall notify the other party in writing within eight (8) days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such event of force majeure, act to m itigate damages, if possible, and within fifteen (15) days thereafter p r ovide detailed infor mation of the

作者写的, 因为它的句子结构不紧凑, 重点不突出, 不像法律语言。所以可以将这句话翻译为“I f within

thirty days after receip t by a party of a p roposal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the parties have not

reached agreement on the choice of a s ole arbitrat or, the s ole arbitrat or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appointing au 2thority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 ”

汉语中的动词往往是没有时态的概念的。我们常常用其他的副词来表示过去、现在或将来。但有时候汉语没有使用明确的表示时间概念的词, 这种无时态常常成为翻译人员的陷阱。英语语法规定每句话的主要动词必须表示时态, 由于汉语没有这个要求, 把当事人讲的话译成什么时态常常需要翻译者根据上下文灵活掌握。

(三) 在长句的使用上

汉英不同的思维方式在比较复杂的长句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汉语中, 一般把表达看法、判断或推论的部分, 放在句群或句子的最后, 加深印象, 予以强调; 而英语中则往往把强调的部分, 即主句或主句的谓语部分, 放在句子的开头。如:

—85—

event, a certificate of evidence thereof issued by the rele 2vant authorities and a statement exp laining the reason for its inability t o perfor m all or party of its obligati ons under the Agreement .

外加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结束合同。有一点是肯定的签字日期一般在英语合同最后是找不到的。英语合同因约定的标的不同而致具体条款和headings 各异。

一般我们在翻译法律文献时, 篇章结构不需要做太大的变动, 只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文献种类做适当的调整, 以使它符合各自国家的规定即可。

这是一个非常长的句子, 我们在翻译为汉语时, 应当尽量也用一个完整的句子来表达, 这样才能体现原文结构的紧凑和逻辑思维的严密性。仔细分析一下句型结构, 可以看出它并不复杂, 它采用了法律英语的一种基本句型“I f …, then …, shall be …, ”或“I f …, then …, shall do …”, 只是里面有太多的短语, 这也是法律英语的一个特点, 用短语代替从句使句子更加紧凑。这句话可以翻译为:

“双方受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风暴、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止或行为、劳资纠纷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为不可预防和避免, 而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 受妨碍的一方如果可能的话, 应在这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八(8) 减少损失, 并应在十五(15) 。”

(四) 结束语

由此可以看出, 东西方不同的思维方式对法律英语的翻译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我们在翻译法律文献时不仅是语言文字信息的传达, 更重要的是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之间法律思想和思维方式的转换。虽然, 东西方之间思维方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 以融, , 。。当然, 作为两种语言, 翻译是没有固定模式的, 必须从文体、上下文、用词和搭配习惯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并且, 还应当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来分析原文和处理译文, 更好地传达原文的风格信息, 体现出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异同。

参考文献:

[1]葛亚军. 合同英语手册[Z].天津: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

, 但是由于受到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影响, 所以基本上在篇章结构方面没有多大的差异, 即使有一些差异那也只是一种习惯问题。如合同的格式。中文的合同开头一般先罗列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或营业场所, 然后是合同正文, 结尾是当事人印章、授权代表签字、职务及签字日期。而英语合同一般以“This contract/agree 2

ment is made /entered into this __thday of __(month ) , __(year ) by and bet w een A, ___(hereinafter referred to ) ____andB, ____(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

) 等句式介绍当事人开始, 然后进入以as Party B ”

司, 2002.

[2]宋雷. 国际经济贸易标准法律文书示范本[M].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0.

[3]顾嘉祖,

. 语言与文化[M].上海:上海外语出版

社, 2002.

[4]王玉章. 关于思维方式与翻译[J ].外语与外语教学, 2001, (3) .

[5]李正中. 国际经贸英汉翻译[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

“WHEREAS ……THEREFORE, …. It is hereby agreed

as follows:”或以“W I T NESSETH, WHEREAS ……, NOW THEREFORE, for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mu 2tual covenants and agreements contained herein, the par 2ties hereby covenant and agree as follows ”开头的陈述部

出版社, 1997.

[6]吴伟平. 语言与法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7]薛家宝, 陈许. 英语语言文学研究论集[M].上海:上海

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2.

分, 然后是正文, 最后是证明部分, 以“I N W IT 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 o have hereunto set their hands the day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或其他句式

责任编辑 孙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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