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设立协议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发起人: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新设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第二条 新设公司的住址:
第三条 新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诚信为本。
第五条 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30年。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RMB 二千万元整)。其中:
发起人 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00万元整(RMB二百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按10%比例持股,并享有股东权益;
发起人 公司投资 万元整(RMB一千八百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按90%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第七条 新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银行开设 公司临时账户。
第八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 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 事物。
第九条 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 协议各方按持有新设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 协议各方按照 有限公司10%、 公司90%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 优先按上述比例认缴出资。
(三) 股东一方未经另一股东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 出资,如新设公司清算按实际缴付资本比例分配。
(四) 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
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 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各方义务
(一) 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
(二) 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 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 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各方责任
具体约定:按法律法规所规定内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双方应对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
出妥当安排。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公司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时,在发起人之间按本协议履行。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新设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各方各壹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于2016年5月23日由协议各方在 签署。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公司章程(附件一)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有限公司设立协议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发起人: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新设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第二条 新设公司的住址:
第三条 新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诚信为本。
第五条 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30年。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RMB 二千万元整)。其中:
发起人 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00万元整(RMB二百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按10%比例持股,并享有股东权益;
发起人 公司投资 万元整(RMB一千八百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按90%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第七条 新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银行开设 公司临时账户。
第八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 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 事物。
第九条 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 协议各方按持有新设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 协议各方按照 有限公司10%、 公司90%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 优先按上述比例认缴出资。
(三) 股东一方未经另一股东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 出资,如新设公司清算按实际缴付资本比例分配。
(四) 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
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 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各方义务
(一) 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 出资额。
(二) 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 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 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各方责任
具体约定:按法律法规所规定内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双方应对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
出妥当安排。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公司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时,在发起人之间按本协议履行。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新设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各方各壹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于2016年5月23日由协议各方在 签署。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公司章程(附件一)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