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

石家庄告别"拆迁"历史 房屋征收将禁开发商参与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冯月静 2011年08月05日08:14

8月5日下午,“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已经拆下,取而代之

的是“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就是说,今后,市拆迁办已经更名为市征收办了。这意味着石市《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从此开始施行。

由于与《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相比,《石家庄市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很大的调整,石家庄市建设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做了如下解读:

1、房屋征收的前提: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

开的原则。

3、房屋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4、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明确禁止建设单

位参与搬迁活动。

5、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

和信用档案,并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

培训。

6、征收项目应符合的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

城区改建还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

划。

7、房屋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

规划编制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8、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

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

公布。

9、暂停事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10、调查登记和预评估:属于法定程序。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

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

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

实。

1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异议的认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城乡规划、房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

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

12、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

建筑和临时建筑,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

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

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

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13、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

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1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在征

询公众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

被征收人,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并公布。

15、听证权利: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

证会。

16、征收户数较多的要上政府常务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50

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

(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75户以上的,

应当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7、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

18、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送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公告,

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

19、补偿资金保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0、奖励:对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2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2、明确给予公摊补助:为解决不同结构房屋公摊率差别问题,根据被征

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经评估确定给予相应公摊补助。

23、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通过投票决定或摇号、抽签随机确定。

24、差价款支付时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其差价款在交付产权

调换房屋时结清。

25、住房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

障。

26、特殊困难人员补助:被征收人为特殊困难人员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补

助。

27、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8、补偿决定: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

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

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

29、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需

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石家庄告别"拆迁"历史 房屋征收将禁开发商参与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冯月静 2011年08月05日08:14

8月5日下午,“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已经拆下,取而代之

的是“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就是说,今后,市拆迁办已经更名为市征收办了。这意味着石市《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从此开始施行。

由于与《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相比,《石家庄市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很大的调整,石家庄市建设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做了如下解读:

1、房屋征收的前提: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

开的原则。

3、房屋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4、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明确禁止建设单

位参与搬迁活动。

5、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

和信用档案,并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

培训。

6、征收项目应符合的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

城区改建还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

划。

7、房屋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

规划编制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8、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

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

公布。

9、暂停事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10、调查登记和预评估:属于法定程序。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

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

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

实。

1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异议的认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城乡规划、房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

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

12、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

建筑和临时建筑,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

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

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

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

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13、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

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1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在征

询公众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

被征收人,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并公布。

15、听证权利: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

证会。

16、征收户数较多的要上政府常务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50

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

(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75户以上的,

应当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7、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

18、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送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公告,

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

19、补偿资金保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0、奖励:对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2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2、明确给予公摊补助:为解决不同结构房屋公摊率差别问题,根据被征

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经评估确定给予相应公摊补助。

23、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通过投票决定或摇号、抽签随机确定。

24、差价款支付时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其差价款在交付产权

调换房屋时结清。

25、住房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

障。

26、特殊困难人员补助:被征收人为特殊困难人员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补

助。

27、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8、补偿决定: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

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

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

29、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需

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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