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安全协议书

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使用乙方电力杆塔及通道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以保障电力运行和电力设施的安全为首要宗旨,并作为解释协议的主要原则。

2、甲方需在乙方辖区内包括城区、乡镇电力杆塔上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施工前甲方必须向乙方的属地供电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勘察批准后方可施工。

3、经乙方许可后敷设的电缆、光缆等设施,在施工完毕后,甲方必须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乙方验收确认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不得作任何变动。

4、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施工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者,乙方有权制止,并有权拆除已经敷设完毕或正在敷设的电缆、光缆等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处作业、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及带点作业等相关规定,并派专人

监护施工现场。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影响供用电安全或造成电力设施损坏以及跳闸停电等事故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7、甲方在乙方产权所属电力设施上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后,因外力或天气等其它原因引起断线、倒杆等电力事故,造成甲方相关设施损坏、人身伤亡以及第三方设施损坏、人身伤亡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在乙方产权所属电力设施上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后,因甲方产权所属的电缆、光缆等设施脱落、断线及安全距离不够等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 若对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9、乙方在甲方所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的电力杆塔施工,对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造成的损坏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乙方线路改造致使线路通道走向发生变化,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在限期内拒不配合调整其电缆、光缆等设施的,乙方有权予以拆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甲方必须保证电缆、光缆等设施施工安装的质量,做到安装工艺统一,高度一致,排列整齐对称,接头不得裸露,包敷合格,外观美观大方。并严格遵守有关电力安全规程标准,确保与电力线路的距离安全可靠。

11、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的安装工艺不符合要求及对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隐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以整改,乙方有权予以拆除。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2、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保证电缆、光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并负有消除任何安全隐患的义务,在每月月初将检查结果报告乙方。

13、对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的线路杆塔,经乙方勘察、验收后,认为影响杆塔和线路安全运行,不能做补充安全措施的,甲方必须拆除杆塔甲方产权的电缆、光缆等设施;可以实施补充安全措施的,所需的拉线等材料及施工费用等由甲方负责;同时由此所补充的安全设施所引起的所有事故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甲方在乙方电力线路通道敷设的电缆、光缆对同杆电力线路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线路两端及转角杆等必须使用钢绞线敷设加装拉线,所有拉线必须安装拉线绝缘子及拉线警示套管。

15、甲方敷设的电缆、光缆穿越电力变压器时应采取必备的安全措施,穿越进户线时应安装绝缘套管和使用绝缘自粘带。

二、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其它

1、本协议的变更及其它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定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2、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在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书面提出解除协议。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由临泽县安监部门备案。

4、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违反以上条款,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安监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代理人签字: 或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使用乙方电力杆塔及通道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以保障电力运行和电力设施的安全为首要宗旨,并作为解释协议的主要原则。

2、甲方需在乙方辖区内包括城区、乡镇电力杆塔上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施工前甲方必须向乙方的属地供电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勘察批准后方可施工。

3、经乙方许可后敷设的电缆、光缆等设施,在施工完毕后,甲方必须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乙方验收确认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不得作任何变动。

4、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施工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者,乙方有权制止,并有权拆除已经敷设完毕或正在敷设的电缆、光缆等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处作业、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及带点作业等相关规定,并派专人

监护施工现场。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影响供用电安全或造成电力设施损坏以及跳闸停电等事故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7、甲方在乙方产权所属电力设施上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后,因外力或天气等其它原因引起断线、倒杆等电力事故,造成甲方相关设施损坏、人身伤亡以及第三方设施损坏、人身伤亡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在乙方产权所属电力设施上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后,因甲方产权所属的电缆、光缆等设施脱落、断线及安全距离不够等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 若对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9、乙方在甲方所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的电力杆塔施工,对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造成的损坏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乙方线路改造致使线路通道走向发生变化,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在限期内拒不配合调整其电缆、光缆等设施的,乙方有权予以拆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甲方必须保证电缆、光缆等设施施工安装的质量,做到安装工艺统一,高度一致,排列整齐对称,接头不得裸露,包敷合格,外观美观大方。并严格遵守有关电力安全规程标准,确保与电力线路的距离安全可靠。

11、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的安装工艺不符合要求及对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隐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以整改,乙方有权予以拆除。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2、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保证电缆、光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并负有消除任何安全隐患的义务,在每月月初将检查结果报告乙方。

13、对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的线路杆塔,经乙方勘察、验收后,认为影响杆塔和线路安全运行,不能做补充安全措施的,甲方必须拆除杆塔甲方产权的电缆、光缆等设施;可以实施补充安全措施的,所需的拉线等材料及施工费用等由甲方负责;同时由此所补充的安全设施所引起的所有事故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甲方在乙方电力线路通道敷设的电缆、光缆对同杆电力线路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线路两端及转角杆等必须使用钢绞线敷设加装拉线,所有拉线必须安装拉线绝缘子及拉线警示套管。

15、甲方敷设的电缆、光缆穿越电力变压器时应采取必备的安全措施,穿越进户线时应安装绝缘套管和使用绝缘自粘带。

二、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其它

1、本协议的变更及其它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定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2、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在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书面提出解除协议。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由临泽县安监部门备案。

4、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违反以上条款,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安监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代理人签字: 或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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