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是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组织形式,是领导本院全体干警完成各项检察工作的领导核心,受中共龙南县委的领导,对县委和上一级党组织负责。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组议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四条 在议事活动中,党组成员要有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党组成员间相互信任,求同存异。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一经作为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五条 党组议事方式,除召开党组会外,也可根据议题的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采取党组成员碰头会、通气会,党组成员传阅会签文件等方式议事。但涉及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必须由党组书记主持的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和决定,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传达贯彻。与会人员不得将党组会上的不同意见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对外传播。

议事内容

第七条 党组会议事讨论和决定的具体事项主要是:

(一)研究制定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全局性的改革措施以及检察工作部署;

(三)研究本院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本院干部的录用、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

(五)研究决定本院干警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院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大项业务经费开支;

(七)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本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或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党组成员主持,事后向党组书记报告情况。

第九条 遇有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随时召开党组会。党组成员认为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问题,经党组书记同意,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党组会应当有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所做的决定必须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 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具体的议题和方案,交党组书记审阅同意后,在召开党组会一天前将讨论议题材料送各党组成员,并通知开会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党组议事或决策重大问题,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会前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上将要发表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交党组会。党组会所做出的决定,会后应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并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凡经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应当由党组书记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明确的决议。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本次会议不能做出的,可视情再议。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专人纪录,会议记录系机密等级应妥善保管。除党组成员外,其他人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对其执行做出明确分工和具体安排,保证决议或决定的贯彻落实;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或形成的决议,凡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宜公开或经讨论尚未形成决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后,发到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对党组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须对党组的原决定进行变更的,应当召开党组会做出修改或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十九条 凡是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组织分管的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检查。由纪检监察或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是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组织形式,是领导本院全体干警完成各项检察工作的领导核心,受中共龙南县委的领导,对县委和上一级党组织负责。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党组议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四条 在议事活动中,党组成员要有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党组成员间相互信任,求同存异。若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一经作为决议、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第五条 党组议事方式,除召开党组会外,也可根据议题的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采取党组成员碰头会、通气会,党组成员传阅会签文件等方式议事。但涉及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人事任免问题,必须由党组书记主持的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和决定,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传达贯彻。与会人员不得将党组会上的不同意见和不宜公开的内容对外传播。

议事内容

第七条 党组会议事讨论和决定的具体事项主要是:

(一)研究制定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院有关全局性的改革措施以及检察工作部署;

(三)研究本院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本院干部的录用、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

(五)研究决定本院干警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院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大项业务经费开支;

(七)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本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或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党组成员主持,事后向党组书记报告情况。

第九条 遇有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随时召开党组会。党组成员认为应当由党组讨论的问题,经党组书记同意,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党组会应当有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所做的决定必须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 召开党组会的时间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具体的议题和方案,交党组书记审阅同意后,在召开党组会一天前将讨论议题材料送各党组成员,并通知开会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党组议事或决策重大问题,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会前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上将要发表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交党组会。党组会所做出的决定,会后应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并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凡经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应当由党组书记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明确的决议。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本次会议不能做出的,可视情再议。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由专人纪录,会议记录系机密等级应妥善保管。除党组成员外,其他人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对其执行做出明确分工和具体安排,保证决议或决定的贯彻落实;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或形成的决议,凡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宜公开或经讨论尚未形成决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党组做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后,发到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对党组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须对党组的原决定进行变更的,应当召开党组会做出修改或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十九条 凡是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组织分管的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检查。由纪检监察或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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